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

2024-03-22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1篇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镇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斜桥”,根据《海宁市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由工商、公安联合开展清查工作。今年以来,对外来人员在我镇的居住点进行清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式,制定《斜桥镇反传销工作方案》下发。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都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定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传销作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履行属地管理职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部署周密,措施得力,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一年来,我镇打击传销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我镇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悬挂横幅、利用电台广播宣传,发放公开信,进行反传销宣传活动;二是对村、社区反传销监管网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我镇专门成立反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所、街道、镇和村民委员会的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公布给每个村民和商户,以便及时保持联系,实行群防群治群管制度。使群众能及时快速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传销活动,让各村及时掌握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动态,使执法单位能够迅速及时地出动。

四、责任到人,划分区域,层层落实“打传”工作方案。为了抓好打传及建立无传销工作,把打传销、建立无传销社区当做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以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打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在全镇建立起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所、村委会多级参与的纵横交错、内外结合、上下联防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网络体系。各村进一步完善了打击传销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把打击传销、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与基层的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

打击传销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对于我们斜桥镇来说是在不断摸索、学习、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中开展的。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上级文件精神、距市综治委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力争使我镇的打传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迈上新台阶,努力开创我镇打传建立无传销工作的新局面。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2篇

随着目前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严重,银行及早识别非法集资,及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将不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血泪钱。 识别非法集资可以从其特点搜索。在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量的客户向少数的几个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新开户的客户增加,但是开户后短时间内转账划走;开户转账时候咨询该类转账客户回答闪烁,汇款金额一般为整数,用途为“投资”等。面对此类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类型应该及早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大,由于其集资来源于社会群众的资金,集资用途没有实际性投资,根本就不可能有“厚利”,这部分集资可能用于放高利贷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安全。

防控非法集资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银行前台服务人员认真核实前来办理开户转账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电子银行及时搜索出交易可疑的账户信息,对此类账户交易及时排查,尽早扼杀苗头或者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踪迹,及时提交可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3篇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

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 1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 ;

(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4篇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5篇

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一)要认清主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络各种诱惑。坚信“天上

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

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寸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

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

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

的资金以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权债务清

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扌法财物的,子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

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只负责

防传销非法集资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2007-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政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以提供种苗、商品销售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支付回报等。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三、切实履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职责

本市成立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吉林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银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处置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市金融办负责本市有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会商、处置机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基本特征和处置工作政策界限,加强监测,提早发现,密切配合,周密调查,迅速认定,果断处置,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管理职责,将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查防并举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建立起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体系。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监控可疑资金流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四、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凡涉及以下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等。严禁以代管、代租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回报。

(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买卖。

(三)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五、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制止各种虚假宣传对公众的误导。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威慑违法分子,教育社会公众,形成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

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融资政策,倡导理性投资。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涉及公众上访的,有关部门要进行宣传解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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