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警察侦查取证程序中的应用

2022-09-12

我国的警察侦查取证程序属于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具体的取证行为, 保证了公共安全。不过在侦查取证中, 存在强制调查行为, 此种行为限制了公民权利, 如何度量其中的尺寸成为了关键。现代比较先进的法学理念便是通过比例原则限制警察侦查取证行为, 通过衡量具体的行为侵害后果展开讨论, 然后使得侦查取证能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公民权利。

一、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一项法制原则, 很多国家的行政法中都会应用到该原则[1]。当某国的行政法一旦侵犯了公民利益, 按照比例原则, 有权利要求行政法以对公民的侵害最小, 在我国的警察系统中, 比例原则同样有效, 对于警察侦查取证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比例远在在警察侦查取证程序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限制警察对裁量权的使用, 保护人权。一旦在法律中增加强势的命令限制警察侦查取证, 可能不利于刑侦警察工作的开展, 因此, 更多的便是通过比例原则采取另一种方式的限制[2]。

二、采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侦查属于现代刑侦警察的常用项目, 也是诉讼的重要程序。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 进而有效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行。收集证据属于整体侦查的中心任务, 只有当案件已经进行到一定程序后, 方可真正的控制嫌疑人。在现代的诉讼背景下, 警察属于寻找证据的主体, 也是属于整体诉讼的一部分, 不过其并不属于行政权力,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适当的为证据搜查提供便利, 却不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权力去制约[3]。可以说, 在现代的诉讼体系中, 警察的取证行为通常具有了一定公共利益属性, 但是和传统的私人控告方式而言, 更多的就有公共性。警察的作为属于保护整体社会利益的作为, 所以在现代社会中, 便应该通过保护警察的取证权利, 进而使得其保护社会的整体力度更强。现阶段, 一旦是犯罪嫌疑人, 其必然不愿意交出自己的犯罪证据, 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 法律赋予了警察强行获得证据的权利, 此权利将大幅度的侵害个人权利, 不过也是必然用哟的权利。因此, 在警察侦查取证的过程中, 应该通过比例原则有效的控制其具体行为, 使得其行为具有更加妥当的稳妥性。

三、比例原则在警察侦查取证程序中的应用对策

比例原则属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则, 通过裁量公权力, 进而保证了政府机关不会因为滥用公权力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4]。比例原则在实际应用存在一个基本前提, 便是公权力的应用需要符合法律条件。一旦出现了违法的公权力行为, 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措施去判定行为无效, 而无需引入比例原则。因此, 在警察侦查取证中, 一旦出现了违法行为时, 根本不需要比例原则的参与。因此在现代的法学逻辑上来说, 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 因此, 即使行政权力赋予了取证程序的强制性, 也不能超越法律。

( 一) 通过适当要求限制取证程序

适当要求主要是要求取证程序的自身适当性, 只为了达成目的, 不可盲目的去越线, 一旦产生了各种手段, 手段必须与目的相挂钩, 然后才可以行使自身的特定权利。对于警察的侦查取证而言, 主要是为了获取潜在程序, 然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 适当性的原则根本便是警察的取证具有强制权利, 而强制权力建立的根本便是警察可以获得对案情有所帮助的证据。只有证明了强制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对整体案情有所帮助, 才能通过强制行为。而且适当性原则, 同样需要满足一下要求方可动用: ( 1) 取证可能性。一般情况下, 警察机关需要明确证据是否存在, 不可捕风捉影的搜寻证据, 必须存在可能性去获取证据方可开展, 当然实际工作中也不会对警察取证程序过于严苛, 通常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可, 实际工作可能存在各种变故, 不一定一定可以获取到证据。 ( 2) 需要合理推断[5]。当使用适当性原则时, 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推断, 也就是一应案情判断需要遵从合理性原则, 也就在当时的情况下, 如何根据线索能够获取对应的相关证据, 是否存在对应的可行性。此种可行性是基于对客观事实基础判断的基础上进而诞生的。通常需要合适当时的环境, 而不是存在于哲学概念上。通过以上两点判断, 可以确定是否符合对应的标准, 一旦当采取经验判断时, 可以根据适当原则的基础, 进而确定警察去搜寻私人场所的权力。在当时的情景下, 警察必须存在合法推断其中存在可以做出有效证据事实的人或物, 然后做出精确的搜寻范围。

( 二) 通过必要性要求限制强制取证行为

必要性要求便是强制取证行为的硬性规定, 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 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通常代指的便是存在几种共同的取证方法时, 应该采取一种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 警察取证的方法较多, 应该在自身的多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对公民权利保护最好的方法。此种方法的选择通常在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之间, 两种概念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 强制侦查所具有的权利更大, 并且对应的强制性更强。一旦警察想要获取某种证据时, 通过两种具体的调查方式都可以达成目的, 便应该采取侵害最小的任意调查行为。此种调查行为便是最基本的调查取证的必要性要求, 而实际工作中, 一旦任意侦查不会取得任何成果, 才可以采用对应的强制侦查措施。因此, 在调查取证中, 一旦想要传唤犯罪嫌疑人等, 更应该遵守克制的原则, 优先采用不强制的相关原则。

同时在具体的强制性取证手段中, 也包含着种类较多的相关方法, 在必要性要求体系中, 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原则确定对于公民权利侵害更小的手段。通常判断如何保证侵害程度最小所遵循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 ( 1) 确定强制手段所侵犯的公民权利在权利中的地位。虽然无法对于人所拥有的权利作出对比, 它们同样重要, 不过当通过对比此类权利时, 人身自由肯定要比隐私更为重要, 而隐私对比一些财产安全等同样更重要。 ( 2) 强制手段一旦采取将会造成什么样的限制行为。不同的强制手段所带来的具体限制程度同样有所不同, 因此, 在采用对应的强制取证手段时, 应该了解对公民所带来的具体限制会成为什么样, 然后有效的对应针对。同时强制侦查手段中还存在一种对应的方式, 便是搜查。在搜查中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搜查行为, 同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

( 三) 通过比例性要求限制强行取证行为

比例性原则, 顾名思义便是一种通过衡量自己行为的相关权衡,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不仅仅是为了达成目标, 同时要明确权力行驶的根本目的, 便是为了保证公众安全, 因此, 不可饮鸩止渴, 通过损害权利的方法去保护权利。比例原则便是基于原本的权衡而开展的, 通过对个人保护权利的权衡, 进而真正的在警察调查取证中保护公民权利。其中具体规定的是虽然促进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安全, 不过不能行使权利造成了比保护的公共权力更大的私人利益损害。很多时候, 取证行为对人民利益的损害表现在对个人权利额限制, 因此在真正的取证行为中, 需要充分遵循比例原则。

四、总结

综上所述, 比例原则能够最大程度的限制警察侦查取证的权利损害, 通过具体的衡量对比使得警察侦查取证中也对应的有规矩可以遵守。文中的简介尚显浅薄, 希望通过笔者的分析能够启发灵感, 建立别样的思考模式, 促进比例原则应用的发展。

摘要:伴随着我国人权的建立与完善, 警察取证中所侵害的权利逐渐会引起公民的控诉, 因此, 在现代需要探讨通过何种手段限制警察侦查取证中的权利应用。基于此原因, 文章首先该输了比例原则, 然后分析了其必要性, 就其在警察侦查取证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望带来借鉴。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侦查取证,应用

参考文献

[1] 梁秀波.信息化侦查视阈下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 (2) :12-14.

[2] 张燕.警察开枪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 27 (4) :18-20.

[3] 李尧.论运用侦查谋略的合法性底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5, 27 (4) :115-122.

[4] 王玉宝, 殷明凯.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J].行政与法, 2015 (9) :75-81.

[5] 蒋红珍.比例原则在“陈宁案”中的适用——兼及“析出法”路径下个案规范的最短射程[J].交大法学, 2014 (2) :16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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