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范文

2023-09-17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范文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 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总队《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警网传„2008‟127号)下发后,各支队领导重视,积极开展工作。泉州、莆田、厦门、龙岩等支队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南平支队下发了实施方案,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培训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建立了培训质量监督长效机制;福州支队制定了全市驾校考试管理考评制度,落实排名通报制度和质量倒查制度,强化驾校培训质量监督;龙岩支队召开驾校负责人会议,要求驾校开展自查自纠,并逐步建立驾校基础台帐和电子台帐,拟定下一步核查计划;福州、三明支队会同运管部门对全市教练员和教练车进行全面核查,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支队至今仍未开展工作,已经开展工作的支队也仅限于汽车类驾校的初步排查,摩托车类驾校排查工作尚未展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解决当前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驾校实际培训能力

(一)开展驾校资格条件专项检查

1.排查的依据和范围: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运管驾培„2007‟18号)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驾校教学管理人员、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已完成汽车类驾校排查的,要继续组织对摩托车类驾校排查。尚未开展排查的,要全面开展排查。

2.排查的时间和方法:会同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驾校进行逐校逐项检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检查工作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并形成文档通过总队网页“文件传输”报总队驾管处(文档报送方式下同)。上报材料中必须注明建议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的驾校名单。总队与省运管局将采取组织抽查的方法,对— 2 — 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召开专项检查现场会,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总结提高。

(二)认真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在专项排查基础上,会同运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参考驾校的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等条件和近三年来考试数量的平均数,对驾校实际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驾校每月报考人数。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并通报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对教练车台数超过训练场地、人员(含教练员)配备要求的,一律按实际训练场规模核定报考指标;对教练车、教练员情况弄虚作假、一车多挂、一证多配的,停止考试业务,通报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驾龄不符合要求或发生过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教学的教练员,通报运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对教练车挪为它用的,不得作为报考配套指标。评估情况须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能力评估表》(见附件1),于9月25日前报总队驾管处,核定其浮动报考指标后向社会公布。以后驾校报考人数每两月调整一次,单数月份的20日前报总队驾管处。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报考指标,否则将影响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驾校教练车和教练员变动,必须与“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核对,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并用电子文档报总队驾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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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审核机制,切实加强异地申请人条件审查

(一)认真核算驾驶证异地申请人参考比例。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等实际情况,核算异地申请人参考比例范围,于9月25日前报总队驾管处核定执行。

(二)建立并完善驾驶培训学习审核机制。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发现驾校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报考的,不予受理。

(三)切实落实异地申请人核查工作。要建立异地申请人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和户籍地居住信息核查制度,对异地申请人要充分运用全国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暂住证真伪。对异地申请人报考比例异常,或者同一驾校异地申请人暂住证号码连续、暂住地为驾校地址或同一地点的,要逐一进行核实。发现驾校违规组织异地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运管部门。

三、加强技术监控,落实排名通报制度和质量倒查制度

(一)建立数据库,应用监管软件实行有效监控。10月底前各支队应建立起驾校基本信息监管数据库,推广应用驾校培训质量监控软件,加强对驾校实际培训能力、预约考试人数尤其是异地培训人数的比例及考试合格率的核查。总队通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统计监管系统,每月对支队办理业务情况进行分析通报。

(二)建立培训质量排行榜,全面落实质量考评奖惩措施。各支队每两个月对辖区驾校考试质量进行一次排名,单月20日前报总队和通报当地运管部门,排名情况在“八闽交警”和支队互— 4 — 联网站统一发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或一年内3次(含)以上排名末三名的驾校,建议运管部门进行整顿,并暂停受理其报考申请;对驾校培训质量较差、驾龄一年和三年的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数量排名前三名的驾校,减少其每月培训、考试人数;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情况的,暂停受理其报考申请,限期整改。

(三)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倒查制度。对驾龄在一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必须会同当地运管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发现有降低培训标准、只收钱不培训、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驾校和教练员责任。

四、实行多种报考预约方式,建立举报核查奖励机制

(一)逐步实行多种形式报考预约方式。10月底前,各支队必须开通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预约考试系统,年底前,逐步推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和声讯电话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二)建立违规举报奖励机制。联合运管部门和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在考试场、驾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驾校或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考后集中学员征求意见,将存在问题的驾校和教练员有关情况通报运管部门。不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进行明察暗访,经查实驾校或教练员存在违规行为特别是以贿赂考

— 5 — 试员为由向学员索要钱物的,坚决严查严处,并停止受理其新学员报考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继续深入学习领会部交管局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队成立由张德雨副总队长任组长、交管处叶锡泉处长为副组长的“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下设办公室,由驾管处曾小武副处长任主任,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排查对象、内容、方法和工作时间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支队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8月25日前报总队驾管处。

(二)专人负责,常抓不懈。在检查的基础上落实专人负责驾校培训和驾驶人考试质量监督工作,每季度组织督导检查,建立工作台帐,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建立长效机制。驾校台帐内容包括驾校基本概况、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训练场地平面图、训练科目设置数量和尺寸规格、《驾校教练车相关数据汇总表》(见附件2)和《驾校教练员花名册》(见附件3)及教练车行驶证和教练员证的复印件等。建立台帐时必须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并通过“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对教练车、教练员进行核对,建立文字档案的同时形成电子文档(不含教练车行驶证和教练员证的复印件),于9月25日前传总队驾管处,为10月份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系统软件建立、使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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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协作,共同监管。要积极主动与运管部门联系,建立定期通报例会制度,规范例会需要相互通报的内容、事项。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培训市场的调研,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驾培市场优胜劣汰,确保可持续发展。

附件:1.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能力评估表

2.驾校教练车相关数据汇总表

3.驾校教练员花名册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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