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交流过程中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2023-01-10

“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逐步推进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容之一, 被列入2009年教育部工作要点。郑州市金水区2008年启动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工作, 2009年又新增了四优先原则, 即“在符合交流条件、教师申请的前提下, 坚持年长 (年龄相同教龄长) 者、家近者、各类骨干教师名师和子女年龄小者优先选择”;教师可报三个志愿;网上公示自愿交流教师名单及岗位需求。为便于统筹调控, 还采取了教体局机关工作人员分包学校的办法。

交流中, 比例基数的确定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研读交流方案, 发现并未进行界定。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望有助于进一步统一认识。

1 交流比例的基数如何确定

修订方案坚持交流比例和周期不变。即“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交流比例, 2008年控制在10%~15%左右, 以后逐年增多, 2010年要达到50%以上, 2012年实现全部交流。每5年为一交流周期, 第一周期结束2年后, 再启动第二周期交流”。那么, 交流比例基数该如何确定?

1.1 分母与分子的确定

分母为“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哪些教师符合条件?试行方案和修订方案中, 交流对象均为“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 凡1953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教师及195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教师都必须参加交流”。即, 年长者 (男55、女50岁以上) 和校龄短 (新调入) 、教龄短 (不足5年) 者不参加交流, 不计算在分母与分子的总数内。如, A校08年有教师100人, 剔除年长者5人、校龄短者5人、教龄短者20人, 则符合交流条件者为70人。即分母、分子的基数均为70, 按照交流计划, 08年比例“控制在10%~15%左右”, 则当年应交流7~11人左右, 到12年70人全部离开A校, 则实现全部交流。

1.2 基数是否不断变化

存在的最大歧异就是, 基数是否随年份的变化发生变化。如, A校的甲老师2008年教龄4年, 未计入符合交流条件的70人之列, 而2009年满5年了, 是否计入基数内?若计入, 则基数发生变化, 形成统计上的前后混乱。若不计入, 则与方案中的“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产生矛盾。这个问题应怎样解决?

办法1:交流起始年, 仅排除年长者, 其他人员均计入基数, 因为在一个交流周期中, 无论是校龄短者还是教龄短者, 都将超过“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这一标准, 还以A校为例, 减去年长者, 则2008年符合交流条件的为95人, 计算基数为95, 则当年应交流10~15人, 2010年应交流48人以上, 到2012年这95人要全部离开A校。

办法2:2008年的交流基数分母保持不变, 分子发生变化, 即截至2008年, 凡在A校“连续工作不足5年”的都不在第一轮交流范围内, 即分母为70人。但是, 按照政策规定, “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要具备支教或非中心城区学校或规模较小学校任教经历”, 教龄、校龄短的教师, 会主动要求交流, 由此分子将随年份变化而不断增加。到2012年, 不仅符合条件的70人全部交流完毕, 而且可能交流了90人, 交流比例将高于100%。

办法3:细化校龄或教龄短的年限, 明确规定校龄或教龄不足2年者, 不参与第一周期的交流。起始年计算基数时, 只需把年长者和这一部分教师去除即可。

2 在一所学校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交流的第一年没有涉及到教师在一所学校的工作年限问题, 导致部分老师对交流产生了心理“慌慌”的焦虑现象。第二年, 仍未澄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 根据“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师资均衡、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的原则”, 尽早界定, 能有助于消除教师的心理不稳定因素, 且便于学校统筹安排工作。

2.1 在一所学校的最短工作年限

按照方案的字面意义计算 (“每5年为一交流周期, 第一周期结束2年后, 再启动第二周期交流”) , 以乙老师为例, 他在首轮交流初始年 (2008年) 由A校交流至B校, 第二轮的初始年 (2015年) 又交流到C校, 则他在一所学校的最短工作年限为7年。

2.2 在一所学校的最长工作年限

还以乙老师为例, 若他在交流首轮的初始年 (2008年) 由A校交流至B校, 第二轮的最后一年 (2019年) 交流到C校, 则他在一所学校的最长工作年限为11年。

3 理论上的疏漏如何填补

3.1 1 2年的教学实验怎样完成

小学学业周期是6年, 若某教师要做两轮1~6年级的教学实验, 需12年, 按现行方案, 教师在一所学校最长工作年限为11年, 这样的实验就无法实施。尽管这种问题出现的概率极低, 但理论上存在着可能性。如何解决此情况?笔者建议, 改变交流周期的年限, 如将“每5年为一交流周期, 第一周期结束2年后, 再启动第二周期交流”改为“每6年为一交流周期, 第一周期结束1年后, 再启动第二周期交流”。这样, 整个交流年限7年 (交流5年加休整2年) 保持不变;教师在一所学校的最短工作年限保持不变;最长年限增至12年, 填补了理论上的疏漏;也有利于学校或教师更加长远地制定发展规划。

3.2 交流制约性的问题没有涉及

为促进交流顺利推进, 对主动交流者在评先、晋职等方面给予优先, 对拒不参加交流者也有处理意见。纵观交流方案, 政策推动力度很大, 作为河南省第一个推行教师交流的县区, 启动之初, 遇到重重阻力甚至巨大压力是可以预见的。但单一方面的制约, 有欠客观, 只有正反两方面同时调控, 才能保证政策的完备性。日本的教师交流制度值得借鉴, “日本的教育法明确规定, 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以上的教师必须流动, 同时限制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跳槽’。并对流动对象进行了分类:凡在一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6年以上者, 以此为硬性条件;对不应流动者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任教不满2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的教师、妊娠或产休假期间的教师和产期缺勤的教师等”。

笔者建议, 在今后的教师交流方案中, 可否增添内容, 明确除年龄大者还有哪些人员也不在交流范围之内, 如:在交流周期的初始年, 教龄不足两年、校龄不足1年者, 交流周期的最后一两年怀孕或哺乳的, 不参与本周期的交流;限制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参与交流。

摘要:“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逐步推进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已被列入2009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之中。本文提出多种方式, 对交流中的基数确定、工作年限和理论疏漏等问题予以了澄清。

关键词:教师交流,基数确定,工作年限,理论疏漏

参考文献

[1] 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E B/O 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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