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书评范文

2023-09-23

论法的精神书评范文第1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要谈法的制定与执行,就不得不提孟德斯鸠这部书“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的观点: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

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对于天地间在出现人为法之前,已经有“法”来支配万物的看法,与我国战

国时期老子的“道”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天地之母。

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

但是老子并未提出从“大道”中找到一定的规范,即法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与公平。相反,他提倡:

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

当然,身处动荡年代的老子,最高的理想不过制止纷争,使民无争,太平一

世罢了。

而中国法家代表韩非提倡的“法、术、势”不过是君王统治的工具罢了,并

未见得就真的要符合天地间的和谐的“道”。

老子、韩非处于向封建集权社会过渡的前夜,而资产阶级将登上政治舞台的

前夜的孟德斯鸠明显的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不仅意识到法在万物间的存在,而且

进一步引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合理性,从而法不在是老子口中看似,尽管也具有一定的理性主义: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

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

去觅食。

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

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自然法)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

也随之消失,

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第三节 人为法)

而关于如何去制定和实施我们依据自然法为人而立的各种法律,我读孟德斯鸠的这部书后认为,主要看自由与权力的分配的合理性。

一、自由的分配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的确如书中所说,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定的,否则“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自由是人人都向往的,想最大化的。但人作为社会性极强的群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他一样享有自由权利的人的约束。而个人自由的过分放纵,必然要伤害他人的自由,从而受到敌视与打压。因而,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对每个人开放。

自由是人人向往的,而自由又不能完全由着个人意志来分配,因而在孟德斯鸠提到的三种国家(民主国家、君主制国家、专制国家)里,关于自由的分配的问题是明显的社会问题。而由民主国家到专制国家,自由的分配越来越集中,而因此造成的社会矛盾也是越来越尖锐。

关于如何实现自由在社会上的合理的分配以建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合理的相应的人为制定的法的实施才能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这恐怕也是他开篇就将法的思想提出的解释吧。

二、权力的合理分配

而如何制定和实施法的,即如何来实现自由的合理分配,则是由权力的合理分配所完成的: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

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我曾表述过,共和政体的性质在于全体人民或是某些家族在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君主在其中拥有最高权力,然而他在其中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在于某一个人在其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

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由于合适的法在自由的合理分配下完成了,而一般的民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和自觉配合。所以在法律制定后,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接受国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的权力,以期能够实现总的自由与公平。

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公民要是没有一点权力是不可能的。那意味着把自己的自由完全交给他人,而人的普遍心理是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但如果每个人平均的分配权力,在需要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意见实难统一,而有些人的确有这方面的才能,适合管理。

但权力的集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欲,而应由有自由意愿的人们进行委托的 形式进行。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工具。而在世俗开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超出普通人的自由,就容易为了个人的自由最大化而违背公民的自由,这是孟德斯鸠所担心的:

在所有的官职中,给予重权可以补偿其短暂的任期 。大部分立法者将官职的任期确定为一年。若长于一年,便会产生危险。若短于一年则与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谁情愿这样管理自己的家务呢?在腊古礼国家元首每个月更换,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换;城堡首领每月更换。这种情形也只能在一个被某些列强包围的小共和国里发生;那些强国可以轻而易举地贿赂共和国的小官吏们,使其腐败。在孟德斯鸠的书中,三权分立可谓是他的独特发明。在他看来,只有以权力来对权力的滥用进行制衡才是解决之道。

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自由便不复产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及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议权,则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权力的掌握者在一定程度上已不是普通公民,而更类似于维护公民自由的机器。而我们交的税务和给予他们的权力则犹如动力能源,公民给予这些并不是要使机器空转,而是期望从中得到自己应有的自由。如果机器把给他供能的人们榨干了,那多半的检查一下是否损坏(改革)。如果检修的结果并不能使人满意,则有更换机器的必要了(政府倒台)。而权力的合理分配是要保障公民能够对为自己建造的机器进行评估取舍的权力。三权分立的理想结果是使这台机器不具备攻击性,能够接受公民的改造,而不是脱离民众的需求,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大化的自由: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角度出发的,要想享有这样的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赞作者

最后要谈一下我对孟德斯鸠这部书的整体感受,这部书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作者就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政体进行评说,娓娓道来,浅显易懂的语言,

富有启发性的思维,都令人折服。而且作者把地理、气候、宗教、经济、教育等诸多社会地理因素考虑在内,的确符合他开篇对法存于万物的观点,使人读后获益良多。

论法的精神书评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 任何一种规则和制度都是对社会生活与社会阶级关系的最直接的反映, 法律也是如此。因此, 对法律的研究也应在特定的历史和客观现实的背景下进行。而作为反映18 世纪的最为著名的著作之一, 《论法的精神》的产生自然无法脱离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和作者自身的成长经历———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法国封建统治摇摇欲坠, 资产阶级革命正逐渐兴起的时代, 作为一个思想者, 他本能地思考着正在酝酿或发生的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 也不得不去解答时代向他提出的政治命题。但如果仅止步于此, 他也便只是时代洪流中渺小的一员, 值得庆幸的是, 他并不像其他学者以明显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 而仅仅试图从更客观的, 更能体现整体性和历史性的角度, 在充分已发生事实的基础上, 去探索和挖掘这些重大事件背后潜藏的意义。

而这一切自然也不能离开他个人的观察。1728 年, 已近不惑之年的孟德斯鸠开始了他的游学之旅。他深刻认识到国内的政治时局解决不了时代向他提出的重大课题, 他急需扩展视野, 接触不同的社会环境乃至政治氛围。于是他的足迹几乎遍布了欧洲各国, 对这些国家的政治、文化、宗教、法律以及经济生活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加之游历前丰富的行政经验, 敏锐的他便对这些国家的所见所感形成了独特的观察视角和思想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也正是丰富的资料迫使他选择实证研究的道路。

二、《论法的精神》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内容及评价

所谓实证研究的方法, 就是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前提, 以收集的客观资料为依据和研究对象, 然后对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的过程和研究方法。这就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客观性、整体性和历史性进行充分尊重和把握。具体到《论法的精神》中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客观的和整体的实证研究方法

在孟德斯鸠之前, 对于政治思想的研究, 研究者们一般都是通过对所见的某一现象进行凭空思考或者研读他人成果之后再思考的方式进行, 很少有人通过对原始材料和数据的长期观察, 将这些原始材料和数据放在整体大环境和历史长河中去分析和研究这些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真相和规律。而在逻辑手法的表现方面, 孟德斯鸠也打破了17 世纪之前运用抽象演绎来构建理论体系的手法, 而是以还原、分析的方式进行理性化的重建。在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达方面, 也不再拘泥于以往对法律条文的繁琐研究和解释, 而是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将社会和社会现象为整体研究对象, 进而再回到对法的研究中来。他充分认识到, 法来源于社会, 因此对法的认识也必须回到社会中去, 不能孤立的对研究和认识法的自身。想要研究法的精神, 以必须以法为中心, 将与法相关的其他客观社会因素作为法的向外辐射, 并对它们进行整体性研究, 也就是说不仅要通过对法本身的探讨来直接研究法, 而且要通过围绕它影响它并与之共同作用的其他客观的社会因素整体上探究法。

( 二) 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

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加深, 人们越发认识到尊重事实对研究成果有效性的重要影响, 而对于法理学研究来说更应该重视对法的历史根据的探讨。对法的历史根源的忽视是导致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和法学研究主导地位的自然法理论在19 世纪受到强烈攻击的根本原因所在。孟德斯鸠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 并将历史研究的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来, 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经验作为研究假设的强大支撑, 大大增强了理论成果置信度。当读者拿起《论法的精神》时, 无不为书中全面的欧洲历史上各国的法律感叹, 对作者的研究之细致也无不钦佩。

( 三)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实证研究方法的评价

今天看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尚嫌粗糙, 就如英国学者伯林所说“作者太乐于谈论具体的事实或事件的本来面目, 使他们变得难以服务于他们本来要予以支持的假说”。但尽管如此, 我们依旧不能否认这种创新在当时所带来的巨大学术冲击和进步。笔者认为, 这种开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在法学的研究上, 孟德斯鸠可谓后世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鼻祖; 其次, 这种方法的开拓“间接”地诞生了一门新的科学, 即社会学。

三、《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对后世的影响

( 一) 推进法学研究向唯物主义方向迈进

实证研究的方法的重要前提就是对事实的尊重, 也就是对客观存在的肯定。孟德斯鸠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在法的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推动着法学理论研究向唯物主义方向迈进, 重视对社会现象和社会整体的研究, 研究成果更加接地气。孟德斯鸠所构建的体系中, 将上帝排除在了法之外, 社会和自然等客观因素才是主体, 给了当时的神学统治一重击。即使在今天, 这些客观因素提供的材料仍然值得我们去分析去研究。

( 二) 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

对于其他研究领域的研究者来说, 《论法的精神》不仅仅是一部法学巨著, 因为作者在论述法的精神的同时, 为其理论作为支撑的宏篇各国的社会生活内容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因此, 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雷蒙·阿隆所说“我眼里孟德斯鸠不是一个法学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由此, 法律社会学异军突起, 已经成为法律理论领域的显学。

四、结论和展望

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成果, 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理性批判模式的研究居多, 而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则很少。对法制的判断仍仅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法律本身优劣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则很少。《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法学界注重抽象权利、人权, 而忽视社会现实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启迪。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在制度构建、司法实践乃至学术变迁的重要推动作用。

摘要: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 实证研究一直以来是自然学科中最为有效的研究方法之一, 但反观法学领域, 却鲜有人将此方法运用到研究中。在本文的叙述中, 笔者提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在此一方面开辟了先河, 并对后世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由此, 笔者亦进一步讨论了探讨孟德斯鸠产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问题的背景因素、其采用的具体手法和原则及这一方法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 以期对法学领域的研究者们提供方法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实证研究,方法论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37, 22, 71.

[2] [美]萨拜因著, 刘山译.政治学说史 (下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618.

[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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