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

2023-09-23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1篇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13946203606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 )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3篇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13946203606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 )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4篇

我是台江县城关居民蒋霜沛,身份证号是:爱人是何仲珍,身份证号是:,与借款人蒋林波是父子关系,我夫妻二人经协商,同意为儿子蒋林波向你社借款用于做生意,作为担保人,并提供以下作为担保抵押:

1、提供我们的共有财产,位于台江县台拱镇解放东路55号居住房抵押物,直至借还清为止。

2、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直至借款还清止。 特此承诺,望贵社给予为理为谢!

承诺人:

财产共有人: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5篇

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总额不超过_______ 万元。

单位公章:

股东会成员签名:

抵押担保合同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企业债券 抵押担保 抵押权代理人 法律效力

抵押担保是目前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主要增信方式之一。实践中所采取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模式,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名义进行抵押登记,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或即使抵押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但抵押登记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那么,采用抵押担保的增信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在债券发行前就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可行?如果采取事前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才能规避此类风险?以下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企业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的实践

(一)企业债券增信方式的演变

在2007年之前,企业债券发行的增信方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

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其中规定“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明确指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增信方式逐渐从原先较为单一的银行担保方式演变为包括无担保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财政增信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担保方式。

(二)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二是海域使用权;三是采矿权。

(三)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

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

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

先办理抵押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效力分析2

(一)抵押权代理人代表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登记成为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二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作为物权种类之一的抵押权,它的设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凡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抵押登记,都面临着抵押担保设立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上的抵押权项下的当事人只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没有“抵押权代理人”这一概念。换句话说,“抵押权代理人”并不属于《物权法》上抵押权的内容。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办理抵押登记的统一机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抵押登记散布于各个主管机构,涉及的抵押登记规定散见于《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等。尽管抵押登记部门不同,但抵押登记时都要求提交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权人。由上可见,《物权法》项下的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抵押权人的身份必须是确定的。

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债券持有人的具体身份是在债券发行后才能确定,为了能在债券发行之前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通常由抵押人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代理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代理人成为抵押登记证书上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登记证书的“抵押权人”一栏直接填写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由发行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抵押权代理人代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的约束。

尽管上述先抵押登记后发行债券的操作流程设计得十分详尽,但在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抵押登记,显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这种资产抵押将面临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在债券发行成功后,先前办理的抵押登记能否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在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先由债券发行人(债务人)与其选定的抵押权代表人签订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将相关抵押资产登记在该抵押权代表人名下,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债券发行成功,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那么,上述抵押登记存在的法律瑕疵能否在债券持有人身份明确的情况下自动得到弥补修正?《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物权法》实施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务认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非变更抵押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法律瑕疵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表明目前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认可通过事后补办权利证书的方式直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抵押物无权属证书的法律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诉昆明策裕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锦、张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0)经终字第224号]和“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64号]中,也都认为抵押人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产抵押登记给抵押权人,但事后取得抵押房产产权证的,抵押有效,无须再行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体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精神,是否意味着抵押登记中存在的任何法律瑕疵问题,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事后采用非变更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都是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而且上述司法解释及审判案例中的抵押财产所指向的对象都是确定的,只是在抵押登记时还未办理权属证件而已。然而,《物权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才具有抵押权的效力。在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方式发行债券项目中,抵押物的权属都是清晰、无权利瑕疵,通常情况下相关权属登记部门还会配合出具相关文件用以证明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唯一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是抵押登记簿上的抵押权人身份尚无法确定。这与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对应的背景不同。明确的“抵押权人”是抵押权项下的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内容,抵押权人身份不确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无从谈起。由于债券发行前办理的抵押登记中,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无法确定,抵押登记簿中并没有记载明确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即使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在未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情况下,先前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不能直接对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只有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名称记载于抵押登记簿,抵押权才会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的情况,根据其他公开披露的企业债券发行文件及后续信息披露文件,笔者尚未查阅到有关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信息,这不得不说是种遗憾。

债券发行前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解决途径

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设定为采用先办理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一般是基于债券发行后兑付的安全性考虑。毕竟,如果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的这段时间内,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担保信用的境地。一旦该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比如:发行人或者抵押人发生债务纠纷,拟抵押资产被第三方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又如:抵押资产因意外情况灭失损毁,等等),将导致本期债券发行的前提条件(抵押担保)无法实现,那么,债券的兑付就存在较大风险。

为了避免因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影响债券顺利发行的情况,笔者建议考虑采用下列两种变通方式:

(一)将原计划作为抵押登记的资产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担保

这是一种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抵押担保变通方式,具体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增加信用等级,作为担保条件,将原计划作为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抵押资产转为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于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身份是明确的,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抵押权人”身份不明确的法律障碍。

(二)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

为了避免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没有担保信用而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在抵押登记部门不同意在发行债券之前先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上述过渡期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一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第三方担保公司的阶段担保责任就可解除。然而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查阅到已经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中有采用这种阶段性担保方式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变通方式都会额外增加发行人的发行成本。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需要向发行人收取一定金额的担保费用。这是发行人必须要权衡的一个问题。

注:

1.也有例外情形。2006年6月份发行的2007年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亿元10年期企业债券是国内首单以资产抵押为发债担保的企业债券。在本期债券中,建行承担了抵押资产监管和偿债专户监管的职责,成为国内首家提供此类服务的商业银行。

2. 基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主要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因此,本文只围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抵押权的抵押资产类型展开讨论。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的其他抵押资产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作者单位: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印颖 孙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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