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

2024-02-23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1篇

疗安全,根据《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全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市卫生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县、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考核机构及分工

为保障我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委托

市护理学会作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负责落实护士集中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并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复核。 根据各医院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市人民医

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有色石城医院、普济圩农场总场医院为市辖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指定医疗机构的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 2。

三、考核对象及管理

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已经注册

并正在执业的护士为考核对象。按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其他护士的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时间及安排

护士定期考核分为两部分:考评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

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考评每年 12 月份进行,次年 1 月结束。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自2009年1月起实施。

为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考

核前的准备工作。

1、第一阶段(2008年 10月-11月)

(1)医疗机构组织学习《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广泛宣传;

(2)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

程序和工作方法。

2、第二阶段(2008年 11-12月)

(1)各医疗机构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被考核护士填写《护士定期考核档案》(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本执业机构,一份交考核机构存档;

(3)各考核机构上报 2009 护士定期考核集中培训项目,市护理学会组织审核。

五、护士考评及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评的方式

及程序:

护士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三基”水平测试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与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三基”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统一实施,每年开展 1-2次,考核机构将测试结果反馈给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方案对本单位注册护士进行考核,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两份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核准后,将《护士定期考核表》于一份返回护士执业机构留存,一份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所承担的护士考评结果和护士执业记录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指护士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指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护士执业记录表》由护士执业机构填写,一份留存,一份随《护士定期考核表》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复核。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由护士每年 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随《护士定期考核表》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录入《护士定期考核表》,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及性质,除省厅《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护理岗位外,我市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计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 50 岁以上的护士夜班数不作规定。但一级以上医院的护士晋升高一级护理技术职称时仍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

六、集中培训及管理

护士集中培训是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能和所需业务技术

水平的要求,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技能培训。 护士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市护理学会组织落实,开展护士集中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需于每年 11 月底将次年拟开展的培训项目上报市护理学会,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考核结果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执业道

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 30日内,将《护士定期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护士执业所在机构。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考核组织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 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测评合格并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考核合格者方可聘用。 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要在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被考核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八、有关说明

1、鉴于物价部门尚未核定护士定期考核收费标准,因此本

次考核实行“先考核,后收费”的原则,待有关标准公布后再补缴费用。

2、护士定期考核相应表格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请各医疗

卫生机构于2008年 11月底前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回避制度,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师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回避制度,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师考核委员会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RS—020: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4篇

通过心内科专业护士核心能力规范化培训,使每位从事心内专业的护士能按照各级别护士核心能力要求,循序渐进地系统掌握心内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各级临床岗位 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掌握介入治疗术前、术后护理内容和各种并发症的观察,具备完成心内科基础工作、危重病人抢救能力和协调能力、健康教育能力,能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全面的、连续的、安全的护理服务。 培训、考核对象

1.新毕业经过1年转科学习后进入心内各病区的注册护士。 2.新调入心内病区的1年以上的注册护士。 3目前从事心内专业护理工作的所有护士。 培训方法

1培训师资 由心内专业小组、病区护士长和带教老师组成心内科专业护士核心能力考评小组,负责制定、审核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

2培训方法 各阶段护士核心能力内容的训练,采用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完成。集体授课由各病区护士长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本科学历的高级责任护士轮流以护理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层级培训期间应参加≥30学时的培训;操作培训采用病区内结合具体病人现场演示的方法进行;临床实践的培训采用一对一“导师”制,按照各层级的训练模块完成培训目标,并及时对培训指标及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指导。

心内科各级护士核心能力的考核评价 1培训前评价

①新入心内科的护士必须接受1年轮训,具有各科通用的基础护理知识和技能,由高级责任护士带教,通过初级责任护士核心能力评价,方可独立承担初级责任护士的工作。

②在进行心内科专业护士核心能力培训前,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和心内科专业小组对现已从事心内科专业的护士,根据其自评后所报的级别进行核心能力评价考核。核心能力的评估不拘泥于护士现有的职称、工作年限及学历。 ③根据每位护士的核心能力考评结果,确定心内科护士级别,明确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岗位,赋予相匹配的职责,同时接受适合岗位需要的培训。若未达到层级核心能力的要求,参加单项培训,3个月后接受复评,合格后确定岗位和职级。

2考核、评价周期 护士层级培训、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相关条款。 ①新入科护士在弟3个月、半年、1年共评价3次。

②已在相应岗位上的护士每年接受评价1次,并接受上一级核心能力培训。 ③符合上一级岗位护士的条件时随时提出申请,由专业小组进行考核评价。 ④考核不及格限定3个月时间进行复评,仍不过关者保留原职级。 3考核评价的内容 ⑴床边综合能力的考核

①床边综合能力考核不只是简单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而是由护士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护理程序的框架,从护理评估到护理问题的确立、护理措施的采取、护理效果的评价来体现护士的综合评价能力。同时,还考核护士的沟通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健康教育的能力。

②为了达到较好的考核效果,不同级别护士考核时确定的病种范围、操作项目和复杂程度不一。如N3级护士考核时选择10个包括介入治疗在内的心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病种,10项专业重症抢救技术操作。评委提问多以新的指南要求、护理前沿为主要内容;N2级护士选择8个心内科常见多发病,8项专业操作,评委提问的问题多以疾病专科护理要点、病理生理为主;而N1级护士选择5个常见病种、6项操作为考核内容。同样是心电图操作,N3级护士的要求是必须会分析心电图的有关信息,而N1级护士只要能按操作流程完成心电图的描记就可以了。考核前只是指定病种,而并不指定病人,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进行考核。

⑵床边综合能力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①N3级护士:规定考核的病种10个,有心力衰竭、心肌梗死PCI术、心绞痛、房室传导阻滞起搏器安置术、高血压病、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扩张性心肌病、房颤射频消融术、先天性心脏病;操作有心电图分析、床边心电图监护、电除颤、心肺复苏(简易气囊)、气管插管、临时起搏的护理配合、微量泵、指测血糖、IABP的护理配合、血流动力学PICCO的操作使用。 ②N2级护士:规定考核的病种8个,有高血压病、心力衰竭、心肌梗死PCI术、心绞痛、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房颤射频消融、主动脉夹层;操作考核内容有心电图简单分析、床边心电监护、电除颤、心肺复苏(简易气囊)、气管插管、临时起搏器的护理配合、微量泵,指测血糖。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5篇

德:

1.热爱护理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受到表扬一次加一分,投诉一次减一分;

2.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一次一分;

3.上班着装整洁,符合要求,发现违规一次一分;

4.通讯畅通,违者一次一分;

5.参加每周例会,违者一次扣5分;

6.全年全勤者,年终奖励10分。

工作质量:

1、 医嘱执行无误,并签名及时,违者一次一分;

本班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违者一次一分;

1. 护理文书书写准确及时,认真,违者一次扣一分;

2. 无菌观念强,有慎独精神,违者一次扣一分;

3. 发生不良事件及时上报不扣分,瞒报一次扣十分;

4.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差错发生者一次奖一分。

专业成长:

1. 积极参加院内、科内学习,少一次扣一分;

2. 科内业务学习,护理查房少参加一次扣一分;

3. 各种医院理论、操作考试一次不合格扣一分;

4. 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设备仪器操作熟练抽查每次奖一分,

违者每次罚一分;

5. 发扬主人翁精神,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每次奖5分;

护士定期考核制度范文第6篇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E.《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A.《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经营许可证》 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营业执照》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 A.《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B.《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C.《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D.《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E.《制剂许可证》、《营业执照》 4.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中华人氏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在整个卫生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调整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医患敢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具体卫生行政法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D.《麻醉药品管理办击》 E.《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8.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以下数额罚款A.1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9.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渡一般量是多少毫升,最多量不得超过多少毫升 A.100毫升,2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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