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

2024-04-07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1篇

二、 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党内评议班子、评议党员时吸收部分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 实行校长信箱以此沟通教师、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从而改进学校工作。

四、 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 对于群众在评议、举报、座谈对话中提出的意见,党组织要定期研究,认真归纳整理,对号入座,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党组织处理群众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反馈。

六、 发挥学校理财小组成员的职能,民主监督学校采购制定。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先有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由财务人员购买,理财小组成员监督审查签字后会计报销。

七、 民主开展教师年度考核。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集体讨论制定学校考核制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考核制度考核,对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八、 绩效工资发放严格按照教师年终考核成绩进行发放。

九、 学校评优树模工作中,通过教师推荐,严格按照教师考核程序进行。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2篇

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3、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

4、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5、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

7、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

1、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

2、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3、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要按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

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2、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3、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3篇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4篇

摘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防止高校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界定

随着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学生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给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理念与管理体制提出新的挑战。新旧教育理念的碰撞、新旧价值观念的矛盾和现实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高等学生管理权力的范围与权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

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高等学校处于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最低层级,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代表国家行使对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在教育市场化的进程中,教育演变成为一种服务。高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切合中国现实。前者受中国计划体制影响,过于保守;后者受市场理念的影响,过于激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约束的行为或活动。它既包涵以隶属性为主要特征的纵向性行政管理行为,又包涵以平等性为主要特征的横向型民事管理活动。前者,高校充当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后者,高校充当民事行为的民事管理主体。高校学生管理权,既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特质,又具有民事管理权利特质,是一种复合性的管理权。

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仅是高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的体现。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属性及其权限与扩张试作阐述,以求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裨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的限定与行使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主体应是法律授权的高等学校

行政权力行使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现行国家政府及相关教育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定教育行政主体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因此,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权高校行使部分学生管理权力,以达到国家“简政放权”之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非法定授权的主体,不享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不能充当教育管理行政主体。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范围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高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时,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范围是有边界的,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张。即使是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也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纵观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律明确授权高校行使的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只有《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的学位认定授予权。其他如《高等教育法》第31、32、33条,《教育法》第28条所规定的被普遍称之的招生自主权、教学组织实施权、学生的奖励处分的决定权等有关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在性质并未像学位“授予”权那样明确清晰。这些“权”究竟是法律的授权还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规定比较模糊。所以在现行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有学校超越法律、法规制定对学生较为苛刻的内部规定,严重剥夺、限制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有高校借行政权力之名,滥行民事权利的现象。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模糊、界定不清,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许多案件被排斥在法院的大门外,造成学生诉学校管理侵权的纠纷游离于诉讼这一底线的救济程序之外,形成“权力缺监督,权利少救济”的不良现象。

无庸置疑,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成为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必要环节。纵观现行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结合高等教育实际情况,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应该限定在与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与获得直接相关的管理权。并且,这种行政管理权应体现在学生的整个高等教育过程中:首先,学校对学生的招生自主权;其次,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权;第三,学校在学生学业结束时对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权。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以合法、合理为原则

第一,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法。“无法律即无行政”。高等学校行使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必须坚持行政合法原则。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不仅行使的主体要合法、而且行使权力的内容还要合法、行使权力的程序更要正当。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合法运行的必然要求。

第二,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理。高等学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还必须坚持行政合理原则。高等学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不是任意的,是有限度的,应当以合法性为基础,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坚持平等、比例,不得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合理原则的要求:首先,高等学校在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给予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以平等对待。其次,高等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在学校利益、公共利益与学生利益之间全面平衡,采取对学生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作为相对人的学生有获得通知的权利、陈述权利、抗辩权、申诉权等权利。合法运用职权,合理裁量职权,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应有之义。

三、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高校具有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所以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为防止高校在学生管理权力行使时,假借民事权利,滥用管理权力,损害学生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限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力范围,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并建立与教育行政行为有关的特殊的救济机制。这种特殊救济机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行政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诚然,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等实体权力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救济程序,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促进高校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一次巨大的飞越。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竟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位于较低的法的效力等级,而且也未明示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导致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仍缺乏有效监督。

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否则极易被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不例外。为此,引入正当程序和司法监督,建立相应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建立完善的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立法在明确高等学生管理权力权限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尤其是高等学校内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与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建设。

其次,引入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制约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既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还有利于学生权利的外部救济程序完善,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终局制度的建立。

(二)争议的诉讼选择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双重性,决定了高校在角色冲突中极可能为实现自己的最大的利益,混用或者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损害学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赋予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不服之争议解决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选择权,并保障这种选择权有效行使,对于监督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知是具有行政权力属性的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民事行为时,宜从保障处于“低位阶”的被管理的学生的权利出发,只要管理行为确定地作用于学生,均可以先假定为行政行为。当学生认为这种管理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是行政争议,由法院来最终审查认定和受理。当为行政纠纷,法院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当为民事纠纷,应主动告知学生可以重新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与纠纷。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在这两种性质的纠纷中进行选择,不得以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而拒绝受理。从而在司法程序上,有效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起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司法终结机制。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宗旨。然而,准确认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力性质,正确界定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属性,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教育行政权,并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机制,正是实现这两个宗旨之根本和保障。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5篇

提高监督效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党内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伴随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过程,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我们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更深刻、更清晰的认识。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通过自我革命确保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在我们党面临的重大考验中,长期执政的考验是始终要面对、永远在路上的严峻考验。解决长期执政中权力可能被腐蚀的风险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党自身革命、自身净化。增强党在长期执政下自我净化能力,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我监督,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深化改革、加强治理,推动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其他各方面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有力的保障。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党内监督的原则和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防止党员干部出问题。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三不”目标的实现,从而巩固和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的胜利。

当前影响党内监督效力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党和国家监督工作形成了一系列成果和经验,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的颁布,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工作遵循。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在党组织层面上,有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少数同志特别是一些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履行好监督的主体责任、做好这一“分内之事”,还有差距。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把监督仅仅当成纪委的工作,只管干部的选用,很少去管监督;只管工作的进展,不管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纪律作风状况。监督不到位,习惯于把防线只设在反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纪委履行专门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工作不平衡、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容不聚焦等现象。认识偏差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有的认为抓监督难以形成震慑,还是要查处大要案;有人认为日常监督只是关注一些小事小问题,成本大、效果小,不愿全力投入。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有的怕因监督得罪人,患得患失,工作起来缩手缩脚。监督定位不准。对于监督对象,有的花过多时间和精力延伸监督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忽视”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对象;对于《条例》规定的八项主要内容很少抓,却抓本应该是职责部门该管的“考勤”“督察”等日常管理问题。能力不足、工作简单化。有的不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监督;只能被动监督、选择性监督,不会或不敢主动监督;有的把该提醒教育的问题扩大化、把严重问题轻描淡写地简单处理。

在文化氛围上,有来自党内和社会上的一些不利的因素。在党内,传统的“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导致不讲原则一团和气、“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一些人对党内监督有排斥、抵触的心理。官僚主义存在,监督别人理所当然,自己不愿意被监督。这些不正常意识对党内监督起着消弭和冲抵的反作用。在社会上,受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价值观影响,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的各种因素泛起,如实用主义、务实主义,利益至上、急功近利思想等。这些都与党内监督的严肃性要求相对立。

在严肃严格严密上下功夫,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在工作机制上,落实《条例》,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党内监督的严肃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对各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通过严肃组织生活会、日常提醒、同志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党内形成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氛围,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在工作思路和方式上,坚持依规依纪,明确政治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综合功能,提升监督力度和实效。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上级党组织应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上级纪委要把监督下级一把手纳入重点。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处理好主责部门监督和纪委“监督的再监督”的关系。纪委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为主责地区和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增强动力、压实责任,推动主责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切实把监督抓起来。处理好监督全覆盖和突出重点的关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监督任务大大增加。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关键少数”“苗头性问题”开展监督尤为重要。注重监督过程和监督效果的统一,准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严格的监督执纪让纪律“长牙”“带电”,实现以“惩处极少数”为基础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党内监督与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情况及时沟通、工作协调发力,同向共进。

在工作拓展上,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起来,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严密性。党内监督既是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党的整体、党的上下级组织、党委与纪委、纪委与各职能部门、纪委内部各相关工作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各种监督形式等多个角度思考制度安排、机制完善、工作衔接和配合。同时,党内监督还需要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包括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范文第6篇

实行全程监督

二、当前“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一把手”监督机制虽有较大的推进,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级”。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尚未理顺,监督权小于被监督权、监督权源于被监督权、监督权依附于被监督权。监督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制弊端依然存在。从现行政治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并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特别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现象。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监督往往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大大削弱了监督职能的力度。因此,“一把手”监督中“虚监”、“弱监”甚至“无监”现象仍严重存在。

(二)权力监督机制运行方向单一,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监督功能发挥得比较好;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渠道较少、功能萎缩、步履维艰、难以奏效。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监督统一的多向运行机制。就目前监督机制运行状况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较为有力,功能发挥得较好。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效率较高,基本可以做到“无所不监”,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则相对薄弱。从理论上讲,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大,对其用权行为的监督本应越严格。而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力,致使一些“一把手”“腐而不败”,甚至“边腐边升”,这使得手握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反而成为监督的“盲区”,并对整个权力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一把手”监督的现有法规、制度中部份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了“牛圈关猫”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颁布了很多法规、条例,我市各有关部门也相应制订了许多配套的规章制度,以防止“一把手”专权、滥权,例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局党组(委)议事规则》等等。尽管当前有不少规定和措施,但是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制度虽然很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落到实处少,部份制度成了摆设。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某种程度上成了文本体系,成了务虚工作,就像休眠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至多只有羸弱的震慑作用,不能实现全过程的风险监控。

(四)对“一把手”监督内容不够全面,监督法规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者的越轨行为,监督的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当前,我国“一把手”监督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八多八少”现象,即: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决策失误少;事后追惩多,日常监管少;具体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宏观控制少;对事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行使任免权多,行使弹劾权少;应急性、治标性规定多,长效性、治本性规定少;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少;一般性,抽象性规定多,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少。从学理上讲,完整的监督应该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统一。但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对被监督者的事后惩戒,而忽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践表明,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因主要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现行监督机制却难以及时纠正重大的决策失误,不能把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其结果不仅使监督机构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而且监督的路子越走越窄,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越来越小。现行有关“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总体上比较零碎,且不具体,不仅很多必要的监督法规尚未出台,

2 即使已经出台的某些规范因可操作性差、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在现实监督行为中常以领导人的讲话、批示为依据,使监督行为缺乏明晰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监督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制约“一把手”监督机制完善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把手”监督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其发展完善必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拍权。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少数党政领导干部集行政领导权、政治决策权和党的监督权于一身。这种集权体制势必形成自上而下的单向集权型监督模式。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必然造成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无人监督,也难以监督的现象。这样,权力制约和监督模式就出现了本未倒置现象;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较大,但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针对下级组织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却相对健全。“一把手”贪污腐败问题之所以日渐突出,高官“前腐后继”,正是现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结构性缺陷的集中体现。

(二)是制度执行“疲软”,个别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制度建设还缺乏整体性、超前性和预见性,缺乏系统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在制度的完善上流于形式,存在缺陷。制度仅用于应付检查,未能在抓好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个别干部职工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视制度为虚设。主要表面在:党风廉政责任制未能认真履行;对人、财、物、事权相关制度遵守不严;对工作纪律、自律、他律落不到实处;还存在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象;执人情法、办人情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现象还未完全杜绝。

(三)是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考核未能落到实处。部分涉权岗位,未能建

3 立起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监督上出现“真空“地带;在检查制度的落实上,存在重年终轻平时的现象,日常监督时紧时松;奖惩机制不到位,奖惩还不能充分反映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

四、建立加强对“一把手”有效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利用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

一、垂直管理的良机,彻底扭转监督权依附于被监督权的被动局面。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的关系,由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立了监督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派驻机构要切实增强“派驻意识”,自觉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建立驻在部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重要案件线索、重大决策事项、领导个人重大事项、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有关事件等,都要及时报告。实践证明,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是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要切实用制度监督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领域。省委书记汪洋说:“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谁可以凌驾制度之上”!派驻机构要依照《中共惠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利用派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职能加强的优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大胆进行监督,挺起腰杆,切实做好“三员”:信息员、宣传员、监督员,对“一把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二)适度赋权,规范用权,保证“一把手”不专权、滥权。一要科学界定“一把手”权力,公开权力范围。要建立工作制度,对“一把手”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实际权限作出具体的的规定,坚决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把对“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在履行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让监督部门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二要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一把手”的用权行为。对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程序作出

4 严格细致的规定,坚持“一把手”未位发言制,坚决杜绝“家长制”、“一言堂”现象。严格推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即“不直按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三要增强班子成员民主意识,形成同舟共济的合力。“一把手”要带头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自觉维护“一把手”、尊重“一把手”、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监督主要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在班子内部建立一种积极健康的权力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及招投标制度,构筑源头治理腐败的事权防线。

1、扎实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按照省市统一部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专项治理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制订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局注重加大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力度,从2009年开始先后建立实施了招投标网上报名制度,完善了适时监控和电子评标等多项机制,进一步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推进了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行投标网上报名,有效优化交易流程,减少了建设工程交易人为因素影响,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升级改版信息网站,增加了信息动态和诚信企业栏目,并对工程信息栏目(如招标信息、资格预审、中标信息)按县区范围进行了分类,提高了网页更新率和浏览速度,更加利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增设电子开标系统,对于投标报价中前20种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的单价由系统去评定。四是开发使用电子监察,将局招标投标的电子监控系统与市监察局的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对接,及时将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及各个步骤的详细资料上传到监察部门,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5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坚决执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范围,推进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2、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领域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有关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市监察局联合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就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进行全面的自查。在自查工作中,局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流程,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规划决策机制,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实行过错责任追究。通过自查,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许可从原来的32项减少至目前的23项。二是修改完善了《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使行政执法和职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规划设计招标、评优等措施促进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理论、方法的创新。三是强化对规划编制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验收规划成果,使规划成果在内容上的深度、广度和实施上的可操作性都达到规定的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

(四)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监督机制,对“一把手”实行全程监督。

1、突出预防围标、串标,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进一步推进完善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土地要素市场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网上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招投标的信息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2、加大改革力度,敢于创新突破,针对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创新出台新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正式招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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