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自查自纠报告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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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司法警察自查自纠报告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自查自纠

按照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现活动已经进入组织整改阶段,要对队伍及自身目前仍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查摆、梳理。这同时也是也是一次自我检验和锤炼过程。按照要求,我结合自身实际,认真从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方面进行了自我查摆,下面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查摆及剖析。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是理论基础知识薄弱。作为一名党员,我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但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思想方面做得不够。表现为自身的学习抓不紧,没有自觉和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导致自己理论基础不够扎实,仅凭自身了解应付工作。在政治思想上学习不够,缺乏一些基本的政治素质,不善于用政治的头脑思考问题,有时看问题和做事情过于片面,也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利于自身工作的提高。

2、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但平时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的不透,掌握的不够好,有时只注重当时用的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而且在警务技能方面也放松了学习,和其他同志比起来还是有很大差距。

3、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有时,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急躁思想,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去做创造性的工作不够。

4、是在纪律作风方面还存在不足。有时存在迟到早退现象。有时不能完全按照着装规定去执行,从而造成了着装不整。在押解人犯和值庭过程中有时出现走神等不能全神贯注去执行警务等麻痹现象。

二、出现问题的根源。

出现问题的根源就是思想出现了问题,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出了问题就是要在自己思想上找原因,由于自我放松了思想改造,对政治学习不认真,不彻底。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现象,由于学习上的忽视和放松,造成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组织领导的能力不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存在较大的偏差,工作缺乏创造性,接受和面临的是新业务及技术,使自己比较被动,都是平时忽视和放松学习带来的结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1、要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争做带头学习的模范,认真学习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精髓。不断夯实理论功底,努力提高自己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成熟,做到关键时刻不动摇,大事面前不糊涂。要通过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工作能力,能与时俱进,有能力完成好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要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刻苦钻研法警业务和技能。努力发挥好法警的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我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要解放思想,开阔视野,不断创新、求高、抓实。提高警务保障的质量。

3、要提高标准严以律己。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我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筑牢思想防线,增强纪律约束力,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篇:2010年司法警察大队队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述职人:xx 各位领导、同志们:

二OO九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中院法警支队的正确指导下,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 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为审判服务的主线,组织法警大队积极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法警大队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积极努力。现将一年以来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到位,全力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1、狠抓押解、值庭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押解被告人和罪犯、警卫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这些工作是项责任心强和警惕性高的工作。因此,在执勤活动中自己能够身先士卒,身体立行,既是指挥员,也是战斗员。在勤务中坚持按照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执勤规则要求,狠抓勤务制度的落实。始终坚持“一犯二管”制度,为避免一次押解人犯过多,积极与刑庭协调,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警力充足。 在实际操作中,为杜绝意外情况,确保押解安全,每次押解均出发前认真核查被押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涉及团伙案件被告人,对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值庭、公开宣判等大型勤务,都做到了对行动的时间、路线、警力配备,使用武器、械具,分工和协同,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的应对、处置作了计划安排。实行对押解、看管值庭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于全队同志的共同努力,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一年来法警队有效的杜绝了被告人和罪犯逃跑、自杀、

自残、行凶、串供等事故的发生,保证了刑事审判的正常开展。

2、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在机关安全防范事故方面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了对值班法警的管理、监督与检查,规范了值班法警的工作范围和行为要求。制定了详细明确的值班管理规定,使责任心得到了加强。加之借鉴以前的管理经验摸索出了一定规律,勤于检查、勤于督促,使值班法警的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充分发挥效用。

二是对守楼护院进行检查。每逢节假日,对院里各个角落进行检查,提出要求,消除隐患。在接受警队法警值班工作后,自己没休息过一个完整节假日。

三是督促值班法警严格进出人员的登记、盘查,进出车辆的登记检查,有效的防止了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3、进一步加强警械具管理使用

作为警械具主管人员,在警械具的管理中,完善了各种手续,更加细化了登记等环节的内容,使之清楚明了,帐物相符。杜绝了警用械具的丢失、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对新增配的囚车严格管理,除出警、开庭使用外,一律不得动用,杜绝因私出车的情况。安排专人管理,勤清洗、勤消毒、勤检查,保障日常工作使用。同时严格执行了警械具的使用规定,杜绝了非法警人员持有、使用、警械具导致自身和其他人员致伤等事故,确保了万无一失。

二、教育训练到位,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1、加强各项学习,树好法警形象

为了更好完成所担当的各项任务,必须不断地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指挥管理的工作能力。这一年来,我在自身学习、加强思想建设上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一些效果。努力学习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思想。并联系实际工作,学以致用。经过教育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提高了自己对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当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矛盾,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当事人讼争矛盾明显,且由于社会各种因素,各种社会矛盾直接指向法院,使人民法院的安全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已成为实质问题。因此,作为司法警察,所肩负的职责和任务会更加艰巨,这也是无上光荣的。

2、强化队伍管理,落实一岗双责

在队伍建设上,我队又新增6名警力,为警队增加了新生力量,同时也对队伍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我不断努力提高自己在队伍管理方面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归纳总结,制定了一系列的警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请销假登记、考勤登记、警队工作日志登记、值班登记等登记制度为加强队伍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在管理工作中,自己始终坚持管人和管事一齐抓,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一同管的一岗双责管理机制。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队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全年大队无请假超假、旷工缺勤等违规违纪事件。在全队法警没有受人吃请,接人财物等不廉洁事件的发生。

3、抓好业务训练,提高执勤能力

搞好基础业务技能的学习训练,提高业务技能,是增强法警执勤能力的有效途径。二OO七年,按照市中院法警支队下发的训练计划要求,合理的制定了二00七年教育训练计划,积极组织全队开展了练兵活动。理论业务方面系统的学习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值庭、押解、看管、安检规则》、《司法警察工作规范》、《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并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和演练,组织大队制定和演练了押解、值庭、

看管中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新警入警训练开展顺利,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新增警力很快掌握了相关业务技能,适应警队工作。积极与中院法警支队沟通协调,积极参加中院法警支队举办为期一周的年度全市法警集中训练并顺利完成各训练科目。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培训,使全体干警在政治、体能、单兵技能和战术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干警精神饱满,工作能力明显增强,全队素质稳步提高,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是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时紧时松,检查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二是对同志还存在打不开情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面做得不够。三是在工作方法上还存在简单、粗糙、缺乏深入细致思想工作。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归根到一点,还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表现。这些存在的问题亟待自己去克服和改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能力,保持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改进不适应工作推动的方法,团结同志,扎实工作,努力进取,为法院的发展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

以上述职请评议。

年月日

第三篇:龙门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执行报告

龙门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规范化建设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我院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的《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从组织保障、警务实施、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并组织我们围绕这个标准,大力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对我院的司法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如下简单报告:

一、组织机构

我院党组对于司法警察工作一直以来比较重视,正所谓一个好的队伍必有一个好的火车头,队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一致,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院党组、院领导关心重视下,法警队的建设取得长足的进展,法警队的设立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不段成长的过程中,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已是副科级建制的大队(大队于2000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现有队员共13名。男12名,女1名。班子成员主要由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组成,我院党组将在近期把班子成员配备整齐。13名队员中,已授警衔的9人、待授衔的4人、已归队编队管理的9人、兼职的4人,其中执行局,财务室,办公室各有1名法警队员工作,还安排了1名法警队员长期驻扎基层法庭便于开展工作。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履行法警职责,积极做好各项警务工作,圆满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我大队有独立的办公室约70平方米,配备电脑1台、囚车1辆、手铐20副、电警棍10支、脚镣4副、警械专用柜2组、网枪1支、盾牌5个、防弹头盔9顶、防暴头盔9顶、防弹背心3件、防刺背心5件、防割手套2件、消毒柜1个、手持探测器1个等装备、基本上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院法警大队在院 1

二、装备建设

党组和上级法警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的规定和数量配备装备。办公设备比较齐全、装备配置也比较到位,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警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的规定,对枪支进行管理和使用:

1、我院设有独立的武器、警械库,武器、弹药、警械分别在不同的保管柜保管。该库设置了红外线防盗报警器,并与110报警中心联接。同时安排两位责任心强的干警负责管理枪库,分开配带钥匙,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才能打开枪库取出枪支。做到人防械防双重保险,确保枪支的安全管理。

2、我队在实践中不段完善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规定一般干警因公务借用枪支一天的,由队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由院长审批;队负责人因公务借用枪支的,由院长审批,并进行登记,检查。每月队负责人和枪管员对枪库及枪支、弹药检查两次,并对枪支擦拭上油一次,使枪支等得到良好的保养和正常的使用。同时,组织新干警认真学习了警械和武器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干警在执行公务中正确使用枪支,坚决杜绝滥用、乱用、乱携带枪支现象。

(三)、根据我院刑事案件较少的实际情况,我院只设立羁押室一个,基本上满足了工作的需要,同时设置了押解专用通道,实行押解人犯通道和审判人员通道分开。严格执行按人犯与法警的比例1:2或1:3的规定进行押解,对于重刑犯在庭审时还派专人到外围进行巡视看守,坚决杜绝不安全隐患,充分保障了庭审的安全。

三、教育训练

我院历来比较重视法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每个干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从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参加“增强法律知识,强化专业知识”教育活动;三是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有计划的专业技能训练,并在每年年底定期召开训练工作会议和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在院长的关怀以及有关庭室负责人的大力支持下,今年的教育训练工作也即将结束;四是拿出专门经费送新干警到省里进行全方位培训。在法院党组

的正确领导下,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纯洁,精神饱满,热爱本职,严守法纪,精通业务,从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四、 职能履行

我院建立了司法警察工作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了司法警察出警规定,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种种行为;同时针对警察具体执行职务作出细则规定,其中有对安全检查、值庭、执行死刑的规定;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的规定;提押、押解、看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的规定;处理突发性事项预案以及派专人管理警衔等,其内容涵盖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很强的操作性,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警务工作制度体系。

五、制度建设

(一)、司法警察大队成立后,我队细抓制度建设,对每名法警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了各自责任,明确了法警队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司法警察的工作目标,根据警力做好警务保障、安全保卫、内勤服务、看管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审判机关审判场所、协助执行等工作,将工作职责确定到位,明确到人。并先后建立并完善了《大队长职责》、《法警职责》等多项规章制度,并将部分制度高标准装订上墙。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管人,实现法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同时,对法警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二)、严格执行警、械具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借还手续,形成保管、使用、借用、保养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和杜绝发生丢失或违章操作等问题。完善着装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佩戴标志,自觉维护司法警察良好形象。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管理,室内办公用具摆放、衣物鞋帽放置统

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放置有序,统一规范。

六、纪律作风建设

依照中政委、上级法院及我院党组作出的各项勤政、廉政规定,严格要求警务人员,不断增强警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

意识。制定了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貌、出警、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并把《五条禁令》、《政法干警三条禁令》《法警干警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装订在办公室最显眼处,以告警示。

七、惩奖情况

2000年以来,我院法警大队在院党组和上级法警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队干警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圆满完成了每年的押解、值庭、协助执行、应付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无发生过人犯逃脱、涉枪等事故,无发生过违纪事件。2000年至2002年连续三年都被评为全县的严打先进单位、被评为2000法院先进单位、2001年全县综合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法院特别贡献奖、2005年法院先进集体,并在处理各项突发事件中,受到法院党组及县委县政府的一致好评。

八、存在问题和今后目标

我队自收到高级法院关于《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文件后,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全面展开自我检查,在领导的重视和关怀下,警务规范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规章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如:还没有建立教育档案、登记管理制度等。二是同志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参差不齐,有待日后逐步提高。三是部分干警没有编队管理,由于工作需要分布在其他庭室,造成战斗力分散,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健全组织,加强法警归队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法警编队统一管理。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和开展,为我院的警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在现有的机制上,与时俱进,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标准化、规范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二十一世纪的司法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法警工作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将以这次开展警务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总结提高,推动我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断前进。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 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水平

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 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答记者问

徐盈雁

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报记者就制定和贯彻《规则》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规则》修改的背景。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规范,自2001年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十四年的探索与积累,将“试行”去掉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有以下原由:第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对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严标准,也对司法警察依法办事、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出台,《试行规则》的一些规定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二,是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2013年最高检修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责职能,因此,亟须修改《试行规则》,对新增职责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比较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进行调整。第三,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之一。司法警察的许多工作都在业务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司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也契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第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尤其是近些年的努力,司法警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在《规则》的修改中,我们注重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吸纳了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过程和指导思想。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公布后,我们就开始考虑适时对《试行规则》进行修改。2014年下半年,最高检政治部警务部对司法警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改《试行规则》的指导思想和重点,研究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广集民智,我们多次征求各省级院、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院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14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审议稿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应该说,新《规则》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成果。

《规则》的修改紧紧围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要求,坚持了三条指导思想:一是规范和细化工作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项职责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司法警察参与司法办案提出严格要求;三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办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基本内容,此次修改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规则》共24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八条是概括性条款,分别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回避、用警派警程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规范各项职责的具体条款,对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安全防范要求、内部监督、与公安机关协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强调办案安全防范。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任务前,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时,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押解归案,等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防范。二是认真落实规范司法工作要求。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执行职务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三是更加注重履职保障。《规则》对原来规定较为笼统的“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两项职责进行全面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对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过激行为等各种情形的处置办法。同时,增加了关于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回避的规定,保障司法警察履职合法、安全。这些新的规定既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司法警察履职的重要依据。四是充分考虑体例的系统和完整。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增加了部分概括性条款,将可合并的条款归纳合并。

问:《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时用警需求量大,我们根据《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跨区域调警的条款。规定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实现了各级院警力的互补。

另外,我们对派警用警程序进一步规范,增加了“执行一般任务”“携带武器”“紧急情况”等情形派警的规定,使用警派警工作更科学、更严格。

问:前面谈到,《规则》加强了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最高检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此次《规则》修改也增加了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活动从严要求的内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另外还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力求通过加强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法律和办案纪律落实到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名检察人员。

问:《规则》的正式公布,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在学习贯彻《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则》,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司法警察部门要自觉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级检察院要把学习《规则》列入司法警察岗位练兵规划,作为司法警察培训的必修课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适时组织考试考核,最高检将采取多种方式检验各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掌握《规则》的情况。二是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照《规则》内容,认真梳理警务工作环节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和队伍管理,努力把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三是全体司法警察要认真学习,对《规则》内容熟知应会、全面掌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贯彻,真正把学习贯彻《规则》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的过程,使按章履职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

(本报北京6月23日电)

第五篇:司法警察

浅谈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

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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