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

2023-09-20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1篇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主要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行医罪和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6、.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2篇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县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3篇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长:王惜民

副组长:张俊会

员:苗树凯

贾桂玲

吝汝利毕树强索用文 张爱芬

磁县中医院

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市县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我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优化医疗环境,确保医疗安全。使医疗机构设置达到规范,医务人员执业合法,无超范围执业行医,无非法外出会诊、义诊、坐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我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依照县局文件精神,我院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惜民,副组长:张俊会,组员:苗树凯、吝汝利、索用文、贾桂玲、毕树强、张爱芬。

二、 组织学习宣传动员

为搞好这次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院领导组织全院干部职工由上到下逐级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进行宣传动员。特别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各级人员,进行了专题专项学习、教育和动员,使其提高认识,认清当前形式,自觉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行律已,要进行自查自纠、自报,认真填写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调查表,并写出本人保证书,进行自我约束。

三、 进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自我保证

1、 对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行摸底,填写了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调查表,由本人自己填写,全院36名执业医师,另加2名麻醉人员,全部填表。

2、 对有执业医师资格的36名人员和2名麻醉人员进行了签定个人保证书,进行自我约束。应做到:①保证不在院外私自开设诊所;②保证不到黑诊所坐诊行医;③保证不与他人联手非法开设诊所,非法到他院及乡村诊所做手术、麻醉、接生、检查等;④保证不私自非法出诊、会诊、义诊、搞体检;⑤保证不超范围行医。以上各条如有违犯,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处罚。

3、 依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县卫生局(2006)56号通知,县人员政府(2007)55号通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严格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做到合法行医、合理用药、制度化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4、 自查自纠

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院领导根据本院摸底掌握的情况,对重点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学习、教育,把打击非法行医重点内容传达到每一个人。逐科逐人进行自查自纠、自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查访,未发现有违法行医、在外开诊所的,已全部关闭取缔。在院内自查07年无非法行医、无超范围行医,无私自到院外会诊、义诊、手术、接生、检查、坐诊等现象。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4篇

单位名称(或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广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 、 执法证号:YN 、YN ,向 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注:有√ 无×)

1、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1.3实际执业地点与许可的执业地点不一致。

2、 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3、 等人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等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

5、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6、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血液或血浆现象。

7、是否存在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行为。

8、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备注:存在其它问题的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卫生监督员签字: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5篇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等上级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继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活动,现将近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医疗机构XXX个,其中医院X个,门诊部X个,乡镇卫生院XX个,村卫生所XX个,个体诊所XX个,民营医疗机构1个,妇幼保健机构X个,卫生人员XXX人,其中执业医师XXX人,执业助理医师X人,执业护士XXX人,乡村医生XXX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深入宣传

打击非法行医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为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县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深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项红春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卫生局局长高建新为组长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强力出击,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与新闻媒体相结合,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了广泛宣传,公布了举报电话。对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公示和宣传。

(二)严格准入,优胜劣汰

今年,县卫生局利用对全县医疗机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之际,即时召开了医政工作会议。对各级医疗机构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对个体诊所准入方面重点检查: ①人员资质方面,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m2。③三室分开。处置室必须有紫外线灯,实施无菌操作。现有两家个体诊所不符合相关规定,已被停止执业。

2、对县、乡医疗机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②医院是否存在租赁、科室承包和变相租赁等现象。

(三)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

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要求每位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共同组织学习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文件汇编》,提高业务素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要做到“三禁止”,即:禁止违反程序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停止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禁止以工作名义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吃请,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四)全面整顿,突出重点,成效显著

根据市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县的特点,在全面检查、整顿的基础上,重点对无证行医和药店“坐堂”行医进行了打击。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车辆XX台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XX余户,取缔无证行医X户,查处药店行医X户,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价值XXXX余元,罚款XXXX元。并建立档案,对XX户医疗单位提出了改进意见,较好地规范了医疗市场秩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诊所和医疗单位执业许可证未按时校验; 二是开设诊疗科目与审批类别不一致,主要是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时进行输液打针;

三是坐堂医实行“游击战”,你查他走,你走他坐; 四是个别诊所聘无护士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输液打针; 五是大部分诊所面积普遍较小,三室难以分开,特别是处置室,设置面积小或者没有;

六是诊所制度建设、消毒隔离、医疗垃圾回收、门诊登记等工作不够规范;

七是无专职的医疗卫生监督员,监督力度难以适应全县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在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活动中,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离上级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克服,为继续引深打击非法行医活动、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做出不懈努力,同时也恳请各位领导对我们的工作批评指导。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内容范文第6篇

按照国家、省、市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行动。我市一直把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由监督机构一把手负责,对发现的每一起案件都确立第一承办人,实行专人专案,定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实行立案调查制度。自10月至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管辖区内的180余家医疗机构、药店、按摩、理疗、体验馆、美容院等进行监督检查,截止目前,查处无证行医案件32件,没收违法所得0.55万元,罚款4.1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件;查处医疗机构案件20件,警告14户次,责令改正11户次,罚款4户次,罚款金额1.2万元户;接到举报4件(其中实名举报1件,办结并实施行政处罚,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3报,均办结并实施行政处罚)。

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我市通过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员、非法行医人员和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医,引导正确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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