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

2023-01-06

第一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医疗事故就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集会、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4、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非法行医举报电话:

第二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县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7.《.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篇: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口号

1、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

2、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构建和谐惠州

3、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 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健康

4、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保障(全力维护)群众就医安全

5、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6、打击非法行医,构建和谐社会

7、珍爱生命,远离非法行医

8、请你远离非法行医

9、群众就医安全,共同的责任

10、坚持依法执业,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11、科学医治保健康,巫医、游医误人命

12、严厉打击“医托”,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13、诚信行医光荣,医疗欺诈可耻 /以诚信行医为荣,以医疗欺诈为耻

14、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15、严禁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16、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执业活动

17、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黑诊所”

18、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

19、普及就医安全知识,创建和谐平安家园

20、打击非法行医,促进全民健康

21、非法行医,人人喊打

22、重拳脚出击,取缔无证黑诊所

23、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4、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5、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26、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7、认真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篇: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宣传

【发布单位】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行动办 〔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2006-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活动的通知

(行动办 〔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目前,各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正在根据《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6]119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结合总结评估工作,各地组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工作。北京市于2006年12月9-18日举办了“打击非法行医 保障健康权益”展览。展览分为“政府高度重视”、“多部门联合、重拳出击”、“非法行医害人命”等12个版块,共展出图片200多幅,配以若干图表,结合真实案件,利用实物展示、多媒体视频等多元化手段,集中宣传了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北京市卫生局还编印了《安全就医手册》供群众参考,引导群众安全就医。手册分《安全就医常识》、《帮你识别非法行医行为》等4篇,生动宣传了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介绍了非法行医者欺骗患者的种种骗局以及识别方法。

为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做好专项行动总结评估的同时,于2007年1-2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宣传活动。现就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提出如下:

一、集中宣传的重点

一是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二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三是卫生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四是按照卫生政务公开和医院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五是群众安全就医的知识。

二、集中宣传的形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组织集中采访、深度访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宣传教育的影响。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联系和沟通,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宣传。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宣传工作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作为总结评估的重要内容。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代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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