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1篇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2005-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
施意见
(2005年1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就业择业观念,发扬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到艰苦地区就业,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我省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县(市、区、特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真贯彻《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从事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负责制定规划和综合协调,落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联系安排见习岗位。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10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在企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对见习生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列入个人档案。
七、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预留部分职位或适当加分照顾等方式,使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在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和参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乡(镇)、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推广、中介服务、自主创业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要根据他们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实行加分照顾。对2000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要采取选派参加党建扶贫工作队驻村工作,到乡、村学校、卫生院(所)帮助工作,到村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乡(镇)、村(社区)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逐年增加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和社区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在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同时,组织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1000名(含“西部计划”中的贵州计划数)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时间2至3年,工作期间比照国家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系统内推荐就业,原系统内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接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乡(镇)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对报考本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十、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每年选拔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进村和社区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对进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聘,合同管理,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也可在村和社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中介服务工作以及在村(社区)办企业工作,其聘期一般2至3年,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亦可迁到工作所在地。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的报酬,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按3:3:4的比例分担。要把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今后他们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村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
一、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安排周转编制
为缓解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省编办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的乡镇安排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
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安排部分招生指标,继续推行面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及企业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通过“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合;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
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实现各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供需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推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
四、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进一步解决好高校人才培养定位问题。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面向市场培养出更多适应基层需要的人才。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了解创业政策,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十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到乡镇工作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省和市(州、地)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每三年表彰一次,表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2篇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9年政府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决策部署,在中共贵州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认真履行政府职责,与全省各族干部群众一道,齐心协力、沉着应对、多措并举,努力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全省经济社会在逆境中沿着正确的方向奋力前行,历史性跨越的宏伟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预计全省生产总值3887亿元,增长11%;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779.58亿元和416.46亿元,增长15.9%和19.7%,一般预算支出1358.76亿元,增长28.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438.18亿元,增长3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47.25亿元,增长1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实际增长10.9%和10%左右;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161.2亿元和1087.2亿元。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挑战,经济形势回升向好。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紧紧抓住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机遇,争取到四批中央新增投资安排我省共140.7亿元,同时加大省级财政投入,重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增加即期需求,带动民间投资。按照中央“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全力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尽可能多地形成实物工作量,有力地拉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年初省内用电需求锐减、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以稳定煤、电生产为核心,加强经济运行调节,从8月份起省内用电量转为正增长并屡创历史新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198.93亿元支持“三农”,增长63.5%,其中各类涉农补贴52.32亿元。由于我省这些年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在遭遇高温干旱天气的情况下,粮食总产量仍然达到1168.27万吨,增长0.9%。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示范县增加到43个,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规模化商品蔬菜基地和蔬菜产业带加快建设,蔬菜种植面积1200万亩,增加121.2万亩,全省农民人均蔬菜种植纯收入466元,比上年增加78元。茶叶、马铃薯、中药材、辣椒、精品水果等大宗特色农产品加快发展。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启动建设17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新增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90个,实现了乡镇全覆盖。以“四在农家”等创建活动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新增使用沼气农户26万户,建成200座大中型联户沼气池。扶贫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易地扶贫搬迁4万人,农村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培训10万人。积极开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力拉动了农村消费。
第三,强力推进以交通和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破解交通瓶颈制约和工程性缺水难题取得较大进展。省会贵阳通往全国七小时快铁交通圈建设加快推进,贵广快速铁路建设进展顺利,贵阳至昆明、长沙、重庆、成都快速铁路获国家批准立项,贵阳铁路枢纽等铁路项目加快建设。完成铁路投资79.41亿元,增长1.6倍。以县县通高速公路为重点的公路建设加速推进,完成公路投资312.18亿元,其中高速公路206.2亿元,分别增长49.5%和71.2%;公路通车里程13.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188公里;在建高速公路2023公里,已开工或建成高速公路的县由上年的32个增加到70个。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1501公里,开工建设通乡油路3453公里,“十一五”规划的1万公里通乡油路提前一年全部开工建设,新增90个乡镇通油路或水泥路、2277个建制村通公路。毕节机场开工建设。西南水运出海通道贵州段航运扩建工程完成总投资的一半以上。水利建设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51.08亿元,增长1.3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贵州人半个世纪的梦想终于变为现实。“滋黔”一期工程建设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18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30万亩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可如期完成。新增解决31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村人口人均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8亩,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启动实施。
第四,加力提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和城市建设水平稳步提升。能源、原材料、烟酒、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对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一批大中型煤矿建成投产,新增煤炭生产能力1500万吨,原煤产量1.37亿吨,增长14.8%;贵州电网统调发电量1171亿千瓦时,增长20.1%;全省售电量1095.89亿千瓦时,增长18.2%。一批原材料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白酒工业实现利税95亿元,增长7.1%;茅台酒基酒产量达到2.3万吨。卷烟工业实现税费100.47亿元,增长12%;贵阳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工艺装备水平全面提升,卷烟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箱以上。以贵阳、遵义、安顺为重点的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级研发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特色食品、民族制药等产业加快发展,旅游商品得到进一步开发。实施了一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获专利授权2084件,增长20.6%。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科技活动产出指数分别提高2.7和3.9个百分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速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燃气普及率分别提高10.2、4.7和2个百分点。重点城镇整治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制定并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旅游设施逐步改善,旅游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服务业加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
第五,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生活整体水平特别是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21亿元、转贷各地1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完成23.96万户改造任务。新建廉租住房7.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农房和学校搬迁治理工作有序实施。完成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投资127.82亿元,增长1.4倍;解决了最后2.9万户无电户通电问题,比规划提前一年实现户户通电。与国家提高扶贫标准政策相衔接,省级财政对各县农村低保补助测算标准提高到1196元,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23.24亿元,比上增加10亿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进一步巩固,55.45万人享受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季度人均供养水平提高51元。采取“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指导服务,城镇新增就业19.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在11个县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养老保险逐步从服务城镇向统筹城乡转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均超过计划任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并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险范围。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和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得到解决。对220万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了医疗救助。兑现了国家核定批复我省的47.8万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两位数的“双降”。初步建立了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信访工作得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平安贵州”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人民群众安全感提高3.93个百分点。
第六,加强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3%,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任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扎实推进,在全国率先实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全部关停。新建成57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深化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3%和4.8%。在清水江和三岔河流域分别开展水污染补偿试点和实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稳步改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稳步推进。55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完成治理面积653.71平方公里。完成营造林面积341.8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34.6平方公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准,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用地保障。全年新增建设用地22.33万亩,增加2.6倍。整理复垦开发土地53.49万亩,其中新增耕地20.3万亩。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加快建设,六盘水市被国务院纳入国家循环经济区试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提高2和1.4个百分点。
第七,下大力解决社会事业发展长期滞后的问题,一些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各级财政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加大。“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评估检查,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普九”债务化解全面完成。农村初中和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别由375元和225元提高到500元和300元,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生均定额标准。对6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政策,受助面由初中扩大到小学。对37.02万名普通高中特困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高校贫困生给予资助。新招聘特岗教师7012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完成。贵州大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各级各类教育加快发展。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4.25%,提高2.13个百分点。及时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手足口病,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完成54.6万户地氟病防治炉灶改良任务。新建和改扩建36个县级医院、13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2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4000个村卫生室,扩建4个地级以上重点中医院。坚持把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人口自然增长率6.96‰。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覆盖常住出生人口的80%以上。对110万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兑现了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新建或改扩建195个中心乡镇计生服务站。“贵州侗族大歌”被联合国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围绕庆祝建国60周年、贵州解放60周年,推出了一批文艺精品。贵州数字图书馆建成并面向全省提供公共服务。完成了一批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的建设改造或设备配置。贵州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建成并对外开放。建成33万座农村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农村新增可接收广播电视人口120万人。完成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新增城镇数字电视用户65万户。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取得历史最好成绩。第九届全国民运会筹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800个。人才强省战略深入实施。老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档案、气象、人防、参事、新闻出版等工作取得新进展。
第八,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逐步增强。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和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基本完成,全面终结全省144户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法律程序。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重组取得积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工作有序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在32个县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在31个县实施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启动省和部分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地县政府机构改革有序开展。监狱体制等改革积极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增长10%。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不断深化。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立法,试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委托起草,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颁布4件省政府规章。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大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涉及民生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7个省级单位的988项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各位代表!2009年我省各行各业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实践证明,虽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但只要我们不自甘落后、不亦步亦趋、不急功近利、不争论折腾,始终坚持经济落后工作不能落后的信念,始终坚持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中敏锐捕捉发展机遇,始终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系统谋划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沿着正确方向做正确的事,振奋精神、团结拼搏,扎扎实实干事创业,完全可以把工作做得出色,在某些方面达到先进水平,完全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推动我省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奋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国家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奋斗、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向驻黔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政法干警,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巩固经济回升基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态势面临严峻挑战;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仍然是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矛盾;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力度、速度与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制约了农民增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还需继续加大;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影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仍较突出,对外开放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与我省交通物流等硬件环境加快改善相适应的前瞻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效能、管理服务水平与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0年政府工作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抢抓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坚持好字当头、又好又快,坚定不移地改善基础条件,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坚定不移地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化解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根本性难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5%,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4%和1.9%。
围绕实现上述主要预期目标,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以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交通体系和现代水利体系
加快省会贵阳通往全国七小时快铁交通圈建设,大力推进贵广快速铁路建设,力争开工建设贵阳至昆明、长沙、重庆、成都快速铁路。积极开展毕节经水城至兴义、铜仁至玉屏、织金经水城至攀枝花等城际铁路前期工作。继续强力推进县县通高速公路体系建设,建成贵阳至广州高速公路贵州段,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78公里,新开工建设高速公路925公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704公里,实现96%的乡镇通油路或水泥路、95%的建制村通公路。开工建设贵阳机场新航站楼,加快支线机场和内河航运建设。
大力推进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开工建设“滋黔”一期工程剩余两个项目,启动“滋黔”二期工程。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30座。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烟水配套工程140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60万亩,加快农村人口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统筹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建设100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大力推广以管代渠、长距离管道送水。新增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优先安排去年人畜饮水受干旱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千方百计加快城市化,把推动农村人口向城市合理有序转移作为从战略上解决贵州发展问题的重要抓手
加快把在城市中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相对固定工作的本省籍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针对性,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依托快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其站场建设加快城市发展,使我省城市更便捷地融入全国经济大循环。深入实施大中城市发展带动战略,高质量编制城市规划,切实增强规划对城市综合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指导作用。以城市路网和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为重点,统筹考虑水、电、气、通信、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档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认真落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措施,切实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需要。控制房地产单宗用地出让规模,正确处理好房地产用地与公益用地的关系,坚决避免为了片面追求房地产开发供地给政府带来的收益而牺牲公益事业用地。高度重视城市新区开发中的商业设施建设和商业流通业培育,通过商业片区开发使新老城区实现有机联结,并通过商业发展积累财富,形成城市投资、建设、发展的良性循环。以交通条件改善为契机,深入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在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的同时,依托城市加快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拓客源市场,扩大旅游消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就业容纳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以贵广、贵昆快速铁路为主骨架,加快构筑连接泛珠三角和东盟地区的国际旅游大通道。
把加快城市化作为促进消费的重要举措,通过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促进城乡消费群体结构调整,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与此同时,努力增加城乡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进一步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增加农村居民消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着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化,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提高生产力水平
大力推进工业化,一方面要壮大工业经济规模,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秉持绿色工业化的理念,紧紧围绕市场需求,正确把握不同时期我省工业发展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在发展中促调整优化,在调整优化中谋发展,不断提高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一是把采煤、发电、原材料精深加工作为发展我省重工业的有效路径,大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条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完整产业链。按照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要求,加快大矿建设,加大小煤矿整合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电源项目建设,加大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力度,优化电力运行调节,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大力拓展电力市场。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依托能源工业大力发展煤化工、磷化工和煤电化、煤电铝、煤电磷一体化等优势原材料工业,力争取得更大突破。二是把全力抓好烟酒产业和培育壮大特色食品、民族制药、旅游商品等产业作为发展轻工业的现实路径。支持贵阳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尽快达产达效,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茅台镇环境整治和规划建设,扩大茅台酒生产能力,支持其他品牌白酒加快发展。三是把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推进工业化的重要路径。依托贵阳、遵义、安顺等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级研发基地,积极引进外来优强企业,加快发展飞机、汽车、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石油机械、农业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大力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在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空间海洋地球科学等领域选择适合在我省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我省电力、劳动力、气候、环境等各种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加工装配。
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结合快速铁路系统和高速公路体系建设,搞好工业园区内部交通组织和对外交通联络,提高工业园区物流效率。加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增强园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污染集中有效处理。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实施一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积极创造条件新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快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项目建设。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数字贵州”建设,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要把推进工业化与促进服务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投资、税收、用地和价格政策,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民生、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提升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四)集中力量推动农业产业化,把调整农业结构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导向、农民增收、稳扎稳打、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优势产业发展并向优势区域聚集。以扶持养殖大户、养殖大县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原产地引种和良种繁育体系、动物防疫体系、饲草饲料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大力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扩大蔬菜种植面积,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提高蔬菜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加快马铃薯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进一步巩固烤烟和油菜生产,加快茶叶、油茶、干果、中药材、辣椒、精品水果、花卉等大宗特色农产品发展。
积极培育和引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村物流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省地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农特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发保护力度,积极培育和壮大一批名优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继续抓好以县为主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改进补贴发放办法,确保国家各项涉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抢抓国家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的机遇,搞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两项制度的衔接,构建“大扶贫”格局,大力推进产业化扶贫。改变传统的扶贫资金安排方式,在落实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同时,省级扶贫资金增量部分不再平均分配,集中用于培育典型、树立样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3万人。加强对农民的适用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大力推动对外劳务输出。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抓好农村沼气池建设工作。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
(五)更加深入扎实做好民生工作,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统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把城乡低保作为事关民生改善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到科学定标、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特别是农村低保要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紧紧抓住收入核查这个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环节,坚持示范引路,摸清真实情况,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农村低保制度,坚决制止采取盲目分指标、分钱的办法实施农村低保。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的衔接。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9万人、550万人、140万人、147万人、160万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失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稳步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社会保障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减、防、抗、救”并重,大力推进灾害管理体系建设,抓好救灾救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慈善、老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业。
坚持不懈地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从最困难的农户和最危险的农房改起,严把资金使用、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关,完成2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进一步加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房和学校搬迁治理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租售并举,新建廉租住房7.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万户。新增3.29万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对困难企业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加强职业病防治。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深入开展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继续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加强社会文化环境净化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扎实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深入开展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六)坚决打好节能减排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从制度安排入手,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实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电机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重点行业节能,继续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的能耗监管,积极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进行节能整改。继续对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探索建立高耗能产品许可证核发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挂钩审查制度。借助清洁发展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建设。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污染防治和减排力度,全面建成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抓好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基本完成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扩容改造,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火电厂脱硫设施真正发挥作用。继续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煤矿山、煤化工、磷化工等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生态恢复政策规定。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力度。
坚持治水与固土并重,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并举,继续扎实抓好55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加大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力度,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0平方公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完成营造林面积230万亩以上。大力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分别控制在0.68‰和3‰以内。积极做好赤水丹霞地貌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
坚持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并重,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认真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深化地质找矿改革,进一步加强优势和急需矿种的整装勘查,力争在找矿、找水、找地热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快电力、煤炭、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废物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抓住国家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机遇,发展一大批中等职业学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用地紧张的省属高校向新区集中扩建,扎实推进贵州大学校园扩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德水平。
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均补助标准从80元提高到120元,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对5000名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中专学历培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积极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继续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大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等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新建和改扩建村计生服务室300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努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构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的建设改造或设备配置工作,开工建设省博物馆新馆。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农民文化家园工程,新建农家书屋3500个,新建180万座农村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有重点地发展竞技体育和民族体育,扎实有序推进第九届全国民运会筹备工作。继续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扎实推进宗教、外事、侨务、对台、档案、人防、参事、新闻出版等工作。
(八)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激发内部活力和充分借助外力加快发展摆在突出位置
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后续工作,妥善安置职工。鼓励通过市场化改革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市场原则,支持企业优化重组,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强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选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带领企业职工干事创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以营造良好环境为核心,以企业家培养为根本,依托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坚持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税费等各项改革政策。积极配合国家金融改革,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与我省交通物流等硬件环境加快改善和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相适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紧紧抓住国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政策等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东西部互动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和国家级保税园区、无水港。在继续支持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少数民族工艺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等出口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关键设备、核心技术、环保产品和稀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推动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建厂、承包工程,积极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加快服务外包业发展。加强口岸规划建设。深化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重点领域的区域合作。认真做好参加上海世博会各项工作。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急剧变化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和全省干部群众盼发展的强烈愿望,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第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坚持以系统的思维和统筹的办法谋划推动发展,深刻认识基本省情,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把现代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正确处理可持续发展与全面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与渐进式发展、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一手抓适应、一手抓提高,不断提升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促进政府工作科学性不断提高。
第二,全面落实依法治省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性。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靠法治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正和谐;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加强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治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大力支持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大力支持国防建设和武装警察部队建设。
第三,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平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最广大人民谋福祉。坚持市场出效率、政府保公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政府营造环境、全民创造财富,让各类经济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各展所长、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深入贯彻“一法两规定”,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的实际出发,把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大事来抓,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不断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切实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强化财政预算刚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用在事关民生改善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实事上。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确保建设的工程都能长期发挥作用、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坚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半拉子”工程。强化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改进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监察就跟进到哪里,特别是要继续加大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涉及民生项目等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同时,要切实关心基层干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3篇
豫政办〔2018〕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省辖市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已经列入城市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未列入国家试点的省辖市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被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各省辖市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6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海上LNG(液化天然气)入豫通道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
4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1.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4个省直管县(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省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地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5.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
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6.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省辖市、县(市)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4篇
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6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7
2.3区县职责……………………………………………………7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3预防、预测和预警………………………………………………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11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2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12
4.1应急响应……………………………………………………12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16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17
4.4指挥与协调…………………………………………………20
4.5新闻报道……………………………………………………21
4.6应急结束……………………………………………………21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2 6保障措施…………………………………………………………22
6.1组织保障……………………………………………………22
6.2物资保障……………………………………………………23
6.3资金保障……………………………………………………23
6.4技术保障……………………………………………………23
6.5技术储备与保障……………………………………………24
6.6应急队伍保障………………………………………………24
6.7工作督导……………………………………………………24 7宣传、培训………………………………………………………24
7.1宣传教育……………………………………………………24
7.2培训…………………………………………………………25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管理……………………………………………………25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附则8个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4.3立足现有,整合资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办、市农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职责。市农业局是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
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农业植物灾情和疫情动态及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及时向农业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区县职责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乡镇(街道)政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方案。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部门职责
(1)组织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市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建设及对区县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2.4.2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4.3市农办职责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4市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4.5市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6市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农药(械)及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2.4.7市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并做好技术开发及转化工作。
2.4.8市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灭鼠活动中毒饵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 2.4.9市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4.10重庆检验检疫局职责
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口岸及周边省(市)疫情截获情况。
2.4.11市公安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 2.4.12市交通部门职责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市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4.13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 3预防、预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构架下,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检疫部门应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并按照国家、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措施等。市农业灾害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救灾办。
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与市社会联动报警电话110实行联动报警。 3.2预警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病虫测报信息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重庆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Ⅳ、Ⅲ、Ⅱ、Ⅰ级,即一般灾害为Ⅳ
(四)级,较大灾害为Ⅲ
(三)级,重大灾害为Ⅱ
(二)级,特别重大灾害为Ⅰ
(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4.2预警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由农业植保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2)较大(Ⅲ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同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农业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3)重大(Ⅱ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
(4)特别重大(Ⅰ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协调有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积极争取农业部的帮助和支持。
4.1.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常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报送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农技110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征兆、灾情或疫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②预计发生或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分别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
③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市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在6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上报灾害信息。
④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上报实行实名制。报告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支持事项等内容。
(2)现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采集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包括灾情、疫情的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措施,并通过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其他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及时报告现场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
(3)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市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登录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3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灾情、疫情现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灾情。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实施 (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
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 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灾情、疫情评估
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情、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果断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干净彻底消灭灾情、疫情。 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全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进行及时报道,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政府应急委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受灾区县转入常态管理。一般、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对参与灾害扑灭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评先、评优、晋级等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由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帮助支持灾区的措施。市政府救灾办要及时汇总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 5.3保险
倡导保险企业增设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4.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4.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4.3发生重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办、财政、救灾、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委、粮食、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工商、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6.2物资保障
建立区县(自治县)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储备库应建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市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及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6.3资金保障
设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常年财政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要调拨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6.4技术保障
成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疫情认定、病虫鼠害预警分析、抗性监测和对区县(自治县)的应急指导及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级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基础科研和转化工作。依托西南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及控害对策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 6.6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定期对植保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6.7工作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2培训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定期对区县(自治县)、乡镇农技干部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等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8.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不断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穗文〔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7〕1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变动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凌伟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国(副市长)
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长邦(市委副秘书长)
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
纪可光(市政协副秘书长)
郑烈城(市纪委常委)
洪英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哲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
李忠(市委台办副主任)
杜和平(市编办副主任)
陈彦华(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刘顺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黄周海(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彭健(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易金强(市经贸委纪工委书记)
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富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爱国(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钟火松(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东民(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建龙(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黎江(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
萧史明(市交委纪工委书记)
水雪琴(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
胡重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陈海如(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彭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区锦威(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吴明场(市法制办主任)
罗建国(市政府驻京办副主任)
接连凯(市城管支队政委)
黄容福(市法院副院长)
廖仲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叶国耀(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文坚(市妇联副主席)
陈忠谦(市仲裁委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
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
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
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
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