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2024-02-24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每学期家长、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2、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业务能力、师德表现,通过座谈、测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3、对家长、社会、学生反映不良的给予处分。

4、对有问题的教师晋级、评优一票否决。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记录要求一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主要参照法规科,定期公开的记录:本季度村内新婚、生育情况;有无违法生育情况;未生育夫妇注册办理一孩《服务手册》情况,随时公开的内容记录:二孩生育审批情况;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情况。民主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评议的主要内容有:村成立监督小组及作用发挥情况;村主任的《工作报告》真实、全面情况;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奖励政策的兑现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针对以上内容写出评议的意见和相应的记录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防止高校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界定

随着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学生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给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理念与管理体制提出新的挑战。新旧教育理念的碰撞、新旧价值观念的矛盾和现实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高等学生管理权力的范围与权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

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高等学校处于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最低层级,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代表国家行使对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在教育市场化的进程中,教育演变成为一种服务。高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切合中国现实。前者受中国计划体制影响,过于保守;后者受市场理念的影响,过于激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约束的行为或活动。它既包涵以隶属性为主要特征的纵向性行政管理行为,又包涵以平等性为主要特征的横向型民事管理活动。前者,高校充当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后者,高校充当民事行为的民事管理主体。高校学生管理权,既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特质,又具有民事管理权利特质,是一种复合性的管理权。

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仅是高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的体现。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属性及其权限与扩张试作阐述,以求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裨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的限定与行使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主体应是法律授权的高等学校

行政权力行使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现行国家政府及相关教育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定教育行政主体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因此,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权高校行使部分学生管理权力,以达到国家“简政放权”之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非法定授权的主体,不享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不能充当教育管理行政主体。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范围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高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时,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范围是有边界的,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张。即使是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也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纵观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律明确授权高校行使的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只有《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的学位认定授予权。其他如《高等教育法》第31、32、33条,《教育法》第28条所规定的被普遍称之的招生自主权、教学组织实施权、学生的奖励处分的决定权等有关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在性质并未像学位“授予”权那样明确清晰。这些“权”究竟是法律的授权还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规定比较模糊。所以在现行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有学校超越法律、法规制定对学生较为苛刻的内部规定,严重剥夺、限制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有高校借行政权力之名,滥行民事权利的现象。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模糊、界定不清,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许多案件被排斥在法院的大门外,造成学生诉学校管理侵权的纠纷游离于诉讼这一底线的救济程序之外,形成“权力缺监督,权利少救济”的不良现象。

无庸置疑,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成为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必要环节。纵观现行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结合高等教育实际情况,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应该限定在与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与获得直接相关的管理权。并且,这种行政管理权应体现在学生的整个高等教育过程中:首先,学校对学生的招生自主权;其次,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权;第三,学校在学生学业结束时对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权。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以合法、合理为原则

第一,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法。“无法律即无行政”。高等学校行使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必须坚持行政合法原则。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不仅行使的主体要合法、而且行使权力的内容还要合法、行使权力的程序更要正当。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合法运行的必然要求。

第二,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理。高等学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还必须坚持行政合理原则。高等学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不是任意的,是有限度的,应当以合法性为基础,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坚持平等、比例,不得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合理原则的要求:首先,高等学校在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给予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以平等对待。其次,高等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在学校利益、公共利益与学生利益之间全面平衡,采取对学生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作为相对人的学生有获得通知的权利、陈述权利、抗辩权、申诉权等权利。合法运用职权,合理裁量职权,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应有之义。

三、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高校具有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所以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为防止高校在学生管理权力行使时,假借民事权利,滥用管理权力,损害学生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限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力范围,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并建立与教育行政行为有关的特殊的救济机制。这种特殊救济机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行政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诚然,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等实体权力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救济程序,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促进高校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一次巨大的飞越。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竟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位于较低的法的效力等级,而且也未明示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导致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仍缺乏有效监督。

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否则极易被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不例外。为此,引入正当程序和司法监督,建立相应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建立完善的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立法在明确高等学生管理权力权限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尤其是高等学校内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与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建设。

其次,引入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制约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既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还有利于学生权利的外部救济程序完善,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终局制度的建立。

(二)争议的诉讼选择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双重性,决定了高校在角色冲突中极可能为实现自己的最大的利益,混用或者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损害学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赋予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不服之争议解决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选择权,并保障这种选择权有效行使,对于监督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知是具有行政权力属性的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民事行为时,宜从保障处于“低位阶”的被管理的学生的权利出发,只要管理行为确定地作用于学生,均可以先假定为行政行为。当学生认为这种管理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是行政争议,由法院来最终审查认定和受理。当为行政纠纷,法院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当为民事纠纷,应主动告知学生可以重新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与纠纷。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在这两种性质的纠纷中进行选择,不得以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而拒绝受理。从而在司法程序上,有效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起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司法终结机制。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宗旨。然而,准确认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力性质,正确界定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属性,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教育行政权,并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机制,正是实现这两个宗旨之根本和保障。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深化校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深化校务公开,实现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各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建立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校务公开内容、创新校务公开形式、规范校务公开程序、提升校务公开实效,实现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学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纪检监察、工会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深化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为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实施校务公开是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校园和谐氛围的重要抓手。各学校(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工作实效,全面实施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各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学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各学校(单位)党、政、纪、工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住建委在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中,积极按照区政府、区纪委的要求,围绕我委“三重一大”事项,加强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着力建立有效规范权力运作的机制,依靠制度规范领导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具体做法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中央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创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政治保证。特别是在当前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该条例,能强化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能严肃政治纪律,保证全委重大决策贯彻执行;能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防止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制度。

1、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住建委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抓手,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领导人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具体内容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形成了适应企业特点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完善领导人员廉洁从政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住建委把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等制度,作为加强领导人员廉洁从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党委、纪工委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并且通过建立“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的形式,促进廉洁从业制度的落实。

3、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我委有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没有发现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我委在进行有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坚持按决策程序办事,各项议题做到了会前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和民主。我委制定了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办法,进行明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利于住建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住建委党委对领导人员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实施。目前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党内监督。我委在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确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班子成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承担责任。党委结合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重要议题,会前召开各类座谈会认真收集党员干部的意见,组织领导人员进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党风责任制检查。住建委把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初与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科室和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自查,年底住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到各科室和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听领导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重点了解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各单位都进行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

3、效能监察。监察科围绕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对各科室和事业进行效能监察检查,保证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做到决策依法、操作有序、公平公正,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找出了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从调整内部结构、形成制约机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堵塞漏洞,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

4、民主监督。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上,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作为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每年对委领导人员按规定进行了述职述廉,委内代表进行了民主评议,并将领导人员贯彻廉洁从政情况向党员干部公开。通过开展公开活动,改善了领导与党员干部的关系,调动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民主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监督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对于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监督比较薄弱,监督运行机制还有待于完善。

2、落实《监督条例》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科室重视程度不够。

3、党员主动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要加强对党员的党的性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提高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现总结如下:

一、在制度上,加大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使我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年来,我们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出台了干部公开推荐制、公开选拔制和任前公示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对在工作、生活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出台了谈话诫勉制度和干部向组织回复有关问题制度;加强对包村干部实绩的考核,出台了干部动态考核制度和年终定期考核制度。三是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干部作风,在全乡村级组织建设中实行了“三改”,即改革村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村干部素质结构,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乡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切实做好组织人事的规范、公正、科学。1

二、在内容上,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实现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识别和选拔干部,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台帐。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召开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落实审计建议,并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从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及时落实。二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上。监督渠道不宽,言路不畅,是影响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障碍。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围绕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由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报结,为乡党委提供用人决策依据,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三、在手段上,实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宽监督管理范围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及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此,我们在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能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行为,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政治“保障线”。

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约束。全乡各村、乡直各单位都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财务收支、重要事项决策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乡直各单位和执法机关在办公区显眼位置,张贴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服务承诺以及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并通过镇广播向社会公开。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委会干部的电话、手机号码、职务分工全部公开,畅通信息渠道,为群众反映情况、开展监督提供便利,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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