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23-03-16

第一篇: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6年关于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心得体会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7日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习近平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深化平安建设、推进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把建设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打造过硬队伍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要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着力提升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

【2】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门就法治建设问题作出决定,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这个《决定》深刻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面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要求,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大举措,是指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的展开

党中央为什么要在此时此刻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认为,首先要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上来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肩负起继续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历史使命。如何才能担当好这个历史使命?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展现给国内外的是,登高望远、深谋远虑、运筹帷幄。这既体现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之中,也体现在2年来党中央对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方面作出的环环相扣、稳扎稳打的战略谋划和工作布局之中。

比如“老虎”、“苍蝇”一起打,为反腐倡廉的治本赢得时间;比如制定八项规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改进党风推动政风和社会风气转变;比如制定和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能源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水资源安全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海洋发展战略;比如组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集中统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比如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完善对外战略;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党和国家各领域工作的战略布局和工作部署在有条不紊地铺开。在这一系列布局和部署中,最大个头的是两个,一个是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个是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一个《决定》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推动力量,后一个《决定》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就像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我以为,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地位和影响,首先要准确把握它所处的历史坐标,把它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中来认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的接力推进中来把握。完全可以这样讲,从现在到2020年的6年多时间,我们要干的所有事情都可以聚焦为一件事情,那就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那么,我们靠什么来实现这个目标?党中央提出两大关键招数,一招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一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两大关键招数和其他各方面决策部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谋划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布局。

二、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会《决定》公布后,在国内外引起热烈反响。国内好评如潮,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决定》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国际上也广泛给予了积极评价。比如,全会闭幕当天,英国《金融时报》网站就刊发文章称,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完整呈现,上升为执政党的全党意志和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战略决策,在新中国发展过程中确实是一种历史性进步。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更好治国理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决策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党、国家、人民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往细了讲,似乎可以讲3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目标任务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本身就包含了法治建设这个子目标,这个子目标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这个目标基础上,党的十八大还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应该说,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这些部署还是原则性的。要把这些部署落实到位,需要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因此,召开一次中央全会,就大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并作出决定,确实很有必要。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治国的基本依据,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于法有据。所以,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好,就必须有坚实的法治保障,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延伸和拓展。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衔接,两者要成为姊妹篇,就像车的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也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还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离不开。这就是《决定》中讲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观察当下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无论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调节社会关系、保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厉行法治、推进法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程。没有法治的有力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实现,社会长期和谐稳定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难以实现。还要看到,当前我们的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很大一部分是与法治得不到彰显密切相关的,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法律得不到遵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体系健全起来,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文明彰显起来,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才能逐步形成并得以巩固,人们才能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各安其位、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焕发出勃勃生机又运行得井然有序。实现这样的社会运行状态,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更好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看,法治是一项重要的文明成果,是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先进方式。我国老一代革命家和法治工作主要领导人董必武同志曾经讲过:“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治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最主要的一项。”从历史上看,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致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法治,一种是人治。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事物,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要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的精义就是:国家治理的依据是作为人民意志的法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实践证明,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比人治要文明,也要高明。只有搞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有效约束公权力,也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搞人治,实现不了国家长治久安,而只会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这在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我国古代法家人物韩非子讲过这样一段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总书记在讲党中央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的意图时强调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三、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我们都知道,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第一位的要求是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如果指导思想发生偏差,或者不能坚持正确指导思想,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不可能顺利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会发生,最根本的是因为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失误。

我们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事,要想搞成功、走顺当,第一位的也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个指导思想很完整、很系统,既包括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统一规定性的内容,也包括对法治建设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内容,这两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整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

这里,想重点就其中一个新的重大提法谈点认识,这个新的重大提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重大提法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是第一次提出。

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条,第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条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条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各有其政治地位和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同时,这三条又紧密结合在一起,规定和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方向。

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还需要把握《决定》中提出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上,这是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首先是历史事实、历史逻辑、历史结论。回顾下来,新中国的法治,的确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步步搞起来的、一步步向前推进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这次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历史决策的,也是我们党。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孜孜以求地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过去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取得的;未来中国法治建设要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同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建设上,这是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行为主体地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依法治国的涵义是什么?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面既有党的领导,又有人民当家作主。搞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也就在保证党的领导,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宪法规定的。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是一方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的要求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才全面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完整内涵,也才是真正达到了国家主人的要求。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出现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司法,有人违法受到处理、有人违法不予处理,处理起来有的人轻、有的人重,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样一来,法治就会被打开缺口,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久而久之法治大厦就会坍塌,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可以说,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没有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点来抓。

在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我国古代就有“以吏为师”之说。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忘记了法律存在,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要把克服这种现象作为厉行法治的重点来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核心要求是治权、限权而不是治民、限民。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自觉做到依法用权。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方式。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政治传统,无论在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中国长期奉行的就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荀子讲的“隆礼而重法”,孔夫子讲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都包含了既要重视法治又要重视德治的道理。当然,今天的法和德与封建时期的法和德有很大的不同。

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就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要看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要看到,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因此,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就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为再好再多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治文化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法治建设上,这是基本前提。各国法治各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治属性、文化底蕴,各有自己得以生长的社会土壤。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这个基本国情既包括经济基础、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还包括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我们的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在自己国家所具有的经济基础之上和社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也有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传承。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同时,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个是吸取我国古代法制智慧问题。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成败得失,发掘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做到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另一个是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问题。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这种学习不能是囫囵吞枣、食洋不化,不能是全盘照搬、邯郸学步,而必须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总书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在拓展之中,但基本的东西要始终坚持。这“五个坚持”就是基本的东西,因为它们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把握、牢牢坚持的基本原则。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十分珍惜。因为它来之不易。从历史上看,我们国家法治的底子就不厚。邓小平同志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新中国就是在这个历史起点上开始法治建设的。回顾新中国65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党对法治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积累了成功经验,也有极为深刻的教训。总结过去,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十分了不起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而归总起来就是一条,这就是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规划未来,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方面会有一系列要求,而归结起来就是一条,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做任何一项工作,确定目标是第一位的要求。只有把目标确定下来了,才有可能统一意志、凝心聚力,也才有可能做到共同努力、步调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且对这个总目标的内涵作出具体阐述,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我们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这次全会决定中又一个新的重大提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尽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讲,确实是一个巨大飞跃,既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准更高了。怎么来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丰富内涵?

首先,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政治属性。这个政治属性就是社会主义,既集中表现为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体系、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国家,也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政治性要求。这三条政治要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离开了这3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根本建立不起来,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也不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其次,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主体内容。这次决定不仅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新概念,而且为这个体系搭建起基本框架,就是具体的5个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加快立法步伐,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个体系形成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必依。到2014年9月,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这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也是很了不起的立法成就。

同时,要看到这个体系还不完备。这种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体系数量和质量上有差距,既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之处,还存在已经制定的一些法律规定质量还不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法律体系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的改革开放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而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于法有据,各项事业发展也要依法而行。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而要适应改革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否则就会落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我们要说,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要靠人来实施,要靠行政部门的执法来实施,要靠司法部门的司法来实施,也要靠全社会的守法来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实施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起来。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监督什么?主要监督权力的依法行使。公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果缺乏制约和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就讲过这样的名言:“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什么情况下,权力才不易腐败呢?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受到监督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权力。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公权力、约束公权力。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权力运行实行严格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建设、法治工作离不开各方面保障。一是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就是要有人、有合格的人、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人来从事法治工作;二是要提供必需的财力和物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就是要必需的财政资金、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来保障法治建设;三要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四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纳入依法治国的总框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点。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的。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国也好,依法执政也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有8600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独自掌握着领导国家的权力,这样的政治地位、政治能量、政治现实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必然对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影响。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王岐山同志在《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一文中指出,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为此,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总之,这5个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工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着力点。

第三,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实现途径。《决定》依据我国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基本布局,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途径,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这样的途径走下去,将“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发挥执政党、政府和全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就可以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就可以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法治化,协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要认识这个总目标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标准。总目标对法治各环节都设定了新的更高标准,这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如何,就要看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守法的全民性是不是得到提高,就要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程度怎么样。现在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是对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继承和发展,明确了新的历史起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总体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我们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一是要把握性质和方向,二是要把握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五、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和举措

任务是最实在的东西,举措也是最实在的东西。道路也好,指导思想也好,基本原则也好,总目标也好,最终都要靠一项项任务、一个个举措来落实。全会《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6个方面对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部署,既明确了工作任务,也提出了改革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改革方向。

在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重点是抓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4个方面工作。

在执法方面,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如下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点是抓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6个方面工作。

在司法方面,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是抓好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6个方面工作。

在守法方面,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心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重点是抓好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个方面工作。

提出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重点是抓好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3个方面工作。

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点任务。关键是贯彻以下原则要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重点是抓好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

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7个方面工作。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要看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讲清楚了。《决定》还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里的“三统一”、“四善于”,进一步把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厉行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讲清楚了。

为了把这些原则要求落实好、把这些重点任务开展好,《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比较大的就有180多项。我们要按照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把这180多项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党中央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制定出了一个好文件,而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贯彻落实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决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只要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不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执政党带好头,领导干部带好头,法治工作部门带好头,全社会同心同德、共同努力,认认真真讲法治,扎扎实实抓法治,法治中国就一定能早日建成。

【3】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中国梦的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而言,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它包括一个统领概念、一组理论纲要和一套思想体系。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法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为主要参照,可以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项基本要务,以及推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法治化等八个工作重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做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法学界多年的愿望和亿万人民的期盼终将成为现实。越是临近这一时刻,越是感到许多重大的理论前沿、制度前沿和实践前沿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和研究。对法治前沿问题的梳理与研究,需要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制高点,采取新的思维、新的参照、新的方法,以形成新的概念、新的观念、新的理论、新的建议。这正是中国法学面临并应承接的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本文把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

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而言,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本文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一个统领概念、一组理论纲要、一套思想体系。

(一)统领概念:“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命题、论断和论述。笔者认为,其中统领性概念当属“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建设的纲领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1]。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也是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法治中国”是对我们党历史上,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统领性概念,亦可视其为基石性范畴。

(二)法治中国理论纲要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其中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几篇专题讲话连同总书记相关的重要批示和谈话,构成了法治中国理论纲要。其要点如下:

1. 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公平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成中国梦的美好愿景。

2.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注重借鉴丰富多彩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不照抄照搬、不削足适履。

3.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就是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就是治理制度体系的执行力、运行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

4.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不断开辟依法治国新局面,谱写政治文明的新篇章。

5. 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6. 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7.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依据法治原则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8.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

9. 全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监督制约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法授权、依法管权、依法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0.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1.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与自律紧密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12. 改革要于法有据。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制度。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13.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时也将推动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中国将大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与各国共同维护人类良知和国际公理,在世界和地区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中国将继续通过平等协商处理矛盾和分歧,以最大诚意和耐心,坚持对话解决问题。

(三)法治中国思想体系

梳理和解读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谈话、论述和批示,我们发现:有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标志首先在于,有关法律和法治的理论要素几乎都已涉及,例如,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价值、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的权威、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与社会治理、权力监督制约、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反恐。其次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表达,有针对性地全面系统而又科学回答了有关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关键的实践问题,诸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推进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弘扬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民主、实行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关系,认真对待人权和公民权利,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管理与服务、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政策与法律、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改革决策)与法治(立法决策)、活力与秩序、监督与制约、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等等。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首要的是进行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当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如何确定呢?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有原则性表述,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推进法治中国建设”[1]。根据这一思想原则,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放眼世界,可以采取“三重参照、三重定位”。

(一)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参照,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坚定信念,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就一定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一定能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以“两个一百年”为参照,可从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两个层面考虑“两个一百年”的法治建设战略目标: 到2020年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层面的法治,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基本确立,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到20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即全面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仅建成法治国家,而且建成法治社会;全面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人民自觉守法,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法治的核心价值充分实现。

(二)以法治现代化为参照,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是加快推进我国法治的转型升级。法治转型升级的实践路径包括: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

第一,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转型升级。“法治中国”既是中外法治文明的现代版,又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建设法治国家的着力点是在政治层面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特别是把国家各项权力(包括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监督权力等)纳入法治范围,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3]。“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中国特色: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政党;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区域法治)、行业法治,促进三者协调发展;不仅注重有形的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要加强无形的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不仅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面向世界,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法治化,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二,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既指从传统人治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又指法治(法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历史性转换。世界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有各种各样的目标定位和发展道路,例如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等。就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而言,我们走的是一条与改革开放同步的、与“五大建设”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工具主义法治,是君主专制独裁的严刑峻法;西方近代的法治基本上是形式主义(形式合法性或形式正义)的法治。它们既可以服务于“善”,也可能服务于“恶”。反思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法治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影响和西方近代形式主义法治文化,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利弊得失,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严肃地思考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治,也就是说,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元素是什么,中国法治的目标模式(法治的中国模式)应该是什么。回答只有一个: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更应当是良法之治。这种形态的法治同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密不可分,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对权力滥用的制约与制衡措施、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等;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国家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正义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等;意味着法治要求国家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但国家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意味着法治要求人民服从法律,但同时要求人民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这种形态的法治就是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率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良法善治。

第三,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4]由宪法统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丰富和庞大。中国人民用30余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立法行程。通过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的法律制度。就成文法而言,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而且很可能是第一法律大国,但还远不是一个“法治强国”。基于这种判断,法学界、法律界人士提出要加快从“法律大国”转型为“法治强国”。法治强国是强国之梦的组成部分。为实现强国之梦,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强国战略”,诸如,四个现代化、工业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教育强国、文化强国、海洋强国、网络强国„„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十分明确地提出“建设法治强国”,实施法治强国战略。只有实现了法治强国,中国才有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强国。正如胡建淼教授所言:“法治立国、法治稳国、法治救国、法治强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5-1]“法治是中国的强国途径,法治强国是中国的战略目标。”[5-2]

法治强国有多层含义:其一,法治是实现强国的手段,实行法治是强国之路,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以推进和保障国家强盛目标的实现。其二,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正所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认定国家强盛,法治是重要一项。在强国中,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三,法治作为国家强盛的软实力。奉行法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与我国的历史文明、人口总量、经济实力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正是朝着实现“法治强国”的方向迈进。

(三)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参照,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

以此为参照,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可分别确定为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在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宏观样态可以描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法治文化繁荣发展、法治社会建设卓有成效;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改革开放、持续发展的国际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

在这一目标设计中,“法治体系”是个关键词。法治体系是法学研究的新概念,也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应当升级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后必然提出的新任务。

法治体系由多个层面叠加构成。第一个层面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和运行的基础。第二个层面是法律运行体系,通常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感受深刻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依然突出,法治运行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所以,法治体系建设要注重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有序性、有效性以及每一环节彼此衔接、相互促进。第三个层面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政党及其有机统一;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全球法治有效衔接。

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的法治走向成熟强大的重要标志。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

基于对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研究与定位,可将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概括为四项基本要务、八个工作重点。

四项基本要务,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核心内容。

科学立法。之所以强调科学立法,是为了突出提高立法质量。正如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一要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三要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使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四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五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严格执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都特别强调严格执法。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3]总书记还指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有的政法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尺度、依法处理、不能迁就。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

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司法从执法中分离出来,将公正司法单独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务,体现出全党对司法的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的深化。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必须公正。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必须发挥法律本来应该具有的定分止争的功能和终结矛盾纠纷的作用。要做到定分止争,司法必须公正,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不仅难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激化和聚集矛盾。司法还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作用,司法必须公正、公开、公平,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尊严和权威、有极高的公信力。为此,应当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切实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包括执政党),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当前形势下,要引导全体人民通过法律程序来表达诉求、维护权利、解决纷争,决不能让“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要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遵循这四项基本要务,应当着力于八个工作重点。

(一)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拥有对国家政权机关和整个社会的领导权。所以,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中国梦,关键在于党,在于党科学而又有效地依法执政。因此,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党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行使执政权和领导权;确保党既严格守法又能科学有效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提高各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尤其应强调的是,通过长期不懈的依法执政实践,把党建设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党,坚持宪法至上、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的执政党,领导、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活动法治化;在全社会全世界树立法治政党的伟大形象。

(二)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前提。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行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继续完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

要加快有关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效推进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

要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和立法体制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之作;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化倾向,防止地方和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立法、腐败立法;促进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更为合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进一步增强。

(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有效实施

确保宪法法律实施,是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其中宪法实施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所以,要坚持宪法至上,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为此,应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应加快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和完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立法监督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要运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的引领、保证作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应涵盖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领域。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时间紧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提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职权法定、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公平公开、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必须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保障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为切实保证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必须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权责统

一、公正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完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裁量权为基准,以程序规范为关键,以制约和监督为保障的行政裁量权运行机制。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等司法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司法改革的目标来看,新一轮司法改革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聚焦三个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从上述目标和问题出发,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包括:

第一,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创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对司法权独立行使造成严重干扰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所以,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就须推进以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为重心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是去地方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去地方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设计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案件管辖制度来破解司法地方化。具体举措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1]“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1]等。

其次是去行政化。目前,法院的行政化倾向日趋严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官本位”层级模式定级,法官群体因被划分为不同等级而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院长对副院长、副院长对庭长、庭长对法官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就为法院各级领导影响和干预法官办案留下了制度空间,致使审判庭庭长、分管副院长、甚至院长直接插手合议庭和法官审理案件、干预合议庭和法官裁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法院甚至常规化,人情案、关系案由此产生。由于法院领导行政式地干预办案,法官审判的责任心有所下降,审判质量不高。司法行政化不仅表现在一个法院内部,也表现在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过多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事前干预、审理过程干预、审判之后继续干预,也有扩大的趋势。超越法律规定的各种名堂的“内审”,不仅拖延了审判期限,而且滋生司法腐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化绩效考核中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也迫使下级法院(法官)不得不经常“请示”上级法院(法官),以避免改判或发回重审。针对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和危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采取了多项司法去行政化措施。其中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1]司法去行政化,是为了确保法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地作出裁判,更好地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此外,中央还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机制,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凡是涉及法律的信访都应回归司法程序,避免行政化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在重视发挥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作为司法民主组织形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推进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改革。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确保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责任制。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真正让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法定程序内行使职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二,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自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任务以来,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都涉及该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新角度再次关注司法职权配置优化问题。《决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要求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的制度框架内,司法机关(含具有部分司法职能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既互相制约监督又有效协同配合的法治局面。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当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要义。在全部司法案件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行诉讼案件约占90%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最终定罪量刑、惩恶扬善的职责。所以,从司法权运行规律出发,必须确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科学理念,必须树立审判权应有的权威。司法改革不能以牺牲或弱化审判权为代价,不能不适当地压缩审判权的运行空间。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1],强调“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强调“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1]

第三,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司法人权保障法治化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出发,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司法领域,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以及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两个方面。《决定》有的放矢地宣告“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1],强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存在随意违法违规处置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赃款赃物并且不随案移送的情形,因此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却渺无踪影。在一些民事案件中,也有超标的查封和扣押当事人财产,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经营和生活的情况。对此,《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1]因此,必须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和监督,建立健全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约束机制。完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这些年严重侵害人权的冤假错案接连发生,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二是健全发现错案机制,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三是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2013年,全国法院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6],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应完善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为基础的司法救济体系。优化刑事辩护权的配置,充分保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诉讼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还应加快完善诉讼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继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加快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创新行政诉讼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确保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地通过司法途径、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权利救济、正义伸张、矛盾化解,引导和保障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愿。完善科学文明高效便民的诉讼机制。以一审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案结事了、再审依法纠错为龙头,完善司法为民的诉讼机制。建立健全网络、电话、邮件、信函,公民预约、社区巡回、上门服务特殊人群等受案、立案、申诉多渠道便民利民方式,规范司法救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建立健全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轻微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当事人的便利诉讼和权利救济。加快建立宽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诉讼引导机制,引导群众形成内心信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习惯。

第四,推进司法职业化,增强司法人员的能力。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司法职业化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为了提高司法职业化水平,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1]同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1]。为此,应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考核晋升、交流轮岗、福利待遇、终身职业保障等制度体系。建立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法律职务等级挂钩的薪金福利保障、与公务员法衔接的单独的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考评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评价体系,承担司法人员职务晋升、职业禁止、违法惩戒等事务。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良性流动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围绕破解制约司法能力难题,加快推进司法职业化,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以司法助理官、书记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为辅助,以综合管理服务事务官为保障的三个序列适度分离的现代司法组织体系。

第五,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机制常态化。最近几年,司法的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部分法院在受理案件剧增、办案支出扩大而同时诉讼费用锐减的情况下办案经费紧张,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省区法院,问题更为突出。为此,建议尽快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人民法院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与诉讼费收入彻底脱钩;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效保障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落后地区的城区法院正常运转和法庭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建设。

(六)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自治、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

从宏观样态上说,法治社会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第一,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据法定的职权、程序和规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二,公民依法自由结社,社会主体依法自治。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处理本组织、本行业、本单位的内部事务。第三,人人自觉守法。公民、社会团体、政党等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行使法定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推进和保障社会自治。一个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社会自治为公民及社会组织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社会依法自治和国家依法治理相结合,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多元共治体系。

(七)依法规范权力,实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法治化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规范权力、加强权力监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此,应建立健全边界清晰、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模式,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建立严格的权力清单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着力构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覆盖全面、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加强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我国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确立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的观念,正确处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首先,应积极参加国际公共事务的商讨,参与全球治理对话,善于运用法治的话语表达中国的立场和观点,将中国对国际公共事务的关切明确表达出来,并鲜明地建立和维护国际法治的立场,促进在各个方面和领域形成国际法治的格局。其次,认真研讨并总结中国过去半个多世纪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与实施提出总体性规则,并在恰当的时机使其进入宪法修正案。第三,依据国际社会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不断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使世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认同中国,树立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并在促进国际法治的参与过程中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

【4】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标志着“编纂民法典”正式进入立法程序。60多年,5次尝试均未成功,民法典的波折命运折射出中国在法治道路上的艰辛。而民法典的再次启程,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日益凸显。

为改革发展搭建结实的法治框架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程中,除了有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样备受社会关注的议程外,还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尽管与“编纂民法典”这样宏大的话题无法相提并论,但翻阅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这部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同样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从2006年启动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到2012年提交初次审议,光草案形成就经历了6年时间,此后又经历了4次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很少见。

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这样一部社会关注度不高的法律如此重视、如此谨慎?或许,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一席话可以作为注解:“资产评估法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近30年出台的第一部法律,首次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也离不开法治的确认和保障。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也成为立法机关的首要任务之一。

证券法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可谓“改头换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仅比修改前增加了约40%的内容,条款也多有改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加力。

梳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通过的各项法律,经济领域的立法无疑是重中之重。这些法律条文为市场经济搭建起结实的法治框架,无论是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还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还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每一种行为、每一类活动都能在法律中找到相应定位和规范。在法治的护航下,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健康运行。

“以人为本”推进社会领域立法

“民以食为天。”然而,近年来屡屡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却让社会公众对“舌尖上的安全”不那么放心了。法律规定模糊、违法成本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条款50条,修改的条款更是占半数以上。“修改食品安全法是建立最严厉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了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了监管制度机制,同时建立了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可以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迁。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信息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最快的技术之一。一方面,网络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社交须臾离不开网络的支持。但另一方面,网络犯罪也成为威胁社会公众安全的重要隐患。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大亮点就是针对网络犯罪行为作出一系列规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规定编造虚假险情为犯罪行为、降低“伪基站”的入罪门槛„„这一系列的新规定瞄准了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也包括立法工作。在社会领域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不断探索创新,努力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今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履新全国人大的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举起右拳,庄严宣誓。

“向宪法宣誓昭示着我国法治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表示,这不仅能够增进宪法权威,还对培育公民的宪法信仰有着积极影响,为更好地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近年来全国人大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着重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缩影。“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治是先行者,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改革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革故鼎新”。

从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健全民主政治立法,到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再到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朝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不断前进。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改革驶向深水区、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日益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篇:全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再上新台阶

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再上新台阶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

( 2013-01-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要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政法机关的职责定位,对政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对政法队伍的亲切关怀,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倍感亲切、深受鼓舞。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部署。一直以来,浙江省坚持不懈地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安定有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浙江现代化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

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全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过硬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做好政法工作

把政法工作放在全局中来审视、来谋划、来推进。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这不仅是对政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各级党委的要求。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审视、来谋划、来推进,始终把做好政法稳定工作作为执政之责、发展之要,把政法稳定工作牢记心中、抓在手上,确保政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从战略全局高度统筹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这“三大建设”,不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奋斗目标,也是各级党委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深化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殷切期望。

推进这“三大建设”,确保浙江省在这方面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必须清醒认识肩负的历史责任,切实把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政法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时不我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统筹加以推进,努力实现新的突破,确保继续走在前列。

在把握形势中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清醒、特别坚定、特别有为,我们完全有能力有信心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难以预料的风险和冲击依然存在。我们要从严峻复杂局面和各种风险挑战的角度来谋划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思想认识到位,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出现的问题,争取最佳工作效果。

追求更高标准,全面提升平安浙江建设水平

平安是福,祝你平安,这些都是父母对孩子家人最基本的期望,是我们对亲朋好友最真挚的祝福,是他乡游子最想听到的问候。在我们的生活中,平平安安的分量比什么都重,它不仅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最朴素的企盼,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进步、要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反复强调建设平安浙江,关键在落实、关键在基层、关键在实效。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紧紧抓住这“三个关键”,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努力建设基础更牢、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平安浙江,以浙江的平安为全国的平安作出贡献。

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落实。一分布置、九分落实,关键是抓好落实。对平安建设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有效体制机制和基层创造的成功经验,要着力在巩固、深化、提升上下功夫,更好地发挥平安浙江建设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考评体系的作用,通过平安浙江建设这一好平台好载体,使全省更加平安、更加和谐。在平安考核时,标准要更高,执行要更严,让各级领导干部手里始终都拿着两张表,一张是经济报表,一张平安报表,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以“功成不必在我”的信念强化基层建设。平安建设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每年集中力量突破

一、两个重点难点问题,先后抓了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综治进民企、矛盾大调解体系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0周年,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以省委大力加强乡镇工作为契机,继续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真正做到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

以走在前列的标准求实效。平安浙江建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确保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始终走在前列,使浙江省社会平安稳定总体状况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确保在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上始终走在前列,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强一些。

强化法治理念,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表率作用,不断推动法治浙江建设。

要存敬畏之心。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遵循。遵纪守法是政法干警做人做事的底线和生命线,是政法干警执纪执法的“护身符”。政法战线的同志要始终对法律“心有所敬、心有所畏”,常思法纪之严,常怀敬畏之心,把法律铭记心中、放在眼中、握在手中,带头学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行为都不超越法律的界限,以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和法治信心。

坚持公正执法。总书记特别强调,政法工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公平正义,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重大。全省政法战线的同志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个根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做交易,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一看到警察就想到守纪,一看到法官就联想到公平。

注重三效统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毫不动摇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切实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造过硬政法队伍

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关键要有一支过硬的政法队伍。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以提升“五个能力”为重点,确保班子坚强、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要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全力维护中央的权威,把讲政治落实到所承担的每项任务、所从事的每项工作中去。要正作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法保障群众权益,不断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要守纪律,抓早抓小,多拉袖子、多提耳朵,多敲打、多吹风;对那些真的触犯党纪国法的,要刮骨疗毒、彻底清除,切实维护政法队伍的纯洁性。要精业务,认真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开展比学赶超,让干警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提上来。

第三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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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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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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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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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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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这也表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法治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活动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的历史背景之下,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将从加强立法转向更加注重法的实施,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这为我们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总体采取的是“立法先行”发展模式。在当时法制基础相当贫乏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种发展模式适应了当时的历史需要,通过短时期大规模立法迅速扭转了“无法可依”局面。

一言以蔽之,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加强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立法与执法、司法的有效对接与贯通,是要把“纸面上的法”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为此,十八大报告在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总体布局之后,专门强调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着重阐述了当前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法治

法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法律实施问题发表重要阐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会上,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就为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和基本思路。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意义更为凸显。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民众尊重和信赖司法,这种尊重和信赖将有助于克服政府执法的缺陷;如果他们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故可言,司法无公正即法律无公正,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公正无权威即无法治。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权威性,存在大量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现象,那么立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成效将丧失殆尽。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进行了详细而深刻的阐述,为当前的司法工作明确了方向和基本思路。

进一步凸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在国家治理格局中的作用

当前,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真正发挥司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如果存在严重司法不公现象,那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就会被打破,社会将失去最底线的公平正义。

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成为全社会的热切期盼,司法公正问题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之下,必须强化司法作为社会纠纷解决主渠道的作用,引导民众通过正常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司法机关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在此意义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确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高效的基础。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当前,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定有效排除干扰、提升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公开公平的具体程序规则,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机制。这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还要求司法人员提升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求他们正确处理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的关系,自觉抵制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是提升司法权威、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的机会,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具体实践。

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治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唯有通过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具体争议和冲突,才能将法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传输给民众,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简而言之,法治中国的目标就是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只有在每一起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增添全社会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和动力,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正义。唯此,法治不仅写在纸上,而且写在民众的心里,社会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法治防线,也才能以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铸就“法治中国”的梦想。

第五篇: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北京高校教师党员在线课程考试 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标准答案

判断

1. 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保证合法性。 YN 2.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拥有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法治在治理过程中起到基础性和保障作用。 YN 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已经建成为软实力和法治的强国。 Y N

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YN 5.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位于社会主义法治之上。 Y N

6. 主讲人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核心精神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YN 7. 各省和直辖市有权制发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Y N

8. 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只要违背了宪法,就是无效的。 YN

9. 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YN 10. 法律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而改革走在时代前面,需要大刀阔斧,因而可以先不需要考虑法律条框,先改革再完善法律。 Y N

单选

1. 我国现行宪法是( )。

A)54宪法 B)75宪法 C)78宪法 D)82宪法

2. 私营经济被明确写进宪法是通过( )年的宪法修正案。

A)1986 B)1987 C)1988D)1989 3. ( )是一切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础,赋予并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4. 经审查确定为违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或行为,可由( )撤销或变更。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全国政协 D)国家主席

5. 下列年份中,没有进行宪法修订的一年是( )。

A)1988年 B)1992年

C)1999年 D)2004年

6. 在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7. 《决定》提出将依法治国和( )结合起来。

A)依宪治国 B)以德治国

C)以党治国 D)宏观调控

8. 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 )的笼子里。

A)法律 B)法治

)。 C)自律 D)制度

9. 我国的宪法日是( )。

A)8月4日 B)9月4日 C)11月4日 D)12月4日

10. 依法治国首先是( )。

A)依宪治国

B)坚持党的领导 C)依民法治国 D)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多选

1. 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包括( )。

A)法治与宪法虚无主义,对宪法文本普遍不尊重B)干部对宪法理念脆弱,法治意识淡薄

C)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社会缺乏共识,人权保障观念没有形成为自觉的文化形态

D)国家治理中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并存,法律治理,特别是宪法治理没有成为主导型模式

E)宪法内容滞后,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的国内背景包括( )。

A)十五大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理念逐步体系化

B)十八届四中全会要为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提供保障

C)改革进入攻坚期,面临新矛盾、新冲突、新问题D)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作为“抓手”E)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3. 《决定》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即( )。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4. 《决定》的基本目标包括( )。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全面深化改革

D)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5.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即坚持(

A)理论自信

B)宪法自信 C)制度自信 D)道路自信 E)政党自信

6. 作出《决定》的国际背景包括( )。

A)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样化

B)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面临新问题

C)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法治道路与法治理念

)。 D)围绕宪法与法治问题出现新挑战

E)国家核心竞争力与软实力需要通过法治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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