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结合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就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

关键词:运动员;就业;失业保险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状况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退役运动员都属政策性安置,这几乎是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唯一渠道。在政策性安置时期,绝大多数退役运动员都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安置的力度已经大不如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数量大大减少。全国各地基本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不过这种安置只限于在世界大赛摘金夺银的小部分运动员,绝大多数默默无闻的运动员无法从这个就业渠道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很多运动员退役后走进高校求学深造。2002年国家体委办公厅下发《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退役运动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联系高等学校,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之路,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年宣布退役优秀运动员将获得免试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因此,到高校求学深造成为许多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首选。

然而对大多数成绩不突出的运动员而言,其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甚至一些冠军运动员的就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例如前体操冠军张尚武在北京地铁站卖艺乞讨。我国运动员平均每年的淘汰率约为15%,若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超过40%,每年约有2700名运动员面临退役。 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停训待安置运动员4343人,而其中45%的退役运动员不能就业安置,对于这些运动员来说,都免不了“退役即失业”的残酷现实。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

国家一直十分关注退役运动员失业的问题,建国后先后制定一系列保障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政策。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后顾之忧,调动广大运动员投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从试训开始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2011年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进行规定,结合我国之前的相关法规,使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在一定层面上比较完整了。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运动员失业保险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

通过以上阐述,可发现我国现有的专门就运动员失业保险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规章层面,层次较低,而法律层次低会使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更令人遗憾的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运动员失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专门涉及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条文。《社会保险法》已颁布施行,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此基础上仍缺乏与运动员失业保险接轨的具体的较高层次的法律规定。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实际操作运行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2.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失业的法规,但大多是针对优秀运动员的,对广大基层运动员则缺乏保障。2007年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虽然规定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但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名,正式在编仅17 444名,近半数没有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糕,就算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退役就业保障办法,他们也无法享受到。 即便运动员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期限也难以满足退役运动员在失业期间的再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要。

3.失业保险保障资金供给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由此可见,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窄的。而每年都会有众多运动员退役,最终将导致运动员在失业保险时不能获得足够的失业保险金。我国现行的体制模式没能利用体育产业的优势获得体育资金来应用到运动员失业保险中,这也是现行体制模式的缺陷。

4.运动员自身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强

我国试图通过举国体制造就体育强国的地位,这使得多数运动员只顾专业训练而脱离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系,他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较为陌生,有运动员还停留在把所有一切寄托于政府的思想层面上,缺乏对未来的长远规划,自身忧患和保险意识薄弱,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如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失业保险),也不知或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是存在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它于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而美国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谋生的劳动者,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都享受失业保险。该法案是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根据该法案,向雇主征税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各州所筹集的失业金必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基金,并向政府公债或社会公债投资,所得的收益用于失业补助。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是该法案体现的目标。之后,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了诸多有影响力的人力政策法案,例如1962年的《人力发展和训练法》,1973年的《就业和人力培训综合法》。当然,美国在之后也会根据社会变化发展情况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努力,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这对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具有积极影响和意义。

(二)德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27年《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20世纪50年代后,联邦德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迅速发展。60年代末,德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1969年将《失业保险法》改为《就业促进法》,由对失业者消极救济转向再就业提供积极支持。1974年又颁布《失业救济条例》统一了各种失业保险的规定,使该制度更加规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1994年实施《就业支持法》,准许建立私营职业介绍所,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指导服务,它与其他立法相结合,在德国逐渐建立起促进就业型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德国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以上的人员都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德国法律,除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外,联邦政府还给予财政补贴,不仅如此,联邦政府还负责失业救济费用和给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德国奥运代表团基本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另外,德国最大私人赞助商DSH还为90%代表团成员提供援助。

四、完善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已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和包含失业保险内容的《社会保险法》,但与运动员失业保险相关的高层次法律并未与这些法律良好对接。因此,首先应通过相应立法实现运动员失业保险与我国失业保险的接轨,以促进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便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各地也应依据这些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操作性强的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适应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和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才能完善整个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在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中,经济因素的作用非常明显。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费主要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筹资渠道少,运动员所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求。对此,国家应加大对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补贴,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为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免除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企业对比赛的赞助费用、电视广告费、广播费和比赛门票费用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失业保险金,既能提高运动员失业期间的保障水平,又可将盈余资金为更多运动员投保,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

尽管我国的体育事业已取得一定成就,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却没能与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步。受制于计划经济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影响,很多运动员没有意识到参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对此,国家应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就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其为运动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使运动员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四)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

运动员失业保险是对因退役而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而失去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提供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广义层面上,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专业培训等手段为失业运动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等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从文化和技能两方面着手,增强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使其早日再次就业。这就实现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五)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文化素质

举国体制虽使我国体育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导致很多运动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应逐渐改变现行的运动员培养机制,逐步实行教体结合的培养体制,既发展运动员的运动才能,又对其进行文化教育,让其在一个正常社会教育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体育特长,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退役后即失业。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李恒江,陈炼.论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10).

[2]陈冬春.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3]丁建定.德国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政策[J].中国社会保障,2003,(5).

(责任编辑:许广东)

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力度;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升值。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安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 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1.1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缴费的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烦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满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1.2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1.3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曝社保大案,涉资数亿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2 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2.1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2 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3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2.4 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2.5 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2.6 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7 社会保险靠社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工作疏漏。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全社会都能够了解养老保险、支持养老保险。

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扩张,大学生在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假期返乡及外出期间出现的意外及侵权伤亡事件及由此带来的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間的大额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并日益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成为困扰高校管理的一个难题。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意外风险;校方责任险;学平险

近年频发的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校园侵权事故愈来愈受到政府、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告诉我们,保险是一种最传统的风险转移手段。在我国,涵盖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学生平安综合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然而实践中,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的开展并没有起到预想中保障大学生享有足够额度的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以及缓和高校和家长因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

(一)学平险在我国的发展

1.学平险的产生

按照权威解释,学平险是国家专门为在校的大、中、小学生、研究生和幼儿园学生安排设计的、在政策上实行倾斜优待的一个集健康险、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为一体的综合性险种。1986年,学平险在我国首次以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向沈阳市100万学生群体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为大中小学生撑起了“安全保护伞”。 在我国学生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年代,学平险曾对稳定教学秩序、分散校园风险、保障学生安康、安定校生关系发挥过积极作用。该险种自开办以来一贯坚持低保费、宽责任、高赔付的特点,仅面向学生群体推行,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2.学平险营销制度由团险向个险的变革

可避免部分风险意识低的家长不给孩子投保也为了使参保学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最初各类学校在投保学平险时大多采用了团险的模式,当然团险营销过程中也出现了“强制投保”、“回扣”、“上级规定”、“向学生家长宣传解释不足”等不合规的问题,理赔环节中保险双方因条款理解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1和第八条2的规定精神,于2003年发出了《关于加强学平险业务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和第二条“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对学平险的销售及购买行为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实质上明确了自此之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这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个险了。

3.学平险的投保现状

2004年以前,我国的学平险投保率高达90%以上,有的学校甚至达100%;之后,受保监会2003年新规影响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广东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医保实施后不少家长对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不了解认为没必要购买导致投保率进一步降低。

尽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监会的通知是用于规范未成年学生投保学平险行为的,并不是针对已成年的大学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类学校为避嫌均不愿参与到学平险的投保事宜中。大学生参加全民医保的政策实施后有的高校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问题甚至都不再做与学平险有关的系列工作了,实践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并购买学平险产品。但也不乏资金充裕的高校会在不增加大学生自担保费的情况下或明或暗地对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确定的学平险的大学生进行保费补贴(一般补贴保费的1/3到1/2)以进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况,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发达城市的教育局从其财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当地高校中自愿参加当地统一招标的学平险的大学生保费进行补贴的情况。

(二)校方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

1.校方责任险的产生

校方责任险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均为投保的学校,险种归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是基于校园内的基础风险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经济纠纷,将学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生的素质教育上。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我国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并开始进行推广宣传。2001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与受伤害学生、家长之间的责任与权利。2001年8月我国校方责任险第一单在上海诞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面向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并正式批准的3000所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由市政府统一出资购买的校方责任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设立校园伤害责任保险的局面。此后,武汉、北京、大连、深圳、芜湖、海南、浙江、青海、厦门、郑州、江苏、四川等省市纷纷颁布地方性政策法规跟进并推行该险种,但直到2008年,我国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模式统一的校方责任险,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2.校方责任险的发展历程

(1)中小学校是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随着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首先发布及校方责任险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试,教育部以此为参考发布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首次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直接依据,鼓励态度也使中小学校成为整个教育系统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2)政府购买的方法保证了校方责任险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责任保险推行的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额资助当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方式,利用商业保险有效转移了学生在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实习期间应由校方承担的意外或侵权责任风险,大大地减轻了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的经济负担、社会压力和矛盾。这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学生购买校园校方责任险的方式,加速了该险种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3)国家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逐步深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教育部在总结两年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这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校方责任险认识的深化。

(4)高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的中小学校责任保险相比,高校责任保险不但起步晚而且进展慢。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厦门、浙江、北京、江西、山东、重庆、上海等地区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小学校稳步推进基础上向幼儿园和高校的扩面尝试。2006年4月深圳市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和高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城市,此后陆续由政府出资为高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还有江苏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与责任保險发达的英美等国相比,因保险事故范围偏窄、免责事由过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责任风险,因此我国的高校校方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综上所述,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风险保障范围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实践中,只有两者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责任险中高校责任的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实践中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认定)等法律规定外,社会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险护法》可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高校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则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当前国内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仍旧空白。尽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颁布了关于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各类学校对其所管理的学生因其成年人与否所付的义务也不同,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适合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高校责任险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险产品

首先,现阶段仍然缺乏全国性的高校校方责任险强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国目前高校校方责任险政府出资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个别行为,且高校的实际自愿参保率极低。这主要集中在“非强制”和“存在资金缺口”这两个问题上。一方面,高校非强制的参保原则,使高校既缺乏动力又难以从紧张的财政拨款中每年挤出近二十万的保费投保从而转移该类风险损失;而根据风险集中理论,只有参保的高校足够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风险和互相分担较大损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风险自留的情况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非营利的性质使其很难有相应的风险储备资金积累,因此高校在面临学生意外侵权责任时也难以从经济上对致害学生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次,当前各地将基础教育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推广不能彰显高校的个性需求。由于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与处于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对意外伤害风险的认知、其后果的预料、出现伤残时家长的经济赔偿诉求、学校在侵权事故中的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成年人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适宜将基础教育阶段适合未成年人的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限额及保险费标准简单推广应用到高校的大学生身上,当前急需保险公司针对高校校方责任的保障诉求及特点开发出合适的新产品。

(三)大学生及高校主动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差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生及高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来转移和分散自身面临的安全及责任风险,出事靠政府救济、靠家庭互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同时由于较强的侥幸心理,往往表现为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风险损失可能的严重后果、风险管理的策略、相关的保险产品均认识不足。

(四)高校对大学生意外伤亡赔偿责任的逐年扩大已突破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基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的需要,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已由过错责任逐渐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存的方向发展,而高校的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校方责任或连带责任造成的失子学生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断上涨(精神损害赔偿占比越来越大,已有突破百万的先例),且精神损害赔偿无固定参考标准往往属校方责任险除外责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积极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五)扩招以来高校生师比严重失衡造成意外风险管理压力巨大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学历普及的转变,近十几年高校在校生规模不断创出新高,16年间增长了约7.5倍。然而具有占比绝对优势的公办高校受编制及上级划拨的教育经费所限,其教学及学生管理队伍并没有实现与学生规模的同步增长,生师比不断放大造成教学及学生安全管理难度逐年加大。面对适当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高校无疑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六)风险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导致保险普及率很低

当前,国内高校几乎没有建立风险教育的先例,绝大多数高校也未建立起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教育是识别、估算风险,认识并合理选择预防、自留、转移、控制、回避等风险管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法,建立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处理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以点带面地推广现代风险管理知识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校控制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校方侵权意外伤害风险管理制度、学生风险教育宣传制度、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遗憾的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基本处于有风险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点的局面。

注释:

1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刘虹辰、张琼,深圳学平险不需家长买[N],深圳商报,2003-8-8。

[2]沈湘卿,学平险传统销售渠道被封市场份额面临重新洗牌[N],中国保险报,2003-9-4。

[3]邱璐璐,简简单单话保险之——校方责任险[N],证券日报,2008-9-4。

[4]马翠莲,政府搭台行业指导企业主导——校方责任险的“上海模式”[N],金融时报,2014-11-4。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河南在校大学生安康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2010GGJS—242)联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艳红(1975--),女,河南郑州人,副教授,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

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主要从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对汽车保险理赔原则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理赔的定义、理赔工作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公众性、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关键词 保险;理赔;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点

4.1.1 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 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 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 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 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 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 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行动导向教学法是职业学校不断探索的教学模式,本文以新能源汽车定损课程为例,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创设相对应的学习情境,融合多种教学方法,探索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的应用,使学生所学知识更符合汽车保险岗位实际工作需求。

关键词:行动导向;汽车保险与理赔;新能源汽车定损

1 前言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汽车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汽车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大量的人才缺口,迫切需要职业学校培养新型人才加入,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新能源汽车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实际应用人才出现空缺。然而传统教学模式下,职业学校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教学内容脱离了实际工作需求,培养出的学生不能胜任汽车保险工作岗位。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的应用,解决了传统教学模式的问题,使学生满足工作岗位需求。

2 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是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主干课程,实践应用广。但是,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上存在盲区

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人们的生活,各大汽车生产厂商和造车新势力纷纷把企业发展重点转向新能源汽车。职业学校也相继开设了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但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却很少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汽车保险行业急需懂得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的新型人才,这要求职业学校增加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内容,研究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2.2 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工作需求

目前职业学校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主要是以教师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为主。传统模式下,教师往往只顾强调理论知识,忽视工作需要,学生即便学习了理论知识却很难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学生进入到工作岗位后再接受岗位培训,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采用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掌握车险岗位工作技能,所学知识满足岗位需求,是对职业学校的新要求。

3 行动导向教学法的特点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计教学情境,以学生为主体,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完成教学活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优势是使教学情境和岗位需求相统一,学生在学习课程内容中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

3.1 以实际工作情境为教学内容

行动导向在“双元制”教学中应用最广,双元是指学校和企业。学校传授理论的知识,企业培养实践技能。企业教师了解实际工作情境,与学校教师共同设计教学任务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按照实际工作要求检查评价学习活动,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基于此,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更好的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

3.2 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行动导向教学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用教学情境模拟实际工作情境。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是工作中的典型任务,引导学生完成任务。学生自主收集信息,设计工作计划,实施工作计划,并以实际工作要求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在整个学习情境中,学生是学习的中心,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引导者。

3.3 融合多种教学方法

行动导向教学法以实际工作情境为依据,衍生出很多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不同的学习情境下,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如需要学生积极参与的学习情境采用角色扮演法;需要学生实际操作的学习情境采用项目教学法等。

4 行动导向在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中的应用

汽車保险与理赔课程实践性强,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更好的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汽车保险行业需求,学校教师和企业教师把教学内容和实际工作情境相结合。将汽车保险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境分为出单岗、核保岗、查勘岗、定损岗和缮制岗五个典型岗位,每个典型岗位对应若干个典型任务,提炼出每个典型任务的技能点。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学习情境对应实际工作情境,将汽车保险与理赔设计成出单承保、验标核保、事故查勘、车辆定损和赔案缮制五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下也对应若干个学习任务,根据典型任务的技能点提炼学习任务的知识点,使实际工作和教学内容相统一,如图1。再依据新能源汽车的结构特点,在学习情境下,增加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点,弥补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不足,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中,教师根据典型任务的特点,设计学习任务中的教学情境,选择教学方法,向学生布置学习任务,提供资源和指导。学生接受任务,自主收集任务信息,学生分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实施任务。任务完成后做好检查工作,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最后由教师指导评价,如图2。学习任务与典型工作任务一致,使教学内容和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

5 行动导向下新能源汽车定损课程实现形式

新能源汽车与传统能源汽车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基于新能源汽车损伤特点,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在传统能源汽车定损教学基础上,增加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及高压线束等定损内容,如表1。按照任务-信息-计划-实施-检查-评价的流程,用项目教学法开展新能源汽车定损教学。

5.1 教师布置典型任务

教师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在传统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基础上,增加以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为典型任务的新能源汽车定损项目。依据实际工作情境,向学生布置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2 学生自主收集信息

学生在原有知识基础上,通过学习资料包、图书室、多媒体教室和精友定损系统等各种收集信息手段,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及高压线束等常见损伤,维修标准,配件价格,工时消耗,残值价值等相关信息,为制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的实施做好准备。

5.3 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班级学生特点,合理划分4人学习小组。在收集完新能源汽车定损相关信息后,小组成员相互交流信息,通过小组讨论、头脑风暴等方式,讨论新能源汽车定损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教师适时的加以引导,最终以小组为单位制定出新能源汽车定损工作计划。

5.4 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实施

按小组逐一对模拟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确定事故类型,损伤部分,配件损伤程度,修理项目。拍摄定损照片并确定修理项目,根据换修原则确定需要更换的配件,确认残值价值,填写新能源事故车辆定损单,完成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5 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检查

完成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后,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维修项目及工时确定是否合理,配件名称及编号是否录入正确、残值处理是否合理等。检查无误后提交该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

5.6 全方面评价任务完成情况

学校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对各小组任务表现和成果进行评阅。教师指出各小组的优势和不足,填写教学评价表,对学生遇到的问题讲解演示,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导完善该新能源汽车定损任务和分享经验,为接受新任务做好准备。

6 结束语

汽车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要求职业学校培养符合岗位需求的新型人才。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应用,解决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情境相脱离的问题。教师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通过行动导向设计新能源汽车保险与理赔学习任务。学生自主完成任务,既学会了理论知识,又掌握了工作技能,将成为符合行业需求的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邦祥,吴全全.德国职业教育行动导向的教学组织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5):51-53+55.

[2] 朱明杰.探讨行动导向教学在汽车电控发动机教学中的应用[J].时代汽车,2017(06):45+47.

[3] 陈超.工作过程导向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改革与实施[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1(3):5-8.

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20世纪以来,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普遍赋予了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是有关这一权利的属性,却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介绍了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涵义,并通过比较分析学界有关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五种理论学说。对该请求权的属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属性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的相对性原理,在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能够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或诉讼,第三人是无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但债的相对性所要求的“法律不能干涉合同所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者义务”在实践中会造成很多不公正,其所担负的实现公平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职责也不能完全实现。于是在海上保险法中有条件地突破债的相对性,建立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理念。

一、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涵义

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即第三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它是指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该权利性质为债权,内容包括:第一,给付请求权,即在被保险人致使受害第三人的损害结果发生后,第三人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第二,给付受领权,即保险人向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时,第三人有予以接受并保有取得因给付所得之利益的权利。第三,债权保护请求权,即第三人在保险人未给付或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时,有请求公力救济而强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在现行保险制度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分为两种: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和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请求权的事由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自愿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请求权的任何事由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发生海上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之后,通常解决途径是由被保险人先向第三人进行赔付,然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这种做法严格遵循了传统理论,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然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却完全打破了这一索赔顺序,由第三人越过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要保险赔偿金,从而避免被保险人不赔偿或者迟延赔偿,为第三人提供较为周全的保护,保障第三人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二、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目前理论界已普遍承认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且也有相关的立法例,但关于什么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则有不同的学说,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五种学说。

(一)法定权利说

法定权利说是指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和范围由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属于法定的权利。这一学说本来是通说,引自法国学者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解释。根据1930年《法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害事故而受到金钱上的不利结果,只要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该金额尚未被赔偿,保险人则不得将必须支付的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受害第三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一直接请求权是由直接诉权承认的权利,它是通过实体法的立法而取得的债权。

(二)原始取得说

日本学者在法定权利说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原始取得说,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与被保险人当时所拥有的权利同等内容的、完全独立的权利。该学说认为,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当被保险人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时候,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有关保险事故的约定,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不得依据抗辩被保险人的理由来抗辩第三人。日本、美国、澳大利亚以及瑞士我国的香港地区的法律也都采用这一学说来阐述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三)权利转移说

权利转移学说认为,保险给付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有权将这一权利转移给受害第三人,受害第三人即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这种移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并且移转的并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责任,而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并且第三人行使这种保险给付请求权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的范围。英国以此为通说。在权利转移说的理论中,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援引任何可以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来抗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四)责任免脱给付说

所谓“责任免脱”,是指避免责任的推卸。责任免脱给付说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本质在于避免被保险人推卸责任,保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给付的履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正是为了达到避免被保险人推卸责任这一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而设立的。它的存在意味着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债务上处于法定连带保证人的地位。根据民法关于连带保证的规定,主债务人与保证人连带负担债务,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在寻求损害赔偿的时候既可以向作为债务人的被保险人请求也可以向作为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的保险人请求,被保险人不能以自己是过失或者无过等原因拒绝赔偿,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是恶意等原因拒绝赔偿。这一学说揭示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实质是:“第三人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保险金请求权。”

(五)债权人代位说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情况下,债权人的代位权理论是很多第三人对保险人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在海上责任保险中,代位权理论的适用模式为:因为被保险人的侵权或者违约,致使第三人对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不能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又不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的赔付时,受害人就有因为被保险人失去了清偿能力而无法受偿的危险,此时,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但是此种代位权的行使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综合分析上述五种学说,可以看出:“原始取得说”与“法定权利说”的主张实际类同。采用“原始取得说”在实际中会出现我们无法承受的立法负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受害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第三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数额、程序乃至被保险人在其中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以法条的方式详细加以规定,具体操作复杂。另一方面,“原始取得说”不能用于解释第三人享有的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而“权利转移说”虽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和行使要件做出了解释,但却不能用于合理解释第三人享有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责任免脱给付说”虽体现了责任保险对第三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但其理论基础是民法规定的连带保证,将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归结为连带保證关系,第三人要借助连带保证来主张其权利,这与该学说具有的创设第三人独立赔偿请求权的功能不符。另—方面,根据连带保证制度,连带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赔偿,那么在赔偿之后他还有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但是这在责任保险制度中是不被承认的,保险人没有权利再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因此,“责任免脱给付说”也不能够很好地解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债权人代位说”所说的债权人代位权的功效只是债权的保全目,第三人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后并不能直接获得债权的收益,必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实现其债权。所以“债权人代位说”也不益作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三、结语

对于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应当以“原始取得说”和“权利转移说”为基础,兼并采用“责任免脱给付说”。在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机制下,采用“原始取得说”,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独立的权利,为不附抗辩事由的请求权,第三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受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权的影响,即使保险单约定有先付条款,保险人亦不得以先付条款来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海上自愿责任保险机制下,采用“权利转移说”,此时第三人的地位无异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保险人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任何事由来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而“责任免脱给付说”适用于那些责任巨大或特殊的海上责任保险中,例如油污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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