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2023-02-17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主审员的资格确认

案件主审员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承担主要审核职责,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室主任、副主任应当担任主审员;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担任主审员。

二、案件主审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严肃慎重的原则;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案件主审员的工作权限

(一)案件受理后,原则上30日内审结,如案情复杂或疑难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二)可向涉案单位或个人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三)经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要求案件移送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报材料;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主要证据作补充调查或直接复核;

(四)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案件主审员实行回避制度,遇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案件主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调查组认定的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被调查人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并负责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解释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来源是否合法,如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补充证据或材料;

(三)审核案件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并提出审理后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意见;

(四)审核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是否依纪依法采取,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五)负责制作审理报告,案件主审员、助审员与案件移送部门如对案件定性量纪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说明;

(六)负责将审结的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并把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入审理报告;

(七)负责将集体审议后的案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按照讨论的意见起草有关文件;

(八)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负责与调查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办理和履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

(九)负责处分决定草稿与被调查人见面以及处分决定的送达;

(十)负责对随案移送的暂扣、封存财物的处理;

(十一)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

(十二)负责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案结卷成,及时归档。

五、案件主审员的奖惩

案件主审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案件主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

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

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

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第三篇:太平乡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太平乡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有关规定,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华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检查人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调查组的协助下,履行相关职责,依纪依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条乡纪委案件主办人由主管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1、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政策。

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质,执纪严格,能够依纪、依法文明办案。

4、具备正确运用各项政策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有从事三年案件检查工作的办案经验。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制定初核、立案案件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初核案件两个月,立案案件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做和撰写。

5、案件办结后,负责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有关领导和会议研究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6、负责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对当事人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合理安排好陪护人员,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两规"或"两指"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3、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5、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6、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9、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乡纪委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纪委汇报并接受乡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5、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6、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八条对在查办案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办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制度经调查属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主办人的纪律责任并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平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

第四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文章标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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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

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要审理好自办案件。自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执纪水平。在审理自办案件中,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坚持主动与上级纪委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上级纪委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重视被调查人的合理申辩,健全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切实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工作。

四、积极探索,促进机制、制度创新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来源于,欢迎阅读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第五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 1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

- 3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 5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 7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 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

- 9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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