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

2023-09-20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1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2 路内停车泊位parking spaces on-street 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3.3

停放周转率 parking turnover rate 单位时间每个停车泊位的停车次数。 3.4 V/C比值 v/c ratio

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5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rate of parking spaces on-street 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之比。

4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4.1.2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1.4 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4.1.5 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4.1.6 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的规定执行。

4.1.7 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4.1.8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2 设置条件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如下:

a)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见表1;

4.3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b)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d)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e)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5 停车泊位设计 5.1 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

5.2 停车泊位设计分大、小两种尺寸。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m。

5.3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平行式见图1 a)、倾斜式见图1 b)、垂直式见图1 c)。

5.4 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大型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5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2篇

城市道路、网格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经济分:32分

1、投标报价:30分(此分由工作人员计算) (1)确定无效投标报价:

A、超过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B、低于全部投标价平均值的90%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2)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得分30分。

(3)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合理编制投标分项报价2分。

(1)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清扫保洁人员:1分。

(2)成本分析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1分,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营业费用、税金及其他。

二、技术分(投标人综合评价):68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2006年—2007年的道路清扫保洁在常武地区业绩:最高分18分

(1)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每年各得1分;

(2)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面积在5—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每年各得3分;

(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

- 1

官方网址:http://

(4)文明作业保障措施2分

(5)安全作业保障措施5分,包括:安全制度(1分)、安全预案(1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分)、安全设施配备(1分)、安全检查及纪录(1分)。

(6)迎接重大活动和检查评比的保障措施2分。 (7)恶劣天气应急预案2分。

(8)安全事故处理措施3分,包括:意外伤害赔偿(2分)、风险规避措施(1分)。

(9)节假日清扫保洁预案2分。 (10)合理化建议2分。

4、员工配备及安排3分。

(1)承诺人员接受安排及五金缴纳1分。 (2)合同结束后人员安排计划1分。 (3)与下一承包单位的衔接1分。

5、质量及服务承诺1分。

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的服务承诺1分。

6、标书编制质量1分。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3篇

1.1 设计方案落后

很多的传统模式, 常常在设计以及建设桥梁的过程中被使用, 但是我国的道路桥梁规模越来越大, 人们已经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桥梁的质量以及功能上, 所以说以前的传统模式在现在不能使用, 面对如今的高要求, 如果还是一味的使用传统的模式就会导致道路桥梁使用效果的降低。而且在对道路桥梁进行设计的过程中, 一些人员就根据比较相似的桥梁设计自己的项目, 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去考虑, 所以设计出来的道路桥梁并不能和当地的环境相适应, 所以就有不断的问题出现, 导致财力物力以及精力的浪费, 而且当地的居民生活也受到影响。

1.2 新材料、新技术应用不足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种法律要求不断完善, 在建设道路桥梁过程中, 未来的发展已经趋向于更短的建设周期以及对桥梁外形的要求, 对于我们来说, 在设计以及施工桥梁的过程中, 应该在新技术以及新工艺社进行创新优化, 之前我们使用的设计方法, 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技术工艺, 应该在原有的设计基础上, 人员不断的去学习, 但是也会出现问题, 由于项目中已经使用了新材料, 新工艺以及新技术, 但是设计人员并没有阐述这方面给业主, 而且在推广中, 这些新的技术工艺以及材料没有普遍的被使用, 所以在推广使用中很多的投资方不愿意投入, 推广应用新技术就会受到影响。

1.3 忽视环境与生态保护

设计以及在做城市道路桥梁规划时, 人们只注重在建设成本上如何进行节约, 而且更加看重道路桥梁的交通功能, 实现其施工进度的加快问题, 但是在环境的考虑上往往疏忽, 没有纳入考虑的范围。因为整个的建设就会让很多的土地进行占用, 但是有价值的土地资源如果应用在其他的地方, 可能就不会发挥出用处, 而且在居民社区就有很多的桥梁穿过, 这都是很常见的情况, 居民的日常生活就会因为车辆的增多, 对于噪音问题难以忍受, 正常的生活难以维持, 而且还有很多的汽车尾气, 对于周边的居民来说受到很深的影响。

2 桥梁建设中隐患的解决办法

2.1 学习先进设计方式

其实对于设计的人员来讲一定要加强其创新能力, 而且在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 对于设计的人员来讲, 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必备的一种能力。目前在道路桥梁行业, 我们要紧紧地跟随时代的步伐, 实现其道路桥梁质量的提高, 就要在设计人员上面重视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而且对于目前的环境也要积极地在技术上进行学习。设计模式上不断地进行先进化地提高, 作为设计人员应该将传统的模式进行摒弃, 使用比较先进的技术, 实现其桥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而且可以借鉴比较发达国家在城市建设的桥梁设计上的好方案, 这也是可以进行研究, 同时将比较先进的技术以及设备进行引进, 实现其安全隐患的避免。当在设计时, 人员一定要提前进行考察实地的工作, 综合性地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 实现其在具体的环境中可以将其桥梁投入使用, 将其桥梁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 将可以因为其他因素引起的隐患进行消除。

2.2 结合长远规划设计, 提高其使用年限时间

因为道路不一样, 所以人员在进行设计中, 就要在统计中计算多次、测量多次等, 实现了设计参数的认真分析, 就可以更好地做出可行性的调查研究报告。就可以在横断面宽度进行设计之前, 集根据所在的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进行参考, 才能更为合理地设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比例, 对于限高限重做出积极的警示, 但是当建筑桥梁的过程中总是有一些问题, 而且高荷载中经常会反复地出现损伤, 更为严重, 就会有严重的裂纹出现, 最后桥梁的脆性就会严重地增加。所以总的来说, 应该尽可能地充分考虑, 实现更为长远的发展。

2.3 注重道路桥梁设计中的环境生态保护问题

在设计道路桥梁的过程中重要的就是一定要确保质量, 同时, 在敏感土地资源上也要注意, 一定要避开相应的风景、自然以及森林保护区也要避开。同时要注意已经用于进行医院学校的土地也要避开。将其绿化带进行设置, 这样就可以实现其刹车、变速以及车辆在鸣笛中次数的降低影响, 将其快慢隔离设置在路边, 以免对居民造成影响。可参考其日本东京的雨水收集排放系统 (明沟、暗沟以及边沟集中) , 就也可以对于污水实现更小污染的目的。

2.4 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果

对于a性能差也就是与设计期望相比, 就会在桥梁中出现接头跳车、线形不平顺、变形以及过大振动等, 就是a性能差, 这也是国内比较突出的问题, 而且也会存在桥梁耐久性差的问题, 而且安全性比较差, 主要表现在具有比较高的维护费用, 使用寿命比较短, 出现比较多的安全问题等, 其实追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水平比较低, 而且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 而且在短期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 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现在的情况出发, 积极地在设计方式以及安全问题上进行工艺水平的提高, 就可以达到桥梁性能的达标, 目前我国主要就是使用了此方法。

因为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 人们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城市公路桥的梁设计质量上, 所以, 通过本文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城市公路桥梁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 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问题的分析, 找出解决的方式实现其城市公路桥梁设计在质量上可以得到提高, 桥梁在使用中就可以提高其使用的寿命, 促进我国的道桥事业的发展。

摘要:我国城市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 建设水平也越来越高, 人们在出行的过程中, 更加的方便, 对于城市来讲, 也提高了其经济水平的发展。虽然桥梁建设质量越来越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在设计过程中, 问题比较突出, 比如比较落后的设计方案, 并没有应用新材料以及新技术的应用, 没有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重视的。基于此, 本文就涉及道路桥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 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道路桥梁,施工设计

参考文献

[1] 吴上元.城市道路桥梁设计中的相关问题思考[J].中国高新区, 2017 (11) :122.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4篇

医嘱管理制度及规范

一、政策

由临床医生为病人下达医嘱,必须遵循的制度。

二、目的

对临床医务人员在医嘱下达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标准

1、医嘱必须由获得本院处方权的职业医生在其范围内下达,只有经医务科核准,有处方权资格的医生才可以下达电子医嘱。没有处方权的医生不可以下达医嘱。

2、医嘱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24小时以内的医嘱,或者只执行一次,但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医嘱, 化疗泵给药)、口头医嘱。住院病人的所有医嘱都要记录在病历中固定的记录单,如医嘱单、麻醉记录单。医嘱单包括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在抢救时或手术中所用的口头医嘱应在抢救结束后或手术结束时补录医嘱。门诊病人的所有医嘱要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3、新入院病人、转科、手术后病人的医嘱应在病人达到病房后2小时内开出,急诊病人、危重病人一般要求在半小时内开出。每天例行查房的医嘱要求在上午11时以前开出,但病情变化可以随时开出医嘱。

4、医嘱原则上要求层次分明,入院病人的长期医嘱先后顺序要符合医院要求。下达医嘱的时间要精确到分。

5、药物医嘱需写明药物的通用名称、用量、用法、每分钟的滴速或毫升数量。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应分组列出配方及使用顺序。用药途径(如:口服)、药物单位(如:克)等内容都不可以省略。 ⑴特殊药物的使用要求:抗生素、抗凝药、止血药、抗心律失常药、环孢霉素A等药物必须按Q×h给药,如Q6h、Q8h、Q12h。

⑵对高危药品,如麻醉药、麻醉辅助药、化疗药、电解质、高级别抗生素的使用要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药剂科要进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适时向临床医生发出书面通知,建议临床医生及时停药。临床医生在收到通知时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考虑停药或者向药剂科说明理由。没有停药又没有合理说明者应由药剂科及时报告医务科和质控办。

⑶“自理”药品管理规定:由病人或病人家属在医院内自己使用的药品称自理药品。目前仅限于使用外用药、漱口液。首先医生评估确定病人可安全自用外用药,然后在临时医嘱栏开出外用药物医嘱并应详细写明药物的用法、用量、频次、使用天数等内容。护士发药时向病人/家属详细讲解药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教育病人/家属在用药前后洗手,以确保病人正确、安全的使用自理药物。同时临床医生及护士要观察药物使用情况、疗效及副作用。当医生评估不能确保病人自理药的安全时,由医生开出长期医嘱,护士根据医嘱执行。

⑷“自备”药品医嘱:如果药品是“自备”的,按自备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6、医生下达医嘱后,由护士逐项核对并执行。护士执行要打印分类医嘱执行单,执行后在分类执行单上签全名及执行时间。

医生下达的抢救病人紧急抽血检查项目医嘱要求在30分钟内执行,抽取样本,并立即送到检验科。检验标本送到检验科30分钟后要开始追踪检验结果,并报告给医生。除血培养、凝血四项等检验时间要求较长的特殊检查以外,医生要在1小时内得到急诊检验结果。其他紧急检查项目医嘱要30分钟内执行,并积极配合医生和辅助检查科室尽快完成检查,使医生在1小时内得到检查的初步结果。因某些特殊原因使一些医嘱无法执行时,如病人拒绝执行、病人临时离开医院等,护士要及时向主管医生报告,并在护理记录单中记录,必要时要向接班护士交班。医生在开出急诊检验检查医嘱后,如果超过一个小时还没有得到相关的检验结果时,要及时追问,查找原因。

7、医生下达检验医嘱后所有检验标本采集前由护士贴上条码标签,条码标签上应有病人姓名、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室、标本名称、检验项目,护士采集标本后再次确认标本条码,外送人员将标本送至检验科前要确认标本条码,以确定标本送出的时间。检验科接到标本后进行标本的条码的确认,以确认标本接收的时间。检验科工作人员及病区工作人员在核对标本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相互沟通和联系、核实。

8、医生在开出所有申请临床物理检查(如放射、超声、心电图等)、骨髓细胞学检查的医嘱或医生认为有沟通必要的临床检验医嘱时,要在申请单或医嘱说明中注明有价值的病史、症状、体征等信息资料,以利于检查科室的医生或其他有资格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给出正确的检查报告。开单医生同时对申请某些重要临床检验及物理检查的原因、目的、结果及分析、评估、处理意见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9、同一时间下达的多项医嘱,首尾项的时间及签名相同。一项医嘱内容较多,在一行内写不完整可以跨行,但同一行内只允许有一条医嘱。

10、长期医嘱:内容包括专科护理常规、护理级别、特别护理、特殊体位、病重、饮食、陪伴人员、药物使用、约束、隔离等。

⑴ 药物长期医嘱流程:当日下达的长期医嘱当日执行。长期医嘱药物执行时间在一组要求时间的前后一小时内均视为有效,但时间性用药的间隔时间应符合医嘱要求。

长期备用医嘱(PRN)应记录在长期医嘱单上,每次需要执行时,医生需开具临时医嘱方可执行,特殊情况下可在执行后6小时内补开医嘱。例如退热药须在体温超过38.5℃时,护士请示医生同意后由护士执行。

⑵ 病重医嘱标准:病人有一个或多个脏器功能衰竭已经直接威胁病人的生命,或病人生命体征出现明显异常,或者经医生评估,病人病情随时有可能出现变化并导致严重后果时,应告病重。病重病人的护理级别应与病情相适应。

〔3〕标准医嘱:由医院认可的、临床医护人员共同执行的常规医嘱。详见附件。

11、临时医嘱的书写顺序:先写三大常规、肝功能等诊断性医嘱,然后再写用药,处置等治疗性医嘱。

12、病人出院时必须开出院医嘱,包括出院带药。

13、医生开出医嘱后要自查一遍,确认无错误、遗漏、重复。开出需紧急执行的医嘱时必须向当班护士做特别交待。护士应及时查对、执行医嘱。对明显违反诊疗常规的错误医嘱,药学人员、护士有责任及时通知医生进行更改。对有疑问医嘱,必须查清确认后方可执行。

14、如本班护士未能执行的医嘱,必须向下一班护士口头交班并在护士交班本上注明。

15、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对病人进行处理,没有医生的医嘱,护士不得给病人进行处理。但在抢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护士有权根据心肺复苏抢救程序等护理规范对病人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医生。所有需要在医院内由医护人员执行的药物医嘱执行后必须记录且保存在病历中。

16、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手术等紧急情况下医生、麻醉师可以下达口头医嘱,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医生不能够立即到达现场而又需要立即处理时可以执行电话医嘱,其他情况不允许使用口头医嘱或电话医嘱。护士在执行口头或电话医嘱时在《口头医嘱单》中记录医嘱者姓名、医嘱内容,并将复述医嘱内容,经开医嘱医生确认无误后执行,执行后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在抢救或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由下达口头医嘱的医生在《口头医嘱单》上签名,并记录签名时间。在特别紧急且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护士记录口头医嘱会影响到病人抢救时,可先按要求安全执行口头医嘱,事后在抢救或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医嘱内容。

17、病人术后,应停止术前医嘱,重开术后医嘱。开术后医嘱时,必须在长期医嘱中写明“术后医嘱”,术后医嘱开出后,术前医嘱自动停止。

18、如果临时医嘱开出后发现需要更改,护士未执行的情况下,医生可在医嘱单写“取消”,并签全名和时间。已经执行过的临时医嘱不能再取消,也不准自行销毁原有医嘱。长期医嘱已生效但没有执行需要取消则按照长期医嘱的停止进行操作。

19、如果医嘱更改过多,须重整医嘱。

20、由两种以上的药物组成的一组医嘱,如果需要停止或取消其中一种药物时,则需要停止或取消整组,然后重新开出整组医嘱,不允许只取消或停止其中的某一药物。

21、护士每日应查对全部医嘱。

22、医嘱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科室要按医院的政策进行登记、上报、总结、分析,以便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嘱单是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护理过程中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文件,任何人不准私自藏匿、销毁、涂改。当病人住院时间太长,病历太厚时,经主管医生同意,可以将部分医嘱单收藏,交护士长保管,但在病历中尽量保留一个月以内的记录,在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的全部医嘱整理好放入病历中。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5篇

训师资库成员

一、《规范》制定的目的:贯彻法规、规章,实现运管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二、规范的制订依据

1、根据的法律,《处罚法》、《复议法》、《许可法》、《诉讼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两个行政法规、两个条列,八个规章。 ‚六部法律‛

(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复议法

(4)《诉讼法》 (5)《安全生产法》(6)《交通安全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 ‚两个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八个规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系列文件‛

(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3)《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二、行为规范

1、职业道德(安徽运管人员自杀式执法:运管部门自营客车引发激化矛盾)

2、仪表举止6条

风纪规范: 2009年发布,适用范围:着制式服装时必须遵守,(重庆城管翘翘腿事件)。

女同志的头发不能过肩主要是为了执法时的安全。运管人员站、坐、走都必须规范。

执法人员不穿制服带来的危害:被认为是在抢劫(3月7日重庆的执法录像,女协查员陈素君被黑车司机雷庆文刺死,被认为是在抢劫)。

在执法活动中是否都必须穿制服?《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但工作这条规定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此次事件存在的问题:a、着装不规范,b、雇人执法取证。

3、文明用语,一句话的错误都会出问题,

失去执法公信力。(杭州交警处理飚车案:最少70码(迈)引发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怀疑,应准确规范。定义应该在执法文书中出现,减少随意性)。

4、禁语

三、货运规范

货运朝阳产业,客运已属夕阳产业。

1、审批的条件:车、人、制度。 重点:一是人和车是条件,审批批准的是人和车。《经营许可证》在前,《运输证》在后,必须有经营资格。二是盯住擅自改装,凡更改了法定要件的均有违(《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三是制度要求,文本要求有8项制度。

2、货运行政许可审查和处臵,形式审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

3、行政许可后要监督履行承诺(实际是许可可分两步走,先批许可,后落实车辆)。

4、终止经营的要收回许可资质,到期不来的公告终止即可。

5、对单车业户,车辆超过期限不审验的,注销资质,人也同时不具备资质条件,也应撤消资质许可。企业的个别车辆停运,只注销这些车的许可即可。

6、车辆过户:注意不能直接随车辆买卖自动转让行政许可,交易时许可自动废止,买方需新办理经营许可。报停:一般不用办理

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要落实(以前未重视);

9、货代管理,应到运管部门备案,属信息服务的内容

10、业户档案要重视:运管许可后,应存纸质档案,有条件,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四、关于货运行政许可与管理

(一)、关于实施主体

许可权限: 派出机构不能许可。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由上一级的运管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普货、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

1、严格按照《道条》及配套规章执行

2、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许可程序

1、申请材料 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许可决定

(1)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

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四)关于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关键点:运管机构需尽到告知义务,然后撤销

(五)关于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运管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货运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货运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

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 3.货运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关于经营许可变更

核心点: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注:鼓励做强做大

(七)关于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注:不交回证件该怎么处理?(建议公告作废或注销)

(八)关于建档

1、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是新的规定

2、建档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是判断是否依法许可的重要依据

3、建档要求完整、整齐

4、今后进行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档案是其重要部分

建档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

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九)关于货车审验

A、货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县所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县审验;市运管处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市审验

B、货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现在都是到期审验。危货定期。 C、货车没审验该怎么办?

货车没审验,说明该车当年没有检测,可依据《道条》,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超过一年以上不年审的,可通知经营者来年审;还不审的,可媒体公告《道路运输证》作废,作废后经营者还使用《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可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

D、关于货车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E、关于货车审验程序

1.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运管机构网站上下载。

3.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车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

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F、关于货车转籍或过户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

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

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G、关于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H、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注:怎么理解?

I、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1、这是新规定,依据是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在修订《货运规定》时,原希望货运代理(代办),原希望作为无车承运人来理解,可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

3、先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运管机构办备案证明后,方可营业。

J、做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章、危货规范

一、许可和监管的问题。许可在设区的运管机构。但监管在县级运管机构。理由:一是法规,二是安全管理需要。

二、日常监管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注意相关法律适用:适用《危化条》处罚应注意执法主体。

2、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运管要管危险货物,不是管危险化学品,被车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才是危险货物。

3、关于危货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1、危货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货运输许可。

2、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3、许可过程中、许可后日常监管、审验,县级运管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许可建档

1、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建档

2、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档的内容不同

5、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关于危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客运审批

先有车后审批的原则。《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规定运管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对购车承诺书监督企业履行承诺。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客运班线3人以上申请的应进行招投标。加分因素:规模、集约化的,质信考核。

三、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运管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运管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注:许可事项、权限非常明确

四、关于许可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条件,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新增或减少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

五、关于许可程序

(一)关于申请材料

1、对于申请材料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2、对于‚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由谁出,对于这个问题争论了很长

时间,原则上应由公安部门出。但地方公安部门说,交通部的部令不能约束他们。《道路运输条例》虽然没有明确由谁出,但根据现行管理权限,应由公安部门出。

(二)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运管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运管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结束后,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注:此规定与货运规范不同。

货运无利害关系人、客运有

(三)许可决定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于货运

(四)许可结果公告

运管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注:不同于货运规范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运管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运管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省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

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六、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

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七、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

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注: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程序,与货运有所不同

八、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注:可行性报告进行了具体细化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

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

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具体程序如下: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

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

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注:关于线路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含无意见),未反馈应协商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注:这是‚可‛或者‚不可‛,具体由各地执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

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

注:客运与货运不同,客运在有线路后才能经营

十、关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

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4.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5.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十一、关于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客运规范

关于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日。

十二、关于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道路工程相关规范范文第6篇

广州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内街内巷等各类道路的路内停车场约有3 万个停车泊位, 其中占用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约1. 9 万个、内街内巷停车泊位约1. 1 万个。市政道路有偿使用费标准为2800 元/泊位·年, 预计全年收费4100万元。属于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上所产生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属于市城投集团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上所产生的有偿使用费留给该集团、内街内巷所产生的有偿使用费留给广州市各区, 其中上缴市财政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用于市城投集团非经营性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 ( 穗财综〔2010〕135 号)

停车场 ( 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的行业管理维持由广州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变, 城市道路 ( 市财政和市城投集团投资部分) 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工作由财政局委托市城投集团进行。 ( 穗府会纪〔2011〕31 号) 市城投集团全权委托市建投公司负责实施我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标后监督管理和收费征缴等工作。 ( 穗城投运[2011]968 号)

2011 年底, 广州市建投公司在广州市产权交易所完成了招标工作, 并于2012 年3 月28 日与中标单位广州市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经营合同, 其中电子泊车公司中标经营越秀、荔湾、黄浦区市财政、市城投集团投资道路车位, 德生公司中标经营天河、海珠、白云区市财政、市城投集团投资道路车位, 2012年4 月份开始按市局经营的车位数缴交有偿使用费。2 家中标单位负责经营的路段约150 条, 车位5000 个左右, 截止2013 年6 月, 累计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约1260 万。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管理主体不明确, 监管和执收力度不够

实际上广州市财政局委托广州市城投集团负责实施道路自动收费部位经营权出让、标后监督管理和收费征缴工作, 市城投集团则委托下属全资子公司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广州市建投公司担负非税收收入执收职责。《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4 条规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范畴, 但同时广州市交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物价局、市城管委以及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均有权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 多头管理现象, 无论是监管力度和经营权执收力度都不够, 征管漏洞很多。而市城投集团没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 市建投公司作为企业, 其执行和监管力度也明显不足。

2014 年12 月4 日, 广州市停车场协会曾经召开过新闻发布会, 公布广州市路内停车费情况。对于广州咪表公司的利润问题, 广州市停车场协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 经计算, 每个车位每年的利润为410 元, 咪表公司的利润为410元/年 × 6426 个泊位= 263. 5 万元/年。 (1)

( 二) 道路停车泊位数未能全面确认

道路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等不同时段、且由不同主体建设, 难以确定统一标准来分清哪些一定财政城投投资, 总投资额多少。城投集团和财政投资的道路难以区分, 实际核查工作过程中, 无实据可依。

( 三) 道路经营行政审批需进一步规范

路内停车场占道、经营审批环节多而复杂, 涉及公安交警、属地城市道路管理 ( 区建设局) 、属地区交通局、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临时占道审批环节, 相关审批工作标准和业务办理时限要求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部分区建设局擅自要求经营单位另行征求属地街道办的意见, 无形中增加了经营单位申办的难度; 二是作为第一环节占道审批, 交警和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均未明确设置停车泊位数量, 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收带来难度; 三是业务办理中时限随意性较大, 造成相关证照过期的问题。

( 四) 相关单位或个体违规占道和非法经营

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城市停车泊位现象较普遍, 此外, 部分批发市场周边存在货车非法占用停车泊位情况, 给中标单位经营带来障碍, 也给城投集团核收经营有偿使用费带来难度。部分街道办事处由于利益考虑, 阻碍中标单位进场,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经营, 且整治执法难度较大, 问题容易出现反复。

( 五) 道路自动收费系统不完善

停车收费手段落后, 泊位收费有咪表和人工收费两种形式, 难以实现对收费人员的有效监管, 极易造成停车费的流失; 监管信息化程度较低, 现有泊位收费的管理, 无论是刷卡还是现金收费, 整个交易是完全离线的, 其过程和结果不能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 无法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交互, 不利于停车的收费监管和服务; 服务能力较低。因现有收费方式的影响, 缺乏必要的信息化平台和停车应用的基础数据, 难以对泊位分布、停车结构等进行科学的分析, 使得政府在停车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划和调节等方面无法找到有效手段。个别收费员不按标准收费、停人情车等, 政府公信力受损, 停车矛盾日益突出。

三、城市道路停车位收费的理论基础

( 一) 城市道路停车位收费的理论依据

学理上, 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是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可见, 城市道路停车位不需要停车人申请而是由政府单方行为自行设定的许可权, 属于特殊许可。政府对企业的“委托”是形成的特许经营授予, 是一种典型的特别行政许可。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权限的取得是国家与经营者深度合作的具体化, 也符合行政民营化的潮流。 (3) 广州市的做法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当中, 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确实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

( 二) 城市道路停车位收费的收益归属分析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道路作为公物, 在建设以及维护管理中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 道路停车位也是如此。咪表停车具有特殊性, 占用道路公共资源, 是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一环, 咪表停车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舒顺畅和城市总体形象。政府必须以某种方式从国民经济中筹措行政活动的必要资金, 税收与行政规费是两种最重要的途径。 (4) 规费属于本着以行政相对人利益为考虑而作出一定行政给付后所取得的对等给付, 更具有一种“私法”上的等价使用特性, 这是规费的重要特征, 表现为规费的费用涵盖原则以及等价原则。规费的收入不得超过其行政花费, 必须在规费与行政机关所提供特定给付的价值间, 具有相当的关系存在。 (5)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作为特殊许可经营权授予的对价, 收取停车费也是正当的, 直接纳入财政收入, 作为特定财政, 专款专用。

四、加强和规范路内停车的对策建议

( 一) 完善执法依据, 理顺管理体制

尽快修订《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理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体制, 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结合机构职能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和执法管理依据, 可以考虑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列入考核项目之一。统筹协调解决当前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路内泊位、部分批发市场周边货车非法霸占城市道路路内泊位、区属人工收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费用收缴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重点研究对停车不缴费行为的执法依据。因广州市城投集团受市财政局委托与中标经营单位签订了5 年经营合同, 建议2017 年合同期满后将经营权出让组织等工作移交广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二) 科学编制规划, 统一泊位编号

每两年一次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 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规划, 规划停车路段应预留必要及固定的居民生活垃圾装车收运临时停靠位置。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并设置相关设施。泊位的规格大小及排列形式应设定弹性标准范围, 可根据路面情况具体确定划设方案。按照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和区财政的不同道路属性指导经营单位分类划设路内停车泊位, 一位一编号, 登记造册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到各相关部门、经营监管单位以及经营单位, 并及时更新。同时, 应该同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对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信息公开, 引入公众参与, 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也起到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作用。这对后期提高收费的可接受性、降低阻力、减少纠纷具有实在意义。

( 三) 规范申办程序, 调整费用收支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编制好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组织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各方共同对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标示标牌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营单位应凭停车泊位规划、占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证明。因市政施工、规划调整等情况, 需撤销或临时撤销泊位。所有市政道路均须按规定收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统筹用于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优化调整后, 甄别不同区域不同路段路内停车泊位供需情况, 合理划分泊位类别, 分类核定有偿使用费标准。

( 四) 加强停车执法, 规范泊位经营

加大对占道停车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清理整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标经营单位私自占道划设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违规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机关、企事业单位, 货车或私家车强行无偿占用城市道路路内经营停车泊位停“霸王车”行为。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和管理。

( 五) 加强行业监管, 建设监管平台

核收主体应依据统一编号的停车泊位数确定有偿使用费金额, 加强对委托收费单位的收费监管工作。遇到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疏导交通等影响经营的情况, 经营单位可出具公函、证明、照片等证据向核收主体申请减少停车泊位有偿经营使用费, 报区交通部门确认后可报有偿使用费执收部门核减。建设全市统一的集企业、人员、泊位、信息动态管理,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及清分结算, 基础数据存储、日常监督考核、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停车泊位管理系统, 并将基础数据接入广州停车场行业监管平台, 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民网页等公共服务平台融合, 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审批信息共享和统一监管公共服务信息的统一发布。对部分停车不缴费行为, 可以考虑将车主信息与民政系统、金融系统等个人信息进行捆绑, 在个人信用记录上添加失信记录。

五、结语

目前广州市咪表停车建设和管理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难、管理体制不顺、审批流程不规范、违法占用泊位、停车不缴费等问题。制定《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规范车辆停放,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解决广州市“乱收费、乱停车”现象, 实现对广州市机动车停车的长效规范管理, 能切实改善市区交通环境, 对提升城市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化、农村人口的转移,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只是权宜之计, 从长远来看, 国家应尽早出台停车场方面的立法, 促进停车场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因地制宜, 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出资建设地下和立体公共停车场, 根本上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

摘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 广州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乱收费问题日益严重,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设传统停车场来解决公共停车问题已难以达成, 利用城市道路划设停车位, 实施咪表停车收费, 利用费率调节停车周转, 方便市民出行, 成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2014年6月, 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方案》, 着手建立资源有效利用、管理依法依规、服务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系统。本文首先从公共管理政策制定的角度, 研究和分析泊位管理政策制定过程, 然后从行政法角度对城市道路停车位收费的依据进行论述, 重点研究政策方案的构建, 对广州城市道路泊位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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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61.

[4] 朱海齐.论行政规费[J].中国行政管理, 2001 (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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