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织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
(一)、
(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政策,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11.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2011年)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一)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和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网站
http:///channel/F_As_Intro/index.asp)。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6.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7.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8.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人物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
(13)文化部优秀专家;
(14)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1.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12.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
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13.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14.近5年,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证书或正受聘我市金融证券业担任公司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者;
17.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四)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技术领军人物奖或创新奖第1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
(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4)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5)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8)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
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
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
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生物、新能源、互联网三大新兴产业列入市政府扶持计划项目的在任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3.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5.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深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6.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7.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8.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9.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10.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11.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
12.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13.近5年,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3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4.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非高管人员或前5%-15%的人员;
16.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二、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认定标准
新引进的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条件的人员,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人才认定标准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
第三篇:-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最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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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主席或副主席。
10.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1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3.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14.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8),著名文学奖(见说明9),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10),著名音乐奖(见说明11),著名广告奖(见说明12)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A类艺术比赛(见说明7)大奖。
15.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且为该设计奖项的主设计师(Team leader)。
16.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17.近5年,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该技术被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或列为863等国家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该发明人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二、B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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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
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2.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3.近5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4.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5.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突出贡献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6.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
7.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短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说明1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近5年,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高级成员(fellow)。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副教授。
12.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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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近5年, 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专家(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1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6.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声部副首席演奏员。
17.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8.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评委。
19.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7)。
20.近5年,累计获得5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1.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项目第
二、三名运动员,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
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22.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3.近5年,获评国家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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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25.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被清科集团、投中集团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C类人才
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助理教授。
2.近5年,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限前3名)。
3.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4.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创新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3篇。
7.近5年,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深圳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
8.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圳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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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0.近5年,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的医疗机构或大学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Clinic Fellowship)2年以上的人员。
11.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圳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人员。
12.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一等奖(见说明7)。
13.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演奏员。
14.近5年,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声部首席副演奏员。
15.担任过港澳台地区一流乐团(见说明1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6.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7.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见说明15)第一轮融资1000万元以上,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8.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9.近5年,累计获得3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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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1.近5年,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2.深圳市政府主办的海外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在深圳工作或其参赛项目落户深圳(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3.近5年,通过联合国YPP考试(青年专业人才计划)并曾在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见说明17)担任P3(中级职位)以上职务3年以上,来深圳工作的人员。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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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为集团旗下设有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们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第一阶段帮助客户完善企业资质认定,规范管理;第二阶段帮助客户获得政府扶持,银行贷款;第三阶段帮助客户推向资本市场,融资上市。即为中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新企业认定、政策融资申请、知识产权服务、审计理账、银行贷款、法律顾问、园区入驻、新三板上市等综合性服务,积极响应“双创”政策号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贡献一份力量,着力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和高新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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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项目专家、创业导师、高级咨询师、博士及专利工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投资人、技术经纪人等优秀人才,我们协助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研究,对产业、企业有深入调查和实践经验,为“双创”提供服务平台,为孵化器、加速器提供服务外包,服务创新中国建设。
第四篇: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规范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重点物流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一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全球500强)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2.国内知名物流企业或深圳重点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项目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或物流信息投资项目,其投资额评定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第二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远洋运输、航空货运、国际中转、多式联运、船代、货代、集装箱拼装拆箱、仓储分拨、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采购中心、零担快运、综合物流、第三方物流、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等物流项目;
2.对深圳发展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和市域配送物流,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含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认定工作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主体的工商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协议及其它补充材料。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第一类项目
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市物流办复核并准备相关材料后,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第二类项目
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向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进入物流园区的项目,先由园区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市物流办复核后,组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咨询委员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
3.通过咨询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市物流办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对最终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并下发核准通知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物流园区内的重点物流项目
1.土地政策按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2.用电电价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3.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物流项目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
4.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实行快速审批后仍需提速的,申请人可提请召开审批联席会议;
5.享有《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
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纳入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并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提供政府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服务。
第九条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市物流办每年对重点物流项目进行考核。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594)号,市政府已决定将“重点物流项目”更名为“现代物流项目”。
第五篇: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十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一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辅助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查新报告; 4.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6.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申报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报—→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认定文件;对公示有异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两年。 十
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申请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十
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