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范文

2023-09-21

民主法治范文第1篇

调研开题报告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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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研选题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何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到乡村振兴事业中去,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

‘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看出,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各项重点工作中去,努力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19年11月8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体现出党中央对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农村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一村一法律顾问”三级网络平台为依托的乡村公共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基本满足乡村干部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谐稳定,依法治村理念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针对乡村基层的普法宣传形式多样化、多元化、针对性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努力;二是对乡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积极性不够高,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三是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上还有差距,“法治进乡村”活动还要加大力度等。通过调研,发现和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促进和提高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三、

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

当前我区法制乡村建设的现状。

1、当前我区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调研,了

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村务管理、财务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工程对外承包、“三资”管理等重点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开展监督等。

2、当前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通过调研,对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情况、“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乡村法律服务资源配套情况、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情况等进行能效评定,看是否满足当前乡村法律服务需求。

3、当前我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全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服务平台、工作开展、取得实效等方面的情况,看是否满足党中央制定的法治乡村建设的标准。

(二)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及时发现我区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制约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的问题,向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目前在依法治理方面,特别是制度建设、规范程序、民主决策、群众自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刻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背景和原因。

(三)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1、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找

出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征求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改进各项涉及依法治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在服务需求方面,根据基层干部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出当前法治建设的成果与基层干部群众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提出完善和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方法。

3、在工作实效方面,根据当前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作风、工作水平、履职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找出适应新时代工作要求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切实满足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根本需求的工作措施和手段。

民主法治范文第2篇

治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具体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近几年来,我村支部针对周围拆迁户的增多,外来人口多,一段时期内的民事纠纷多,青少年违法现象多、盗窃现象多的特点,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不失时机地抓好以法治村、抓好民事调解工作,优化村的环境,增加村民的法制意识,才能进一步提高村民的遵纪守法意识。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我村利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各种会议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深入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依法治村学习材料》等法规文件,同时帮助村企业人员学习《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开展活动,营造氛围。积极联系××区司法局与我村开展“城乡携手、共建文明”活动,以文明行业创建带动文明村创建,改善村际环境。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村民的创业致富能力和文明素质,并定期邀司法所、派出所和有关人员到我村为党员干部做专题讲座,宣传各种法律知识,使全村党员干部对依法治村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三是健全组织,完善网络。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组织,将一批觉悟高、有文化、有素质、事业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进入工作班子,村成立了村主任为组长,民调主任为副组长,民兵营长、妇女主任、妇女委员等人组成的班子,各成员分工明确。四是扎实举措,制度保证。村里设立了村民联系箱,对村民反映的矛盾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告知并上报××协同处理。全村共分20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的成员、信息员做到有任务、有指标、有考核、有奖惩,并将工作实绩同报酬挂钩,同评比先进挂钩。每个小组要有一名信息员,从而形成了村组联动、高效的调解网络,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村组两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他们主动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规范管理、制度落实

为了使依法治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们从实际出发,重点抓建章立制,工作由人治变为制度管人、制度育人。针对过去村调委会规章制度不健全,我们制定和完善了村委会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奖惩制度及村规民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同时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各种硬件和软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如办公楼、办公桌椅、电脑、资料等等。对每一个案例的材料进行归档,按装订成册,同时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2005年又花1万元增添了一台电脑,所有人员的资料和档案都编入了电脑,实现了数据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优化环境

村通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重抓住几个重点:

1、抓纠纷控制。我们村委会一班人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融为一片,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为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05年6月25日,村民××*与××*因为秧田打水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在现场发生了激烈争斗,村长××*及时赶到现场,从××*的手中夺下铁锹,及时地阻止了即将发生的不可预料的后果,当场把矛盾处理好,事后××*说:“如果不是村长及时赶到,我也许会在大牢里度过下半生”。2005年春节后,××*村有少数村民在家聚众赌博,村委会知道后,及时上门,阻止了不断蔓延的违法势头。2003年9月,因水利工程的需要,我们对67户村民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尽管当时矛盾很多,部分农户的抵触情绪很大,但由于我们超前把拆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安置方案、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对村民作了大量的宣传,预防了矛盾的发生,因此未发生一起纠纷和上访事件,只用了二个星期,67户村民高高兴兴地搬出房子,为水利工程的顺利动工作出了贡献。

2、抓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出狱后,村里争取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专长,尽快融入社会。四村刑释人员××*回来后没有工作干,我们知道后及时上门帮助他,并在铸造总厂为他安排了工作。这样确保他们走出大墙不失控,通过积极正确的疏导教育,力争刑释人员自食其力、积极向上。

3、抓暂住人口的管理。我村严格依照省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每星期一次,严格认真地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严格落实谁用人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管理措施。从而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四项民主、常抓不懈

1、民主选举

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我村以《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和省实施选举工作办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照直接、平等、公开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进行,选举过程按六个阶段,八个步骤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选举获得了一次性成功,受到上级组织大力好评和赞扬。

2、民主决策

我村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二次,上半年召开一次,内容为

上半年村委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各主任、委员进行述职,并向村民代表公布村财务情况及村计划生育情况;下半年一次为低保户、困难户减免情况,报告本村干部工资报酬,计划生育以及各委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开展村民代表议事活动,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对于村里出现的性个性情况,我们还专门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专题会议,并对专题问题进了表决。另外村里还积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向广大村民进行五热爱教育。

3、民主管理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订立的村规民约,共计十条,主要内容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实行科学种田,讲文明树新风,严禁赌博,反对迷信,打击偷盗和流氓犯罪活动,实行计划生育,爱护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讲究卫生、美化环境。明确了民主理财小组职责,主要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组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查各项开支是否合法、合理,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对财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进行整改。

4、民主监督

每季度采用全面、真实、及时、易懂的形式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共有8项内容公布:①当年村经济发展规划;②上一年(季)经济收入情况,村干部工资报酬;③当年粮食直补情况;④当年低保户,困难户救济情况;⑤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及批生二胎情况;⑥村级企业合同签订执行情况;⑦村民议事职责及民主理财情况;⑧村委会招待费开支情况。通过这样的公开,真正做到了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

五、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依法治村开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也为我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村级经济收入近三年来翻了一番,村人均收入从99年2600元到现在7600元,村民收入大幅增加,跃居全区先进行列。

我村在发展村级经济的同时,大力为民办实事、做好事。村投资205万元,使村里的中心道路和主要干道铺上了水泥和柏油,实现了路面模范化、洁净化;投资100万元修建了自来水塔,改善了多年来村民饮水难的问题;投资12万元修健老年健身活动中心。06年结合市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投资221万元,为各自然村所有的涵洞、渠道进行了标准化建设,实现了沟、渠、路、林配套林网化建设。通过给村民办公益事业,提高了广大农户的荣誉感和文明意识,现在争当精神文明建设带头人已在全村村民中蔚然成风。现在村民的钱袋子鼓了,人的寿命长了,矛盾纠纷少了,社会治安稳定了,各项事业兴旺发达了,各种奖牌奖状上墙了。

目前通过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村民进一步提高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意识,按规章制度管理,按操作程序办事。酗酒闹事,流氓斗殴,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呈明显下降趋势。几年来,在区委提出的“抓落实、再深化、有创新、求长效”的要求下,我村没有出现一宗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居住人口犯罪、民转刑案件,“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和涉毒案件。

民主法治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认识做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村为基础、以基层干部、群众为主体,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学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规范村级事务管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按照《甘肃省民主法治创建标准》中提出的要求,结合xx村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达到:

1、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网络健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2、选举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和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群众对选举结果满意,

3、民主决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无压制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

发生。

4、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村(居)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村(居)干部依法接受居民监督,定期向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6、法制教育。认真开展普法工作,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居)干部遵纪守法,依法按章办事。

7、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村”活动。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无重大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发生,无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

8、各项事业全面进步。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xx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xx村决定成立民主法治示范村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方法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3至4月)。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xx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单位,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对创建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

2、组织实施阶段(5至8月)。有xx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按照《甘肃省民主法治创建标准》,围绕组织建设、“四个民主”、“两公开”、“三个文明”等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xx村委会

民主法治范文第4篇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社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社区是基础,社区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社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机制,对于规范社区事务管理,维护社区社会稳定,促进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实现以下要求:

(一)社区自治组织健全,社区干部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社区干部能依法选举或推行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社区会议或者社区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居民讨论决定,“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社区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民约健全,社区公章、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社区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社区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社区级帐目不清,社区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社区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社区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创建活动安排

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认真搞好创建活动,社区基层法治化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领导

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社区民主法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

天王社区

民主法治范文第5篇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相辅相成的

从理论上讲, 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 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 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 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 离开民主, 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 没有法治, 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

从实践角度讲,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 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 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 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 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 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 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 任何一方发展脱节, 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 充分发挥有利影响, 减少弊端, 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 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 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 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它们互为条件, 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人们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 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

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

实践表明, 没有民主政治制度, 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

( 一) 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

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 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 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 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 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 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 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 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 不顾人民利益, 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 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为所欲为, 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 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 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 是正当的。

( 二) 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

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 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 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 (1) 指出: “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 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 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 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 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 (2) 指出: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 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 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 这样才能依法办事, 才能做到法治。

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 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 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 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 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 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 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 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 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 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 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 (3) 精辟地论述道: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 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 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 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 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 破坏法治。同样, 在社会主义国家, 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 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 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 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 主要表现为人民的主权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 全体社会公民 ( 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 民主政治是内容, 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 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 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 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 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不是放任不管, 而是相对的, 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 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 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 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

同时, 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 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 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 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 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 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总之, 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 相互适应, 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 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 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 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 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 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 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 完善法治, 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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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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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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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法治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并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到明确肯定和宣布。“法治包含着多重含义。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人为轴心的统治方式,它奉行„人变道不变‟的哲学原则。”[1](第99—100页)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但是人们对它们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理解却各不相同。然而,无论如何理解,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的立足点和价值追求并非完全一致。并且,它们在现实中的表现也迥然有异。

(一)民主与法治并不天然统一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把“民主法治”相提并论。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必然不是民主社会;反之亦然。但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于这一点,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早已发现。杰弗逊曾写道:“一百七十三个暴君必然与一个暴君一样具有压迫性……一个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奋斗所寻求的目标……集权民主制中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它控制除了与代议民主制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方面,它既是实际的,也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2](第1

14、263页)事实上,西方式的民主确曾导致过“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语),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而康德则坚持认为,民主是“18世纪的人们理解专制的必要词汇”[3](第151页)。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甚至还有人认为,“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democracy)。民主制虽言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正因为„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4]这段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民主与法治并不自然的相生相存,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权力来源于神。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学说深入人心。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原来的学说受到批判,认为“人民”是一个集合主体,“人民”的概念不断抽象,也成了神一般的字眼。而权力来源于法律这一学说二战后逐渐被接受。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统统来源于法律。这样现代法治才有了它的逻辑起点。“法律精确的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正义和抽象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基本法的源泉不是„人民‟,更非人民代表的票数可以任意更动。……”[4]因此,如果法治希望减少法律中的专断因素,那么公众的参与本身也必须服从审查和批评。我们可以发现,人民之所以对民主如此心向往之,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他们真正了解了什么是民主,更多的是因为他们在所处的时代,受到了太多学说的鼓吹,或只是对自己崇拜的偶像话语的迷信罢了。贡斯当乃至其后的托克维尔、伯林对民主可能产生侵犯自由的暴政都有过发人深省的论述。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1)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现实中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往往过于简单。美国的成功,使它变成了民主的象征,似乎只有美国式的民主才是唯一的民主模式。亨廷顿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人们愿意模仿取胜的典范”,这多少有点成王败寇的味道,但如果把民主政治简单等同于美国模式或西方模式,不顾世事的变迁和自己的国情而盲目追求,后果则令人担忧。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大搞党派政治,却不顾民主自身的弊端和本国实际发展情况。经常是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结果是“民主政治秀”作足,法治却进展缓慢,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更使人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大国如俄罗斯,小国如阿尔巴尼亚、卢旺达。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谈法治!

(2)同样,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反观亚洲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和香港。新加坡法治发达,法度严谨,在西方人眼里是个严刑峻法的威权国家,但其经济成就无法否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并且逐步发展出了自己的民主选举制度。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回归前是一个法治社会,却不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英王委任而不是香港居民选举产生的港督。港督作为英王统治香港的代表和象征,在香港享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当时的立法局、行政局也都只是港督的辅助和咨询机构,其主席由港督担任。但它在有法治少民主的情况下却能维持社会繁荣、稳定。虽然,民主是法治社会的追求,但它们的融合发展却是阶段性的,需要时间的。

正如李光耀在2001年3月1日英国《金融时报》中所总结的经验:“我不认为通往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条,也不认为只有一种民主。”亨廷顿由此论述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政治选择,政治竞争“不是日本文化,也不是中国或亚洲文化搞政治的方式。这会导致争议和混乱。”[5](第366页)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的相生相存,民主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反而是有其自身缺陷的。并且,它的模式也并非一种。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民主独立发展的结果很可能是集权主义的暴政。

(二)当然,民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这也正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治为保护人权、自由,促进人的幸福生活服务。”[6]“在典型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7](第259页)民主与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虽然二者的运用需要有先后,但在近代政治制度的整体建构上两者在探索中逐步实现了统一。

从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信用是法治生成的必然要件,它贯穿着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梅因关于社会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的经典论断早已为世人皆知,所谓“契约精神”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诚实信用。我们不应把“信用”一词仅理解为民商法领域的特定含义,它实际上也深刻的影响着刑法领域乃至整个法治现代化进程。如果当事人之间绝对信任,就无须对方许下诺言;如果双方之间绝对不信任,那么即使怎么许诺,也不会有契约。因此,契约是“信”与“不信”的矛盾统一体。契约一经形成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合意解除或者改变。不论是契约的提供者-国家,还是另一方相对人-公民都必须严格依契约办事。法律文本就是契约的内容,适用法律就类似于履行契约,人们可以从契约推断出自己行为的后果。契约的履行须靠双方当事人信用的维护。正是从此意义上,李斯特说,“刑法典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同犯罪人达成一项文字保证,对他们的惩罚只是当具备法律条件时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句话是一道屏障,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威、多数人的权利、利维坦的侵害。”若国家一方因民众的要求突然背弃刑法典撕毁契约,另一方公民也必然不再遵守契约。这样契约便成为一纸空文,作为契约表现形式的法律也就不再具有信用。在“黑哨”问题上,如果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不顾罪刑法定原则把龚建平定罪,刑法的指引功能将不复存在,人们不能根据刑法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正确的预测,那刑法的信用就消失殆尽。推而广之,整个法律体系都毫无信用可言,法治失去了基础,只能等待崩塌的命运。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8](第9页)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9](第91页),并言简意赅的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10](第298页)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11](第167-176页)

对于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对民主与法治的分殊与融合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引进西方民主经验的时候,必须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必须仔细研究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却有着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大民主”传统,有着数千年重道德轻法治的传统儒家思想观念影响的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的任务尤其艰巨。我们在推进民主政治时,既要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入。在增强民主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再扩大自由完善民主,让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而不能让激情的民主淹没理性的法治。

在了解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一些紧张之后,我们再通过一国内法律体系的运行用法律的视角继续审视二者的关系。因为法律体系是一国建构其秩序的必需及实体外化,它的运行与走向深刻体现着各种通向文明社会的思想,民主与法治自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们就以前一段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足球“黑哨”为例继续分析二者的关系。

足球“黑哨”问题前段是广大球迷乃至全国上下议论的热点,同样也引起了众多法律界、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大家对足球“黑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看法,见仁见智,众说纷纭。①“黑哨”道德品质恶劣,惹得热血球迷群情激愤。一时间,似乎不杀“黑哨”不足以谢天下。于是随着龚建平的被逮捕、高检通知的出台、人大常委会立法建议的提出,许多人为之欢欣鼓舞,似乎唯如此才是正义得以伸张,民主真正实现的法治国家。但从法治的含义和要求看,冷峻的罪刑法定原则却似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直令民愤难平。它不仅涉及到刑法的领域-民主与法治在罪刑法定原则面前交锋,更可以看成是民主与法治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冲突的一个缩影。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黑哨”应以贪渎行为定罪量刑。但“黑哨”问题定罪的难点却有很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难:“面目模糊”的中国足协性质难以界定,二难:裁判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人员,三难:执哨足球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这三个问题直接决定着“黑哨”是否定罪,或者该定何罪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受贿的罪名有两项: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两罪的主体都是特定主体,前者为国家公务人员,后者为公司企业人员,其他行业中的贪渎行为还没有经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确认。也就是说,如果“黑哨”裁判不属于上述两种特定主体,他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追究。而裁判的身份性质问题正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至今没有达成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而根据法治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的原理,则无法对其定罪。

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行为处什么刑罚,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或者说,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对行为人施以刑罚的原则。[12](第131-132页)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以及对人权的尊重,在刑法发展史乃至整个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罪刑法定与罪刑擅断相对,在一定程度上其本身也是民主与法治斗争的产物。当然,罪刑法定并不是只要写在刑法典中就能得到实现的,相反,它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律文化的发达和法治观念的进步。它和法治中的许多原则一样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对立统一。

当透过罪刑法定原则再去关注“黑哨”问题时,我们必须厘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群情激愤的民主不能越过理性的法律边界。否则,法律权威丧失,法律信用无存,结果将会是得不偿失。民主应该在法治的引领下在健康的轨道中运行以实现其终极目标。

第一、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民主的法治要求

民主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参与。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主就需要饱满的热情、煽情的话语和昂扬的斗志,因此,人的因素无可避免。但法治却崇尚理性,“法律主治”需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人治与法治最根本区别即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民主的激情需要法

治的理性加以引导控制。

有人说“黑哨”问题引起了极大的民愤,象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依刑法定罪,那还说什么法治?说什么法律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易言之,对“黑哨”道德审判的诉求大大超过了现实法律的诉求。让我们冷静的想一想,民愤到底是不是定罪的根据?能不能因为人民气愤就以刑罚手段来处理问题?有罪和违纪、违法、违规是不同的,坏人就一定是罪人吗?国家的法律是有层次的,其责任的承担也是各不相同的。为什么会有法律、法规、条例、纪律等不同的规定,道理就在于此。如一味地因民愤极大而置刑法的规定于不顾将“黑哨”定罪,那法律岂不又沦为“防民工具”,成为当权者手中的令牌,既可以随时拿来挥舞一番,也同样可以随时将它束之高阁。人民心中原本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也在“民愤”面前任人摆弄、任人曲解,而显得那么的软弱无能。

法律若想在现实中真正树立起权威,除了理论的精辟分析,宣传的大力倡导外,关键还在于确立法律信用。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也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了。在当代中国,法律权威不高,人们有法不依,执法人员执法不严,遇到纠纷当事人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法律信用的缺失。

法治需要树立法律权威以维护法律信用,而民主则要求严惩不法行为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如何才能较好地处理这对矛盾呢?这就迫切需要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制度,将民主纳入法治的轨道之中。就“黑哨”而言,笔者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解决方法就是启动刑法修正案,将“黑哨”问题及有关需要定罪的行为科学、客观、准确的加以规定,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对以后再出现的类似情况予以适用。毕竟,刑法具有极大的刑罚权,能直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甚至生命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草率地将“黑哨”予以定罪,虽然可以一时平息民愤,满足人民的民主要求,但给法治带来的危害却是深远、长久的。

第二、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法治的民主要求

法治不单单是法律的统治,依法而治,它还“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也就是在促进社会的价值。”[13](第608页)这些社会价值归根结底反映在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上。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14](第101页)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律,政治家、思想家对权力制约问题的阐述很多,尽管他们分析的角度、语言的表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立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在这个意义上,民主赋予法治以现代概念。如果法治没有民主的注入,将显得僵化而不能体现保护人民的价值追求。因此大多数杰出的思想家都选择了权力制约的机制以保障权利。

围绕“黑哨”问题是否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其实也反映了法治的民主要求的现实。罪刑法定首先意味着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分工。刑事立法权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而司法机关只能严格执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刑法行使司法权,而不能介入刑事立法领域。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还意味着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15](第96页)这种限制途径主要表现在: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和事后法的禁止。这样能较好的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均应严格按照刑法条款的规定,也有助于司法人员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消除曲解法律、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为司法公正打下基础。反之,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16](第156页)

在“黑哨”定罪的问题上,有人还想到了司法解释这一途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话,凡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情况都是可以适用(当然包括已经发生的“黑哨”事件)。但不论司法解释把裁判界定为国家公务人员还是公司企业人员,无疑是将该罪名的主体进行了扩张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禁止使用的,而扩张解释一般也只适用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此司法解释将使被告人陷入不利状态,因而也是有悖于法律解释原则的。由此推而论之,在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有许多新事物涌现,如果纷纷以司法解释为准,那么立法意义何在,法律权威何存?于是,在洛克的设想中原本最软弱的司法权逐渐扩张,甚至有可能改变立法者的初衷而形成司法权专断,最终造成对人权的任意践踏与损害。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法治的民主要求: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乃至法治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权利。这也是民主的精神之所在。民主理论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这也随之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是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人们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和法律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必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黑哨问题的讨论焦点-罪刑法定原则正贯穿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它明确向公民昭示了何为犯罪行为,何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法律自由空间得以确定,行为的自由度也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从而有利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行使。试想,如果适用司法解释而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的话,那么,固定了民主意愿而确定了行为方式的法律轻易地便失去了它的确定力。于是,今天是他的权利明天可能是你我的权利便可能同样轻易地被解释掉了。②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主的精神之所在,法治若失去这种民主的要求便不成其为法治。同样,这当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目标,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如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一般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有助于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沿着这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可被一时的激情冲昏了理性。

结语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民主只有在法治的引领下才能有序稳定的运行而不致脱轨。这样,民主与法治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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