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暴恐犯罪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23

打击暴恐犯罪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我乡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组织成立了由祝琼副乡长为组长、刘波涛(综合办主任、安监站站长)马达(劳保所所长)为副组长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劳动保障等九部门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及计划,办公室于2009年7月5日将行动方案转发到各部门、各村、各社。要求各部门、各村、社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召开会议,要求全乡在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以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派出所、劳动保障、国土、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责任落实到位;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三是全面排查到位;对辖区的用人单位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四是依法查处到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求各乡镇建好台帐工作,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从而达到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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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心组织,讲究实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

为切实搞好专项行动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用,做到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我乡紧紧围绕《实施方案》要求,我乡在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和散发,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宣传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宣传在全乡大力营造维权氛围,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执法取得实效

认真组织排查、建立检查资料台帐 ,各村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采石厂、冶铁厂、水泥厂、磷化公司,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摸底调查,共排查登记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检查中我乡采取逐户上门实地检查的方式,通过调阅单位的相关证照、工资表、花名册、询问单位负责人及部分职工,确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情况登记表》,并做好资料数据的汇总,建立了检查资料台帐,对有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我们提出了整改建议。

四、存在问题

通过专项检查,我乡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个别砖瓦厂还存在工资按比例发放、年底一次性结清的工资发放方式,这种做法虽然是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约定好的,但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打击暴恐犯罪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1.个人信息要保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不要轻易泄露,银行,航空公司,网商的正规客服都不会直接询问这些信息。特别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告诉其他人“短信验证码”。

2.说钱不闹热。一点要“先小人,后君子”。只要说到钱,不管是借钱还是给你钱,也不管是老子还是儿子,一律电话来先确认对方身份。特别是遇到“客服人员”打电话来说到钱,必须到官方网站或拨回正规客服电话进行确认,当心“木马”和“被钓鱼”。

3.必须妥善保管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和手机,如果手机丢失要第一时间进行补办;如果出现手机无法拨打,可能被骗子以补卡的名义来窃取你的绑定银行卡资金;建议不要在支付宝或网银里村大量资金。

防范要点二:

1.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资料等信息。 2.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

3.不要按陌生电话或短信的提示操作转账业务,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4.不要接听显示非常规号码的陌生电话。

5.不要拨打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不要回拨打过来刚接通就挂断的陌生电话。

6.如果接到可疑信息,应该采取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的方法处理,以避免财物损失。

牢记三句话:

不透露,不轻信,不转账

六个“一律”

1.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要求汇款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

八条“凡是”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2.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3.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要你交钱的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

5.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 6.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7.凡是自称领导要求打款的

8.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打击暴恐犯罪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在侦办电信诈骗案过程中, 电信诈骗案件有四难, 即“线索难摸排、嫌疑人难确定、证据难固定, 资金难追回”。其原因在于电信诈骗犯罪有以下特点:

一是作案过程不接触。电信诈骗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 有无现场、无痕迹物证的特点, 难以发现、固定和提取犯罪证据。电信诈骗犯罪中, 犯罪份子仅仅通过电话、网络与受害人接触, 不必见面, 仅通过电话这一唯一的联系方式作案, 最多可提供的线索就是一个银行账户。由于不掌握具体体貌特征, 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在2015年131团许某被诈骗二二余万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冒充受害人许某的朋友, 以虚拟的奎屯本地的手机号码与许某联系, 最终取得许某信任, 骗取钱财。

二是作案方式信息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借助现代通讯, 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 批量群发群拨短信、电话, 落地接入本地电信、移动电话, 实施诈骗行为, 诱骗人们向他们指定的账户汇钱, 然后迅速异地转移、拆解这笔款项并快速提现, 为案件调查、赃款控制、追缴带来相当难度。

三是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分子设局, 利用人们尤其是老年人反应迟钝, 对法律知识缺乏认识, 冒充公检法或者电信部门进行敲诈、欺骗。往往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证号码涉嫌经济犯罪为名, 以没收资金为威胁, 以核对存款为理由, 用语言循循善秀, 逐渐洗脑, 麻痹受害者, 让受害者在短时间内不知不觉就将个人钱财转给犯罪分子。

四是作案地域不确定。为避免受害人报警导致麻烦, 犯罪分子一致选择异地作案, 遥控受害人向异地指定银行卡转汇资金, 随后网上分解资金, 给公安机关冻结资金流向、调查固定证据带来相当难度。我局2015年破获的124团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广西、广东等地实施犯罪行为, 流动性强, 地域跨越度大。

五是作案目标不确定化。犯罪分子选择作案对象没有预谋, 没有规律。往往集中选择一个地方多次打电话、发短信, 然后再突然转移到另一个地域。而选择实施诈骗对象也无特定条件。各行各业、离退职工, 大多为普通民众。结合我辖区近年来的电信诈骗案件分析, 中老年人由于知识面受限, 头脑反应迟缓, 对信息化作案手段不了解, 极易上当受骗, 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六是犯罪组织公司化。电信诈骗犯罪往往已经集团化, 多人共同实施犯罪, 组织严密, 部门众多, 分工明确:有“指挥组”、“对话组”还有专门负责网上转存、资金分解的“转汇组”及ATM机随时候命的“取款组”。他们即相互合作, 但又各自为政, 独立作业, 这给抓捕和打击这批犯罪分子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七是赃款流动快速化。从骗到银行账户的钱在转移往往只需要很短的一两分钟的银行信息中心数据整理时间。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夜长梦多, 几乎在骗到钱的第一时间就通过网银将费用转移到多个账户, 在通过分工取款人员迅速提现。

二、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战法初探

虽然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工作困难重重, 但只要侦察员战法细致、工作精细、处置得当、取证及时一定能及时快速查证落实、侦破案件, 极大地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现初步探索了以下“四大战法”, 为侦办此类案件及追回被骗款项提供参考。

一是快速冻结资金法。执法部门在接到受骗者报警后, 应第一时间通过网上银行连续输入错误登陆密码、联系金融机构等, 在最短的时间内阻止骗子登录网银, 并通过银行相关手续冻结账户资金, 防止资金损失。这两年, 我辖区公安、银行等广泛宣传电信诈骗案件, 公民防范意识增强, 许多群众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或者刚被诈骗转帐后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在民警指导下及时冻结帐户, 极大地减免了群众财产的损失。

二是银行卡信息深挖法。在冻结涉案账户后, 调取开户人基本情况, 顺线深挖, 查找案件线索。通过深挖涉案账户信息, 顺线追抓组织办卡人, 并获取重大涉案嫌疑人手机号码及网游账号, 为继续深挖创造了条件。

三是网银信息锁定法。协调银行部门合作, 调取涉案账户网银操作转汇、赃款分解的IP地址记录, 获取电信诈骗份子上网地址信息, 并以此为突破口开展工作, 可以从资金转汇环节予以突破。我局在侦办124团特大电信诈骗案中, 及时争取广西网警的支持, 筛查出嫌疑人网银登录的IP地址, 最终确定嫌疑人身份, 及时抓获成功。

四是取款记录追踪法。我国目前的ATM机都升级改造实现了信息互通和安装了视频探头, 电信诈骗分子在分解账户, 通过银行取款机取款时, 一定会留下个人影像等信息。我局在侦办131团许某被诈骗的案件中, 从银行提取了嫌疑人取款的视频, 为抓获涉案犯罪份子提供第一手证据资料, 最终与嫌疑人比对吻合, 成功抓获。

总之, 在犯罪信息化日益加重, 电子数据的普及与应用对公安民警了解信息化、掌握信息化、运用信息化提出了更高、更深的要求, 只要我们认真学习, 刻苦钻研, 科学检验, 一定能发现和固定相关的犯罪证据, 为打击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摘要:近年来, 电信诈骗是我国“不接触犯罪”的一种新型犯罪, 并且越来越大行其道, 侵害对象广, 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 电信诈骗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给侦查破案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现就兵团七师公安局近年来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作一粗略探讨。

关键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战法

参考文献

[1] 张新宪.电信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 2011.8.

打击暴恐犯罪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特点分析

( 一) 互联网涉烟信息传播渠道广

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主要有四种渠道: 一是借助QQ、微信、陌陌、贴吧、微博、博客、空间、论坛等自媒体发布涉烟违法信息, 并利用这类聊天工具进行通讯联络。二是在电子商务网站开网店的形式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 消费者通过网上联系购物完成交易。三是在企业商务平台注册缴费后拥有一个独立的页面, 发布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信息、图片、联系方式等。四是建立独立网站发布烟草专卖品各类违法信息。通过调查了解, 在近几年对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的打击下, 后三种传播渠道的空间在逐步缩小, 而通过自媒体传播涉烟违法信息的方式却呈蔓延扩大之势。

( 二) 互联网涉烟信息散播速度快

目前, 互联网已经遍布世界各个角落, 其信息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是任何通讯设备和器材所无法超越、无法比拟的, 涉烟违法人员在互联网发布信息, 瞬间可到达全国乃至全球任何一个城市、任何一个网络终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由于烟草执法部门在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 且消费者举报的积极性不高, 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持续扩散。

( 三) 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危害性大

互联网涉烟违法是一种高科技、高智商的犯罪活动, 技术含量高, 隐蔽性强, 查获难度大, 与传统涉烟犯罪案件相比, 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从一定范围来看, 该活动对一个地区市场的冲击不大, 但对全国市场的冲击力却不小, 一旦这种新的售假模式形成气候, 将会对专卖执法提出严峻挑战。

( 四) 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已形成较完整模式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模式可概括为“网上发布信息、交易订货, 物流配送, 网银转账”, 具体操作手段是, 利用互联网发布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 采用网上交易和结算, 并通过伪装物流方式实现暗中销售。这种行为严重冲击了烟草专卖体制, 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 五) 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处于公开或半公开状态

在互联网上搜索“香烟销售”一词, 用“360”可找到相关网页约554 万个, 用“百度”可找到约290 万个, 用“搜狗”可找到约13 万个。这些网页除部分属新闻报道或评论性文章外, 其他多数网页都充斥着非法销售卷烟的信息或图片。有的网站公然宣称: “卷烟为高仿一级货, 采用原厂烟丝, 进口设备生产, 打码后可上柜销售, 全国价格最低、质量最好, 支付宝付款, 安全放心。本广告长期有效! 联系电话: ******, QQ: ******。”类似以上的广告信息, 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由此, 可以看出, 互联网已不再是偶尔的涉烟违法犯罪工具, 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已处于公开或半公开状态, 甚至有的商务网站也变相为违法分子提供方便。

二、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存在的困难

( 一) 作案隐蔽性强

“网上发布信息、交易订货, 物流配送, 网银转账”的违法犯罪模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发布涉烟信息时, 违法分子往往采取匿名或用假名、隐藏IP等多种方式来躲避监管;交易订货时, 买卖双方在网上完成, 上下线之间不需要认识, 也不需要见面; 发货时, 一般通过第三方邮政、物流或快递公司以其他名目为掩饰, 且包裹上的信息多为捏造, 很难找到犯罪分子的准确地址, 也有违法分子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进行运输, 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 受时间、空间限制小, 隐蔽性强, 给查处增加了难度。

( 二) 打击成本较高

鉴于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的隐蔽性, 以及难以取证客观因素的存在, 要打掉一个完整的互联网涉烟集团, 需要付出较高的打击成本。此外, 因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繁杂、环节很多、地域非常广, 执法人员如要弄清楚非法信息的来源、网络之间的脉络关系, 往往需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有时可能在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后, 也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同时, 由于查处互联网涉烟犯罪战线长、强度大、见效慢, 也容易使执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 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

( 三) 法律保障缺位

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邮政系统的改制深化, 地市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涉嫌非法运输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 必须要获得省级邮政管理局批准同意, 或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 导致很多信息或线索不能及时查处, 无法落实。此外, 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差别较大, 在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处理此类案件时, 打击、处置的力度明显不足, 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 对涉烟违法犯罪起不到足够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应对策略

( 一) 完善立法保障

健全完善互联网领域涉烟犯罪的立法, 对各种形式的涉烟犯罪进行规范, 避免因立法的欠缺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适用时出现漏洞。明确网络媒介为涉烟犯罪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 对禁止网站和商务平台为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作出条文规定, 并辅之以相对应的法律惩戒限制内容, 使互联网运营商及相关网站经营者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加强对邮政、物流、快递行业的监管, 健全完善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对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 做到责任义务明确, 惩罚时有法可依。

( 二) 健全协作机制

互联网涉烟违法涉及的点多面广, 靠一、两个部门难以进行有效打击, 需要烟草等有关各部门共同参与, 建立联席会议、情报共享、信息通报、案件协查、联合打击等工作制度, 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 形成打击合力。首先应加强部门间协作, 烟草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签订合作协议, 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提高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的针对性。其次应加强区域间协作,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由上至下建立网络涉烟违法监测机构, 共享交流涉烟信息, 统一协调相关省、市开展调查取证、案件查处等事项, 提高打击的实效性。

( 三) 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学习培训, 提升专卖执法人员对于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的能力, 强化对涉烟信息的采集与整理, 及时保存有关页面和记录, 建立完善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库, 联合公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重视网络技术人员在打击涉烟违法活动中的突出作用, 适当引进部分互联网络技术人才, 增强网络监管力度。加强与电信和网络营运商之间信息反馈和沟通, 及时关闭违法网站, 屏蔽、删除有关违法信息, 切断违法分子交易渠道。将组织网上销售违法卷烟的主犯和为此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商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深挖上下线, 严打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 四)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邮政物流快递企业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督促其严格执行《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及邮政寄送卷烟相关规定, 发现有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或运输的, 立即采取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烟草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并配合查办案件。加强对社会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采用悬挂横幅、印制标语、发放资料、案件警示等方式, 以及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LED宣传车等载体, 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互联网涉烟违法线索,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摘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蓬勃兴起和迅猛发展, 网上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特点进行了分析, 针对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存在的困难, 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涉烟,违法,策略

参考文献

[1] 肖鹏.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监管及预防, 法制博览[J].2015 (07) .

[2] 罗小明, 谭素芳.关于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Z].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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