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

2024-04-05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1篇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傍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2篇

1996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3篇

一、 办案人员政治纪律

1、 忠于职守。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纪检监察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2、 秉公执纪。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敢于碰硬,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3、廉洁自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做到不为情所扰,不为欲所惑。不参加对公正执纪有影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不接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参加有关的娱乐活动,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1、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一切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2、 文明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党纪政

1 纪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可靠、方便、有利于办案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办案地点。确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须经领导批准。

4、 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以证据为准,依纪依法办事。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

三、 办案人员保密纪律

1、 制定案件调查方案时,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查办重大案件要有具体的保密方案。

2、 在对案件或问题进行调查时,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暴露意图。

3、 不准泄露、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涉嫌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5、 不准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6、调查重大案件,要使用专用通讯工具。向领导汇报时,不准使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

2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8、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四、廉洁纪律

1、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确实需要用的,要经领导批准。

2、 不准利用办案便利,在涉案单位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岗位调动、干部录用、晋升提拔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3、 不准在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4、 一般情况不接受涉案单位的招待,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5、不准接受涉案单位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6、 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友的宴请。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被举报人、证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不准收受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友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五、回避纪律

(一)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3

1、是本案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办案件的。

(二)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办案组负责人决定并向本人宣布。符合回避条件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违纪责任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4篇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5篇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 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一)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二)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 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 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 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律师代理申请人

⑴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 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⑵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 果。

⑶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②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⑤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请复议。

⑵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⑶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建议。

(四)庭前准备

1、查阅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3、开庭3日前应向律师事务所业务审查部汇报案件庭前准备情况。

4、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卷。

5、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害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质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6、确定代理思路,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7、审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可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8、指导当事人出庭

9、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

10、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随时与承办法官就开庭时间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时间冲突。

11、特定情况下,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向业务审查部汇报情况,并与委托

人协商,妥善解决。

(五)出席法庭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 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 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七)收到判决书后的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 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 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八)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 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6、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 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7、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 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

8、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 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 破产申请。

1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 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 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 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 院。

11、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12、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 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3、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 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 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 人,不得私自动用

四、结案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

1、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

2、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⑵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 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 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 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 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 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纪检办案程序全文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初核、立案工作对象 第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县、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 员和党员干部;

(四)下一级党的组织;

(五)县、区人大、政府任聘的其他人员;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纪委受理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一)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二)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和党员干部;

(三)下一级党的组织;

(四)乡镇政府任聘的人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要求查处的人员。

二、信访初核工作程序 第四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受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要专人负责,认真登记,每月按时进行分析研究,逐件精选案件线索,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及时报送纪委主要领导阅批。重要信件随时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第五条 初步核实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反映县区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后,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委的副书记汇报后初步核实,同时向市纪委报告;涉及常委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纪委批准。 反映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以及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向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后,由县区纪委或监察局研究决定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的初核,由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反映乡镇直属单位、基层站所和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典型问题,由县区纪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乡镇纪委收到反映乡镇直属单位、企业、基层站所、行政村以及行政垂直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乡镇纪委研究进行初核;对反映其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核,由乡镇纪委研究决定,并向县区纪委报告初核情况。 第六条 信访举报的初核件,要填写《初核审批表》,组织人员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初核结束后,承办人要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并经承办室务会议或承办人员研究,其中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不需立案的,报县区纪委常委会或乡镇纪委会研究决定。

三、立案调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立案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县区党委、纪委委员及所属下一级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由县区纪委报请县区党委批准;县区直属单位、企业、乡镇正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由县区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副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县区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县区、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县区纪委立案。立案前县区纪委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气。 乡镇直属单位、企业、行政村以及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违纪问题,由乡镇纪委在行政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决定立案,同时向县区纪委报告,对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乡镇纪委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乡镇、干部管理权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乡镇纪委立案。立案前乡镇纪委应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勇气。 第八条 凡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纪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立案手续后由调查组组织调查取证。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立案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应书面报立案机关批准,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意见需要作出说明的,调查组应附说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承办室要召开室务会议研究处理建议和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报告表》,整理装订案件卷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第九条 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行政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任聘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办案使用“两规”措施,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县区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分管书记签批,按立案范围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乡镇纪委一般不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使用的,要报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在县区纪委派人参与和指导下进行。

四、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理。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和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分别承担本级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乡镇案件审理小组组长。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对犯错误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前征求意见。乡镇纪委审理小组审理的案件,在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将审理报告、调查材料、事实见面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区纪委审理室,由县区纪委审理室帮助审核把关。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审结(含补证工作时间)。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室(审理小组)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审议案件,根据审议的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审议中如有不同意见,也应同时上报。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纪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审批和执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对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党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县区、乡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2、在农村给予党员或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报乡镇纪委批准,向乡镇党委和县区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乡镇纪委审议,报乡镇党委批准,向县区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区纪委批准。

3、在县区直属机关,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所属党委的纪委审议,报所属党委批准;区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区纪委批准。县直属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批准,向县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逐级上报县纪委批准。

4、县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经基层党委审议,报县区纪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区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区纪委审议,报县区党委批准。

(二)政纪处分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

2、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上述三条所列人员,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负责查处案件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经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县区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向县区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5、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内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建议下级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案件,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后立即办理处分决定或批复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及时办理处分决定,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党纪和政纪处分决定,要分别行文下达。处分决定要向犯错误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一份,被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字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对县区、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将处分决定下发被处分人员所在主管部门时,要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被处分人所在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对其中涉及违法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及时移送情况部门。

上一篇:纪检监察调研报告范文下一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