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

2024-04-07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1篇

以下为各社保中心地址与电话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84038437我们公司所在社保中心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66206069

崇文区社保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670746

42、67074630

宣武区社保中心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83975643

朝阳区社保中心 朝外吉祥里115号 65523988

海淀区社保中心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82071188

丰台区社保中心 丰台桥南刘家村193号 63742239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 石景山杨庄东路128号 68879876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 新桥南大街13号 69836447

房山区社保中心 良乡西路5号 89367034

通州区社保中心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 81537046

平谷区社保中心 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 69964901

昌平区社保中心 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 69723166

怀柔区社保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总机89686060转2002

顺义区社保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 89446599

延庆县社保中心 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 69172590

密云县社保中心 密云新西路32号甲 69044210

大兴区社保中心 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69224507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2篇

官网: 2018年没有地址怎么在苏州注册公司?注册地址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况?

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严格要求企业必须要有实际的注册地址,这个规定曾让不少创业者都十分头疼的。因为能够注册公司的地址虽然有几种,但是有不少人是外地来的创业者,要想拥有注册地址的话就必须去租赁但这可是一大笔费用啊。那除了租赁,没有地址应该怎样在上海注册公司呢?

注册地址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况

首先是需要了解一下哪几种地址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具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写字楼,二是商业用房。这两种注册地址就如开篇所说是必须是去租赁的,在注册公司时提供房屋的租赁合同就能正常注册。

第三种是虚拟注册地址。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会捆绑公司在某地点经营。例如在宝山使用虚拟地址进行注册的公司,完全可以到上海其他任何地方经营办公是完全不受影响的。苏州春语小编推荐您注册公司时选择这种地址。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的流程

虚拟注册地址和实地注册地址,在注册公司时流程是没有区别的。大致上的流程就是公司核名→制作书面注册材料并提交→工商受理→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开户→核税购买发票。其中注册地址就是在制作材料提交这个流程中的,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工商局。

2018年没有地址怎么在苏州注册公司?注册地址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况?以上内容由苏州春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苏州春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经苏州市经纪人协会备案认可的专业工商登记注册及相关业务代理机构。

公司拥有一批资深的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代理人员。不但熟练掌握业务领域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良好的业务运做能力。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

公司注册网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3篇

北京小升初网上报名系统登录平台

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

北京东城区报名流程

1.打开网址:http://yjrx.bjedu.cn/

2.点击“立即开始办理”。

3.打开首页,点击“立刻开始办理”选择东城区。

4.进入东城区系统,可选择“初中入学服务系统”。

5.输入教育ID、密码、验证码,点击“立即登录”,首次登录,请绑定手机号,再次登录时用手机接收验证码登录。

6.进入系统,进行跨区或派位志愿填报等相应操作即可。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4篇

北京社保查询-社保机构一览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84038437 东城社保84038437,东城医保8403847

2、84039261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66206069

崇文区社保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670746

43、67074649

宣武区社保中心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83975643

朝阳区社保中心 朝阳区十里堡北区一号楼 8582009

1、85823090

海淀区社保中心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82071188

丰台区社保中心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丽泽雅园小区北面) 63258051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已更改为68872666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 新桥南大街13号 69836447

房山区社保中心 良乡西路5号 89367034

通州区社保中心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 81537046

平谷区社保中心 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 69964901

昌平区社保中心 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 69723166

怀柔区社保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总机89686060转2002

顺义区社保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 89446599

延庆县社保中心 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 69172590

密云县社保中心 密云新西路32号甲 69044210

大兴区社保中心 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69224507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5篇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

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 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北京市社保中心地址范文第6篇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特别说明:

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的单位其下限确定方式是按照上年社平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有的是按照40%的比例确定。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方式,是否还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能否在两者之间选择,最新的情况不太清楚。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2012年起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http:///csibiz/home/

可以查询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信息。

社保卡办卡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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