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范文

2023-04-27

失业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2004-11-2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分散锅炉和其他供热设施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或者其他途径有偿供给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用热。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者利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国土资源、计划、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供热市场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七条 辽阳市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的锅炉房。确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采取其他供热方式供热。

第八条 政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并逐步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新建、改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旧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改为分户控制。

第十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方式投资经营。工程所需供热采暖论坛http:///bbs/ 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 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

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再经市建委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采取“谁供热、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施安全、稳定。

供热单位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小区内的分散锅炉房属小区内的公益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排放废物、废液以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施工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验。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就供热期限、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时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内向用户供暖,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保证用户室温合格。

供用热单位与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期供热,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约定供热温度的,用户有权向供热单位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户室内的,应当向用户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由用户签字。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供热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供热期间,因检修需要停止供热达8小时以上的,应当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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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性故障需要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用户,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二十四条 对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15日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以便受理用户投诉。供热期间,处理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者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或装饰、装修等,影响供热效果或者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启动、关闭供热阀门;

(二)排放,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和蒸汽。

(三)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供热采暖论坛http:///bbs/ 供热问题、采暖技术、热表热泵、地热地暖交流平台 中国供热信息网—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暖采暖第一门户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供热收费标准、收费办法、采暖费的计算办法和个人用户承担办法、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及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等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辽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市政府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有关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和严格奖惩为抓手,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扭转城市环境脏、乱、差状况,改善城市形象。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攻克“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确保“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范围和时间

整治范围:市区范围内沿街单位和商户。

整治时间:2013年3月10日至5月10日。

四、门前三包内容和标准

“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前后由临街单位(商户)门前墙根至人行道的侧(缘)石,左右至两邻。具体标准为:

(一)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干净、整洁,排水通畅。

(二)包绿化:即包培植门前绿化和保护门前行道树,保护管理好门前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等。

(三)包秩序:即无店外经营,无店外堆物,无店外加工,无乱贴乱画,无摆摊设点,无违法建设,无乱停乱放,户外广告整齐规范。

五、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与临街单位和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二)通过媒体大力宣传“门前三包”管理内容,使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做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市级媒体宣传由环卫处、政治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宣传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三)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进行管理,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四)为沿街单位和商户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加强清扫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此项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

(五)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区“门前三包”工作开展情况和沿街单位和商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和星级门店,并落实奖惩措施。对各区的检查考核由环卫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的检查考核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考核评比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10至2013年3月15日)。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整治准备工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责任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单位和商户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同时加大对“门前三包”整

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5月5日)。对前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逐路、逐户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治时间表和工作台账,每天统计工作进度,按照先主后次、先大后小的原则逐步推进, 5月5日前,市区

一、二类街道要全部达到“门前三包”管理标准。

(三)考核评比阶段(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0日)。市执法局每周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进行打分,每两周在媒体公布一次排名,5月6日至10日组织集中考核评比,综合计算各单位考核成绩。对考核成绩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扎实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市执法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市执法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马士伟同志任组长,局环卫处、各区执法局和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卫处具体组织推动。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每天听取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指定专人每天向市局环卫处汇报工作进度。(汇报内容见附表)

(二)大力整治,保证效果。各单位要对照整治标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落实责任,提高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执法,扎实稳妥的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

(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执法、环卫、工商、税务、市场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全力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四)加强督导,坚持常态。各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反弹,要结合实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失业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主讲人:胡爱平

《山西省信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

2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四)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 6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8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 9 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10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 13 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起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再次提高。此次养老金的提高幅度将明显高于前三年每人每月80元的平均水平。

北京2008年

将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年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确保每个家庭和居民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

老年健康护理人员缺120万

“当前养老机构供需有差距,单就照顾目前全国1300多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来说,至少还需要220万专职护士,供需缺口高达120万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郭浩明日前在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座谈会上提出警告。

据了解,老年人口具有高患病率、高伤残率等特点。我国目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1.6岁,但人口健康寿命只有63岁,平均每人有8年时间是带病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赵宝华介绍,2004年统计,老年人不能自理率为8.81%。2005年全国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人为1269万,2010年将达到1533万。

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三》中透露的信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民生,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一、全国就业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就业人数继续增加。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人数最多。

三、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五、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广州中小学生乘公交地铁将享半价

广州日前宣布,该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将享受半价优惠。约200多万中小学生能享受到优惠。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足够房源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预计在2007年至2009年这三年内,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将呈翻番的趋势。对于房价趋高的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措施,我们有能力解决好这个问题。他说,中国政府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二是提供经济适用房,每年大约有1.5亿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投入使用,到现在为止,已经解决了1600多万户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三是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现在为止,一共累计归集了14000多亿元的公积金,已经向交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近8000亿元。四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全国大概有集中成片棚户区1.5亿平方米。

失业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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