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引进住房补贴

2023-04-06

第一篇:深圳人才引进住房补贴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补贴

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4号)。

(三)《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深国房〔2008〕935号)。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国土房产局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国土房产局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二)住房情况的审核和公示。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对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对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市国土房产局在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受申请人的书面信息修正申请及社会署名举报、申诉。

(三)住房情况的审核结果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批复。

审核不合格的,由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书面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四)市人事局审核。申请人向市人事局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递交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的审核批复,报市人事局审核。

(五)核拨补贴。市财政局复核市人事部门审核结果,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申请表,或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在市国土房产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市人事局、市社保局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已购房,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如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在编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附楼2 楼

电话:83207144

(二)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莲花二村莲花大厦南面一楼业务大厅

电话:8321341783207006

第二篇:深圳申请住房补贴用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楼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2

第三篇:深圳申请住房补贴用房屋租赁合同(一页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深圳市

;位于

房。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至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水费、电费、以及煤气费。

第九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作为押金。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四篇: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程序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首发申请

(一)注册及申请。申请人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提交申请。补贴系统将从各人才引进系统及社保系统,提取个人引进信息及金融社保卡信息并校验。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的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申请名单。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分别送市公安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户籍、租住公租房情况、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租房补贴情况等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审核首发申请,符合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申请未审核通过但仍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一年内者,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四)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二、续发申请

(一)审核。首笔租房补贴款发放半年后,由系统自动发起续发审核程序,从人才引进系统及社保系统提取个人引进信息及金融社保卡信息并校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月汇总申请人名单后,分别送市公安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户籍、租住公租房情况、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租房补贴情况等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及在深缴纳社保情况审核续发申请,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续发申请终止,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二)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备注:

1、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点以审核时点信息状态为准。

2、申请人因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个人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

三、异议及问题处理

涉及个人信息(姓名)修改、申诉、复议以及投诉等,申请人需到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系统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提交申诉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1、对户籍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对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市、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二)如申请人姓名变更,需本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填报变更信息。

1、有效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需具有曾用名信息);

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3、个人声明(包含姓名变更的具体时间及决定机关,以及承诺提供信息属实等内容)。

第五篇: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 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 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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