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
(一)检查时间:2010年2月—3月。
(二)检查内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是否经审查批复后开工建设;
3.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验收批复后正式投产; 4.承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5.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6.各地打击违规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局抽查:六安市、巢湖市。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全面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改;
3.马钢罗河铁矿及付冲沟尾矿库、马钢霍邱张庄铁矿、安徽金日盛矿业公司周油坊铁矿、安徽金德盛矿业公司重新集铁矿等5个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进行全面自查,项目所在市重点督查。
4.各市局于3月10日前将专项督查情况材料书面报省局。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0年4月—7月。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 采空区治理及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5. 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6. 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7. 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及主扇风机检测检验情况; 8. 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 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 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各地复产验收情况“回头看”。
(三)检查单位:
马钢公司姑山矿业公司和睦山铁矿、马钢公司桃冲铁矿、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铜陵有色天马山铜金矿、铜化集团新桥硫铁矿、庐江龙桥铁矿、霍邱诺普矿业公司、霍邱大昌矿业公司。
(四)有关要求:
1.各地下矿山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2.各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百分之百检查。市局组织对县区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为及时全面了解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监管局每月20日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通过此次大检查,全面摸清本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5.各地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将组织开展二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从业单位。
二、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重点
(一)4月底至5月底
1.检查重点: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从业单位证照是否齐全;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是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监控、整改及台帐、档案管理情况;五是是否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以及对已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六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及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措施落实情况;七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的情况;八是涉及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的情况,以及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九是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情况,以及防盗、防丢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 检查单位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分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冶炼厂、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6月上旬至7月下旬
1.检查重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四是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定期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情况;五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情况;六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实施情况;七是是否根据夏季高温、多雨、潮湿、多雷电等特点,制定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2. 检查单位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能源总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能源总厂、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铜陵金泰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认真自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省局组织执法检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在认真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地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将组织二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经营网点。
二、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重点
(一)4月底至5月底
1.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储存情况;二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是是否存在边改造边生产、边改造边经营情况;四是是否存在分包、转包、租赁工(库)房或生产线组织生产、储存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违法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情况;六是建立和落实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购买、保管、领用、销售等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七是批发经营和零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以及不按规范堆放的行为;八是批发经营企业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情况;九是“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措施。
2. 检查地点及人员安排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检查地点:巢湖市。 第二组检查地点:安庆市。
(二)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检查重点:一是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生产企业安全防护屏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的完好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搭建工(库)房现象;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储存情况;六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七是批发经营企业库房定量、定级及规范存放执行情况,禁止销售违禁品执行情况。
2. 检查地点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检查地点:六安市。 第二组检查地点:宣城市。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认真自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省局组织执法检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执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合理布局经营网点,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改善作业环境,遏制职业病易发,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省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重点及地区
要将当前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贯穿全年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行动,重点要以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矿山等行业和高毒物品(苯)危害严重的制鞋、箱包、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重点行业、石英砂加工集中地区。具体为:滁州市风阳县,巢湖市居巢区,淮南市八公山区,池州市青阳县。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方面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方面
1.职业健康划转、交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2.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今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将纳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职业危害申报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
(三)对石英砂干法生产加工小企业,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石英砂干法加工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复查力度,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签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整顿中已经关闭、取缔的英砂加工厂私自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附件5:
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规程,特别是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新出台的部门规章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情况;
(四)对外包工程的治理情况,包括明晰企业与承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对检修、维修、施工等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
第一次执法检查:2010年5—6月份; 第二次执法检查:2010年10—11月份。
三、检查方式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本局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采取全面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按上述时间,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四、重点企业
(一)冶金企业: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合肥)钢铁有限公司、当涂县长江钢铁有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芜湖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富鑫钢铁有限公司、铜陵焦化有限公司、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蚌埠市经纬轮辋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泾县万顺球墨铸件有限公司、泾县新梅鹿钢铁有限公司、广德榕盛钢铁制品公司、绩溪凯宏钢业公司等。
(二)有色企业:安徽华鑫集团天成铅业有限公司、芜湖恒兴铜业集团公司、芜湖恒昌铜精炼有限公司、芜湖精诚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金隆铜业有限公司、铜冠有色(池州)公司九华冶炼厂等。
(三)建材企业:安徽海螺集团、安徽国风集团、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水泥厂、安徽省宁国中鼎密封件有限公司、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东笋煤矿
二0一三年十月一日
东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我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平稳发展,根据矿领导安排,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煤矿三大规程”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安全工作安排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动我公司机电运输工作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严禁非煤矿许用机电产品入井使用,确保机电运输设备各种保护齐全可靠;加强皮带运输及提升管理,坚持走安全、高效、稳定、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遏制机电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三、成立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小组
组长:刘德南
副组长:农永彪黄贵春罗 毅甘建安黄世芳
韦成宁龙恩谊
组员:尹志明 郑大专苏宏献覃桂鹏韦世山 莫
子强陆世贤
李培宏 赵永成 凌广福周有万 李清辽 黄
承高谭兴革丁家平潘吉国覃茂
山许康官黄日兵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机电运输管理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定期培训。
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此次活动由机电矿长罗毅、甘建安全面负责。各成员要狠抓具体落实,狠抓现场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员;要加强机电安全管理,杜绝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确保机电运输设备各种保齐全有效;要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实施重点监督、落实机电科要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机电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机电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并严格责任追究。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将机电设备运输安全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机电运输重大安全隐患,按要求限期整改。有关部门要对机电运输安全事故易发区域认真进行分析,对易发生机电运输安全事故的地点实行重点监管。
(三)将机电运输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把隐患排查、整改、落实进行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不留死角死面,做到隐患天天排查、天天治理,把隐患排除作为井下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对不认真排查治理隐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要严肃处理。
(四)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五)切实按照要求,加强现场治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机电设备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井下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非煤矿用电气设备下井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认真执行电器设备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入井制度,井下机电设备及电缆完好,严禁失爆;要确保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齐全可靠;井下杜绝使用明电、明刀闸,杜绝井下电缆接头出现“明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开矿灯,严禁带电检修、搬迁或更换电器设备。斜井提升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必须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并按规定使用。 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必须按规定安装防过卷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严格执行钢丝绳检查制度。运输提升时必须有专人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矿车插销和连接闭锁装置要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矿车。平巷采用人力推车的,矿车之间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巷道拐弯处必须安设报警装置。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力量,明确职责及人员,督促、指导各部室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时间从2013年5月1日至6月31日,活动期间在5月12日全矿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每次检查出的隐患要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各区队,并规定在限期内整改。
(二)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检查结合起来,对不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造成存在机电运输重大隐患的区队,要严格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根据每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汇报至矿领导,并对于隐患整改不积极的区队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东笋煤矿机电科
2013年4月29日
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内容
为了保证这次活动有成效,真正达到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把这次的检查内容归纳如下:
1、 井上下机电运输岗位的各种记录填写是否规范。
2、 机电运输岗位上的保护试验情况并当场确认。
3、 各岗位的持证上岗情况。
4、 皮带机的各种保护使用情况,是否灵敏可靠。
5、 电器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的防护情况,查皮带吊架
及皮带滚的缺失和损坏情况。
6、 矿车的连接装置等情况。
7、 机电设备标志牌及管理标志牌和机电设备的MA标
志情况。
8、 斜井提升系统的“一坡三挡”管理和使用、钢丝绳
的检验、地滚管理等情况。
9、 各种开关的电流整定及熔断器的使用情况。
10、 电缆、开关的连接情况,杜绝“明线接头”、“鸡
爪子”、“羊尾巴”和电器设备防爆情况,带电搬迁设备等违章现象。
11、 五小电器上板、开关上架。
12、 电器“三大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13、 局部通风机是否安装有风电闭锁。
二、检查的方法
1、活动期间利用5月12日对全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必须由各部门机电负责人员参加。
2、对检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至各部门,签定整改的期限、整改责任人及整改监督人。
3、在整改期间在整改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的同时,机电科每天必须派专人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现场落实。
4、在调度会上通报存在隐患部门的整改情况,同时把检查内容在会议室公示,真正让整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东笋煤矿机电科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露天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地下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尾矿库安全知识
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矿山4472家,按开采方式分,地下矿山266家,露天矿山3780家,其他矿山426家;按矿种分,金矿82家,铁矿103家,石膏矿38家,粘土矿63家,建筑石料用灰岩1833家,花岗岩矿890家,砖瓦粘土矿924家,其他矿山539家;按规模分,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为105家、297家、4070家,大、中、小型矿山分别占非煤矿山总数的2.36%、6.65%和90.99%。全省尾矿库及选厂253家,按库容分,三等库10座、四等库37座、五等库206座。
非煤矿山的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较多,在全国排第5位;
二是规模小,小型矿山占非煤矿山总数的90.99%;
三是基础较差,特别是小型矿山因安全投入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因素,安全基础比较薄弱;
四是人员素质较低,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济南、烟台、潍坊、莱芜等地区矿山文地质条件复杂,泰安地区石膏矿山富含硫化氢气体,开采难度较大;
六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企业加大了勘探开发的力度,使安全生产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全省占总数90.99%的小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差,安全装备普及率低,本质安全化程度较低。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普遍不足,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员工整体素质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较差,监管队伍建设缓慢、滞后,监管能力尚不适应工作需要。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机制建设滞后。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尚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政府对项目审批的程序、企业的应急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建设工作不适应形势要求。首先是立法工作滞后,《矿山安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巨大,该法已严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缺失、修订不及时、标准体系不完善。 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少,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性技术研究, 未能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和重点安全检测检验基地建设滞后,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和推广平台没有形成。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不能满足支撑的需要,技术保障能力较差。
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色金属等采矿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些有利因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也面临着严峻形势与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时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总量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非煤矿产资源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受国际矿业垄断企业对我国短缺的金属矿产品进口价格控制的影响,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非煤矿山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加大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
当前非煤矿山因规模小、投入不足致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管理薄弱、企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生产机制建设落后、法制和标准建设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等许多问题在短时期内尚不能得到根本转变,将继续制约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三同时”、“四新”;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应急预案及救援;作业时间;安全评价;其他。 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件: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地下矿山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安全机构、人员
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部门; 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文化素质:不低于中等专业学历;
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身体素质:能适应现场工作。
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件规定: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
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新职工:地下矿的不少于72h,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4个月,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露天矿的不少于40h,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四新”人员:应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三同时和四新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监部门实施“三同时”职责:省政府213号令和[2009]81号文件,主要包括安全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新”: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投入
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财企[2006]478号 规定,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设备设施
安全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设臵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如果是灯光标志,需要其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求其明确易懂。GB14161-1993《矿山安全标志》对标志的中文名称、对应的国家标准代码、图形符号、颜色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重大危险源 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应急预案及救援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构成及职责;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制度;应急程序;应急救援方案;应急救援工作图表;应急救援装备七个方面。
预案演练: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应急救援: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救护队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作业时间
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除非: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一方面,作业时间太长,往往会导致作业人员疲劳作业,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另一方面,由于井下作业环境阴暗、潮湿,存在炮烟、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即使通风系统完好,也难以保证空气质量百分之百符合要求,不适合作业人员长时间在井下停留。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新、改、扩建工程;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 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情况后;
停产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
其他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1、出渣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1
2、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2
3、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3
4、装药安全操作规程-----4
5、起爆器材加工操作规程-4
6、电工安全操作规程-----5
7、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7
8、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8
出渣(矿)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要戴手套,预防碰伤手。
2、作业场所必须先进行通风,再进入作业。
3、到达作业场所(包括采场和装车场地)先进行检查处理,敲帮问顶,橇除浮石,检撬时要有人照明监护,从外向里,从上到下,断定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装车出渣(矿)。
4、装矿(岩)工作之前,要洒水除尘。
5、装车时要固定好矿车,不得超高、过满装车。
6、在推车前,必须对矿车进行检查,推车时矿车要有刹车装臵,不得蹬车,放飞车。
7、不论空车重车一个人只准推一辆,禁止一人推多辆车。
8、矿车过弯道处和岔道口时,必须慢行和发出信号。
9、轨道坡度小于5%时,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o时,不小于30米。不管巷道坡度大小,严禁站在轨道上往前拉车。在下坡道推车时,不准自动溜车,严禁攀登矿车。
10、车不下放不准打开阻车器,车下放后立即挡好。
11、矿车倒车时,应先用压杠压住罐架,然后再倒,用力一致,注意不要回斗伤人。
12、车倒完后要认真检查矿车固定插销是否插好。
13、倒碴车时严禁站在倒碴方向(外面)及向外磕斗子,以免车翻伤人。
14、倒碴时要注意碴堆下面的人,如有人必须喊他走开后再倒,防止发生意外。
15、井下使用胶轮车运输,车胎要充气充足,车前运输照明要充分,行走时注意头上脚下,下坡上坡要注意前后车辆,推车时不得小跑,预防突然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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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下井前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到达作业场所,先进行检查处理,敲帮问顶,撬除浮石,检时检橇人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要有人照明监护,从外向里,从上到下,断定无危险时方可开始作业。
3、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残药或盲炮,如有要进行正确处理,严禁打残眼或盲炮。
4、检查风水管路及凿岩设备,确认一切完好方可开始凿岩。
5、凿岩须有两人操作,一人主操作,一人辅助操作并监护安全。
6、在上山或竖井凿岩时,作业前必须先搭好牢固的工作台,确保安全后方准作业。
7、作业面必须有充分的照明。
8、操作凿岩机时禁止戴手套,袖口要绑好。
9、严禁打残眼,并防止钎滑入残眼内。
10、严禁打干眼,开机时先水后风,停机时先风后水,如凿岩用水不足时,凿岩工有权拒绝作业。
11、不准骑在气腿上或靠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向上凿岩时严防钎子落下砸脚。
12、凿岩机正常作业时,前面或下面不准站人。
13、在移动气腿时,必须闭好风门,停机移动,以防伤人。
14、高压风管接头要捆牢,防止风管接头脱开伤人。
15、凿岩结束后,关好风水管开关,把设备、风水管路移到安全部位,进行设备保养,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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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1、放炮员为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放炮员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穿化纤工作服。
3、加工起爆药包要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时不得吸烟,作业地,点不得有明火。
4、井下不得乱放起爆器材,如器材必须提前带到井下,必须在专用箱内或井下分库存放。
5、装炮时必须两人操作,一人装药,一人照明监护。安全员要跟班监督,装炮时使用木制装炮棍,不得使用金属棍。
6、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臵警戒标志。
7、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警报和视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8、点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点火工具。不得使用火柴、打火机、香烟、电石灯点炮。点炮时必须有人监护,不得单人作业。点炮后,点炮人员要到安全地点躲避。
9、点炮后,不得看回头炮。无臭炮,通风后15分钟方可进入。有臭炮1小时内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10、处理臭炮要在带班人员、安全员监督下正确处理。
11、放炮数量较多时,要使用一次点火爆破方式。
12、每班剩余火工器材要及时回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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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药安全操作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制炮棍装药。
3、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扩壶爆破出外)。
5、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6、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7、禁止在深孔装入炸药包后直接木楔填塞。
起爆器材加工
1、应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2、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3、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应先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部分,均应切除。
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磨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6、用于潮湿或者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7、加工起爆药柱应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时,应用木制或竹制锥子,要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9、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I0、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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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工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熟悉各供配电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工作前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时必须头脑清醒、思想集中。酒醉、打闹、神志不清、身体不适者禁止从事作业。
4、严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领导同意后在有人监护下方可进行。
5、对主要线路和重工作场所的停送电及高压线路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亲自到供电局办理工作票手续;有了主管部门或领导签发的工作票,方可进行作业。
6、如遇雷雨、大风天气时,严禁在架空线路上工作。
7、登高使用工具必须检查好,如发现损坏和不符合要求规定时,应停止使用。登杆工作一定要使用安全带,在杆上使用工具及材料必须吊运,不准随便乱抛以免伤人,凡非工作人员均不可站在杆下。
8、电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干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9、发生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按触电紧急救护方法进行现场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急送医院抢救。
10、停电检修时,所有己切断的开关把手均要加锁,必须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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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电动工具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板上,电动工具的外壳必须接地,禁止冒雨作业。
12、所有开关导线及大熔断丝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在一切金属电器外壳上都必须接地或接零。
13、设备安装要进行详细检查电器的绝缘电阻,500伏以下不得小于 0.5兆欧,并按说明书的各项要求进行调整试验。
14、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地段,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设备应随之安装好,并拆除警示牌。工作地段清理后,操作人要亲自检查,如要送电试验一定要和有关人员联络以免发生意外。
15、动力配电、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放臵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品。
16、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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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金属焊接切割属特种作业工种,需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触电烫伤和弧光对眼的刺伤。
3、工作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有灭火器。
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电焊钳绝缘必须良好,不能用其他材料代替。
5、在容器内焊接时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照明采用12v安全电压,外面有人监护。焊接盛过油类的桶、罐时,各处的盖口全部打开必须进行清扫、洗刷、臵换干净方可焊接。
6、使用乙炔瓶、氧气瓶相距不得小于8米,相距火源不得小于10米。
7、使用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管理要求,不得碰撞、震动和在强日光下曝晒,要轻拿轻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氧气瓶使用不能将氧气放尽,必须留有0. 5个气压;气瓶必须安装专用的减压阀、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8、气瓶和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热水解冻,气瓶、胶管、割枪、焊把严禁粘有油污,检查设备是否漏气时,必须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9、在作业时,严禁将管、线缠在腿上腰间;在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将气瓶放在下面,必须离开垂直点10米以外,并有人在下面监护。
10、点火时,先开氧气,后开乙炔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
11、工作完毕后,必须彻底检查工作范围内确无异状、火患,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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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工工作前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
2、空气压缩机起动前先必须进行检查,内容有: (1)燃油系统; (2)冷却系统; (3)润滑系统; (4)各个紧固部位。
检查完毕后没有问题方可起动。
3、空气压缩机运转期间,禁止进行下列操作: (1)拧紧松动设备上的一切联接的紧固件; (2)过分地调节安全和压力调节器的弹簧; (3)不得往设备上放臵工具或其它物件。
4、运转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1)空气压缩机压力超过允许值,并且继续上升(减压阀不起作用);
(2)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突然指示异常,短时间不恢复正常的;
(3)机体内部突然发生强烈声响的;
(4)空气压缩机严重漏气、漏油时,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伤人事故时。
5、空气压缩机时的工作程序:
(1)每次工作结束前,让空气压缩机空载运行3至5分钟后再停机;
(2)停机后,关闭燃料开关,检查机油、各紧固部件是否有松动;
(3)冬季要把冷却水放出,防止冻坏机体。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工作总结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从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上加强,在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上细化,在加大事前监管查处力度上狠下功夫,在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上下大力气,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9家,其中采石场1家,砖厂48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家。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全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制定监察计划,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为了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矿山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安排部署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花精力。一是制定计划,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了《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安全监察计划表,明确了监察内容、时间、每个矿山企业全年的监察次数、任务和要求。二是改进监察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矿山安全监管科室,明确了矿山监管负责人、责任人,明确了乡镇矿山监管联系人,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责任,明确了每个监管人员到矿山检查的内容,将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证件、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提升设备、开采方式、装卸方式等检查内容和任务一一进行了合理分工,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我们把严格矿山安全监察作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一种有效载体,以监察促提高,以监察促规范。一是加强复工检查和事前监察。组织监察执法人员深入到矿山企业,对照制定的《矿山安全检查表》及法律法规、规程逐条、逐项进行检查,逐条下达检查结论。检查时,实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名签收制,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对可不下达整改指令书的,我们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备案。复工期间,共检查矿山49家,查出隐患500处,下达整改指令书35份,98℅的隐患得到整改。复工前,所有企业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自查,各镇安办负责人组织进行了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国土、各镇安办等进行检查验收、复查,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复复工。二是加强过程监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且已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矿山企业,对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逐条进行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35份。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整改到位或没有整改的,我们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对事故隐患进行拍照,对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我们主要以教育为主;对无证、无照开采、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及时立案,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严肃进行查处。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三铁”,即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绝不手软,毫不留情,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提请政府关闭。4月份组织区安监、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8家证件不齐、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了专项治理。
(四)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市安监局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实际,我们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方式,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到我局学习培训。
(五)强化主体促达标,夯实基础降事故。为了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突出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在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我们要求做到三个一律。一是今年所有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达到市级标准。二是对在建的、已审批待建的矿山企业一律按照安全标准化矿山进行建设。三是对拒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律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以“诚信守法,强化管理,防范事故,安全发展”为主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印制了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49余份,督促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全面查改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区的安排和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矿山行业共查出事故隐患535处,整改531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矿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建全、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不到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违”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少数矿山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设施比较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
三是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超期,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现象还存在。
四是少数企业对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排查隐患不及时,整改不到位。
五是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过期,按照国家的要求,对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不再许可,而国土部门仍然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存在许可不一致的问题。
三、建议
(一)转变安全监管模式。应改变安全监管模式,不能将查处工作只停留在死亡事故上,而要加大重伤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只要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机制。在矿山安全生产执法上,仅靠安全监管部门力量不够,只有真正建立由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监察、工会等部门整体联动的机制,才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才能取得实效。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6篇
“安全生产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这个、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在国务院一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近期要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较大篇幅阐述安全生产问题,再次向国内外昭示了中国政府搞好安全生产的坚强决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两项重要工作目标。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 -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 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 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 2004年下降0.2%, 2005年下降7.1%。
二、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建国50多年来,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大致呈上升态势。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监管力度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 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第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范围
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有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经济政策。
5、 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7、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8、 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9、 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单位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 生产经营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关系 略
五、 讨论:
1、你认为非煤矿山企业怎样才能更好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