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

2024-01-19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1篇

自 查 报 告

师德是人民教师依法施教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于搞好教书育人是非常重要的。师德修养主要应该包括:依法施教,为人师表,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良好的师德。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人首先正己,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 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遵纪守法,积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教师不但要用自己的学识教人,更要注意用自己的高尚的人格育人。教师要自敬自重,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首先必须热爱自己本职工作,需要专心至力教书育人工作。勤勤恳恳,对学生高度负责。做一个真正无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关爱学生,需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各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古人说:严是爱,松是害。教师对学生的爱体现在了解,关心,理解,信任每一个学生,体现在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加强政治学习,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教书育人方面,需要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总之,我校全体教师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在教育教学工作,从未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2010年7月10日

学校教师无体罚 和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2篇

作为一名老师,在教学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或不听话、不按要求做事的学生,无名之火就会升上来,在严格要求学生的时候因方法不当而采取了一些简单粗暴的体罚。有一次,班上学生常飞的作业只做了一小题还有很多没做就交了,在我心目中这个学生还不错,不是特差的,当时我改作业时就很生气,心想,这个学生不能不管,一定要严格要求。在教室里我找到这个学生,问他为什么没做完就交了,他不吭声,这时我更生气了,看来不教训他是不行了,一气之下,拧了他的耳朵,当时只是想教育学生不再偷懒,要按时完成作业。通过学习、反思,我现在明白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是一种严重的体罚学生现象。

体罚学生这个词,离我们教师越来越遥远,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消失。体罚造成的悲剧历历在目,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不要让悲剧重演。体罚学生给学生带来的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给教师带来的心灵的创伤或内疚;给家长带来的是愤怒或责备或伤心等。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

我认为当学生犯错误时,教师不应该太过于冲动,应控制情绪,

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和学生面对面的交谈,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所在,现处理。千万不要在发怒的时候去不分青红皂白的体罚学生。那样会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就算他们真的犯了错,也要注意惩罚的方式和方法。总之,要真情善待学生,热爱学生,尊重他们,犯错是人生的必修课,成长的重要途径。多与他们沟通,去引导他们认识错误,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等法规的学习,增强法规意识,提高师德修养,坚决做到不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在教学中多营造充满生命活力的课堂,尊重学生个性化的学习方式。

3、对学生多一点人文关怀。多一点微笑,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耐心,多一点激励,多一点赏识,允许学生说不,允许学生出错。

4、力争做到真情善待学生和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3篇

学生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和锦屏县教育局《十不谁》有关要求,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表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青少年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第一次在全校教师例会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扣本人考核分2分。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扣本人考核分4-6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扣本人考核分6-10分,年终绩效为三等。

八、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兴化市板桥初级中学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4篇

每一个班都会有几个调皮捣蛋的学生,尤其是男生,经常不遵守课堂纪律,带东西进来吃喝,更有甚者,直接和老师“对簿课堂”唱对台戏。教师常常需要在上课的时候去干涉这样的同学, 可是效果不是太好,还影响上课。对待这样的学生我们要做到:

一、心态

保持平和心态,这是非常重要的,不可与这样的学生生气,更不能由于愤怒而和学生发生冲突,怒伤肝,对自己身体也不好。无论怎么说,他们都是孩子,调皮一点也是很正常的。

二、 谈心

开学之后,学生刚刚露出调皮捣蛋的苗头之后,要立即引起重视,课余找机会交流一下,侧面指出他的错误。这是讲道理的阶段,苦口婆心的谈心也是很必要的。

三、 肢体语言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高校学生意外事故频发,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重视,文章对近年来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研究进行系统总结,界定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类型,分析了大学生意外时候事故的法律责任,提出预防与处理对策,并对目前学界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研究做出评析。

关键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评析

作者简介:王沛(1988-),男,河南周口人,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少平(1957-),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副理事长,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研究员。(福建 福州 35010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分会课题项目“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和处理研究”(项目批准号:lx20110021)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学生人数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当前,高校由于学生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已经成为学校办学活动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回顾和总结研究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研究成果,对于妥善解决由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维护高校、学生或家长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类型

对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内涵,一些学者认为,此类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此类事故是学生“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2]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类事故“仅指在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3]上述界定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一些特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念做了如下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目前,学术界基本认同这一界定。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分类有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其中比较流行的是二分法,即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分为与学校教育管理有关的事故和与学校教育管理无关的事故。与高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发的事故,如火山、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生自身过错引发的事故,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致使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引发的事故;第三人引发的事故,这里的第三人的行为应是与高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行为,或是在高校已尽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也没能阻止第三人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与高校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指由教育教学环境的不安全引发的事故,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由高校的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等。[4]

一些学者认为,应分为高校全部责任事故、高校部分责任事故、高校无责任事故。高校全部责任事故,如学校有关人员渎职致使校舍倒塌、坠落造成学生伤亡的;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等等。高校部分责任事故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或本校同学之间,具有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事后措施明显不当的情形。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当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加重后果等情形。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高校无责任事故这类情形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5]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分为责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免责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故意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的不同,其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学生责任事故。即因为大学生个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其因故意或者过失的未能预见危害后果而造成的大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高校责任事故。即高校或其教师、员工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3)第三人责任事故。即由于高校、大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服务的经营者,或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而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4)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事故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如高校管理的疏漏、大学生自身行为过错、其他当事人的过错在同一起事故中可能同时存在。可免责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即高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高校无法律责任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例如,台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学生本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生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大学生自杀、自伤的等。故意伤害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大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如在大学生上学、放学、返校途中发生的;在大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6]

二、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1.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目前对于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界有着多种说法,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学角度来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当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招生、处分以及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力时,这些权力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具有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其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由此,高校经过国家的法律授权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大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当高校与大学生进行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行为时,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之间构成了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高校和大学生均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没有对大学生命令、支配的权力,大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其特点是高校与大学生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将高校与大学生作为平等主体而对学生进行民事救济,更加有利于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三,内部关系。高校与大学生两者之间还有某些社会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凭借高校自身制定的内部规则来调整。这些内部规则的内容是除了大学生法定权利以外的应有权利义务,据此,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内部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常常受道德规范以及高校为调整日常生活秩序的内部规则所调整。

2.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指“确定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归责是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事故责任、处理与赔偿问题的前提和基础。[7]当前学界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过错的程度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大小的重要依据的归责原则。在《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过错的判定,学术界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是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主观上无过错,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8]而“客观标准说”是以某种客观行为标准去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客观的行为标准注重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进行考虑。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前提下,而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处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应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即依据当事人的社会同情因素、经济状况、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公平合理地补偿。[9]《办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在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实际处理过程中,发生与高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但高校又没有过错的情形,如果出现找不到过错责任者或者过错责任者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时,可以由高校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补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力量悬殊或者受害人确实不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形。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等,在这些具体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适用。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未为学校规定这一义务。[10]

3.若干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1)在校生自杀、自残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急剧变迁时期,大学生面临着各种竞争压力、学习压力、情感困惑等各种因素不断增多,大学生自杀、自伤现象呈不断增长趋势,此类事故中如何判定高校的责任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自杀按心理因素可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情绪性自杀是由于爆发性情绪引起的自杀行为,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出即时的冲动性或突然性,难以防范。理智性自杀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自杀措施,往往存在某些预兆。[11]对于那些情绪波动较大甚至存在自杀倾向的学生,高校有没有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通知其家长,是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若高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则高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大学生自杀的诱因,自杀又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引起的自杀和与高校有关联的原因引起的自杀。学生个人原因引起的自杀,如学生本人失恋或其家庭等原因导致的自杀,其后果应由学生方面负责。与高校有关联的原因引起的自杀,如教师体罚学生、高校处分过重等原因导致的自杀,根据高校的过错程度,高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高校履行了其教育管理范围内的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则高校不承担责任。

大学生自杀行为发生以后,不论其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高校知情以后均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高校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做好事故的现场救治处理工作。如果高校未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高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突发性疾病、猝死等引发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此类事故中,如果高校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仍安排其参加此类活动,或者高校发现学生有突发性疾病,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导致学生病情加重的,高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以上情形之外,高校对此类案件的发生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第三人违法犯罪造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马加爵、安然杀人案均是由于其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在此类事故,如果高校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论事故是否在学校发生,学校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当然,高校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的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1.坚持预防为主的处理方针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大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学校、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一定要立足于此类事故的防范上,做到尽量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学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安全意识,自护自救能力,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群众性基础工作。[12]高校必须开设安全课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时,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期间应接受的起码安全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要利用好专题片、案例选编,让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落实学分”,增强道德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和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

(2)加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设。高校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预案应当包括指挥系统的建立,各部门职责,特别是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确定校园稳定的责任部门,与外界沟通的责任部门,善后处理的责任部门等,要在意外事故发生的最短时间内,让有关部门迅速到位,各负其责,将事故引发的混乱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让事故处理处在有序控制之下。

(3)加强高校各种设施管理。高校的设施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便捷,但如果疏于管理,这些设施也有可能成为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诱因。加强安全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各种设施的安全,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高校要从建立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入手,注重在建章立制和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建立和健全校内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学校内部管理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高对事故的遇见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13]

2.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

在做好事故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成立由后勤部门、团委、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做到尽量减小损失。遵循客观、合法、透明、公正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救治,及时处理。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高校要遵循当场紧急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的干预和救治措施,尽快通知学生家长,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严重后果的产生。

(2)上报主管部门,寻求必要的指导帮助。《办法》第16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情形严重的大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如果事故涉及刑事案件,高校应当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3)调查案件事实,收集并固定证据。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客观全面的调查案件事实,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收集并固定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明确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方。

(4)依法理赔。如果认定高校负有责任,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确定赔偿数额,高校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如果高校并无责任,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学校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适当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研究评析

国内学术界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理论方面,在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方面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1.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缺乏规范、权威的办法和依据

目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虽然规定了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程序等内容,但针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许多高校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善后处理仍缺乏规范、权威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更无统一。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只能依据过往类似事件处理方法,启动应急预案,寻求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在实际操作中,校方与学生家长通常在责任归属、赔偿或补偿等问题上产生大的分歧,难以达成善后处理共识。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人身安全等负全责,一旦有了意外,学校作为一个组织,也完全有能力给付高额的“赔偿/抚恤费用”,因此大多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而对于校方来说,承担这样的无限责任既非必尽义务更无能力承受。

2.研究方法和学科取向尚显单一

目前,学术界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的研究大多数是采用理论研究方法,而涉及到实证研究的方法则相对比较少见。有关学科取向方面,大部分著作和论文都是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法律责任,提出预防和处理的办法,而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进行交叉研究的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研究视域的单一化、研究结果的表浅化。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一方面应转变思维方式,自觉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以及系统性思维方式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进而提出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和可操作性强的学生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则应突破理论层面探讨问题的局限,加强对大学生意外伤害的实践经验研究,拓展研究领域。

3.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研究相对薄弱

大学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是整个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学界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侧重于预防方面的研究,在处理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仅仅是提出了一些表面化的处理意见,缺乏以系统性的、具体化的、可操作性的处理措施,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实践工作指导意义不够突出。笔者认为,有必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更加具体的、具有规范化指导意义的措施。

4.纠纷处理缺乏具有公权力的仲裁方

意外事故发生,实际上校方和罹难学生家属一样,也是受害者,但目前的情况却使双方成了对立者。学生的意外伤亡,往往由多种因素造成,判定学校日常管理对这些意外事故形成究竟存在多少影响,应当说校方和罹难学生家属的评判解释都不可避免地站在各自有利的立场,显然缺乏公信力,这种条件下,双方的协商、谈判就更难寻平衡点。且个案情况又不尽相同,如何合理、公正仲裁,厘清各方责任,非引入第三方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毕国兴.学校事故的预防与依法处理[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02,(5).

[2]褚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0,(1).

[3]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4]刘慧,吴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分析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5]司雪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探析[J].榆林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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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虎业勤.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安全教育的实施[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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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志忠.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与处理[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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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浦纯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36).

(责任编辑:刘丽娜)

体罚学生的自检自查范文第6篇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现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务处、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年终考核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上报中心学校在全团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年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师教育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一)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1、在职教师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

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

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退休教师、社会家教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

4、未经学校或师市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家一次对3位以上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视为有偿家教;

6、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

7、其它有关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二)对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1、责令有偿家教教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至团资助贫困生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并扣发本人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该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上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请示停薪留职半年(半年内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教育部门请示调离学校或解聘处理。

4、属于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

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

三、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1、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2、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3、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4、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5、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学年绩效奖。

2、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4、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违规行为,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习并宣传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

四、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1、教职工发生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2、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武实验学校学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总结

为了坚决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塑教师职业道德,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三十四团中学在全校分阶段、有序的开展了一系列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了以王晓艳校长为组长,校领导班子骨干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的《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方案,并经全体教师表决后进行实施。

3、组织召开了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了有关师德、师风、师纪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5、学校统一组织全体教师开展了“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参与有偿补课活动”以及“为什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了有偿补课以及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6、进一步完善了投诉查处机制,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每位教师对2017年以来是否参与有偿补课等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过调查,我校没有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活动。

2、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填写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不准参与有偿补课情况承诺书》。

3、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分批分次的公示了所有教师的《公开承诺书》。

4、学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家访学生和与教师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有偿补课情况,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经调查,没有发现在职教师参与此活动。

5、通过家长课程等形式,由王晓艳校长向全体家长进行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家长会议,并组织家长学习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致家长的一封信;

我校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整治,做到了有方案、有领导、有措施、有承诺,有力的推进了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从思想上提高了教职工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立足本职岗位、恪尽职守,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和为人师表的践行者,自觉拒绝和抵制有偿补课行为。

全体教师纷纷表示,将禁止“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作为严格要求自己的基本要求,认真上课,严以律己,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十四团中学 文武实验学校学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现象工作小结

按照师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情况,学校利用放寒暑假前这段时间,集中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德教育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抓师德教育专项活动。

校长在行政会议上传达师市教育局工作要求,对学校各处师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政治、经济的高度阐述师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全校会议,要求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查找师德方面的不足,反思教学行为是否存在于师德要求相反的情况,并作对照检查。

二、活动深入,效果良好。

全校教师通过学习师德文件、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以反面教材为戒,认真查找师德方面的问题,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抵制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对照检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学校还将将教师的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与教师队伍管理,教师个人的任用、评优树模、职称晋升、绩效发放等挂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至今,我校没有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三、加强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学校明确要求每位教师自觉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施教,充分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做到爱校如家、爱生如子,教书育人,切实关心学生成长,彻底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2017年12月1日

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无违法犯罪总结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一年来,我校教师无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贯彻会议精神,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在教师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学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起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还将安排教师重点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法制教育机构建设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我校健全了法制教育组织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文件精神,抓好每一细节,保证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号召全校教师统一思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及争做守法公民的进程,力求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学校组织能力强、知识扎实的政治教师担任法制辅导教师,并有组织地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三、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建起普法平台

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工具:黑板报、广播、放电视录像或放碟片等对全校师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发挥黑板报这一主要宣传作用,规定班级每月出一期内容丰富翔实的黑板报。充分发挥学校广播设施的作用,利用周一课间操国旗下讲话,每学期法制副校长都进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专题讲座。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在教学中应起到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师表形象,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在全校形成全员育人,齐抓共管的氛围。

总之,我校常抓不懈,措施落实,我校教师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法制教育成绩显著。

三十四团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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