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2012答记者问范文

2023-09-25

温家宝2012答记者问范文第1篇

2004年07月26日 09:1

1南轲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就发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最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充分行使银行信贷自主权。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提高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创造并维护良好信贷文化的前提之一。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从适用对象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以外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

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

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

问: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规定相比,《指引》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况发生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风险识别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作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

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全面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

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问:《指引》中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请对此做一解释。

答: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

《指引》中,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一致,即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指引》

中的尽职调查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

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一般来讲,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和业务拓展,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考虑中,更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很难彻底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银行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

鉴于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银监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但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问:《指引》对授信问责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免责条款并报银监会备案。

问:《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有什么要求?

答:《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一是保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

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引》要求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三是要建立高素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专业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

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温家宝2012答记者问范文第2篇

院系:工学院机械系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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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理两会答记者问观后感

上周五在课上老师让我们看了今年3月14号温总理在两会后答记者问的视频,我认真的并激动的听了总理的回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就中美经贸关系、经济发展质量、民间借贷、地方债务、收入分配差距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这是温总理最后一次答记者问,我对此感触颇深,深深的感受到我们温总理的人格魅力和知识的渊博,他引经据典由浅到深循序渐进的给我们介绍了当前我们国家在国际的影响,和我们国内的情况,以及我们国家的未来的良好形势等。

每年全国两会结束后的总理与记者见面会,都给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家感受最深的就是总理的真诚态度和风格鲜明。在今年的记者见面会上,温总理的开场白再次表达出政府与人民风雨同舟、鱼水情深的关系,更表达了“永远和人民在一起”的胸怀和志向。雁过留声,人过留名。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当官是一时的,做人是一辈子的。即便是在短暂的为官理政的时间里,也必须坚持为人民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入则恳恳以尽忠,出则谦谦以自悔。”唯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永远和人民在一起”,正是总理执政历程的真实写照。

温总理“永远和人民在一起”的动情话语,深深表达了他作为人民爱戴的共和国总理那种深深的“人民情结”,那就是人民总理爱人民。

从温总理第一次记者会上“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到第九次记者会上表示“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再到今年表示,在最后一年任期里“我将善始而敬终”,“我将像一匹负轭的老马,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松套”。都充分显示出温总理内心深处那种深深的人民情结。

当温家宝总理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张泉灵就如何看待对政府“拍砖”的批评声音提问时,温总理说道:“在网上听到有„拍砖‟的声音,我并不感到奇怪,我以为这是正常的事情。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的意见。”

当有记者提出,今年的经济增速调低为7.5%,这是暂时性的减速,还是会变成常态性?中国经济是否已经告别了高增长的阶段?温总理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多年来8%以上的中国经济增速调低到

7.5%,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真正使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真正实现高质量的增长,真正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真正使中国经济的发展摆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污染环境,走上一条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生态环境的正确道路上来,真正使中国经济的发展能最终惠及百姓的民生。”

近年来中国经济在强劲增长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日益突出的问题,而扭转收入分配差距,这无疑也是改善民生的另一种途径。 对此,温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要着重从四

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使城乡居民的收入能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第二,调节收入分配。要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收入,要增加中等收入的比重。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四,保护合法收入和取缔非法收入。

“总理记者会”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温总理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的都给予了真挚解答。温家宝在回答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时说:“我担任总理已经9年了,这些年过得不易,也不平凡。但我总觉得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完,许多事情没有办好,有不少遗憾。”听到总理这样敢于剖析自己,令人无不动容。一名大国总理在面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时,还进行如此反省,不敢说自己工作做得多好。那是一种虚怀若谷的胸怀,一种对于人民利益追求的信心。而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在听到总理这句感人肺腑的话时,难道不亦心有戚戚吗?

温总理表示“将在最后一年守职而不废,处义而不回,永远和人民在一起。”这体现了体现出总理为党为国的操劳之心,彰显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值得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就是要仔细体味总理讲话,从而不断地提升党性修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让人民过得更好、更有尊严而努力奋斗!

学习会上,与会人员认真倾听了温总理用近3个小时时间回答境内外14家媒体所提出的问题。作为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意

温家宝2012答记者问范文第3篇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

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 1

序公开,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公示,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记者: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开庭审理?具体案件范围有哪些?

负责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记者: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一律公示?应如何公示?

负责人:《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5)公示期限;(6)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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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记者:《规定》在加强程序监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主要有两点: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机关减刑、假释“不当提而提”和“当提不提”均有着重要的监督和纠正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可以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而有力的帮助。

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减刑、假释裁定存在错误后的纠错程序,无疑是个缺憾,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设置人民法院的自身纠错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

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

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那么,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负责人:《规定》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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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可见,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其即使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仍然不得假释。

记者: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负责人:关于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应如何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将其实际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关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确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且不属于前述不得假释情形的,可以假释。

记者:《刑法修正案

(八)》将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那么,关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哪些调整?

负责人: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上述修改,《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了二年,即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将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修改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后的条文规定为: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有关“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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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是否进行了修改?

负责人: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如此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规定》删去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记者:《规定》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有哪些规定体现了从宽精神?

负责人: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二是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三是规定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减刑条件,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是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标准,推动

假释与社区矫正的顺利对接

记者:应如何理解和判断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减刑条件?

负责人:我国刑法关于减刑、假释一般条件的规定较为原则,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掌握减刑、假释标准,《规定》对刑法规定的一般减刑、假释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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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定》要求,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记者:应如何理解和判断刑法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一般假释条件?

负责人:我国刑法此前关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一定程度上导致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在《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增强了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然较为原则,且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为便于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故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规定》明确规定: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该一般假释条件的进一步细化,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假释制度的进一步适用。

记者:在《刑法修正案

(八)》确立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后,《规定》在推动假释与社区矫正顺利对接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负责人: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作为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定》明确要求,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是明确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必须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从而确保假释罪犯的顺利交接,防止脱管、漏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着力解决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

记者: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假释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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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规定》建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当前,财产刑执行难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对于确有财产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不仅难以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不利于缓和与消除社会矛盾。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与其减刑、假释关联起来,对于解决财产刑空判现象,推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和积极的作用。因此,《规定》明确要求,对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当然,对于确实没有执行和履行能力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不应从严掌握。同时,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也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记者: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应如何处理?

负责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问题成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各地在具体操作上也不完全统一。考虑到,案件再审与原减刑、假释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法律条文难以涵括各种情形,若作具体列举,反而将可能不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规定》在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司法成本,将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二是再审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记者:实践中还有哪些突出问题?《规定》是如何解决的?

负责人:《规定》主要根据执行机关的意见,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即应减为无期徒刑,这导致有些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虽未构成犯罪,但抗拒改造,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二是严格在执行期间又犯罪罪犯的减刑条件。在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尤其是原判罪行较重或者新罪罪行较重的罪犯,体现出很大的人身危险性,是监管和改造的重点。《规定》明确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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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温家宝2012答记者问范文第4篇

语篇是衔接的、连贯的, 语篇的衔接和连贯受语篇内部和外部的多种因素所制约。词汇衔接对语篇的texture有重要的贡献, 根据哈桑 (1984) 和候易 (1991) 语篇中百分之四十到五十的衔接纽带是词汇的。词汇衔接是语篇内部两个或多个成分之间所存在的语义联系, 这些词汇常以重复、搭配和共现等形式出现, 构成一个衔接、连贯的语义整体。词汇衔接分为两大类:复现和搭配。其中复现又包括重复、同义词或近义词、上义词和泛指词四种。词汇复现是语篇构建的一种重要机制, 影响并制约着语篇的内部组织结构、语篇的连贯。词汇复现在英汉新闻语篇建构中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 研究词汇复现在英汉语篇中的不同体现, 对于提高英汉语际转换效率和质量、提高学生的英汉新闻语篇的口译能力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 词汇复现的形式与功能

词汇复现的最简单的形式是词汇的重复, 即同一词汇的简单重复或者词汇的曲折、派生形式构成了语篇中词汇间的衔接纽带关系。侯易 (1991) 指出, 当语篇中再次出现某一词项且意义变化不大时, 后一词项就是简单词汇的重复。较为复杂的词汇复现的形式体现在语篇内词汇间的相互语义关系上, 这些语义关系可以是同义词、反义词、上下义词。例如:

(1) Tone languages use for linguistic contrasts speech parameters which also function heavily in non-linguistic use.[...]The problem is to disentangle the linguistic parameters of pitch from the co-occurring non-linguistic features.

在本例中, 斜体词“speech”和“pitch”构成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粗体“non-linguistic”和“linguistic”则构成反义关系, 两者同时在语篇内形成同词重复关系。

根据Elke Teich和Peter Fankhauser (2004) 的研究, 在词汇复现的各种形式中, 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重复, 重复与同义词共现的频率超过了语篇内词汇衔接总数的50%。此外, 他们还发现不同语域的语篇, 词汇衔接链的长度和词汇衔接类型的分布与语篇的语域有着一定的关系。语篇内的主要词汇衔接链可以表明语篇的主题, 词汇衔接类型的分布有助于区分不同语域的语篇。与文学语篇类型相比, 新闻类、学术类、宗教类语篇中重复和上下义关系词汇的出现频率较高。例如:

(2) 国际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但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也不少。虽然各国之间在这个问题、那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分歧、矛盾, 但各国的相互联系更加密切, 相互依存度更高了。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谋安全, 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

在本例中, “稳定”与“不稳定”构成一组反义词, “更加”和“更”形成一组同义词, “不确定”和“不稳定”又构成一组近义词, 而“问题”、“各国”、“相互”和“发展”则构成四组同词重复。又如:

(3) 我们知道, 近一段时期以来, 中国购买了一些欧洲国家的国债。同时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两种声音, 一种认为这帮助欧洲国家应对了主权债务危机, 还有一种声音对此表示出了顾虑, 甚至担忧。您认为中方此举的战略考虑是什么?中国政府今年将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进一步深化中欧关系发展?

在本例中, “中国”与“欧洲国家”构成一组共下义词, 与“国际社会”形成上下义词关系, “中国”和“中国政府”又构成一组上下义词, 而“欧洲国家”为同词重复衔接关系。这些词汇衔接关系凸显了语篇主题, 深刻地揭示了语篇次主题间的关系, 增强了语篇的连贯性。

词汇复现作为词汇衔接的一种模式, 有助于语篇的连贯, 尽管衔接不是语篇连贯的充分必要条件, 但大部分语篇都包含有衔接的不同手段。衔接从某些方面展示了语篇的连贯性, 语篇内词汇间的各种衔接纽带关系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语篇的连贯性。词汇复现的各种形式构成了语篇内各词汇项间的多种语义纽带关系, 这些语义纽带关系又形成了一条条的语义衔接链和纷繁复杂的语义衔接网络, 而语篇是由这些语义纽带相互联系、相互交织所形成的语篇整体在与情景语境的交互作用中, 形成的具有完整意义的语义连贯的整体。

3 词汇复现与英汉语篇口译

英汉语篇中都存在着词汇复现的各种形式, 尽管不同语类的语篇倾向于使用不同类型的词汇复现手段, 为了提高英汉语篇语际转换的质量、实现从源语到译语的语篇连贯和对等转换, 译员需要首先了解英汉不同语类语篇中词汇衔接的分布规律, 分析研究源语语篇中的词汇衔接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语篇内部的衔接、连贯机制, 根据译语的表达习惯对源语语篇所使用的词汇复现手段进行保留、取舍、转换或变通使用, 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从源语到译语的语义等值和语篇连贯。例如:

(4A) 国际金融危机后, 世界经济在曲折中艰难复苏, 世界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趋势不断深入, 世界经济治理机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 新兴经济体在迅速崛起, 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向着渐趋均衡的方向发展。

(4B) Aft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 economy struggled to recover, our world continued to undergo major changes, major adjustments and major developments.Steady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reform of the world economic governance structure.There was a rapid rise of emerging economies and there was greater balance of international power.

在本例中, 对照源语语篇和译语语篇, 我们发现源语语篇“国际”、“世界”、“经济”、“大”和“发展”是同词重复, 分别重复了二、三次、二次、三次和二次, 在译语语篇中保留了同词重现。而另外一个词“不断”尽管在源语语篇中, 也表现为同词重复 (二次) , 在译语语篇中, 根据英语的语境和表达习惯, 译员分别选用动词“continue”和形容词“steady”再现源语语篇的意义, 源语语篇的词汇衔接链少了一条, 但语义并为改变, 较好地实现了语义等值。

(5A) 去年对中国外交来讲是挑战之年、进取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 我们办好了喜事, 办妥了难事, 办成了大事。峰会外交成果丰硕, 我们和各国友好关系不断向前推进, 外交工作不断开拓新局面。

(5B) The year 2010 was one of both challenges and achievements for China's diplomacy.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State Council, we successfully hosted joyful events, properly managed thorny issues and accomplished major tasks.We achieved abundant results in summit diplomacy, advanced our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cross the board and opened up new dimensions in China's diplomatic work.

在本例中, 源语语篇中“外交”为同词重复, 共出现三次, 在译语语篇中, 依然保留了同词重复这一衔接纽带, 而同为同词重复的“年”, 则根据英语语境变通地表现出来。源语语篇中由同义词“办好”、“办妥”和“办成”构成了词汇衔接和同词重复的“事”, 根据语境和英语的搭配习惯进行了对等转换, 而源语语篇中同词重复的“不断”在译语语篇中通过其它词将其意义隐现出来, 译语语篇自然流畅, 符合译语习惯、连贯自如。

反义词, 作为词汇复现的一种形式, 体现了语篇中诸词项间的相反、相对或互补的关系, 表达了语篇中语义级差的层次性。这些反义词在语篇中, 同样形成了语义衔接链, 诸词项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语篇的主题和意义在对照中得到了深化。例如:

(6A) 我们主张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来开展竞争, 反对把经贸问题政治化, 反对双重标准, 也反对歧视性的待遇。

(6B) We believe that competi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on equal and fair terms.We oppose politicizing trade issues and we reject double standards and discrimination.

在本例中, 源语语篇中的“主张”和“反对”构成一组反义词, 而且“反对”作为同词重复共出现了三次, 在译语语篇中, 译员将反义词保留, 而语篇中的同词复现“反对”则选用了同义词, 而且根据译语的搭配习惯, 少用了一个同义词。词汇衔接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译语言简意赅, 但语篇语义得以完整地保留。

4 结语

词汇复现作为语篇建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语篇内各词项间的逻辑语义联系, 这些语义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 形成了动态的语义衔接链, 使语篇形成一个有序连贯的整体。词汇复现的各种形式在英汉新闻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词汇复现在英汉英文语类语篇中使用和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译员可以采用保留、取舍、转换或变通等手段来实现从源语到译语语篇的对等转换, 提高译语语篇的可接受性和质量。总之, 了解英汉语篇中词汇复现的各种形式和功能对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英汉新闻语篇等效翻译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摘要:词汇复现是词汇衔接的一种模式, 它通过语篇内各词汇项间的逻辑语义关系, 把语篇构建成一个衔接连贯的语义整体。新闻语篇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类, 词汇复现在英汉语篇中的有不同的体现。本文以“2011杨洁篪外长就中国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答记者问”为例就新闻语篇的词汇衔接进行了个案分析, 探讨了词汇衔接的形式和功能以及如何实现词汇复现在英汉新闻语篇口译的对等转换。

关键词:词汇复现,衔接,口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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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运兴.语篇翻译引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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