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考评办法

2022-07-22

第一篇:垃圾分类考评办法

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评办法

灵鹫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逗硬的原则,对各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分类考核排位。

二、考核内容

1、乡部门协助搞好场镇管理;

2、乡部门联系街道、责任区及住户有无白色垃圾、灰尘带、袋装垃圾是否定时投放;

3、环境卫生:乡全域范围内有无积存陈年生活垃圾,主要道路、河道、沟渠及村民房前屋后有无明显生活垃圾;

4、设施设备:农户是否配备旧筐、旧桶、编织袋等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村垃圾坑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良好,垃圾清运车是否配齐;

5、保洁队伍:保洁人员是否配齐,是否履职尽责,是否有统一标识,保洁人员工资是否发放到位;

6、村级是否建有废旧品回收点;

7、村规民约是否健全,是否公示上墙,是否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三、考核方式

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群众打分,评议,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评分进行量化加减分制。

四、评分办法

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明查70分,暗访30分。明查以

1 每周集中整治为依据,实行现场打分。

考核扣分办法:

1、部门未认真组织参与联系的路段整治活动,每次扣10分;

2、所管路面不干净、路面、绿化带整治未达标,每次扣2分;

3、所管路段有灰尘带,每次扣1分;

4、所管路段有污水直排,每次扣1分;

5、所管路段有乱扔果皮、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现象,每次扣1分;

6、环卫设施不整洁,每次扣1分;

7、生活垃圾袋,定点定时投放未达要求,每次扣1分;

8、所管辖区主要道路、河道、沟渠及村民房前屋后有积存陈年生活垃圾,每次扣1分;

9、所管辖区内农户未配备旧筐、旧桶、编织袋等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每次扣1分;

10、所管辖区内保洁人员未及时收集收运生活垃圾,每次扣1分;

11、辖区内未建有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点,未对村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知识培训的,每次扣1分;

12、未制定村规民约的,每次扣1分;

13、对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宣传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如何对待、处理和利用垃圾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素质。

我校很早就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制定了分类的方法,在全校设立了十几个多个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的垃圾箱,在每幢楼处设立了有害垃圾桶,并进行了大力宣传,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我校地方大、绿地多,产生的很多有机垃圾经过分类很多被当作不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给垃圾的清运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社会对部分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和回收渠道不太畅通,如一些过光膜的纸、饮料软包装盒,我们虽然将它们分出来,但社会没有回收渠道。因此垃圾分类不仅要抓源头,而且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要有出路,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群众才乐于接受,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过去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深入民心。

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源头做起,加强管理,渠道畅通,重在实效,有奖有罚,持之以恒。

二、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办法

1、生产劳动和环境清洁产生的垃圾:

A、落叶和杂草、泥土:在现有垃圾池旁边和生物园水稻田后靠近高速公路边各建一个落叶杂草池,教师上劳动课要要求学生将落叶和杂草及泥土与其它垃圾区分开,并将上述垃圾运送到这两个池内,学校定期将这些落叶、杂草和泥土运送到后山做堆肥,循环利用。

B、树枝:运送到新工具房北侧空地,学校定期在消防安全保证的前提下进行焚烧,草木灰可做肥料。 C、其它垃圾和少量的砖头石块,运送到垃圾池,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生活的垃圾:

A、剩饭剩菜:宿舍的由各人自己倒入宿舍楼前的鱼塘内喂鱼。食堂的倒入潲水桶,用来喂鱼。

B、可回收垃圾:指可回收利用且社会接受(能变卖)的垃圾,如废纸和纸制品、塑料、玻璃瓶、金属、塑料饮料瓶、易拉罐等,不含塑料袋、过塑或加光膜的纸、软包装饮料瓶。这些垃圾单独放在宿舍内的垃圾桶或废纸篓内,学生宿舍的将它们倒入楼下的可回收垃圾车内,教职工宿舍的在晚上放到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内。全校的可回收垃圾由总务处负责收集、统计数量、变卖处理。 C、有害垃圾:指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垃圾。如废手机电池、废机动车电池、废荧光灯光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以上垃圾放入每座宿舍楼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桶内,一定时间后由学校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处理。

D、不可回收垃圾:瓜果皮、废纸巾、牙签、塑料袋、塑料包装纸以及其它垃圾等。学生宿舍的倒入楼下不可回收垃圾车,教职工宿舍的用塑料袋装好于晚上放在门口,由专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内。最后运到垃圾池,再由清洁工压缩到两个大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垃圾分类的管理

1、加大力度,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把分类的具体方法标示在显眼处,要让每一位教职工和学生了解我校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办法,并自觉遵守,分类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好关。尤其是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每周的学生都是不同的,都是新来的。工人要养成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的习惯,不能四处乱丢垃圾。教师要督促学生、检查落实跟进劳动课的垃圾处理,要清运到指定地点,不能乱丢乱放,也不能留手尾。

2、要加强过程管理,对已分类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洁工人要按要求进行处理,把好出口关。学校对垃圾分类的设施设备提供物质保障。

3、奖罚结合,持之以恒。对初次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职工给予提醒指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批评后仍不改正者将按照过失给予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制度,表现良好者,学校每年集中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基金可从变卖可回收垃圾所得提取一定比例,学校再提供一部分,两者结合。

第四篇: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四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为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总体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智能化】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投放设备等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第六条【参与主体】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全民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第八条【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政府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五)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八)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九)文广新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乡镇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

(十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游客分类投放;

(十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用地要求】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设施建设】

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六条【分类设施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七条【设施用途改变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收垃圾:是指以上分类类别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单独分类。 第十九条【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收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报告义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分类投放要求】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二十四条【环保要求】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办公,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煤使用、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

第五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规定】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易腐垃圾和其他收垃圾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七条【农村垃圾分类】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单位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必须具有垃圾分类的标识;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处置单位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应急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六)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七)国家、省、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专项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补贴与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予以补贴。补贴方式与标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促进措施】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四条【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企业评价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监督员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置】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不良记录】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指引】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管理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单位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本办法自 则

月日起施行。 附

第五篇: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机关带头、试点先行、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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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和规划验收项目;

(九)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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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塑料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按照减量化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绿化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农业生产垃圾等)等特殊垃圾源头分流系统,将特殊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离出去,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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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确保布点合理、规范,不得随意挪动、撤换,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分类转运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直运;

(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八)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四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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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数量位置等设置要求内容。

第二十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使用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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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科技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分拣,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发电。

第二十五条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持证上岗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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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财政、经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鼓励单位、社区、家庭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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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验展览和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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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减轻或免于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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