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

2024-01-01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2014年8月,我国修订了实施近20年的《预算法》。在我国,推进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背景在于: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公民民主意识日益提高、全球化浪潮中的政府竞争加剧以及历史上的权力文化根深蒂固等。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打造透明预算、构建规范的预算制度、适度扩大地方自主权限以及实现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化五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然而,新《预算法》仍有尚待完善的地方,如人大的权力还有待加强、预算“空窗期”仍然存在、有关条款有待进一步细化等。

【关键词】 预算法; 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性债务; 转移支付

2014年8月31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自1995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20年。20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著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1999年过“1万亿元”、2003年过“2万亿元”、2005年过“3万亿元”、2011年过“10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2013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14.02万亿元①。我国1994年到2013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1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2所示,财政收入占的GDP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2.92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22.71%。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1993年这一比重仅为22%,1994年上升为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

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伴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膨胀,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无节制举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资金分散等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也要求《预算法》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

(二)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

近年来,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国际上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自1999年起,我国高校开始扩招。之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上升,2002年已达到15%,我国的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逐步向教育大众化转型。2013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4.5%②,如图3所示。

而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201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达到

6 531.53亿元③。如图4所示,在国家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断上升。现在,公众可以真实地从工资条上感受到自己为政府所作的税收贡献。因此,公众会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财政支出的监管需求也会更加迫切。

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渐增多,网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也随之加大。一方面,政府网站数量显著提高。截至2010年12月28日,中国各级政府及组织机构网站数量达到75 282个。其中,中央级政府网站有122个,省级有2 314个,地市级有19 033个,县区级以下有53 813个④。政府网站的建设,搭建起政府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利于实现政务公开,便于公众监管。另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应用功能日益强大。越来越多的公众利用闲暇之余,在手机上浏览微博、微信和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了解时事新闻、政策动态,并发表评论。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总之,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纳税金额以及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使得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国家账本”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全球化浪潮中的政府竞争加剧

全球化浪潮中,中国成为地球村的一员。中国政府也面临着政府竞争的挑战。2013年12月3日,“透明国际”公布“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报告。中国的评分达到40分,评分连续三年上升,说明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行动成效显著。但是,中国政府廉洁指数在177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排在第80位,仍处于中等水平。此外,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对94个国家进行了预算公开程度调查,我国2010年预算公开指数仅13分,低于各国平均得分42分,排在倒数第16位⑤,仅高于卢旺达、苏丹、刚果等非洲国家。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优质纳税人在悄然流失。2011年10月29日,胡润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发布了《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该报告显示,14%的千万富豪目前已移民或者正在申请移民,还有近一半在考虑移民。2008年金融危机后,广东办理移民的数量明显上升。尤其是广州、佛山、东莞三地,仅2009年移民到美、加两国的就达1 500名,外流财富至少45亿元,相当于两座世博会中国馆⑥。庞大的移民群体,往往是被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自然环境以及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所吸引。而中国政府要吸引优质纳税人,就需要在预算安排上,加强这些方面的政府投入。

(四)中国历史上的权力文化根深蒂固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家天下”君主专制体制,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时儒家文化认为,权力掌握者应成为“王道”、“德治”的载体和忠实执行者,并做到“清、勤、慎”。可见,传统文化对权力所有者的制约“重内省,轻制度”,期待凭借统治者的道德自律,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纵观中国历史,但凡繁荣昌盛的年代,均是由于统治者相对自律,能虚心纳谏,从善如流。但这种依靠“内省”的制衡机制,效用并不持久,约束力也相当有限。以预算为例,封建王朝里,皇室财政对国家财政的挤占屡见不鲜。

宋朝从赵匡胤开始,专门设立了“封桩库”,并把每年节余的国家财政放入库里,以此作为财政准备金,用来应对国家突发事件,但后来成为皇帝的小金库。据说,宋高宗的小金库,每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在清朝,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名义上是分立的:户部只需每年向内务府拨10万两银子,作为皇帝的花销,其他情况皇帝无权要求户部向其拨钱。但现实情况是:慈禧太后可以挪用海军经费,修建颐和园。此外,地方督抚大员需向内务府交所谓的“议罚银”。“议罚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最多的一例是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两淮盐政全德交“议罚银”38.4万两。

可见,在传统的权力文化影响下,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造成了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权阶层。而未来的中国,要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公共财政改革被认为是最佳切入口。此时,修订《预算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新《预算法》的重要突破

修改后的《预算法》由原有的79条增加至101条,改动共计82处。修订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的完整性、透明度、规范性、自主性、科学化五个方面进步突出。

(一)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致力于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实现财政收支全部列入政府预算体系。

1.“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名词。2010年6月,我国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因此,新《预算法》中删去了原附则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学领域的历史名词。同时,新《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则再次强调:“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政府资金的分配秩序。

2.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还不够完善。截至2011年底,4 100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2010年起开始试编,2013年才第一次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审查。在此基础上,新《预算法》确立了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如新《预算法》第六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安排税收收入,将其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中央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相应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第九、十、十一条则分别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此外,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四本预算应当各自保持完整、独立;其他三本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这就是说,四本预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继新《预算法》之后,国务院于2014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部署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打造透明预算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为此,新《预算法》在第一条就明文规定,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政府预决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作出全面规定。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而部门预决算及报表,也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此外,政府采购的情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中,还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而《决定》中还规定了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全部要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近日,清华大学公共经济、金融与治理研究中心公布了“2014年289个城市财政透明度排行榜”,其中,广州、北京、上海获得前三名。作为地方政府,要提升财政透明度,应遵循全口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用户友好发布以及一站式服务三大原则。在公开内容上,应全面完整,四本预算、各部门预算、各部门“三公经费”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均应予以公开。在公开形式上,应力求实现用户友好发布与一站式服务,如集中在某个政府网站发布,网页查找路径不宜太分散等。

2.细化预算公开内容。财政资金往往涉及较大数额,如果公开的财务信息不够细化,仅告知一个项目耗资几亿元的话,公众的监督根本无从谈起。因此,预算公开的内容不仅要全面,而且要细化。根据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按其功能分类,支出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第四十六条指出,若按其功能分类,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编列到项;而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其余三本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而在《决定》中则要求,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这就是说,最基本的支出科目层级,都要向社会公开。

而在市县政府财政预决算公开现状调查中,截至2014年3月31日,在234个样本中,尽管超过九成市县政府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仅有不到两成市县政府网站公开了2013年至2014年财政预决算。其中,将公开内容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的,仅占3%⑧,与全面细化公开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

(三)构建规范的预算制度

《预算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引导政府花好纳税人的钱。为此,新《预算法》在规范性方面进行了相关修订。

1.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地方政府性债务17.89万亿元,其中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余额将近7万亿元。新《预算法》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但同时对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管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以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一,限制发债主体。根据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才能举借债务。《决定》补充规定:“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第二,限制债务用途。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三,限制举债规模。地方政府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第四,限制举债方式。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来举借债务。第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也进一步提出,基于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意味着,长期游离在人大监督之外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中。

2.硬化预算支出约束。为了有效避免政府支出的随意调整,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新《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凡是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能进行调整。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支出中,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确实需要调整,第六十七条明确了预算调整的范围,第六十九条严格规定了预算调整的程序。而对于预算执行结果——决算,需要先审计,再审批。新《预算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在提请人大审批之前,由专业的审计部门先行审计,这是本次《预算法》修订新增的要求。此举意味着多一个部门为决算把关,财政支出监管的力度加强。

3.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自2001年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都不断提高。修订后的《预算法》,在法律层面对国库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界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财政专户,则必须进行清理整顿。如《决定》中要求:“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两年内逐步取消。”事实上,2011年以来,财政部一直在坚持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累计撤并地方财政专户7.4万多个,撤户率达32.4%⑨。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规范国库现金管理的决心。

(四)适度扩大地方自主权限

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获得公民信息的成本更低,能更为准确高效地满足公民的需求。正如哈耶克所说:“把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重新交给较小的单位进行管理,很可能会促使那种因中央集权而在很大程度上蒙遭扼杀的公共精神得到复兴”⑩。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性,是今后预算体制改革的方向。除了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发债,新《预算法》还就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作了相关规定,以适度扩大地方政府自主财力。

1.扩大一般转移支付规模。为使地方有更大的自主权来满足基本开支需要,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主体应是下级政府可自行安排财政支出的一般转移支付,用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决定》中也提出,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来弥补中央颁布增支政策而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1995年,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仅为21亿元,2008年达到3 511亿元,一般转移支付占比从7.2%增长到41.3%{11}。201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6.7%{12}。《决定》中要求,今后应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2.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自2008年开始,随着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大规模推进,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着下级政府资金配套压力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地方财力的统筹运用。针对这些问题,新《预算法》作出相关规定,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相应的配套资金。《决定》中进一步强调:要压缩或者稳定需要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并改进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整合目标、用途或管理方式接近的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还对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立、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3.提前告知地方政府转移支付金额。新《预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提前告知转移支付金额,有助于地方政府预先规划,合理安排预算进度。

(五)实现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化

随着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不断创新,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显得更为迫切。

1.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有的预算执行过程中,往往要求税收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这就带来预算执行的“顺周期”问题,即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更加低迷;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预算基数,某些收入该收不收,结果导致经济进一步扩张,不利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基于此,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管理两个方面,对预算控制方式加以改进。从收入管理看,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从支出角度看,《决定》中明确提出:“一般公共预算的审核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此外,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得以构建。新《预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般公共预算,各级政府可以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调剂年度资金余缺的重要工具。第六十六条规定,预算超收收入仅限于抵减赤字或者弥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若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加以补充。这就是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发挥着资金“蓄水池”的功能:财政收入短收了,可通过它来弥补;超收了也不允许“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有利于预算资金在年度间“以丰补歉”,有效熨平经济波动。

2.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逐步推广。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实施绩效预算的时间较晚,还存在着绩效管理范围偏窄、绩效评价质量不高、评价结果应用不力等问题。因此,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扩大绩效管理范围,争取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拓展绩效评价重点,由传统项目支出,扩大到部门整体支出以及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政府业绩进行量化考核,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目前,相当数量的财政资金在账上沉淀。2014年3月底,审计署重点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财政,财政存量资金共计7 673亿元,其中近三成已无法按原用途使用{13}。一方面,地方政府举借巨额债务;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资金在账上闲置,这说明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亟待提高。为此,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这有助于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预算法》修订的未尽事项

尽管《预算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

(一)人大的权力还有待加强

新《预算法》中,在人大权力的保障规则和操作机制方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首先,应该充分保证人大的审查时间,按照国际惯例,预算审查时间一般为4个月以上,而我国目前仅为45天,预算审查的时间相当有限。其次,应该提升人大代表审查能力,建立专业委员会审查机制,体现审查专业性,从而避免非专业性导致的审查失误。最后,建立预算分项表决机制,逐步取代当前的整体表决。2013年1月,温州市首创分项审查表决机制,在其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人社局、国资委、卫生局、外事办、人防办、海洋与渔业局6个试点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了分项审议表决。分项表决,有利于细化预算审查内容,加强人大的审查监督力度。

(二)预算“空窗期”仍然存在

新《预算法》对预算年度未做调整。根据规定,中国预算年度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但全国人大会议通常在3月召开,即审批程序需要到3月才能完成。这就是说,预算在未经人大审批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执行,有“先斩后奏”之嫌。审批时间在执行时间之后,使得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人大的预算审批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形式。根据蒋洪教授的建议,为解决预算执行与审批之间的“空窗期”,可规定在人大审批之前,行政部门可以使用的资金限于维持机构运转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在人大审批之后实施。

(三)有关条款有待进一步细化

要建立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仍有许多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有很多属于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收支和资产负债尚未纳入预算。例如,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只有不到10%反映在预算内,而90%以上在账外{14}。此外,新《预算法》中规定,预算报告、预算表格都要向社会公开,但预算报告公开的粗细程度可以有很大差别。《预算法》下一步修订应该明确政府所有收支范围界定。同时,可以通过增加一系列公开条款细则来规范政府预算公开内容,如统一公开的预决算报告和表格格式、全面细化预算公开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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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新形势下,随着我们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实力的日益增强,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可持续性研究工作已经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为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失业保险制度顺利落实的重要因素,其稳定运行能够在极大程度上推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会,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此外,由于最近几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结余情况开始有了明显的起色,其发展势头较好。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本文主要针对相关的几个内容展开了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可持续性

一、引言

新时期,面对着我们国家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较高,而且,逐步呈现着持续升高的态势,若想更好地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体运行情况能够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保证结余情况处于稳定的状态,那么,则应该根据现阶段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可持续性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的政策与发展情况来进行整改,从而有效地保证目前所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均可以得到合理应对。对此,本文主要结合相关的情况和笔者个人的经验与思考,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及对此研究的意义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

通常意义上,我们国家的失业保险能够得以顺利运行和发展,则要重点思考其基金使用情况是否处于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之下。我们一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准确地掌握和了解我们国家当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现实运行状况,进而对其展开研究,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更加优良。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情况是有差异性的,不同的单位以及个体参与缴纳保障金额和类别都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的,因而,其具体的使用用途以及使用方式也具有差异,主要职能是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等。通过这些方面的应用,能够有效地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基本保障,能够顺利地解决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二)研究失业保险基金的意义

伴随着基金数量的增多会直接导致失业保险的基金结余率持续上升,在此基础上,为了顺利地保证我们国家的失业工作者能够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与物质资料,可以不受到失业问题的恶劣影响,因此,便体现出了在当前时期研究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因为失业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整体经济实力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为了能够保证经济发展情况处于稳定和可靠的状态,则应该首先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有效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能够充分地发挥其本身的价值和作用,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当前,若能寻求到一种途径来保证失业保险的本质作用能够得以发挥,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好经济领域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充分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同时,要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以及可持续发展情况都能够更加完善。本文所谈及的内容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社会的失业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的策略

(一)提升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体覆盖率

现阶段,由于失业问题已经不再令人们感到陌生,因而,相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针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体覆盖率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与分析,进而针对城镇与农村等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有效地提升失业保险的整体覆盖率,保证更多的失业人士能够在相关制度的保障之下,获得更高的工作岗位,避免因为工作上的失误所导致的失业难题和失业困境的不断上演。基于此,首先应该解决的便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范围不足的情况,在了解了这个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再针对失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更加专业的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保证相关政策能够有效地落实下去,从而为更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在当前这个发展时期,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与失业保险率的登记情况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失业率的变动通常会直接导致基金结余数量也发生变动,而且,因为失业保险的针对对象通常是失业人群,因此,失业率的不断提升,势必会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量也有所下降。对此,一定要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使得失业问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和应对。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一定要保证在城市中打工的农村人也能够顺利地进入城市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这样才可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国家在失业保险方面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由此体现出国家对于公民的普遍重视,也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本质作用,使其就业等方面的功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更多人员的失业风险可以持续降低。

(二)合理地提升失业保险支付标准

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标准不够合理,因此,要合理地提升相关标准,并保证所制定的标准能够更加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如果存在失业人员缺乏基本生活保障而无法继续生活的情况,则应该首先針对这些现实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制定科学且标准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得更多的失业人员能够在现实状态下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同时,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严格规避随意性。

(三)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促进就业

在现代失业保险发展中,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已经不再是其第一目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为失业提供防范措施才是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的重点投人方向。因此,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中,可以将促进就业和防范失业作为其支出的重点组成部分,逐渐扩展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渠道,使失业保险基金可以获得持续发展,以实现其在就业与防范失业中的作用。

首先,可以将岗位补贴补给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将职业培训方面的基金补贴给就业困难的群体,失业保险基金的相关部门应该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以对其就业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也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资助设立一些公益性的部门和岗位,以此为就业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其次,针对大学生毕业群体,可以将设立专项的就业补贴资金,可以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帮扶上,可以支出其中的一部分资金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前的培训,也可以设立一些用于大学生假期实习的岗位,为其以后的毕业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就业,使其具有正确的就业与融入社会的心理,可以支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大学生的心理咨询服务和人生与职业规划服务,以实现促进就业的目的。最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可以支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失业者的再就业,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发展中,经过不断地改革已经逐渐实现了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失业保险基金对就业的辅助和鼓励制度也在逐渐成熟。在此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可以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发展提供一定借鉴,例如,日本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失业者在接受相关的就业培训时,不仅可以领取此过程的补助,还可以享受再就业的奖励,奖励的金额会有再就业工作持续的时间而决定。

(四)强化职工的权利意识

要想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功能,应该首先强化企业职工的权利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基金的意义与功能,使其意识到享受国家提供的失业保险基金是一项基本权利,应该逐渐地转变一些失业人员的思想观念,使其认识到,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不是不光彩的事情,而是享受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在失业对应该获得的。在实际工作中,失业保险基金的相关基层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失业需要帮助的相关人员主动进行登记,充分利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使其可以在失业者的再就业中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要努力帮助失业人员克服现实困难,尽快从失业的悲伤中走出,积极引领失业者找到正确的就业路径,以减少社会的失业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上述文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及对此研究的意义、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研究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在现实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同时,通过对这一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分析,能够有效地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一般来说,因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并且能够使其运行情况更加稳定。因此,只有更好地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制度的运行情况能够有效地推动整个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基金结余情况更加完善,保证其可持续性发展情况更加优良,因而才能够有效地提升相关基金的整体使用率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1]赵丽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可持续性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8(14):28.

[2]李晨光,钱雨婷.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高额结余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6(6).

[3]朱航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对策[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Z1).

[4]陈天红.基金管理视角下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设计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5.

作者简介:

薛宇红,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运城。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利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能够助推其早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可能会遇到交叉持股、被认定为关联方等事项,影响其转型升级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可能的风险点,才能实现其产业的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基金;风险点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极有可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在我国经济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经济现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资驱动型的经济模式造就我国经济过去多年的高速增长,但该种“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尽头。我国现在面临着产能过剩、竞争力不足及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污染等突出问题,亟待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集约型”的发展道路。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处于转型升级的最前沿。

上市公司不论是出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还是产业链条的调整上,都有提升公司价值的内在需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资金实力,选择并购标的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则难以达到最初的战略目的。上市公司通过与PE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运用私募机构成熟的并购经验,结合自身产业运营能力,达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并购理想标的成功概率。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鼓励企业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2014年证监会新近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行政审批(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鼓励上市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国家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显现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也预示着在政策层面上助推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已渐成潮流,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及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好的政策推出,在其初期都会存在政策的不明晰,上市公司开展业务时亦处于摸索之中,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到并购完成装入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风险点,如果这些风险点不能有效的避免,会阻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顺利推进,导致上市公司大的战略不能有效的实施。

二、文献综述

陈忠勇(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在并购重组中的所具有的意义,并提出了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金玮(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指出并购基金有利于并购的成功概率,且在外汇管制严格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提供帮助。张驰(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认为该种模式下的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成功概率。范硕(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从双方角度出发,分析了产融结合的原因,并进行了案例分析。段旭凌(2016)研究了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联合设立并购基金的案例,指出并购基金的必要性,但是在并购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马才华(2016)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股价效应进行研究,指出并购基金具有短期正向的股价效应。何孝星(2016)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不仅具有明显为正的股价效应,并且杠杆水平高的公司拥有更明显的股价效应,相关行业并购比不相关行业并购具有更明显股价效应。

基于国情的不同,在国外尚缺乏相关并购基金模式研究文献可供参考。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并购基金的模式、动机、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短期的股价效应等,但对并购基金设立到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以期能使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过程中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最终顺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转型升级。

三、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购基金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但在国内有关并购基金的设立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由于我国并购基金刚进入成长阶段,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可以借鉴的蓝本,所以只能依照于普通的PE基金来进行组建。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来说,缺乏一套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那么在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点,对并购基金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影响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根据本人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结合往来案例分析总结的经验,及问询政府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总结出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过程中可能风险点。

1.决策机制的合理性问题

上市公司借助于并购基金开展并购的主因之一即是利用杠杆达到并购标的的目的。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较低,但通常并购标的主要退出方式是装入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中上市公司谋求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委派在并购基金投委会中的委员拥有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此时上市公司成为并购基金的对手方,其有权利要求并购基金强制按照自己的要求将标的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并购基金投资人之一,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在标的退出时得到合理的保障。通常上市公司主要以发行股份收购并购基金所持标的的股份,此时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发行股份定价的公允性,这也将成为并购基金各方投资人博弈的重点之一。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不均衡

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围绕上市产业链或其转型升级开展并购业务,因此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通常会有优先收购权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拥有对并购标的的优先收购权,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对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保持公平。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时,如果承诺收购并购标的,则可能出现并购标的发展态势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或者受到来自证监会的监管压力等造成不能收购并购标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可能造成的风险。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规避掉收購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如果把并购标的后期的发展态势中不利因素都归因于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初衷就不能有效的实施。

3.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主导设立并购基金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等,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并准备装入上市公司之时,如何保证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隔离,防止内幕消息的被利用或操纵市场境况的发生。如果并购基金所制定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将极有可能导致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消息谋取暴利或操纵市场的嫌疑。

4.被认定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的设立越来越普遍,大股东的参与无非是为了获取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前后估值之差或者进一步巩固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等。但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运营并购基金的过程中,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关联方,从而导致并购标的被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大股东新持有股权的锁定期、表决权的回避以及标的未来业绩补偿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重大限制。

5.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通过外延式扩张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风险低、效率高、杠杆高等效果,通常与私募机构联合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并购基金并购标的培育成熟之后,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前提下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当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之间出现“交叉持股”时,在标的装入上市公司之时会受到证监会的问询,极有可能增加通过监管审核的难度。

四、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风险点的规避

1.决策机制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谋求一票否决权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服务于其自身的发展战略,那么在标的的选取、标的的并购时有必要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如果投委会决议将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此时上市公司派往投委会委员要进行回避;如果并购标的培育未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则放弃将其装入上市公司,此时上市公司没有动机谋求一票否决权的必要。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均衡性

上市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在成立并购基金之初进行权衡。上市公司在享受并购标的优先认购权之时,要保障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的基本利益。在履行回购义务时,上市公司也会对培育成熟的标的有一个基本的认定标准,即是保障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处于可控之下,也是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购标的时的内在要求,促使其勤勉尽责,提升并购标的的内在价值,以达到各方的认定标准,实现共赢。

3.规避被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时及之后的管理过程中,并购基金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在并购基金并购标的时及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有关敏感性信息要控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中,切勿外传。

4.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时,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及对现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一些措施:(1)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要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应放弃其表决权,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谋求投资收益;(2)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LP时,应少出资或不在并购基金中出资,以确保出资比例足够低;(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GP 中的份额较低或尽量不持有GP份额;(4)上市公司大股東尽量不在并购基金中担任要职,且不谋求控制并购基金。

5.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根据证监会规章制度及对已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的一些举措:(1)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不以换股的形式退出;(2)并购标的在被装入上市公司之前,上市公司退出其在并购基金中的基金份额。

五、结论

一个国家建设资本市场的初衷,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为其国民谋福祉。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服务于上市公司产业链的调整或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需要。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一些可能的风险点,才能顺利实现其战略目的。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所需,也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之选。

参考文献:

[1]陈忠勇.利用产业并购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研究[J].财会学习, 2013(08): 62-65.

[2]金玮. PE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作用、影响与发展趋势——理论、实务与案例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3(04): 41-47.

[3]张弛.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动机及风险[J].会计师, 2014(13):5-7.

[4]范硕.产融合作式参股型并购基金:发展动因、模式与争议[J].浙江金融, 2014(04):66-70.

[5]段旭凌.大康牧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案例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6]马才华,马芸.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事件短期市场价值效应检验[J].财会月刊,2016(04):120-123.

[7]何孝星,叶展.并购基金是否创造价值?[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5):50-60.

作者简介:

周明威(1990-),男,当前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安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 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1.1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缴费的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烦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满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1.2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1.3 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曝社保大案,涉资数亿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2 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2.1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2 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3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2.4 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2.5 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2.6 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7 社会保险靠社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工作疏漏。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全社会都能够了解养老保险、支持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开始进入一个体制和制度创新的阶段

·社会养老保险的深刻变革,使得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谁来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关键在于委托投资管理模式的定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常所说的养老基金主要包括4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这4类基金的特点是不一样的:社会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主要用于职工当期养老金的支出和调剂,基金没有积累;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缴费,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主要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使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国有股减持、财政拨款等其他途径形成的资金,资金大部分用于积累,部分用于调剂,弥补当年基金缺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则是由各企业依据自愿的原则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额外为职工缴费形成的,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主要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使用。这4类养老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于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必须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因此对安全性的要求非常高,无论从近期看还是从中长期看,这类养老基金都不可能入市。而个人账户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都有一定的资金积累,而且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很大,因此,这3类养老基金在将来都必须入市,其投资模式也都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养老基金的投资模式主要针对后面3类养老基金。

一、我国养老基金管理模式的设计

我们认为,不同类型养老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1.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必须注意的是,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真正将个人账户做实,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和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调剂,这部分基金应该由全国养老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

3.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应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取代现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承担的补充养老基金管理职能。补充养老基金会成员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代表组成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规模较小、风险承担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多样化的管理层次既维护了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也便于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方式设计

我们认为,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应该采用全部委托型投资方式,即由养老基金管理人在监管机构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全部养老基金的投资。由于任何一项投资活动都是与风险相伴而行的,即使是传统意义上的固定收益投资,如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等,也会因利率的市场化而存在风险,因此需要投资人具有较高的投资技能。而我国养老基金的管理人目前大多为政府主管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人员,因此如果由其负责养老基金的投资,则其投资效率和收益必然与养老基金投资营运的初衷相佐。世界各国养老基金投资营运的经验也已经证明,由政府机构直接负责投资营运的养老基金,其投资收益要远远低于由专业性投资机构负责投资的养老基金。由专业性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养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

三、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模式设计

发达国家养老基金能取得较好收益,与其投资组合模式的下述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投资组合坚持分散化、多元化投资原则;二是股票在投资组合中都占有较为重要地位;三是基金运作空间广阔,既包括国内市场投资工具,也包括国际市场投资工具。这些特点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具体来说,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模式的改革方向是: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同时允许养老基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入资本市场。因为从国际经验看,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互动关系。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多元化的投资品种为养老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渠道与手段,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又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大量增量资金,为资本市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供了保障。在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既要包括国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的投资品种,也要包括股票(含基金)、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浮动收益的投资品种,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将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拓宽到海外市场。

在具体的投资组合方面,应根据不同类型养老基金的特点来设计:

——个人账户基金属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相对来说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因此这类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坚持稳健性原则,投资于股票(含基金)比例不宜太大,上限应该为10%-15%;而基金的大部分应该进行国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投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有股减持、财政拨款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而建立的,它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附加养老金,是一种处于补充、调剂地位的养老金。它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介于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因此其投资可选择平衡型组合,投资于股票(含基金)的比例介于个人账户基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之间,上限可定为20-30% ,其余基金分散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动产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企业和职工依据自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它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附加养老金,由于它不是退休职工的“保命钱”,因此抗风险的能力应该大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由于它的建立强调自愿性,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它必须更注重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因此其投资可选择平衡型或增长型组合,投资于股票(含基金)的比例可定为50%-70%,其余部分分散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动产等。

由于目前投资股票风险较高,为保证养老基金安全,在养老基金入市时,应采取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即先将大部分进入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间接入市。实践证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一般都要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和风险介于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之间,因此,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参与基金分红,是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上一种比较稳健的投资选择。随着上市公司质量的逐步提高、市场风险的逐步下降,再考虑提高股票投资的比重。

四、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设计

为抵御人口老龄化和减轻国家、企业负担,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也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但应注意:一是最低收益保证的标准不可过高,以免基金管理人、基金经营机构或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二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经营机构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最低收益保证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最低收益保证宜采用相对值形式,即要求养老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70%),市场平均收益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变化情况,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养老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值的形式虽然容易使基金经营者相互跟风,但对基金的压力并不大,基金持有人不会因此背很大的包袱;而且由于基金持有人不能得到绝对的收益保证,仍有动力对基金经营机构进行监督。

建立最低收益保证的具体做法可借鉴智利的经验,即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盈余准备金是养老基金的资产,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经营机构在其年度实现收益高于最低投资回报率一定百分比(1.5%或2%)时,将高出部分提取形成;风险准备金则是基金管理人和受托的基金经营机构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经营机构按其收取基金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比如5%)提取形成。当养老基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政府财政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同时取消该基金经营机构从事养老基金投资的资格,剩余养老基金重新委托其他基金经营机构负责投资营运。从中可看出,盈余准备金是养老基金自身的资产,主要起到以丰补歉、防止收益过度波动的作用,风险准备金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受托的基金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风险补偿。

五、我国养老基金监管模式设计

个人账户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于都要实行市场化的投资营运,因此应实行严格的限量监管。

首先,建立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养老基金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管。该委员会成员建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基金理事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基金的政策及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趋势,研究制定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及监管办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对养老基金营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审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营运资格;对违规营运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和个人做出处罚决定,等等。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养老基金营运的透明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基金营运机构必须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则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样可将基金营运机构置于监管机构和基金持有人的双重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防止其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再次,要建立养老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养老基金营运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证养老基金营运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承担养老基金营运管理的机构应该符合以下一些基本条件:(1)必须是法定的金融机构;(2)具有较强实力,总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必须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10名;(3)经营风格稳健,资信等级优,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4)经营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优,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连续三年位居同类金融机构前10名。只有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参加养老基金委托管理的招标竞争。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养老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即当某些基金运营机构不能确保基金利益和安全时,监管机构必须限制其运作基金的活动,甚至取消其运营资格,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最后,还要进一步强化养老基金营运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机制。在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要建立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责权明确的决策系统;还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对有关养老基金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作出可行性分析。同时,加快审计师、精算师、资产评估机构、风险评级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培育工作,通过发达的市场中介机构来为为监管机关、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客观、公正的有关基金营运方面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养老基金营运管理的外部监督。

(作者单位:国通证券研发中心)

参考文献:

1.英特达斯咨询公司(Intrados Consulting Group,ICG):《中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2001年。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2000年,西南财大出版社。

3.劳动保障部、博时基金:《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测算与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

4.黄顺祥:《社保基金营运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借鉴》,《中国证券报》2000年10月20日。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不仅关系到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还关系社会收入的分配调节等层面,针对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监管进行全方位的优化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一、引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指年满16周岁,已经离开学校且不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的养老保险,其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该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发展为重点,承担着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在城乡居民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基金监管作为基金管理运行的重要手段,不仅需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在公民到达一定年龄后将资金退还本人,还要在监管期限内通过市场化投资等手段获取经济效益,从而提升养老金保障水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指导下,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监管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但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以安徽省为例,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监管标准不明确,缺乏相关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

任何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或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也不例外。但是因为该保险制度的实施尚在起步阶段,工作重心还主要放在基金的征缴和审核方面,在运营和协调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导致监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仅能凭经验行事,增加了监管的风险性。而且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约束力较强的专门法律法规,监管人员很容易找到借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并逃避处罚,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很难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难以胜任监管任务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收缴过程中,需要对参加保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对每个参与者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基金收缴完毕后,需要进行复杂的审核工作,然后确定市场运营投资项目,同时还要对基金的支出情况做好规划和记录等等。这些工作不仅繁琐、复杂,还需要运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监管人员的职业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基金監管工作关系到公民的合法利益,相关人员必须有足够水平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养老基金监管单位的从业人员受学历水平偏低或工作经验不足等因素制约职业能力偏低,很难胜任基金管理和运行工作。部分监管人员思想觉悟不高,将个人利益置于公民利益之上。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基金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会因工作人员的失误或私心造成重大损失。

3各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缺乏独立性和制衡性。基金监管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很难由个人或某一部门独立完成,只有各部门进行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配合,才能够顺利完成预期目标。但是受监管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等因素影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低。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工作重复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的状况,甚至可能因工作衔接出现疏漏,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可见,各部门缺乏独立性和制衡性,同样是基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

4监管范围和力度较小,执行力度差。(1)虽然我国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基金管理并非面向所有参与者,只有国有企业和城镇企业等单位人员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基金管理服务,获取相关的经济收益。这并非是区别对待,而是基金监管工作尚未完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而且因基金监管层级多,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这一因素也阻碍了基金监管范围的扩大。(2)受专业人才较少工作效率低下以及相关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等因素影响,基金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对基金监管的执行力较差,很难完成预期监管目标。这种情况下基金运营收益不高,公民能够获取的收益增速较低。另外,基金监管覆盖的范围小且难以扩大,执行力度又比较差,导致这一制度很难完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任务,甚至可能会恶化分配公平性不足的问题。

5监管模式落后,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监管模式落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基金监管手段单一和信息化水平偏低两个方面。目前,安徽省的城乡基金监管一般通过定期提交报表和不定期抽查专项业务实现,对基金监管工作的日常业务活动监察力度较弱。而且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很难及时完成信息共享,同样对基金监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标准

针对目前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标准。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工作形成强力的约束,避免从业人员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个人处益。同时,基金监管单位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条例,对从业人员的职责、业务能力等进行规范,避免监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标准模糊等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二)提高从业门槛,加强专业培训

1首先,针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较低思想觉悟不高等问题,相关部门可提高招聘门槛,引入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从业人员,为工作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并通过合理的奖惩制度,激励原有从业者积极提高业务能力;其次,相关单位可寻求政策支持与高校进行合作,帮助高校建设和完善相关专业,然后由高校提供更深入的理论支持并输送更多专业人才。此外,基金监管单位还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提高原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并通过开展红色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从而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监管单位管理混乱,不仅与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从业人员水平低下等因素有关,还与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难以协调有着很大的关系。针对这一问题,首先监管单位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定位和划分,然后将监管任务细化分配到各部门,并进一步分配到个人,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从而保障各部门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根据工作内容的关联,对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权限进行规划,保障各部门之间相互制衡。这样一来,单位内部工作和责任划分都较为明晰,可有效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3扩大监管范围,提高执行力度,尽快实现分配公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基金监管同样应该为所有参保公民服务。基金监管范围难以扩大且执行力度低,主要受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以及资金运营成本等因素影响。因此,在提高工作人员职业能力之余,相关单位还需对该工作的管理层级进行精简,从而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只有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才能够尽快实现分配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充分发挥基金监管制度的优越性。

4构建信息化平台,创新基金监管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革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也不应例外。因此,相关单位要构建信息化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保障信息及时流通,以便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制衡,使监管工作全程透明化,加强监管力度,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合法利益,还关系到社会进步和转型,因此基金监管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全国各地的监管单位都应针对当地基金监管现状探寻现存问题的诱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基金监管工作的完善,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齐鹏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監管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05):90-95

[2]闫霞河南省DC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改进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17

[3]赵雪梅甘肃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支持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4]章泽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层监管问题探析[J]管理观察,2018(13):100-101

[5]刘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7

(黄卫星,山东省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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