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的权利体现了

2022-12-24

第一篇:保障党员的权利体现了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县纪委《关于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委托调研的通知》精神,我们鞍山市纪委组织力量,集中近一个月时间,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认真安排部署。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省纪委委托调研的《通知》下发后,我们立即向委领导做了汇报。领导十分重视这项调研工作,责成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常委专门负责。为了搞好调研,我们下发了《关于围绕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开展调研的通知》(鞍纪办发[2003]1号文件),对各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市纪委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有关单位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局、企事业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广泛征求意见,共撰写专题调查报告20余份。

一、关于‚修订《条例》应当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

经过走访座谈,广泛争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实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成为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要自觉地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剔除《条例》中过时的内容,增补适应新形势的内容,使之赋予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完善党内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有效地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党员的集体智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好。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使我们党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新时期的历史任务。

二、关于‚《条例》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情况

我们在深入基层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座谈时发现,1995年《条例》颁布后,在基层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不甚了解,党员对自身权利保障意识淡薄。我们座谈时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员对《条例》一无所知。有些基层单位,在我们《通知》下发后,连《条例》都找不到。由于《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不够好,很难使《条例》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发挥作用。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条例》下发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不够,使《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断层和真空地带,造成一些党员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了解。其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党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利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立起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使党员失去了享有的权利。有的农村党员入党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不知道党员的权利是什么,未开过一次会、未举过一次手。一些地方党员只尽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经济上真正享受到权利。有的村级党支部多年来未发展一名新党员,至使一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第三,由于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市场经济大潮冲击,至使少数党员头脑中产生了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党建工作,视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缺乏作为一名党员的荣誉感,轻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很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例如:有些基层党员以自己年龄高、身体差为由长期不参加支部会、党员大会,至使一些需要投票表决的会议由于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而被迫取消。有的党员外出经商、打工,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放弃了权利和义务。如:有一个村,现有党员102人,离退休党员(找不到人)6人;老弱病残10人;外出、经商打工10人;搬到外地,户在人不在16人,加之临时外出、生病、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召开党员大会人员很难达到规定的数额,许多会议开不成,事情办不了,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

2、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有的党内事务不讲民主,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别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说了算,违犯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例如:2001年,我市有一个村党支部,发展新党员不经党员大会讨论,支部书记弄虚作假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事后被人检举,该党支部书记受到了党记处分,不具备条件发展的新党员也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

3、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员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我们在调查时发现,不少单位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个别的在原岗位干了

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也没有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有的因为人员调动较大,党组织多年不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4、有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健全的组织生活。有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讲好话多,提批评建议的少,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涉及实质问题。如我市某村有名村干部,因贪污19000余元,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处分时,一些党员从家族观念和个人关系考虑不坚持党性原则,会上没有通过给予处分的决定,报上级纪委后,纪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留查一年的处分。

5、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侵犯党员的行为,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少,受到处分的也少。我们调查时有些党员反映,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污告和错告没办法,党组织也束手无策。某个村一名党支部书记是多年的老典型,工作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去年,由于他坚持原则不给同族兄弟报销医药费,得罪了那人,那人就四处告状,镇纪委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失实,对上访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该人仍然我行我素,为达到整掉村支部书记的目的,支书早晨上班他跟到单位,下班跟到家里,污辱、漫骂,给这名村支书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名誉伤害。这名村干部的党员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党组织对那名污告者又没有其它措施。

6、《条例》对农村、城市拉票破坏选举的没有处理的依据。

三、关于‚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还可以采取哪些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情况

按《条例》规定的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五种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之外,我们建议再增加下列条款:

1、对那些打击报复、污告陷害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正式党员也应给予一定处理,可给予免职、调离、劝退、除名,对预备党员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对党组织可以改组、解散。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条款,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对被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在党内也存在某级组织或某个党员侵犯另一个党员的权利,并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其侵犯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没达到受党纪处分的程序,这种情况仅给侵权责任人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不能给被害人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侵权责任人也不能触及痛处。应对侵犯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条例》的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方式中应增加经济处罚、经济赔偿条款。

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出现严重后果,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

4、对侵犯党员权利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范围、情节轻重,采取进行公开批评、公开做出检查、公开赔礼道歉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对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况。

除《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至第

(七)款规定的以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在党员教育、培训、讨论等过程中,对党的路线、政策不通知、不传达、不贯彻,侵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独断专行决策重大问题,侵犯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4、在选举评比、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采取违反党纪和曳傻氖侄危ㄈ缧萄侗乒⒎欠ň薪⑻宸5龋┒源吃钡亩加Ω璧臣痛Ψ帧?BR>

五、关于‚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形式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受侵犯‛情况

1、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能够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增强做一名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统一的原则;党员能够正当行使《条例》规定的各种权利,也是党员尽义务的一种表现。因此,党员应当主动、自觉地按照《条例》规定去实现《党章》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党的组织也应当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创造出更加有利的条件。要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2、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克服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党员群众,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直接或间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完善法规和制度化建设,并严格依法办事。要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具体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鼓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运行机制,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权利营造宽松的氛围,使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 ‚合法化‛。

4、上级组织要在财力、人力上大力支持条件差、力量薄弱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消除党建工作中的盲区和不平衡,最大限度地为更多的党员更好地行使党员权利创造条件。

5、教育、培训既要做到形式多样化,又要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如开通网上‚党员之家‛、纪检监察网站等,在便利、快捷、高效、科学、实用上下功夫。

6、保障权利的责任要明确,纪检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处工作要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在农村、街道、新经济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设臵方面要改进和加强,使下岗、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正当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六、关于‚对《条例》的其它修改意见‛情况

1、在《条例》中应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内容写进去。如请示制度、汇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决策制度(个人不能决定重大事务、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一把手‛的全委会无记名表决制、支部成员的‚两推一选‛制)。

2、鉴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对打击报复、诬陷、人身攻击纪检监察干部的情况,在《条例》中应制定相关条款,使纪检监察干部的党员权利、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3、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展新党员,以使这些企业的党员权利得到保障,正常行使党员应行使的权利。

鞍山市纪委研究室

2003年3月12日

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作者:刘 琦 来源:中组部党建研究网 添加时间: 2008-9-17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主体。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认识不足,如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淡薄,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不强;不少党组织片面强调党员履行义务,不讲党员民主权利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些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我们要把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摆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位臵,切实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动力,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就变成一句空话。

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和实践,深化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长期以来,在党建理论研究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研究比较粗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而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理清的。如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对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何作用,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关系如何,等等。要深入研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努力改变目前党内存在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重组织、不重党员的认识误区。同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党员主体地位理论贯穿于党内各项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改革和创新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探索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多种实现形式。

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主人翁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内在动力。要着力抓好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生活、有效管理与监督党内事务,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不断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要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要创新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党员在实践中掌握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养成保障民主权利的习惯,培育民主作风,发挥好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党的细胞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党员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我们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党员知情的途径,进一步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空间和渠道。

积极创新党务公开形式,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内机密以外的党的活动都要向党员公开,它是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创新形式。首先,创新通报传达形式。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创新反映反馈形式。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网络体系,有效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通达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确保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示及时得到传达和执行。再次,创新公开、公示形式。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公示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统一规范党内事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因无章可循,公开、公示随意性大、走过场。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落实党员的参与权。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党的八大曾提出在中央、省、县三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开一次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了。从1988年开始,浙江、湖北等省区市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积累了一些新经验。但目前这一探索还处于试点阶段,要全面推开仍需一段时间。党的十七大已明确了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中央正在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要坚持以发挥党代表作用为着眼点,扩大党内民主,认真听取来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直接了解民情民意。要不断完善党代会代表调研、提案、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海南省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关于发挥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作用的规定》,正式建立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直通车‛制度,主要包括基层代表直接向省委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省委扩大会议;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十七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基层代表提出约见省委领导同志,要及时作出安排;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基层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亲自处理等。各市县委也按照省委的要求,出台了发挥基层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着力完善党内决策和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和选举权的真正落实。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由党员和党员代表选举出来的各级全委会、常委会成员,是联系党员代表的纽带,也是受广大党员委托,履行党员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的忠实代言者。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是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和代表的表决权和参与决策权的重要途径。要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由全体委员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就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要实行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票决制,提交全委会票决的重大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提交党委委员,让党委委员有充分的时间来酝酿。要进一步完善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重要干部要主动征求委员的意见。应探索实行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对常委会讨论的专业性较强的、影响较大的议题,邀请懂专业、有经验的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党代表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人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哪一级领导,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党员的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是衡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改进党内选举的提名方式,切实尊重代表的意愿;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学习、讨论、建议、批评、表决、选举、监督、请求、申诉、控告等多项民主权利。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为根本前提。

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各级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托。要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必须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端正认识,摆正党员领导干部同普通党员的关系,真正把党员当作党内生活的主人,切实尊重党员权利,保护党员行使权利的热情,虚心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努力创造严肃紧张、生动活泼、言路畅通的党内生活局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到既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途径、有保障。落实批评监督权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没有党员的监督权,党员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举权也就无从保障。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党员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激发党员充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热情和动力。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思想观念多变性、利益需求多样性、收入分配差异性,对党组织如何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爱护党员、相信党员、依靠党员,为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帮扶并重,努力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帮助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通过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健全老党员生活保障、党内结对帮扶、党员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党内走访慰问等制度,完善党内表彰奖励制度等,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体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努力形成党组织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生动局面。

第二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2007-02-06 12:27:0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市林业局党委办公室贾宏远

我们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

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然而,当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与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

一些落后观念和习惯势力还有一定市场,阻碍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权利”;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

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片面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内事务不知情、不了解,从而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员权利的行使。

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虽然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但这些原则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从总体上看,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还未完全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党员权利行使机制仍不完善,与新形势下广大党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对党员民

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如因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重视。二是党内的许多制度规定有明显缺陷,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许多单位尽管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部分党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制约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尽管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党员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一切由上级决定,不珍惜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不自

觉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利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措施建议

要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条件。一是要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教育,着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增强全体党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教育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党员的参与意识和依

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和民主观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二是要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开展健康的党内生活,调动党员主体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培育党员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形成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自觉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氛围,为党内民主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三是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尊重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善于倾听来自基层的批评意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容人谅人的宽广胸怀,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的批评意见,防止嘴上讲民主、行动上压制民主,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假民主的现象。

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党员的参与权,首先要扩大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它各项权利的基础。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要尽量对党员公开。应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员政治参与程序。要在党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上迈出新的步伐,比如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要规范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党务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有效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

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

监督为上下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各项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的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

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严惩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

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民主权利。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

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第三篇: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中滩学校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一、坚持民主管理,实施民主决策,保障党员的参与权。我校支部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之前,深入到党员教师中去,听取他们的声音,征求他们的意见,把他们的建议收集起来,作为我校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切实通过这些途径,实施民主管理,调动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政策参与权。一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极端化。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调查论证既有民主也有集中;讨论决策中同样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中还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违反党的议事程序,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搞少数人决策,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克服。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党员和教师的共同责任,只有依靠集体的智慧,才能形成党内正确的统一意志。发展民主不是高谈阔论,各自发表一通就完事了;集中不是简单表决,更不是正副书记“一锤定音”,或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党支部委员和党员要从全局上考虑问题,以对党的事业和本单位建设

高度负责的态度,实施民主决策,实施科学决策,实施正确的民主与集中。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正副书记的确需要有很强的民主作风和决断能力,但讲民主不能走极端,讲集中不能搞专断。市农科所党支部正在酝酿对中层干部任用上采取像局党委对主要领导干部任用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一句话,发展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极端化的民主。二是正确处理民主推荐与组织提名的关系,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针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经过民主推荐,并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推荐结合起来,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并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和范围,实行差额选举,同时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选举结果应当众公布和确认。

二、加强民主教育,树立民主思想,保障党员的发展权。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教育是关键。只有加强党员的民主教育,党员才能树立民主意识,党员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和发展。一是找准切入点,在提高民主素质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发展党内民主的程度是由党员的民主素质决定的。我们要深入开展党员民主素质的思想教育,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采取以会代训、电化教育、专题报告、知识讲座、重点帮助等方式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和科技知识教育培训,使每个党员理解熟悉和领会党的民主、权

利、义务以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知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每个党员都能树立民主思想,学会运用党员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来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对其中发展潜力大的党员还可推荐到党校培训或组织到外地参观见学,着力提高他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他们科技致富、发展经济的能力。事实证明,只有提高党员民主素质,才能在党内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心扉,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理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当然,发展民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民主素质同步,既不能因一时一地的困难、挫折而退缩,也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急于求成、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地因求稳怕乱而停滞不前,我们要认识到发展民主、提高民主素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党情,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支持党员发展经济,保障他们优先致富、带头致富、科学发展经济的权利。二是寻求突破点,在增强民主意识的过程中发展民主。通过舆论工具的宣传,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广泛进行民主文化观念的传播,营造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当前我们有些党员不愿参加组织生活,这是跟党员是党的主人翁地位是不相配的,发展党内民主是全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党内民主生活的实践,使党员特

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建设。普通党员也要增强民主意识,敢于和善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自觉同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作斗争。实践证明,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党员的民主意识不强,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思想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员的个人意见就难以真实表达出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抓住基本点,在保障民主权利的前提下发展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我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党内民主,都必须立足于保障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限制和阻碍党员民主的想法和做法,都不符合党内民主的要求。基层党组织要站在事关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提高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要性的认识,把保障和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积极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延伸。只有党组织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党员才有施展自己民主权利的舞台,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作用于党的生活。因而上级党组织也要充分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

三、完善民主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发

展民主,制度是保证。党内民主主张的实现和民主权利的落实,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就必须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一套实用、管用、有约束力的制度,来加强对党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员权利保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过去我们着重强调了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定,忽视了党内民主的程序性保证。发展党内民主既要强调实体意义上的民主,又要强调用程序保障党内民主。有了监督实体和监督程序,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才有章可循。通过改革完善党员大会制度、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保障统一起来,保证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党员大会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监督。保障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党员和党员大会的作用;二是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监督。只有公开,才能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党务政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伟大创造,是党员参加管理党内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对权力监督、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方法、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抓住了公开,就抓住了民主监督的关键环节。三是健全民主

举报制度。举报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是把权力运行置于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的有效方法。要认真办理民主举报事项,健全民主举报制度,使大家敢于举报、积极举报。同时,要制定措施,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党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依靠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干部的监督;依靠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和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民主监督合力。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实质是发展党内民主,每个党员都有权对党内重大事务、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任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等问题进行监督。党员依据《条例》享有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但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不能违反规定、自行其是。领导干部比一般党员要有更高的觉悟和更宽的胸襟,对党员参与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要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第四篇: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1、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2、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3、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4、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

5、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请求。

6、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

1 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提出意见。

7、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8、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9、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五篇: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精选]

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保障党员权利。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充分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会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局党支部通过不定期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两议会及时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例如在争先创优活动中,党支部通过召开争先创优动员会、张贴支部承诺等形式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精神,在全体党员中掀起了争先创优的热潮。

二、组织培训活动,保障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 党支部认真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争先创优活动,通过举办相关座谈会,以及集中学习、自主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党员科学谋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党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

三、主动征求党员意见,保障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建议和倡议。

党支部在工作中十分注重征求党员和广大职工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切实以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方式,主动征求广大群 1

众的意见。推进我局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四、党员发展过程中,充分保障表决权、选举权。 2011年党支部共发展重点培养对象1名,2名预备党员已转正,入学积极分子2名。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村支部严格按照“1234”程序进行,组织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也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

五、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精心组织党员和支部民主评议。

今年党支部共召开了二次民主生活会,党员群众共同学习,相互提高,党员可以对支部和本人存在的问题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表现落后的同志进步,同时也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每年年底组织党员和支部评议活动,支部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本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从中找出今后工作努力和改进的方向。2011年通过党员民主评议,评出表现优秀党员2名,通过在会上通报的方式,达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的目的。

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支部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坚持走民主程序,同时将党务信息进行及时公开,这样党员的权利才会得到切实保障。

2011年10月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

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

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

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

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

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

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

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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