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市简介范文

2023-09-17

新疆喀什市简介范文第1篇

关于《砖厂管理办法(试行)》的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公平税负,根据地区地税局下发的“对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对砖厂典型调查的数据,特制定《喀什市地方税务局砖厂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喀什市地方税务局 砖厂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公平税负,根据地区局下发的“对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对砖厂典型调查的数据,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执行“点火、熄火制”。

熄火登记(即停业登记):砖厂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应当在熄火前(停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纳税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熄火登记的(停业),一律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熄火期间(停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点火登记(即复业登记):砖厂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点火登记(复业),如实填写《停、复业登记表》。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点火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不申报办理点火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砖厂日常管理。

(一)税务所应当调查掌握砖厂经济数据情况。

1.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单位产量、总产量、出窑周期、全年生产周期、废品损耗率、销售单价及均价。

2.生产成本费用:直接生产成本情况:单位成本、人工支出、燃料、水电油、机械及辅助费用;间接费用:管理、经营、财务费用。

以调查数据各所自行设置台帐,按规定记录以上各项内容。

(二)加强对停业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力度。

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按月制定下户巡查计划,对停业户每月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对巡查发现的假熄火户(假停业)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提交管理科进行公告。

以上巡查,必须登记巡查台帐,在台帐中详细注明巡查情况。

三、砖厂核定办法

喀什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砖厂,一律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

1.砖厂的税款核定依据为按照砖厂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进行确定,分月进行缴纳。

2.砖厂的税款核定按照一把火和两把火分别进行核定,一般情况下,一把火砖窑按照每门容量最低11000块,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3次(出窑次数),每次出成品块1万块,残砖1000块,废品损耗率5%-10%;两把火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按6次计算,其余指标与一把火砖窑相同。视不同的生产经情况进行确定营业额。 3. 对砖厂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核定:

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当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当期产品销售单价

当期产品数量=窑门数×出窑次数×(容量数-残砖数) 出窑率(出窑次数)确定为:“一把火砖窑按照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3次”、 “两把火砖窑按照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6次”。

废品损耗率5%-10%。

产品销售单价比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应及时调整税负。

资源税按照每立方米粘土生产660块砖计算,即产量/660=资源税计税依据。

四、税收管理人员对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要做到随时掌握,每季对各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核查2次,以便及时了解各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核定税款也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五、以上对砖厂管理执行“点火、熄火制”,是适用于烧制普通砖的现有普通砖厂或砖窑,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建筑用砖的砖厂或砖窑如:加气砖(块)、矿渣砖等比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关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制度》及 《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考核办法》的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委托代开发票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新修订)和《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制度》及《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考核办法》,现予以公告。

上一篇:网销宝推广方案范文下一篇:销售各岗位职责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