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论文题目范文

2024-03-11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1、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涉及的问题是基本的、全局性的税收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由于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其制定的目的也不相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和及时的取得税收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具有国际化特点;而税法的制定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国家特色。

2、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是企业核算的基本规范,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8条,分别是: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本文所述的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指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相关性、配比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会计准则允许在会计上作出一些必要的职业判断和主观估计。而税法则倾向于法的确定性和严肃性,不能带有主观因素和不确定性,不认同会计上的职业判断和估计。

(1)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资产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得预先对未来的损失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除一定额度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之外,不得提取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

(2)重要性原则。会计上可以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重要性不同的交易或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这与税法的严肃性、确定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比如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上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前期会计差错分为重大和非重大两类,并按不同的方法处理;税法上则对于涉及损益的前期会计差错全部并入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在某些收入及销项税额的确认上,税法认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而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上是严格遵守收付实现制的。

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因此,税法仍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价方式,强调企业资产不能背离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损益,影响与之相关的税收。税法上对于根据市场变化等会计准则确定的减值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纳入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而是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来缴纳所得税。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一方面要执行会计规范,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纳税,其财务核算成本增高和纳税调整事项增加。就税务部门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税收征管和稽查的过程中需要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

1、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基本相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与新会计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限制。固定资产的确认没有了量化的价值标准,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导致税务人员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因此,统一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将其与一次抵扣的低值易耗品区别开来,可以减少计算税款时的职业判断和争议。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也存在差异,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减值的确定以及后续资本化支出的计量。

2、收入类差异

(1)税法上作为收入处理,但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集资、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2)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属于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且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3、成本费用类差异

(1)税法上作为费用,但会计上不作为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会计上确认费用,但税法上仅允许部分扣除或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所得税法规定了扣除标准,实际发生数在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赞助支出等规定不得扣除。

4、资产减值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5、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1、加强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研究

新形势下,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扩大。我们亟需重视和加强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原则、模式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加以研究,以便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同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者和税法的制定者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合适的限度。

2、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

第一,通过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使会计和税法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得到事先、事中、事后的控制。第二,对会计和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纳税人通过必要的辅助手段,序时记录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

3、增加会计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得出的。税务人员在核查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数据时,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相应的原始凭证,费时又费力。另外,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比较少,一方面使得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发生困难,另一方面因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也无法全面知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可以增强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比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全面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4、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

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上,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使税务部门采集的纳税信息能够剔除会计与税法差异后,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

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彼此借鉴、取长避短,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保证会计准则独立性和企业所得税法的高度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运用所得税会计来寻求协调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政策、方法,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有用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2010(11).

[4] 王奎贞: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3).

[5] 周京梅: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1(2).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 本文主要从税法设计的法律基础,税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以及税法的解释角度对我过的税法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的税法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 税制改革 税法解释 税收立法

自我国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已经十来年了,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相应的税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中。而税法体系的完善工作在目前国家法制体系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仅因为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重要作用,更因为我国现阶段税法体系的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目前具有法律级次效应的税收法律仅有三部,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约30多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 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甚至占我国税收收入60%以上的增值税也只是作为暂行条例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涉税法律规章制度的法律级次是相当低的。而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税收相关法律的设计。本文仅就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税法设计的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收立法、行政过程中所吸纳。

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英国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 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具体到我国的涉税事项包括税收立法、行政等,也存在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如如何确定某项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同样,立法需要立法权,那么立法权属于哪个部门、需要哪些部门配合、由哪个部门最终审核批准、哪个部门执行、解释权在哪个部门。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立法、施法过程才能正常、有条不紊的进行。

而我国宪法既未对财税制度作专门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说法明显不能作为解决以上问题的依据。

因此,为了解决依法设计税法的问题,必须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之写入宪法,从根本源头上确定税收立法的原则。同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或者《税法通则》对税收立法执法的基本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要点应该包括:税收立法应该依法进行、征税要按照和法制定的法律依法征收、公平使用税收、征纳双方的监督等。

这些就是税收立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和准则。有了这些税收立法才有了依法立法及合法的依据。

二、税法起草准备工作

在我国包括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起草过程中,各部门法律起草经常是由部门内的个人来起草。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税收法规多是由专长于利法起草方面的律师进行起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有律师、民间机构、涉税团体、外籍顾问的参与组成税法起草小组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第三轮的税制改革,而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处于极端的关键时刻。因此,这个进程的税法改革更应该谨慎行事。在税收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更需要不同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工作小组的参与。如在财政部税务局统一领导下,分為不同的小组,包括宏观经济学家、税收政策专家、律师、行政管理人员、纳税人代表等。这些来自各个不同领域的技术援助顾问对工作的展开可谓至关重要。他们熟悉本国相关税法及其他规章和税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又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税收法律改革的经验教训。

这样设计出来的税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吻合现阶段我国各项宏观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同时让各方面人员不同程度的加入税法设计过程,使得税法出台后的贯彻实施也变得相对简单,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从而有效地避免忽视和误解新法。

以上讨论限于人员专家的配备方面,在税收法律设计中,理论研究等工作上也需要有一定的准备基础,以对准备起草的法案有清醒的认识。这应该包括:实际调查:社会现实是否需要新的税收法律;现行法律需要怎样的改革和变化,通过调查才会对此认识清楚。这种调查不仅让税收法律制定者了解以前制定的税法的效果,从中总结得失;同时让纳税人有了发言权,与税法制定者进行交流表达愿望;比较研究:研究其他国家的税收法律设计及其实施效果可以获得很多的相关经验知识,为本国税法改革提出不同的思路和方向,避开一些潜在的可能考虑不周的问题。同时在涉及国际税收关系方面,还能帮助反映出外国的制度与本国税法对跨国企业和跨国贸易产生的影响。

三、税法的解释

作为法律级次的税收法律,只是一般的法律描述,无法适用于现实中所有的情形,所以税法公布实施后的解释(有时甚至是修改)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法律内容仅仅十四条、1500余字。这显然对于繁杂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是不够的,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对该法的解释修改经时20余年涉及几十万字。

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现状是行政解释在税法解释中处于完全垄断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法规、规章、制度由行政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同时,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对其制定的大量的条例、规章拥有解释权;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对税收解释有迫切需要时,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授权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对其进行解释;或者以“通知”、“决定”、“命令”、“批复”命名的行政解释的强制效力遍及纳税人。

实际上,税法解释是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做出的解释,具体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做出的税法解释;司法解释由法院和检察院在适用税法过程中做出;而由上级行政机关就税法的适用执行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导中有关税法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这在我国主要就是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所作的解释,以及海关总署依法在其职权内对有关关税的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实际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解释在税法解释中处于垄断地位外,其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那么是不是表示这两项在税法解释中不重要呢?

恰恰相反,立法解释在税法解释制度中一般处于主导性地位,它在三种解释中的关系中,能严格限制行政解释的范围,加强司法解释的监督功能。首先,立法机关作为税法的制定者,其做出的解释将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体现立法本意。这种解释将为以后税法的实施确定一个标准,也为税法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如立法主体在我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不会像行政解释主体一样有为了达到行政效率而滥用解释权力的倾向,也不会像司法解释主体一样有为了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它所做出的解释将只针对税法立法本身,如实反映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在国外的税法解释体系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对维护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进行法律解释,达到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的目的;其区别于行政解释,无需着眼于行政效率,而仅注重纳税人个体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实现。故司法解释在国外常常扮演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角色。

反而世界各国的税法解释制度,一般很少由行政机关对税法进行解释,各国均将行政解释视为三个税法解释环节中最不值得信任的一环,将其严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这是因为税收机关身兼“国库主义”和“纳税指标”的重担,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倾向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容易导致寻租和创租行为。

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税法设计中,也要充分考虑解决有关解释权的问题。一方面,确立立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主导作用。在提高我国税法法律级次的同时,确定由税法设计单位在税法设计中配套对税法实施解释;减少行政解释,规范行政机关在税收中的征管作用而非解释或者指定职能;恢复司法解释的功能,司法机关应将税法解释融入到对具体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即纳税人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不正当性进行修正,以维护自身权利。

鉴于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繁多,以上提出的将在税法修改设计中得到一步步的体现。当然,针对新实施或者设计的税法,则需要从严要求,这将使得新的税法占据一个较高的起点。

参考文献:

[1]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税法的起草与设计》.中国税务出版社

[2]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6

[4]龚剑:《从税收法定主义谈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

[5]涂龙力涂京联:《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税务研究》,2006.3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背景,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新税法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①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②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③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④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⑤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①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②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2.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税法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

(2)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

(3)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途径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途径。

1.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纳税人中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4.利用其他税收筹划策略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另外,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要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还应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企业对税务人员岗位要求的逐步提高及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变化,税务教师应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调整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教学方式,以培养懂理论、会实践,能满足企业需求的税务人员。

[关键词]税法课程  职业导向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系榆林学院教改项目《基于税务仿真实训平台的税法课程改革》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G1821)。

本文从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出发,在研究税法课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对税务人员的要求,对现有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重新审视,探讨适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的税法课程教学方法,为今后税法课程教学的顺利开展作铺垫,也为培养企业所需的专业人才打基础。

税法课程的特点

1.理论支持实践

税法课程是围绕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而开设的一门课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概述、实体法、程序法、国际税法。实体法是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包含16个实体法,其学习思路是按照各个实体法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的顺序等逐一展开的,其中,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最为复杂,也是教学的难点、重点,会占用大量课时。学生只有在掌握了实体税种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开展纳税申报实践教学,因此,税法理论知识是支撑税法实践学习的重要内容。

2.课程内容更新较快

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法课程的核心内容,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给教学带来了很大“困难”。教师要不断学习新法条、新规定,吃透政策内容,以便随之更新课程内容。

3.法律内容繁杂

实体法、程序法、国际税法的内容繁杂,法律条文众多,内容晦涩难懂。以增值税为例,“营改增”后企业如何计税、申报等都成为学习内容,另外,还有很多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南,而这些均需要大量的课时,否则,学生难以完成学习任务。

4.各税种之间联系紧密

单看各个实体税种之间似乎并无联系,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个业务会涉及多个税种。但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是按照不同实体税种单个讲解的,对各实体税之间的联系讲解较少,以致学生实践中不能很快适应工作需要。

5.实践性、应用性强

学习法律条文的目的除了是要掌握各税种的基本规定外,还要学会如何计税、税务会计核算、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等,因此,税法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都很强。

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1.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以榆林学院为例,税法课程作为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共36个课时,占用课时量较大的税种是增值税(8个课时)、消费税(6个课时)、企业所得税(7个课时)、个人所得税(7个课时),共28个课时,其他税种约需8个课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较少,致使学生难以及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用能力较差。

2.教材内容滞后,时效性差

法律条文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且税法教材编写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应随着法律条文的变化而更新。但当前的税法教学中却存在法律条文更新快而教材内容滞后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税法教材从编写到出版都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条文更新太快,导致教材赶不上政策的变化。

3.讲授方法单一,缺乏现代化教学方法

虽然微课、慕课、翻转课堂、雨课堂等教学手段都已被广泛运用于教学中,但税法课程的教学仍以传统教学模式为主,案例教学为辅,且在案例的讲授中也未使用“一案到底”的讲授方法,多是以习题为主,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也未曾考虑如何对学习进度和水平不一的学生开展针对性教学。

4.教师的实践能力较差

税法课程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学生要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会如何计税、作涉税会计处理、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这也是对授课教师的基本要求。但目前税法课程授课教师的理论水平较好,而实践能力普遍较差,有许多年轻教师毕业后就到学校任教,未受过专门的实践培训,也没有实践工作经验,所以难以给予学生很好的实践指导。

5.课程考核设计与教学目标相违背

目前,大多数学校的税法课程考核都是以考试为主,考试内容涉及税法的基本规定和计算,缺乏实践学习的考核,这使得“重实践、增加实践课时量”的提倡流于形式。教师在设计课程考核内容时,应重视税法实践的考核,让学生提高对实践学习的认知,从而培养以实践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

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税法课程教学改革

笔者调查传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对知识和工作的影响后,发现:已毕业的会计专业学生普遍认为传统税法教学方法更侧重于对知识的讲授,对工作综合能力的培养效果较差;在校生普遍认为传统税法教学方法更侧重于专业能力的讲解,对综合能力的培养较弱。具体调查结果见表1、表2。

通过调查发现,传统税法教学方法基本以知识讲授为主,更侧重于专业能力的培养,缺乏对综合能力提升的考量,加之税法课程教学中一些现有问题的存在,使得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税法的时效性较强,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该是边学、边教、边改,力争让税法课程教学更“接地气”,实践性更强。

1.税法教材内容改革

教师应及时关注税务总局网站,了解最新税收法规变化,或通过订阅前沿税务类杂志了解最新税务信息,并以此为基础修订自编税法教材:一是与时俱进,把税收法律法规的最新變化更新到自编教材中;二是充实课后习题库,使学生学有可练,进一步巩固知识;三是把“一例到底”应用到教材中,让学生通过案例学习,把自己置身于某一企业当中,学习可能涉及的税种,以及各种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等,使税法课程学习的系统性、实践性更强。

2.税法课程设置改革

多数本科院校会在大二上学期安排税法课程,紧接着大三上学期安排税务会计课程。但对于学生而言,由于税法与税务会计的学习间隔时间较长,使得教师在讲授税务会计时不得不重复税法的有关内容,这就造成了教学时间的浪费,也不利于学生将税法与税务会计进行衔接,因此,应把税法与税务会计合并为一门课程分两学期讲授,每一学期36个课时,共72个课时。这样,不仅会使税法与税务会计的衔接更为紧密,增强学生学习的连贯性,且避免了税法理论知识的重复讲解,可以为实践教学节约出时间,为企业培养更多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税务人才。具体安排如下。

3.税法教学内容改革

税法课程改革要以教学内容改革为出发点,以企业所需税务人才的具体需求为导向,重新确定教学内容。教师围绕各税种的构成要素开展教学,教学具体内容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不仅要重视理论教学,还应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投入量和具体实践性教学的案例引入,如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并巩固相关税法知识。

4.税法教学方法改革

在税法课程重新规划的基础上,应增加实践学习的课时量,充分体现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学改革要求,改变以往“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

实践课程改革方向:由以前“纸上谈兵”的纳税申报转变为企业业务实训案例,进行“一比一”的仿真模拟实训。学校可从地方特色、企业特点出发,选择适合开展实训的企业,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设计实训案例。在开始实训之前,教师先通过互联网+企业情景的方式,了解实训企业的基本情况,以便为后期的实训练习作准备,再利用翻转课堂、慕课等在线课程让学生对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巩固、预习,为实践学习打好基础。

5.引入模拟仿真报税系统

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榆林学院引入了广州福斯特开发的模拟报税实训系统。这套实训系统可进行企业各税种纳税申报的仿真教学,是根据广州市税收申报流程一对一而开发设计的。该系统不仅可以练习税种申报,还对税局端的基本业务有所涉及,学生通过该系统可以先练习单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然后再进行企业纳税申报的综合练习。学生进行综合练习时可根据案例给出的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如开票员、税务会计、财务主管等,在整个实训过程中体验不同的岗位职责。学生应对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所需知识都充分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大幅提升团队协作能力和实训工作效率。综合实训结束后,学生先进行自我点评,以便发现实训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然后教师对实训中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6.转变税法课程考核方式

根据税法基本理论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的要求,传统的卷面考核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教学环境的要求,应将传统考核方式转变为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不再以卷面论高低,而是将总成绩分为平时成绩(60%)和期末成绩(40%),其中平时成绩由过程考核(60%)和成果考核(40%)两部分构成,这样转变了以往卷面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的考核方式,调动了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本次教改以提升实践能力培养为目标,从税法教材内容改革、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出发,重新规划了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提出了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以培养更多懂理论、会实践且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许俊洪:《“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2]赵文捷:《浅析税务会计教学改革》,《财会研究》2016年第6期,第47-50页。

[3]李晓红:《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会计之友》2014年第30期,第122-123页。

[4]曾惠芬:《独立学院会计类专业税务实践教学改革思考》,《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年第30卷第9期,第246-248页。

[5]闫建军:《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究》,《教育与职业》2014年第24期,第148-150頁。

作者单位:杨洋  榆林学院管理学院  陕西榆林

齐斌华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武汉

税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注重税收筹划是高端制造企业提高经营效能、落实降本增效、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与有效探索。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高端制造企业加强自身的税务筹划,有利于强化企业会计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进而提升经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这是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价值内涵。鉴于此,本文从外部与内部两个层面提出了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具体包括:以政府优化税收政策为基础,营造透明的税收筹划制度环境;以高端制造企业增强税务筹划意识为支撑,提高税务筹划能力;以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税务信息流通性为保障,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效率;最终推动我国高端制造企业做大做强。

关键词: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制度环境

一、前言

高端制造企业是我国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提高國际市场影响力、提振国产品牌自信心的重要力量支撑。在经营成本上升、市场需求收敛、宏观经济转型加速的多重背景下,高端制造行业的竞争日趋加剧,如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这是高端制造企业管理层非常关心的核心命题。事实上,高端制造业是与低端制造业相对应的说法,是工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业。低端制造业是工业化初期的产物,而高端制造业则是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的产物。高端制造业的显著特征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排放,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目前,我国的高端制造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并不占优,这既不利于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高质量转型,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成为当前管理层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加强高端制造企业纳税筹划成为可选的路径之一。

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企业存在多种纳税选择时,通过纳税筹划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纳税税额比例,减轻税收负担,延迟纳税时间,从而最大程度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毫不犹豫的说,注重税收筹划是高端制造企业提高经营效能、落实降本增效、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与有效探索。但目前,高端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仍处于较低水平,存在的原因既有政策层面的不健全,也有企业自身税务筹划意识及能力的欠缺。鉴于此,本文以分析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价值为切入点,重点探究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以期促进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价值

合理纳税是每家企业、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也不例外。但合理合法、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增长利润、节约成本绿色生产,达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而高端制造业生产过程复杂、生产技术精密、生产投资成本高昂等特性,一个好的税收筹划政策对其企业公司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1.强化企业会计管理,提升经营效能

高端制造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会计管理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金、成本以及利润。而高端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针对这三大要素。不仅要实现企业资金的高效运用,还要在控制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通过一系列对企业资金、成本以及利润的筹措与规划,高端制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随着三大要素的精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会计管理水平与税收筹划的水平也是相挂钩的。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会计相关的知识内容,对于税收、税法相关的知识也需要熟知,懂得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要求以及一些优惠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进行税收方面的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和税务两个方面,在高端制造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财务和税务是需要相互考虑和配合的,会计管理部门通过纳税的调整、申报等工作,也有利于提高自身的会计管理水平。

2.规范企业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高端制造业主要包含航天航空、卫星制造与应用业、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智能装备制造业这五个产业。这些行业需要掌握尖端的核心技术,投资成本也十分高昂,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比例减少税额,在行业井然有序的发展环境下,配合国家、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能够规范行业秩序,合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纳税,合理投资经营,这也是市场经济能够持续有效、安全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才能使各企业公司得到可持续发展。

3.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振发展信心

税收政策对于高端制造企业有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如利用废水、废渣等进行制造和生产的企业,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可以直接抵扣纳税所得额等。对这些税收政策的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准确把握税率和税基之间的关系与差别,合理利用税法,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减轻运营成本的效果。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就有更多的可利用的资金和资源,在投资筹资上更为灵活,促进了企业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实现企业价值。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高端制造企业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金,更好地实现企业的价值,提振企业的发展信心,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三、高端制造企业优化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高端制造企业优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复杂、动态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政策支撑和企业自身的能力强化。因此,本文从外部与内部两个层面提出了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本文认为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要以政府优化税收政策为基础,营造透明的税收筹划制度环境;要以高端制造企业增强税务筹划意识为支撑,提高税务筹划能力;以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税务信息流通性为保障,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效率;最终促进高端制造企业实现高效、稳健、可持续发展。

1.优化税收政策,营造透明的制度环境

为了跟上国际发展的潮流,为日后我国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奠定国际基础,从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水平和贸易体系出发,政府一方面适当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立更好环境的自贸区提供法治保障,搭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环境整合各项优惠政策予以公开。要正确理性地梳理现有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制度化、法制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避免税收政策执行的随意性。我国财政部就《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设定的发展目标,2012年-2022年期间是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发展战略时机重要期,明确该时期的主要发展方向定为航天、航空、高速铁路、海洋工程、智能装备这五个领域。在发展过程中针对特殊的行业应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用以鼓励其他企业的投资。另外税收政策要合理化,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梳理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从事所有生产交易活动,对不按照法规要求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律停止执行,针对政策实行力度适当进行处罚,对没有法律障碍的活动在规定时间内需向财政部上报审核。要严格遵守“四个严”制度,建设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1) 支持相关人才培养,激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财政政策上,国家要加大力度、政策对高端制造行业先进设备和高端人才的引进,制定相关政策,对该行业无论是在产品开发、宣传及推广、产品制造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国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予以相应的表彰与奖励,继续努力推动该行业的创新发展。

税收政策上,政府适当的扶持相关企业,积极引进相关专业高水平层次、高级专业技能、紧缺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对在国际上获得相关专业认可、具有高水平培训资质、高级技能的专业人才,在其所获得的工资基础上按照所获得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或提高高端制造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标准,降低个税税务起征点,对获得过国内外专利,受到过国内外政府、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等,征收税额实施动态管理,免予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额的征收,工资薪金的使用其扣除额标准与CPI指数相关;给相关科研人员发放补贴,提高科研经费,用以激发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推动该行业人才需求的积极高效性发展、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社会对该行业可持续发展人才的需要。

(2) 采取多样化税收优惠方式,完善区域性差异

与高端制造业投资的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常之多,更新速度也非常之快,但是没有具体完整地形成一个完善有效的体系,各个政策之间也缺乏关联性。每个省市之间的基础设施、财政资金、可投入力度、相关优势产业等都不一样,因此普适性的政策显然不适用于所有地区,所以要与时俱进制定多种相关政策,惠及偏远地区,把各个省市之间的相关优势产业整合起来,以“一带一路”的方式完善地区之间的差异,制定相关地区自贸区,积极争取相关中央政策,引导激励区域内行业发展。

2.增强税务筹划意识,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高端制造企业应当从内部税收筹划意识形态开始着手,领导管理层要首先提高税收筹划的意识和税务的风险意识,要自觉地去学习和理解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学习税务筹划的关键节点和重点风险所在。在领导管理层的税务意识成熟后,要带领企业员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对税务的关注度、敏感度和筹划意识,要使得员工也能理解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税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学习和解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制度。

除此之外,高端制造企业还应当优化管理机制和产业结构。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在会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双方协作的情况下,广罗优秀税务人才,在专业人才的带领下,实时跟进相关优惠政策并结合地方政府制度,针对企业的发展情况,从广泛的政策规定中提取与本企业相关的,可以为企业所用的优惠政策,充分、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注意明确主体责任,将具体的筹划责任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以求规范税收筹划行为,减少人为税务风险,严格纳税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3.加强税务信息的流通性,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效率

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流通及时、便捷,有利于提高高端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效率。加强高端制造企业的税务信息的流通性,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从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着手。高端制造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税务部门同会计部门以及企业其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保持信息的流通。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平台,税务、会计以及公司其他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可以实现实时的共享和交流。税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更加高效,其他部门也能更好地配合稅务部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一方面,及时的信息回复,材料获取,能够保证材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为材料收集不及时导致的原始票据保管不当、补票以及普票专票开具混乱等问题,规范流程和材料的真实性,规避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务工作人员也可以及时地利用共享的信息平台来完成后续的税务信息的追踪和监管工作,进行进一步的税务分析。

其次,从企业同税务部门之间的外部联系来看,高端制造企业需要维持同政府之间合理正当而又紧密的税企关系。同政府税务部门之间就政府的税收政策问题保持沟通交流,规避因为信息交流不及时所导致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分享的情况。及时更新税收政策和针对高端制造企业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企业专业的税务人员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税收成本。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也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经过几十年工业技术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制度的沉淀,我国的制造业在国际地位上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国内外环境正在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制造业的发展正遭受重重困难,且一直都饱受“大而不强”的困扰。而高端制造业是决定中国制造业在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从无到有、装备设施从残缺到齐全、技术水平从粗糙到精良,企业的规模发展也不断扩大,已然成为了支柱型产业,但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也面临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重点规划我国高端制造企业的发展、挖掘其发展的潜力、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水平等是当前发展该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胡绍雨.关于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思考——以联想并购IBM为例[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01):34-41.

[2]钟胥易,刘运国.基于税务治理的企业价值研究——COSO框架下大型企业集团税务治理实践[J].财会通讯,2014(19):20-23.

[3]梁静.勘察设计企业税收筹划探析——以中国交建某公司为例[J].质量与市场,2021(16):16-18.

[4]黄莉,于文浩.研发会计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医药制造业的实证研究[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0(04):36-42+57.

[5]王妙娟.新时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技巧[J].纳税,2021,15(23):29-30.

[6]吴椰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以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21(23):86-88.

[7]徐志均.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分析——以SD酒业公司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1,24(15):18-19.

[8]智楠.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纳税,2021, 15(21):46-47.

[9]刘海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探讨[J].纳税,2021,15(20):41-42.

[10]张小燕.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13):192-193.

[11]刘纪国.生物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现状及优化措施[J].中国市场,2021(21):45-46.

[12]尹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控制方法[J].中国中小企业,2021(07):190-191.

作者简介:陈雅芯(1997- ),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企业经济

上一篇:税收论文题目范文下一篇:幼儿论文题目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