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研究
摘要:《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绿色原则重新被定位在基本原则的章节,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承担,同时也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传承,正面回应了公民环境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的呼声。绿色基本原则的设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活动领域,与传统的民法体制原则形成外部的价值关联,使得《民法典》的发展更具有多元化价值取向,同时构建了具体法律规范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衡量标准。但是绿色原则现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清晰,法律语言表述具有模糊性,民法与环境法领域差异性大等问题的客观存在都使得其确立的必要性、独立性受到质疑,很难真正起到设定私法权利义务关系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对绿色原则进行分析。本文主要的思路是在第一部分阐述绿色原则蕴含的基础理论,从对原则涉及到的“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概念解释入手,来确定绿色原则涉及的内涵指向,随后在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理论基础上,探讨环境利益关系在民法中的应有的体现。绿色基本原则本身在适用中具有整体限制性以及强制性,再基于原则的贯彻性,它应当成为立法、司法、民事活动三个部分坚持的价值目标。但应当注意所贯彻的思路应是坚持在民法本来的框架内,在不改变民法基本精神,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将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和谐的方式嵌入民法体系。利用民法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既不能够被忽略,也不能够被过份夸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现实背景、理论依据、制度动因三个方面为绿色原则的确立提供支撑。环境资源问题一方面要靠完善环境法制本身来解决,另一方面也要依靠调整经济关系自身的法律来融入现代环境保护的政策、观念,否则就是非系统化的被动机制。从环境法的本质来说,行政命令的硬性规定、政府体制管理的漏洞、环境法律体系本身的庞大复杂性都使得自然资源的多元化价值在政府调控中得不到全面保护。现代民法在社会化方向的延伸则为环境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加之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理论的提倡,以环境公共利益来“绿化”民法固有的价值理论成为有效的策略和方案。政府管制与市场调控在环境资源领域实现多管齐下,利用多元的制度因应措施来面对环境的综合性成为立法的预定目标。本文在第三部分从物权、合同、侵权三个领域讨论绿色原则具体的制度展开方式。绿色基本原则的确立为环境保护思想植入民法精神、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民法制度提供了契机,在本来的制度规范基础上,绿色原则的展开应当使得环保义务的规定更加明显,环境权益的拥有更加突出,环境责任的承担更加强化。体现在物权法中,主要是生态环保思想在物权行使中的确立以及相邻关系在处理原则和涵盖范围上的完善两个方面;在合同法方面主要是绿色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同环保附随义务的增加;在侵权法方面主要是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扩大以及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增加。
关键词:绿色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物权;合同;侵权
学科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引入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绿色原则的内涵分析
(三) 绿色原则的地位及法律适用
二、《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证立
(一) 原则确立的现实背景
(二) 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三) 原则确立的制度动因
三、《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制度展开
(一) 绿色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制度展开
(二) 绿色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制度展开
(三) 绿色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制度展开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