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中办发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金长中办发范文

金长中办发[2010]34号

关于印发《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居(村)委会:

为了不断推进街道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银川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现将《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二O一O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请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居(村)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附:《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长城中路街道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精神,长城中路街道爱国卫生工作以创建卫生单位居(村)为载体,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为契机,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整治环境卫生,广泛开展“除害防病”活动,积极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良好卫生文明习惯,增强城乡居民卫生文明意识、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深入持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一、指导思想

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把爱国卫生工作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标,为推进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为目标,广泛发动群众,在辖区范围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四害”,有效切断病媒生物疾病传播途径,促进城乡环境不断改善;进一步加大爱国卫生的宣传力度,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意识,强化各居(村)的管理职能,加大爱卫工作力度,将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二、工作任务

转变思想、调整思路,树立健康城市新观念,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具体完成如下工

2 作任务: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爱卫会组织的职能。街道成立有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各居(村)也要对“爱卫”组织进行及时调整加强。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实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机制。办事处将同各居(村)签订卫生长效管理责任书,以目标管理为手段,加强经常性督查。实行每月一次的卫生检查、每季度考核评比制度,落实奖罚制度。

(二)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已达标单位、达标小区行动态管理,组织进行复查和重新认证,确保卫生达标单位、达标小区的质量。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区整治活动。

1、各居(村)要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规及自治区、银川市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罚。对乱吐、乱扔、乱帖、乱画、乱设摊点、占道经营以及乱停、乱放车辆等行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推动依法管理的进程。

2、推行卫生区域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具体单位。以加强“门前三包”为突破口,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规范化、长期化发展,“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并要严格履行责任,履行率达到98%以上。

(三)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美化城乡居住环境

1、开展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美化城乡环境活动。为了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各居(村)充分利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组织动员各辖区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

3 积极开展清脏治乱活动,对城乡环境和单位内部卫生进行全面整治,配合相关单位、公共场所、农贸市场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浓厚氛围。

2、认真组织第22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今年四月份是全国第22个爱国卫生月,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搞好辖区单位内部卫生清整、清脏治乱、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知识宣传等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3、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努力开创“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动手”的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发动单位、家庭住户翻盆倒罐,清理杂物,搞好室内处环境卫生,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统一行动日活动,营造声势,掀起爱国卫生运动的高潮。组织开展以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市民的自我防疫能力,人人动手消除“四害”,大力整治城乡环境卫生,提升街道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

1、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的要求,从增强健康干预能力、减少疾病负担,帮助城乡居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入手,在辖区内大力组织实施《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知识普及,各居(村)要对现有健康教育专栏每月更换、更新内容,办事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村健康教育,着力培养农村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通过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了解卫生习惯与防病的关系,环

4 境与健康的关系,大力培育文明风尚,引导农村居民改陋习、讲文明、讲卫生、爱环境、树新风。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的卫生指导,提高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防控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健康与促进行动”。

3、进一步深化卫生部在全国开展以“健康素养,和谐中胃”为主题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健康素质。各社区健康教育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健康66条一中国公民健康素养读本》和《宁夏城乡居民健康教育读本》为主要课件,并根据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特点和社区群众的健康需求,广泛普及卫生保健基本知识与技能,办事处拟定每季度举办一次健康教育培训班。

4、积极探索农民工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的模式,创造条件开展健康促进农民地健康教育的试点工作,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他们的文明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认真做好病媒生物信息上报。街道将依托居(村)辖区单位做好病媒生物监测信息上报工作。积极参与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培训。坚持“四害”密度监测制度,为科学消杀提供依据。通过开展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大力开展环境治理,铲除“四害”孳生地,有效地控制“四害”密度。

(六)配合业务部门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加强对行业卫生许可证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的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市民的饮食卫生安全,办事处每季度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讲座。

(七)坚持和完善国家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1、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日常管理,注重循序渐进,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上级的

5 检查。

2、坚持创建与巩固相结合,加强监管和提高质量。促进卫生水平不断提高,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更加规范。

3、对“五一”、“十一”街道将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公示活动,提高居(村)争优创先意识。

4、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信息收集整理报告传递工作。全年上报信息简报数量不少于12期,要求信息简报的质量要高,重点要突出,无图片信息不予上报。

三、具体要求

1、各居(村)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相应的计划,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爱国卫生活动氛围,通过宣传使爱国卫生工作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调动低保人员的积极性,达到“人人参与、共建家园”的目的。

3、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4、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防止卫生反弹。

5、各居(村)要创新工作方法把现在的被动工作变为主动工作,切实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篇:中办发[2003]2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03]29号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现象仍有发生。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生活最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之中,摸清情况,真正把解困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军转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组织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

各地区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届时,中央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 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

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 含县 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助资金、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时,根据各地的工作实绩和支出情况,参照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数额;终结后,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问题的地区,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8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落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上级党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组织这些同志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在他们中间培养选拔表现突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企业党员军转干部如果对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精神,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国家的各项改革政策,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2004] 2号

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含服役时间,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该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该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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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或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四)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者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或者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住房保障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需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将其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三、政治待遇

2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当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社会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中央军委及总部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执行;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所需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第二年1月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且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

五、医疗保障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比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

3 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六、安置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安置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从维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七、组织机构

各级党政、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安置管理任务重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地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构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专设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原有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的实际情况,逐步消化富余人员。新增工作人员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10的比例配备,工作用车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50的比例配备。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剂解决,其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按照国家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补助办法。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职责。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

4 生活待遇政策,提出安置规划,审核安置去向,落实住房,组织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圆满完成安置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广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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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办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

雷锋是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的楷模,以短暂的一生谱写了无比壮丽的人生诗篇,树起了一座令人景仰的思想道德丰碑,是全国人民学习的光辉榜样。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成长。几十年来,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切关怀和大力倡导下,学雷锋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雷锋精神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为传扬,涌现出了一大批雷锋式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时代潮流,彰显了我们党的先进本色,内涵十分丰富、意蕴十分深刻,是一面永不褪色、永放光芒的旗帜。当前,要大力弘扬雷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弘扬雷锋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弘扬雷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弘扬雷锋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雷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对于激发人们思想道德建设热情,倡导文明新风,匡正道德失范,矫正诚信缺失,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引导人们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实践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创造者;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对于凝聚干部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眼于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着眼于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以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以青少年为重点,以社会志愿服务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广泛进行雷锋事迹、雷锋精神和雷锋式模范人物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学雷锋实践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普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形成践行雷锋精神、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

三、学雷锋活动的常态化项目

1.每年3月5日,围绕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在全社会集中组织开展学雷锋实践活动。

2.每年3月,举办中国公民道德论坛,研讨公民道德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展示公民道德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不断发展。每年总结推广一批学雷锋活动的先进经验。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道德模范代表到基层巡讲。开展走访帮扶道德模范活动。

3.发挥青少年学雷锋的骨干作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弘扬雷锋精神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雷锋主题班日、主题队日、主题团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学雷锋主题演讲、报告座谈、读书征文、诗歌朗诵、展览展示、文艺演出、网上互动等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学雷锋主题实践活动。 4.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推动建立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贴近人们生产生活需求,开展扶老助残、帮困解难、应急救助、便民利民的社会志愿服务,开展倡导文明礼仪、维护秩序、保护环境的社会志愿服务。面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志愿帮扶活动。面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社会志愿服务。

5.重点加强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纪念馆、沈阳军区雷锋纪念馆建设,丰富展陈内容,综合运用科技、艺术等多种手段,使展陈形式更加富于时代气息,更好地发挥纪念馆的教育功能和辐射影响。依托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湖南省长沙市雷锋纪念馆,建设雷锋精神网站,开设雷锋精神网上展馆,打造传播雷锋精神的网络平台。每年3月,辽宁、湖南等地组织开展敬献花篮、座谈研讨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雷锋纪念馆基本陈列流动展览。

6.成立雷锋精神研究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结合时代要求和群众关切,开展对雷锋精神的研究,不断作出时代阐释、赋予时代内涵。列出一批重点课题,纳入社科研究规划,推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加强对各类学雷锋团体的沟通联络,总结交流群众性学雷锋活动的经验和做法。

7.企业要结合自身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广泛开展“岗位学雷锋、争做好员工”活动,把雷锋精神转化为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商场、集市、宾馆、医院、银行、邮局、电信、电力等窗口单位,公园、广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使之成为传播雷锋精神的窗口。社区要适应居民需求,广泛开展“学习雷锋、奉献爱心”服务活动,促进邻里关爱、建设和谐社区。

8.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新闻宣传。大力宣传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雷锋事迹、雷锋精神和雷锋式模范人物,宣传社会各界学雷锋活动的进展和成效,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学雷锋活动的先进经验。举办学雷锋网上系列活动,在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文明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以及商业网站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和微博,运用网站举办雷锋精神网上谈,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制作反映雷锋精神的手机短片,编创弘扬雷锋精神的手机短信。

9.运用文艺形式传扬雷锋精神。组织创作一批弘扬雷锋精神的歌曲、影视剧和文学作品。向基层单位赠送有关雷锋故事和雷锋精神的优秀图书、影视剧,使雷锋精神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

四、抓好学雷锋活动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学雷锋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学雷锋活动有力有效开展。各行业和群众团体、各雷锋纪念馆和学雷锋团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学雷锋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在青少年中开展学雷锋活动、弘扬雷锋精神的重要职责。

2.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重视学雷锋活动的宣传报道,制定学雷锋活动新闻宣传方案,形成常态化的学雷锋活动宣传报道机制。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频率频道,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点评、群众讨论等多种形式,扩大学雷锋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着力办好思想道德建设栏目节目和频率频道,加大思想道德建设正面宣传力度,营造抑恶扬善的舆论环境。组织各种形式的道德模范和德艺双馨文化名人的报告会、人物专访、公益广告等活动,发挥道德模范、德艺双馨文化名人对社会的动员和引导作用。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艺术地表现雷锋的光辉形象,生动诠释雷锋精神的真谛,让雷锋精神深入人心。

3.注重群众参与。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多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多开辟群众乐于接受的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学雷锋活动中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把统一组织活动与群众自发开展活动结合起来,把集中活动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使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中,开展到公园、广场、商场、集市、宾馆、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中,让学雷锋活动成为人们感悟崇高精神、提升价值追求的生动过程。

4.增强实际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行业特色、群体特征,提出学雷锋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突出重点、区分对象,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学雷锋活动的特色,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把学雷锋活动与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先进典型学习宣传结合起来,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起来,与各类精神文明创建、社会志愿服务、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结合起来,实现学雷锋活动同其他工作相互融合、协调推进。防止在学雷锋活动中搞形式主义。

5.不断改进创新。坚持以创新精神推进学雷锋活动,使学雷锋活动常做常新,不断焕发出生机活力。在总结和继承长期以来学雷锋活动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积极拓展活动内容,不断赋予学雷锋活动以新的时代内涵;积极创新活动载体,不断赋予学雷锋活动以新的形式;积极打造活动特色,不断赋予学雷锋活动以新的吸引力。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充分运用新的传播手段和新的文化样式,宣传雷锋事迹,弘扬雷锋精神,使学雷锋活动深入千家万户,产生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第五篇:中办发文: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现就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意义

1.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持续整改、长期整改的思想,切实把作风建设紧紧抓在手上,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

2.始终保持反“四风”高压态势。要清醒地看到,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基础还不稳固。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落实,防止曲终人散,使活动期间形成的反“四风”改作风良好势头戛然而止,改作风成为一阵风;防止束之高阁,对活动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制定的整改措施不再过问、不再落实;防止推诿扯皮,对整改任务无单位认领或者虽认领了却不牵头沟通、有解决方案却迟迟没有行动;防止反弹反复,活动一过一切照旧,“四风”卷土重来。

3.总结运用好教育实践活动宝贵经验。坚持教育与实践并重,一手抓“四风”整治,一手抓经常性教育;坚持问题导向,经常分析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坚持领导带头,牢牢抓住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督促他们以上率下、作出示范、树立标杆;坚持最讲认真精神,严格标准不降格,严抓落实不懈怠,严肃执纪不手软;坚持开门改作风,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公布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群众评价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优良作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检验作风建设成效。

二、切实兑现承诺,持续深入抓好整改落实

4.认真落实整改任务。对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领导干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盘点分析,真实掌握整改落实的进展、效果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对策。定期公开后续整改进展情况,群众认可一件、销号一件,绝不允许出现“烂尾工程”或“形象工程”。

5.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扭住党中央确定的21项专项整治任务,进一步把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各牵头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具体任务,加强协调和调度;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督促检查内容。

6.上下联动推进整改。各行业系统要聚焦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问题,确定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重点项目,制定专门方案,上下互动、挂牌督办。各省区市党委要统筹抓好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改,认真梳理基层需要上级牵头解决的问题,列出联动整改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和落实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7.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或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坚决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视制度规定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作风建设要求、体现机关和干部管理规律、反映行业和领域特点,搞好制度承接,抓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出台的每项制度行得通、有效果、管长久。

8.围绕权力运行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带头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快建立并公布本级权力清单,完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民主协商和咨询制度,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执法监管部门要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着力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要围绕改进服务态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着力完善便民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企业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高等学校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考试招生制度,规范科研经费和设备管理办法。

9.强化正风肃纪维护制度严肃性。加大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违规处理的具体办法,始终坚持对踩“红线”、闯“雷区”的零容忍,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监管领导责任,防止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指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

10.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机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着力解决不按规定开展党内活动,党内生活质量不高、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要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结合考核,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要在自查基础上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

11.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将开门听取意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报上级审核把关、深入谈心交心、严肃开展批评、上级党组织点评并严格督导等有效做法固定下来,促进批评和自我批评常态化;按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标准,切实开好2014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明确组织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召开支部委员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等方法步骤,确保组织生活会有质量地召开、党员都能参加。

12. 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各级领导班子要大力提倡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团结,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多沟通、勤补台,正确处理权力行使、利益分配、沟通协调上的分歧,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

五、充分发挥领导带头表率作用,继续保持作风建设以上率下态势

13.不断推进领导机关作风建设。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持续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活动,每年确定一个方面的作风问题,集中攻坚解决。全面推行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工作。中央和地方机关工委牵头负责,继续开展机关作风和行风评议监督工作。

14.加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教育。把作风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集体学习内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思想、工作和作风建设实际,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开设作风教育专门课程,各类主体班次都要把作风教育作为学员必修课。

15.严格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坚持选拔看作风、考核考作风、监督管作风。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机制,制定实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考核办法,把作风状况作为考核和干部考察重要内容,结合干部考察、工作检查、专项巡视、重点督查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干部作风情况。

六、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建强联系群众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

16.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把党员队伍入口、疏通出口,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建立常态化机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倒排,滚动开展整顿。

17.完善基层为民服务平台。强化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乡镇和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村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三级平台服务功能,推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网络服务等做法。全面清理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公共事务,着力整改基层牌子多、检查评比多等问题。

18.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在村和社区普遍推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保证村级各项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19.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充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选派党政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基层干部报酬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拔干部,加大从村、社区干部和优秀大学生村官中考录公务员力度,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逐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健全市、县、乡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机制,结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评议考核。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责任

20.明确作风建设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委担负着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担负着第一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职尽责,党委(党组)书记要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

21.形成作风建设合力。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形成作风建设齐抓共管的整体格局。要把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监督查处融为一体,坚持正面教育与警示惩戒并重、立规与执纪并举、自律与他律结合,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继续营造抓作风树新风的良好舆论氛围。

22.加强作风建设督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机制。2014年年底,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工作总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2015年适当时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整改落实工作以及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党中央将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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