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女婿)法律关系再造研究

2022-09-10

一、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法律关系的困境

( 一) 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法律关系现状的分析

当下, 父母伴随着独生子女的结婚, 他们与儿媳 ( 女婿) 也因独生子女的婚姻行为产生了姻亲关系。我国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已形成了“父母—独生子女—儿媳”的三角结构, 即, 父母依靠独生子女和儿媳 ( 女婿) 进行赡养, 独生子女和儿媳 ( 女婿) 相互进行扶养。

然而, 一旦独生子女离世, 其与父母、儿媳 ( 女婿) 便消灭了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 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也因独生子女与丧偶儿媳 ( 女婿) 婚姻事实的终断而消灭了姻亲关系。对于失独老人而言, 他们不仅要忍受亲人离别的苦楚, 还要接受残酷的法律关系的变更。这对于历来具有“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失独老人来讲, 无疑犹如晴天霹雳, 使他们对于未来养老问题更显忧心。

( 二) 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法律关系的困境

从法律关系的视野下, 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之间已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然而, 对于未来更好的保障失独老人养老的问题, 我国立法机关也试图在法规上倡导营造丧偶儿媳 ( 女婿) 对失独老人进行赡养的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 在承认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不具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 如果丧偶儿媳 ( 女婿) 对失独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法律拟制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其享有对失独老人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立法机关企图通过这样的规定, 来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 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最为明显的即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丧偶儿媳 ( 女婿) 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笔者认为, 该法条所实施的效果与倡导保障失独老人权益的初衷大相径庭。首先, 该法条中承认了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间已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 这充分体现了现行《继承法》重视血亲关系而忽视姻亲关系的特征。儿媳 ( 女婿)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 其与独生子女的父母构成了紧密生活共同体。虽然在法律上, 独生子女的父母与儿媳 ( 女婿) 的亲属关系是因为姻亲关系 ( 基础关系) 的产生而产生, 但由于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其不应该按照一般法理关于基础关系消灭而随之消灭。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的观点与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不符合, 其也不利于对失独老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 该法条规定了丧偶儿媳 ( 女婿) 可以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就是该法条为行为人先创设义务后赋予权利, 实则有违法理精神。“在现代法哲学中, 权利是更根本的概念, 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 无论是法学理论, 还是法学实践, 都应当以权利为本位。”[1]从这个法理学层面来讲, “义务和责任来源并服务于权利, 意味着一方面义务性和责任性规范总是以特定主体的权利为实现内容, 履行义务和责任从现实来说总是特定主体权利的要求和主张的结果。”[2]故而, 先对丧偶儿媳 ( 女婿) 创设“尽了主要赡养的义务”, 而后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 这使得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丧偶儿媳 ( 女婿) 的单方面意思决定。

二、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法律关系的再造

笔者认为, 对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的法律关系应当重新认识。即, 对于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的法律关系不应当随姻亲关系 ( 基础关系) 的消灭而消灭。只有这样, 才能对独生子女离世前的家庭结构进行延续, 从而稳固失独老人的家庭关系、保障失独老人的权益。

而对于如何继续维系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间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 结合上文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存在没有必要。我们可以采用扩大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进行重新解读。即, 该条中的“子女”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亲生子女和丧偶儿媳 ( 女婿) 在内的子女。按照此解释, 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间就仍然存在着因法定继承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丧偶儿媳 ( 女婿) 与对失独老人的财产享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的权利, 丧偶儿媳 ( 女婿)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肩负赡养失独老人的义务。这样便可以解决失独老人与丧偶儿媳 ( 女婿) 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这种有悖于传统家庭伦理的矛盾, 也在极大限度上延续原有的家庭结构, 稳定原有的家庭关系, 从而有利于失独老人的权益保障。

摘要:现如今, 失独老人的问题凸显, 如何正确研究失独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如何调适失独家庭的法律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失独老人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再造, 试图为解决我国失独老人权益保障问题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失独老人,法律关系,丧偶儿媳,继承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342.

[2] 邹晓红, 尹奎杰.论权利对义务和责任的优先性[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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