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学评估标准

2022-09-13

第一篇:河北省教学评估标准

河北省退休标准

河北省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

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 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

[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国发

[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

3、聘用制干部退休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参照执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就贯彻人法发

[1991]5号的意见中规定:

工人身份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聘任手续不满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续的,退休时要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①参加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按照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办理退休。

②未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下列比照关系确定工资:

聘任为处级(正副三级职员)以上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科级(四级职员)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科员级(五级职员)以下职务的,比照中级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初级职称及以下技术职务的,比照中级工,以后增加退休费按所比照等级标准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规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数量。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年省、市、县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二)退职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四)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我省的离退休人员分两步进行了离退休费制度的改革。第一步是按照省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文件)执行的;第二步是按照省政府1995年1月10日印发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

[1995]3号文件)执行的。同时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即杨国春、闫伶同志在贯彻落实会

议上的讲话。1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5年的补贴到95%,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30年补贴到85%,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贴到80%;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贴到70%。女职工,满30年的补贴到95%,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25年的85%,满15年不满20年的80%,满10年不满15年的70%。计发基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的比例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工人:

1、技术工人,按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建国后变化七次:第一次是1955年12月的[55]国秘字第245号文件规定。第二次是1958年4月[58]中劳办字54号文件规定。第三次是1978年6月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第四次是1987年10月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男职工的比例相同。第五次是1987年10月28日原省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困难补贴几个具体问题说明的电话通知》中的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包括

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办理退休的职工,也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确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发困难补贴,但最多不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如某人按104号文件规定患

二、三期矽肺病,办理了退休,工龄不满30年,按104号文件的患

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待遇,比例为90%,不满30年工龄,按上述通知精神,退休金提高10%,计100%。第六次是1991年11月冀劳人险[1991]106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女职工的比例相同。第七次是按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机关干部:满35年及以上的88%,满30年不满35年的82%,满20年不满30年的75%,满10年不满20年的60%。工人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6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70%

(五)退职费计发比例

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退职的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不满10按50%计发。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厅冀人福[1995]60号文件规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工资的75%。

第二篇: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

(修订稿)

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重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镇指导思想明确,要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制总体规划,在规划中表述绿化规划建设内容,并制定严格实施城镇 “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有效提高城镇承载力;各类绿地规划指标比较先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使城镇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4、至少有1座公园或广场(游园)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植物配置合理,富有地方特色;公园绿地布局合理,镇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

5、居住区绿化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化不低于30%;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绿化不低于30%,使城镇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6、注重城镇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

7、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100%和80%以上,城镇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8、镇各驻地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城镇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

9、按照城镇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10、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或实行了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路灯照明科学合理,繁华区、景区配有标准化的公厕。

第三篇: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2010-07-02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术语、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五部分。

基本术语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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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7、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至少要具体到年、月、日。

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县(市、区)、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和具体处所。

10、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1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

一、实体标准

实体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原则和程序。

(一)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

(2)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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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已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且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以及调查取证过程;

3、证据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与违法事实有关联,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适用法律正确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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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循处罚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程序合法

1、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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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案卷文书标准

案卷文书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一)立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途径披露和其他方式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3、案情记载。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的客观描述。

4、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意见、承办人签名及日期。

5、办案机构意见。应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6、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告知及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1、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内所有调查取证文书中均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2、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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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且每次询问制作一份)应当有: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更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更改处捺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时,被询问人应捺骑缝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当具备:检查(勘验)的时间、具体地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基本情况;检查(勘验)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笔录中有更改之处时,应有被检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笔录为多页时,被检查人应捺骑缝手印。

3、抽样取证文书。包括: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及相应审批文书(使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抽样取证通知书中应当具备事项有: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抽样基数、生产企业、品牌名称、数量、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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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物品清单;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具备事项有: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依据;抽样取证物品的处理意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签的原因及理由。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注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及行政机关印章,并有日期。 (2)物品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使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印章及日期。

6、告知及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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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目及完整记载;应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应载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应当有陈述和申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有陈述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有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有陈述人及记录人的签名。

(2)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具备的事项与处罚事先告知书基本相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公告应明确: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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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听证报告应当具备: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的内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申辩和质证,以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争论的焦点问题;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7、调查终结报告

(1)有对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4)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

(5)有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

(三)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1、案件处理审批表(使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以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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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7)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须有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日期、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日期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含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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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日期为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4、责令改正通知书

(1)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3)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4)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

1、送达文书主要是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送达回证必须包括: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臵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

2、执行文书的要求是: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文书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五)结案

结案的主要法律文书是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由、案情、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和相关证据、承办人意见及签名、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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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卷。其具体标准为:

一、实体标准

实体标准同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中的实体标准。

二、案卷文书标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的文书应具备以下内容(相关内容的具体要求与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中的案卷文书标准要求相同):

1、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目);

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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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11、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备注。

立卷归档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3、案卷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的要求立卷。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可选择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臵分类排序。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6、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7、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切齐,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8、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捺手印,并注明涂 13

改的原因及理由。

附则

1、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立卷和案卷管理工作。

2、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推广先进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

3、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标准制作本系统统一的文书格式,可根据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行政处罚文书中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不得单独使用,应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使用。

5、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参考文书样式

一、立案审批表

二、询问笔录

三、检查(勘验)笔录

四、抽样取证通知书

五、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4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

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

二、听证笔录 十

三、听证报告 十

四、调查终结报告 十

五、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六、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十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

九、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二

十、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

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十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

四、案卷封面 二十

五、案卷目录

第四篇:河北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标准

本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基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

一、门诊设置

(一)接种门诊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明确的接种服务责任区。

(二)城市接种门诊应根据服务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三)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地区,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可设立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房屋及设备配备

(一)房屋布局

1.接种门诊使用面积≥50M2,设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候种)、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留观(观察、宣传教育)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观察室要有10座以上座位。

- 12天,至少有一天在周

六、日;农村实行周接种,每周开诊不少于2天。

(二)严格消毒制度,接种前后采用固定紫外线灯进行室内环境消毒,并进行记录。严格无菌操作,普通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用后焚烧或毁型销毁,并进行记录,严禁重复使用。

(三)疫苗、冷链设备要专人专管,帐物相符。疫苗在规定的温度下储存运输,并按规定进行温度监测。所有疫苗进出帐目清楚,登记项目齐全,进货渠道正确,疫苗使用做到日清月结。

(四)每旬开展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

(五)规范操作使用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常规接种情况统计报表按规定的要求上报,常规接种数据报告及时,质量可靠。乡级接种门诊每月5日前报告接种数据。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于每次出入库实际操作完成后 1周内通过网络报告系统录入上报。

(六)建立健全免疫接种档案。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防保组织或预防接种门诊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要求同预防接种卡(簿)。

(七)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按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同时应在完成每次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八)接种门诊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儿童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接种门诊建设纳入乡镇(街道)卫生院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本标准为接种门诊基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示范接种门诊创建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门诊的管理,至少每三年对接种门诊进行复核,若复核不合格则限期整改,降级或撤销其接种门诊资格。

村级接种单位基本标准和条件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执行。

附件:河北省预防接种门诊分级基本标准

- 51. 实行城区日接种,农村周接种,每周≥2次;

22.接种门诊使用面积至少50m,其中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划分合理;

3.实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4.基础知识考核及格率100%。

- 7 -

第五篇:河北省安全标准化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考评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08〕6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完整建立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三)生产活动满足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系统特点分别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考评。

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包括标准化得分,百万工时伤害率,百万工时死亡率,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为五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采选联合工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分别进行考评,以生产系统和尾矿库标准化等级低的等级为基准,确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具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对各生产系统分别进行标准化考评,以各系统中标准化等级低的等级为基准,确定矿山整体标准化等级。地下与露天联合开采矿山的开采系统分别采用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相应评定标准进行考评,以标准化等级低的等级为基准,确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核准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四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五级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为: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简称企业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企业下属产业单位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主要设备设施);

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培训内容);

5、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6、事故及应急管理(机构、队伍、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7、 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十万人死亡率、事故起数、 职业病发生等情况);

8、自评打分情况;

9、自评结论及申请考评等级。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自评等级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请表(简称企业申请表,见附表一),同时报送企业自评报告;

(三)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工作结束后,提交一份包含下列内容的考评报告:

1、考评成员姓名、资格;

2、考评日期;

3、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4、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5、文件考评综述;

6、现场考评综述;

7、打分说明、扣分原因、纠正措施建议、验证方式及综述;

8、考评结果和等级推荐意见;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将考评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报告、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核准,形成核准意见,并将核准结果备案。核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申请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件二)。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简称企业等级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各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后,由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获得等级企业可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各级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的书面申请,由考评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后换发新等级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获得等级企业应对照适用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原考评机构进行审查。获级企业1年内未进行自评,暂停其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可提出恢复等级证书的申请。

企业等级证书由省安监局统一制作。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请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备案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

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安监管一〔2008〕65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充分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要正确把握安全标准化的实质,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当作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全利益的“生命工程”、“民心工程”,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的核心思想,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务求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促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基本完善,今年选择试点,确保试点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到2009年金属非金属矿山达标率在50%以上;到201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得到根本改善。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内容及标准

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内容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开采系统和尾矿库。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为五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达标考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达标考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达标考评;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达标考评。

四、2008年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30日,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落实方案,确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做好宣传培训和动员工作,大力宣传安全标准化的目的、要求和标准,为组织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省局将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会作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宣贯机构和二级达标企业的评审机构,负责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宣贯和对申报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

(二)企业自评实施阶段:从10月1开始至11月底。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市、县分别确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不少于5家试点单位,指导督促试点单位认真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完善。11月底前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将自评报告上报市、县安监部门。

省局将选取8家试点单位作为二级达标企业试点单位,11月底前试点单位要将自评报告报省局监管一处。

(三)考核验收阶段:从12月1日到12月31日。省局组织对申报二级达标的企业进行考评,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申报三级、四级达标企业进行考评,县局对辖区内申报五级达标企业进行考评,符合条件的,将按有关规定程序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对自评结果为一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由省局将企业的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达不到五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限期整改完善。

(四)总结推广阶段:从2009年1月1日到2月底。各地要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重点培育样板矿山和示范企业,适时召开经验推广会议。通过典型的带动作用,促进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深入地展开。

五、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改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一)把握关键,突破难点。地下开采矿山以完善采矿、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为突破口;重点从提升运输、机电、采掘、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和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主要运输大巷、绞车硐室等主要场所入手,规范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露天矿山以推广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为突破口。重点从作业现场、安全距离、安全标志、台阶高度、边坡角等场所入手,落实安全标准化标准。尾矿库以推进尾矿库安全管理为突破口,重点从尾矿库设计、坝体稳固性、防排洪设施、安全超高、安全巡查等入手,规范尾矿库日常管理。加强矿山在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促进在用设备安全检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管理。结合“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预防等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和奖惩。

(三) 推进科技进步,加快重点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通过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特别是要注重重点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实行规模开采,机械化作业,提高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地下开采矿山要进一步完善提升运输,通风防尘,电气设备,防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尾矿库要进一步加强坝体、干滩长度、截洪沟、溢流塔、坝体边坡等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职工培训,抓好安全文化建设。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理念,培育积极、健康、和谐的安全文化,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六、几点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省局成立以刘春增副局长为组长,王忠秋处长为副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监管一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

(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加快安全标准化进程。要通过会议、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材料等各种途径和手段,大力宣传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宣讲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标准,考核办法等,并对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选好试点发挥示范作用。各市、县(市、区)要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培育好典型,选择积极性高、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先行搞好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标准化的样板,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由点到面,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突出重点,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真正扑下身子,沉到企业生产的一线,逐条逐项按标准严检细查,一项一项落实。

(五)标本兼治,协调发展。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既是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对整顿成果的巩固和提高。各地要把开展安全标准化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同步进行、相互促进。2010年底前,仍未达到最低标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认真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向高等级标准达标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于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原则上对于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不得下发停产指令。

请各市将本辖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和2008年度实施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名单于10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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