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

2024-03-03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1篇

4、以上单价为普通砼的单价,如有特殊要求,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单价另行商议。

5、如原材料单价上下波动5%以上(含5%),双方另行协商单价,并以双方盖章的书面协商函为准。

6、砼中如需用UBA,单价按/吨,ZY单价按/吨,根据设计配合比掺量另行基数按砼单价。

7、砼中如需掺用纤维,单价按元/吨,根据设计配合比掺量另行计算砼单价,除材料费外,另加收采管费元/吨。

8、吐过甲方指定使用臂架泵,砼单价上调/m3,如甲方单次泵送使用不足50m3收费,指定使用车载泵砼单价上调元/m3,指定使用柴油泵,砼单价上调元/m3.

9、如单次泵送砼数量少于100m3时,需加收砂浆费用元/次,

五、本工程预拌砼计量及结算付款办法

1、本工程预拌砼计量办法:

预拌砼供货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实际签证的供应量计算,以体积计,以m3为单位。预拌砼的供货量发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规定: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体积)计算,本合同混凝土的密度不小于2420Kg/m3,但乙方提前报送混凝土配合比资料的按乙方提前报送的当批次商砼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的数据为准。甲方有权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乙方运输车的装载立方数进行过磅抽样检查。乙方供应实际数量小于所报数量的,甲方有权按缺少数量的三倍扣减乙方当批次实际供应量。

2、本工程预拌砼结算付款办法:

(1)关于结算确认供应量的办法: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结算当月预拌砼供应量,填写结算单据,并由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视为有效确认。小票结算计量有争议的,需在当月结算时取得一致意见。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月结算单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混凝土供应量并核定金额,月结算量累计金额即作为该工程总结算金额。

(2)付款方式:双方同意选择以下A项付款方式。

A、甲方应在次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余下的%砼货款甲方应在该工程主体工程断水后个月内支付完毕。(该工程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下的混凝土尾款与甲方办理工程总结算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向乙方拖延双方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但乙方应在主体断水后满一个月内先行向甲方提供二套完整商砼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完成主体验收,其余资料应在双方完成商砼结算后七日内提供完毕。)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清当月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商砼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

3、若该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出现连续30天内非正常停工则视为甲方工程停工(春节放假期间停工30日的不在此限);甲方应自停工满30日起的30日内结算付清乙方实际供应的所有砼货款。

六、甲方责任: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运送砼所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和临时清洁车辆场地,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协调周边城管及相关事宜,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

3、甲方负责派人对砼运输车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协助泵机的进出场,砼输送管道的铺设、迁移、加固和卸料。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担负责。

4、预拌砼运到施工现场后,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和物、注水,因违规操作引发的砼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5、乙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计划表”的要求,运送预拌砼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甲方未能及时浇捣引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砼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我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7、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为:办理混凝土(加工费)结算,签署供应计划报、对账单、索赔文件、补充合同等其他合同文件。其他未经授权人员无权代表甲方对外出具结算单、对账单、欠条、借条等。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预拌砼。乙方确保所供砼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甲方工程要求。

2、乙方在预拌砼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我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向甲方提供砼出厂检验合格证、砼强度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砼强度报告应在到龄期一周提供),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实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3、乙方收到“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砼(遇交通管制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

4、乙方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计划表”的要求,负责预拌砼强度等级设计试验,并向甲方及有关质监部门提供水泥、砂、石等材质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5、因乙方在预拌砼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饿直接经济损失,有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砼供应有关事宜。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的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供应(加工)、签收供应计划表、办理结算、接受甲方提供的材料。

八、争议、违约与索赔

1、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若调解不成,向工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与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滞纳金,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机械材料停滞等,该损失暂按日1000元计,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要求赔偿,甲方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未付款的5%。

(2)本合同所涉工程尚未完工,任何一方%的违约金。

(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给予答复,如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已经同意对方要求。因终止或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又违约方承担责任。

(4)因违约而索赔时,索赔方应提供索赔有关证据,并在14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书面通

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必须给予答复,如14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已经同意对方要求(但是结算及付款不属索赔范围)。违约索赔的金额以合同约定或对方共同确认为准。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预拌砼供应完毕,甲方按结算总价支付完毕,乙方将有关资料全部交付甲方后,本合同即终止。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涉及双方总结算、付款、违约赔偿、协商、函件来往、补充协议等公务往来事项,甲方以加盖分公司行政章为依据,乙方以加盖企业公章为依据;涉及财务对账的,可以加盖甲方或乙方的财务章为依据。

十一、其它约定:

1、 不可抗力约定:按国家法律约定执行。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不能按时对乙方进度结算或未能按合同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的,乙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合同。

3、 甲、乙双方有对账要求时,另一方应给予配合,确认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盖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

4、 甲、乙双方关于该工程预拌砼生产与应用技术交底会议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5、 双方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如无甲方盖分公司行政章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并

有权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 为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债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债务。

7、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上注明的地址均为可送达地址,双方

文件按此地址送达的,均视为已送达。

8、 为便于订货计划传递,乙方提供如下专用传真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一章. 合同价款支付

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工程款支付:

2.1. 本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方式:

2.1.1. 洋房、别墅部分

a.低层区地库施工至正负零节点后支付首次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5%,达到正负零节点后分两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至上述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的二分之一;

b.低层区主体每月支付已完工部分造价的75%;

c.砌筑、抹灰、外架等工程,按月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75%;措施费同比例支付。

d.建筑主体结构封顶,支付主体结构已完工工程造价总额的75%; e.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总额的85%;

f.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

g.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规定执行。

h. 措施费按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

2.1.2. 高层部分

a. 高层地库施工至正负零节点后支付首次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5%,此部分款项在达到正负零节点后分两月平均支付,每月支付至上述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的二分之一;

b.高层主体施工至主体结构五层顶板后首次支付工程款,付款金额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主体结构工程,每施工完五层(五层、十层、十五层、二十层、二十五层、三十层等施工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造价的75%;

c.砌筑、抹灰、外架等工程,按月支付至已完工工程的75%;

d.建筑主体结构封顶,支付主体结构已完工工程总额的75%;

e.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完工总额的85%; f.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

g.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规定执行。

h. 措施费按施工产值同比例支付。

2.2. 付款时间(每月一次集中付款日,但具体项目时间存在差异):乙方应于每

月日向甲方项目部提交上月日至本月日的进度款申请资料;甲方完成进度款审批后,于次月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因乙方延迟递交付款申请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工程/材料完成情况确

认表》并描述质量情况,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2.4.甲乙双方对上述付款方式无异议,同时,乙方不认为因该付款方式而存在

垫资行为;

2.5.如甲方未能按此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

进度施工,同时,在乙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付款,乙方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相关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保修款支付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2篇

买 卖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

房屋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级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的房屋是指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为优先。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书、证明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共有方式: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和销售依据

1、出卖人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

3、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幢】【座】__【单元】【层】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万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在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4、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接

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自出卖人通知注明交付日届满之日,视为出卖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该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房屋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如未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由出卖人无条件恢复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该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享用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设施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因此造成房屋损害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_页,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_______ 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

买受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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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XX_,身份证号码:_XXXXXXXXXX_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买方: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8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路

现住址:XXXXXXXXXXXX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XXXX县【区(县)】XXXXXXXXXX单元 _XXX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XX_层,建筑面积共_XXXX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XXXXXXXXXXX号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不动产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出转_方式获得。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XXXXXXXXXX,土地使用权年限至__XX_年 1XX1 月__XXXX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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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XXXXXX_元(小 写),XXXX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二、付款方式 □ 一次性付款

1.定金:人民币 元须于签署本合同时付清(定金于支付尾款时转为合同价款);

2、剩余房款即人民币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

1.定金:人民币 XXX 元(大写 XX元整)须于签署本合同时付清(定金于支付首期款时转为合同价款);

2.首期房款:( XX% )人民币 XX 元(大写 XX元整)(已扣除定金)须于 XX 年 X 月 X日前付清(首期房款为买方垫资给卖方赎房使用,双方约定具体为卖方赎房当日付清,且买方与卖方同时到银行协商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赎房手续单据及取证回执等资料需交由买方暂为保管)。

3.第二期房款:( XXX %)人民币 XX 元(大写 XX元整)须于 XX年 X 月 X 日前付清(双方约定第二期房款具体为买卖双方至当地房管局成功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买方垫付给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双方约定过户费等全部由卖方独自承担);

4.第三期房款:( XX %)人民币 XX 元(大写XX元整)须于 XX年 X月 X 日前付清(双方约定第三期房款具体为买卖双方至当地房管局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后的七天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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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付款

1.定金:人民币 元须于签署本合同时付清(定金在支付首期款时转为合同价款); 2.首期款:( %)人民币 元(已扣除定金)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 余 款:( %)人民币 元由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双方约定房管局成功受理转户手续时)提交银行按揭付款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签署按揭付款办理的相关文件,并于 年 月 日前使该余款项全部到达卖方指定帐户。 如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资料不符合银行的申请要求或有不良记录或逾期供款记录等)导致银行按揭付款申请或额度未获银行批准,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买方的银行按揭付款申请未能得到银行的批准,则买方应于银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卖方付清房款;

2)若买方实际获批的额度少于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按揭付款额度,则买方应于银行确认额度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向卖方付清房款差额;

上述款项均应于约定期限内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卖方在确定款项到账后开具房款收据,房款及付款方式如有调整,以房管局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如买方逾期仍未支付上述款项,视为买方放弃认购,则本合同终止;卖方有权另行处分该物业且无须另行通知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其余房款无息退还。

第四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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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按双方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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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独自承担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约定如下:

卖方需付税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土地使用费。

二、(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6)权籍调查费;(7)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8)评估费;(9)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卖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买房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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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销售代理: 委托代理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4篇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持续火爆,房价不断上涨,房市投机行为遍布,同时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使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大大增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率。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开发商风险大,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的房款后,所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引发诉讼。

二是因房屋广告与实际交付不同导致的纠纷。售房广告是购房者了解房屋的第一手资料,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会直接影响着购房者的决定。为吸引更多购房者,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夸大其辞,实际交付房屋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引起购房者不满。

三是因一房二卖欺诈卖房引发纠纷。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已经抵押或另行出卖的事实,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因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纠纷。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距较大,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房价款,或买受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是因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是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质量问题常见的有裂缝、渗漏、墙皮脱落等等。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诉讼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

六是因开发商无证建房售房引发的纠纷。因出卖人未取得相关规划或许可手续,就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承诺的相关手续,买受人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给付一倍以内的赔偿金,或要求出卖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七是因开发商不能按期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引发的纠纷。出卖人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诉讼要求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解除合同或由出卖人赔偿损失。

八是因房屋配套设施不能及时使用引发的纠纷。很多小区在交付业主使用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人是入住了,可配套的暖气、煤气、水电、宽带却不能及时使用,从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司法实践中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该类案件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开发商违约所致。主要原因是:一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为房地产企业无法完成约定义务埋下隐患。虽然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限定了多项条件,但对房地产企业各个运作环节的监督机制并不具体明确,企业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能力,无法完成承诺,导致纠纷产生。二是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比较淡薄,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偷工减料,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欺诈性销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计不符合约定或不如期交付房屋等违约情况引发买卖双方矛盾。三是买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承担风险较多。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知识匮乏,消费心理不成熟,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易受五花八门广告的诱惑,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房地产销售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削弱了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地位相对不平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开发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并且合同中开发商任意增加附加条款,从而限制买受人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开发商的部分责任,而买受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签订合同时未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主文和附加条款,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

减少商品房交易纠纷,建立良性的商品房市场秩序,作为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坚守“诚信”二字,从企业的设立、项目的审批、工程的建设、房屋的销售、售后的服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自觉遵守并主动接受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诚信经营,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后,应积极主动与购房者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这样才能赢得购房者,赢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赢得的是整个市场的良性秩序。作为社会大众,也要做到“理性”二字。准备购房前,对于商品房交易的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先做一些功课,做到心中有数。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对于出卖人的广告宣传,不要过分轻信。对于销售人员过分热情的接待和介绍,也要理性对待。对于自己的要求,要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下来,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据可依。一旦发生纠纷,也应当积极与出卖人好好沟通,妥善化解。如果双方不能自行解决,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5篇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座落在岑巩县二农贸市场拥有

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幢)号房,用途为商用。

第二条、上述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签后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四条、甲方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后在2014年9月1日将交易的商品方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负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一律不得反悔。谁违约,按交易额3%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两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乙方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范文第6篇

摘 要: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关于对房屋权属证明续期以及迟延办理赔偿问题,引发关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思考,进而探讨关于该问题律师实务操作。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产证续期;房屋权属证明迟延办理赔偿

一 案例介绍

刘某于2012年6月14日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土地使用年限为2063年10月止。但时至2018年12月27日,甲公司才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不动产权证书》中土地使用期限为2035年10月4日止。刘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本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甲公司将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办理为2063年10月。2、裁决甲公司因迟延办理房屋相关产权证明向刘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万余元。3、本案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驳回刘某第一项请求,支持第二、第三项请求。

二 关于双方抗辩意见以及裁决理由

(一)关于续期问题抗辩双方观点及仲裁委驳回理由

刘某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权属证明期限为2063年10月,而甲公司实际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期限仅到2035年10月止,刘某认为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甲公司抗辩称案涉土地使用年限的确截止至2035年10月4日,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割到户,原土地使用权证已由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现在重新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已客观不能,且刘某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期间届满权利人无需专门提出续期申请即可自动续期。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无需另行申请续期。权利人对其所有房屋及该房屋所属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均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刘某要求甲公司将《不动产权证书》续期至2063年10月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关于迟延办证赔偿问题观点

刘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但时至2018年12月27日,甲公司才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承担违约责任。

三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自动续期

根据法律规定及学者观点,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之自动续期是永久续期制度。这并不会改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本质,其与国家的关系类似于中国古代耕地中的田骨与田皮。对于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国家所有權的客体是地骨,住宅建设同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地皮,权利人对地皮行使权力,仍旧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置的他物权,是利用国有土地设置的定限物权,故而确定自动续期是永久续期不会架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1】。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将该问题明确化,有利于解决因该条文引起的历史问题,有利于减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二)关于迟延办证的赔偿责任

关于法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直接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如若是因为出卖方责任导致迟延办理,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违约金,则依照约定赔偿违约金,如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则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确定。这无疑更加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出卖人以非客观理由损害买受人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随着国家越来越富足,立法研究越来越深入并且越来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念,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关于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赔偿责任,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情况下,对承担违约责任的资金性质是实务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孙雪琳、胡婧:《新生代 下半月》,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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