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罢免业委会的申请

2023-02-02

第一篇:关于罢免业委会的申请

业委会无权罢免业委会主任?

“我们业委会全体成员签名罢免了业委会主任,为什么他就是不把公章交出来呢?”近日,青山湖区御锦城小区业委会召开临时扩大会议,会上,业委会全体成员签名罢免业委会主任汪武。对此,被罢免的主任汪武不服,觉得这份罢免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就此事,记者来到御锦城小区一探究竟。

业委会成员和业主 签名罢免业委会主任

“如果不是卢经理辞职拿出一季度小区公共维修表,我们业主都不知道3个月的时间竟然花了快12万元。”日前,在御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委会工作人员郭女士拿出“小区公共维修表”给记者看。

“于是我们决定召开业委会临时扩大会议,投票罢免汪武。”业委会另一名委员龚筱兰说,“8月2日晚的会上,业委会仅剩的3名成员加上17名业主代表都签名同意罢免汪武的业委会主任一职,但至今汪武都没交出业委会公章以及财务用章。”

记者近日采访了御锦城部分业主,他们均表示对于业委会主任批复的近12万元花费毫不知情,“业主从来没看到任何维修金使用的公示,听到3个月的时间用了12万元时非常吃惊,希望业委会能够调整队伍,担好自己的责任。”业主熊南萍说。

知道自己被业委会成员罢免后,汪武并未交出业委会公章以及财务用章,因此加剧了他与业委会成员间的矛盾。“没经过业主大会讨论,擅批部分维修金确有其事,但是我觉得他们出决议书罢免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记者联系汪武,他说,当日罢免会他没有参加,决议书也没有盖业委会公章,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罢免由业委会委员们决定 那么罢免业委会主任正确程序又是该如何呢?昨日,记者咨询了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物业法对如何罢免业委会主任无法律依据,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缺陷,“既然主任是由委员们推选产生出来的,罢免自然也该由委员们决定。”

对此,青山湖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刘忠却有不同看法,他表示,罢免业委会主任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遵循‘业主人数过半、户数过半、面积过半’三个原则方可罢免。”

第二篇:成立业委会申请报告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

申 请 报 告

县街道办事处:

县建设规划局:

***小区坐落于环城北路东段小水弄,于2011年6月建成交付,总户数105户,已全部销售完毕和交付。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更好的管理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小区已符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申请内容如下:

请县福应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负责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请县建设规划局指派工作人员对举行首次业主大会给予指导。

本公司将按规定委托**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费用。管理该小区的县**物业有限公司提供配合。

特此报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1日

第三篇:与业委会关于维修栏杆工作联系函(栅栏)

工作联系函

广天物字2012(07)号

红盾花园业主委员会:

由于长年的日晒雨淋,致使米兰星空小区后大门侧铁栅栏外围墙严重损毁,我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损毁太严重没办法修复;另小区内单元路灯线、楼梯间扶手都已有不同程度损坏,需启动大修基金,请业委会尽快落实相关事宜。 特此函告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06月20日

第四篇: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在广东省中山市内如发生需要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事情,如何进行方合法呢?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就此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省市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鉴于广东省及中山市并无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规章进行细化,故只能按照相关法规及《指导规则》对上述罢免问题如何合法进行厘清及归结。

本人认为,有两种方式:其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方式;其

二、通过业主大会进行罢免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方式依法进行时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此过程谈谈看法。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罢免的方式。

根据《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须明确罢免所指向的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存在终止资格,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应以经合法程序的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委员资格的规定条款、《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 1

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规定作判断依据。

(二)若属于可罢免情形,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罢免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终止不宜担任委员的该委员资格。如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件中已明确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终止业委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依此授权按规则进行罢免事宜。否则须具持业主大会书面的授权文件。

故此,业主委员会可在定期的业主大会上提出上述罢免提议,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实际情况需要迅速处理的,可以按《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情形召开临时业方大会会议解决授权问题。业主大会的成员若过于分散,难于通过集中讨论的形式进行决议,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授权。具体方式应注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

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二、 取得授权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另,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就罢免事宜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必要时可通过合理方式通知被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终止资格后须进行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罢免委员及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罢免的情形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变更事宜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至此,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如上,方为合法。

二、通过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一)业主大会有权依相关程序产生的合法决议可对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更换。

根据《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有鉴于此,只要如前如述召开相关会议即可罢免。其中临时会议可由持有投票权20%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即可进行。具体开会决议流程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

(二)如果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工作导致难于召开业主大会或其它事宜,可根据《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指导及处理。

《指导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进行罢免委员后,若业主委员会配合,即如在变更内容后由其报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操作可参考本文第一种“业主委员会罢免方式”的做法。

以上为本人的一点意见,仅供参考。

第五篇:关于成立裁委会的申请书

关于成立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的

申 请 书

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筹备会

2012年6月5日

尊敬的校团委领导:

随着我校篮球比赛的正规化发展,为使比赛能更进一步的顺利举行和篮球裁判执法的公正公平,篮球协会10届、11届、12届理事会成员自发组成筹备小组,倡议申请成立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宗旨:建立全校所有裁判爱好者的交流平台,提高比赛的裁判水平,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地进行;增强篮球比赛中同学的裁判意识,提高同学们的裁判知识。

裁委会组成:甘肃农业大学籍、热爱篮球裁判事业、志在提高裁判水平的同学。

主要任务:

1. 协助学校和各学院开展篮球活动; 2. 培训、考核、组织篮球裁判。 成立理由:

1. 近几年,我校篮球比赛发展很快,除了学校“迎新杯”“迎春杯”等传统赛事,各学院也举行形式多样的篮球比赛用于锻炼同学们的身体素质、提升同学们的凝聚力,比赛也越来越正规化、激烈化,所以有必要成立篮球裁判组织,用于对篮球裁判的培训,提高篮球裁判的执法能力,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实现活动意义。

2. 篮球裁判工作是搞好篮球竞赛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篮球裁判员是篮球比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篮球比赛场上的执法者。没有篮球裁判员的公正、准确的判罚,篮球比赛就没法进行。不仅如此,篮球裁判员判罚水平的高低,还直接影响着篮球运动技战术水平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球队良好作风的形成,直接影响着篮球比赛的结果。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篮球裁判员组织,用于对篮球裁判的管理、组织,确保裁判员的公平公正。

3. 近几年,篮球协会裁判不止活跃在农大的各类篮球比赛中,更走出了农大。篮球协会以先后协办了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高原夏菜杯”职工运动会(第四届、第五届)、第二届兰州市七里河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国移动甘肃公司职工篮球赛(2010年、2011年)、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职工运动会篮球赛(2011年)、中国铁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2011年冬季运动会篮球赛、甘肃省钢材商会春季运动会篮球比赛(“嘉合杯”、“金旭杯”)、兰州市种子系统职工篮球赛(2009年)等篮球赛事。但是活跃的同时也突显了一些问题,如裁判水平较高的集中在大三大四的同学中,而这些同学用篮球协会管理会员的方法已不好管理等。所以我们欲成立一个由裁判自发组成的组织,用于裁判的组织、管理。

组织机构:

直属领导:甘肃农业大学校团委 指导单位:甘肃农业大学体育教学部 挂靠协会:甘肃农业大学篮球协会。

名誉顾问:郑 可(兰州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副主任,国家一级篮球裁判) 顾 问:委 华(甘肃农业大学校团委书记)

郭 庆(甘肃农业大学体育教学部教师,篮球协会指导老师) 裁 判 长:1名,当然有上届篮协主席担任 副裁判长:2名,当然有上届篮协副主席担任 秘 书 长:1名,当然有现届篮协主席担任

常务委员:若干名(奇数),主要由上届篮球协会理事会成员与现届篮球协会理事会成员组成。

委 员:所有备案的甘肃农业大学籍篮球裁判,且必须为甘肃农业大学篮球协会会员。

秘书部:负责召集裁委会常委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裁委会财务的管理、裁委会活动的申请总结等日常事务。 纪检部:部长由常委担任。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等。

组织部:部长由常委担任。负责裁判员的招新、备案存档,管理档案,裁委会内部活动的组织安排。

外联部:部长由常委担任。负责裁委会协办活动的联络、比赛裁判员的场次安排等。

基于以上的想法,正式提出成立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校团委领导的支持和批准。

附:《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章程》

此 致 敬 礼

甘肃农业大学篮球裁判委员会筹备会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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