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建筑范文

2024-05-10

公司章程建筑范文(精选8篇)

公司章程建筑 第1篇

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关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书)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团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X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吸纳XX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X市路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集团公司投资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纳税。

第三条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 第四条

为规范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本公司将视经营生产需要设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厂、站、供销门市等经营机构。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围承担依法纳税、上缴利润和其他收益、承担有关代理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核定注册资本金后,依法申办注册登

记。分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签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资产经营责任书后,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本公司以“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谋求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全局观念,立足发展集团整体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建工集团)。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投资、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易等。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公司国家资本

金、注册资本金的确定及其增减变动均以集团公司核定批复数额为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团公司按董事会每届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决定。实施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监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董事长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设置、撤销或调整变更其经营管理职能。

(五)审议董事长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应事先商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六)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并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项。

(七)研究和审议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收益收缴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以及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议这些方案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并批准公司制订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审议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书,审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兼并其他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联营、承包或租赁、出售转让部分产权,以及解散或破产的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经营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并由董事长根据提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定期或依据提议临时召开的董事会议或扩大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授权经营书》、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组织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草案。

(三)签署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法律文书、公告,经济合同、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产权及其变动,公司债券、财务预、决算、生产统计、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聘任书等文件、报表。

(四)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须董事长行使的其他

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对第3项职权,须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由董事长作出有时限的专项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长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代其行使某一专项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派监事,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委派;二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首次会议在委派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期,连任与否由委派的单位及职工代表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在公司内部的贯彻执行。

(二)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职权的行使。

(五)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作出任免(聘任、解聘)的机构提出任免、奖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请求,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指定的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负责,工作上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的指导,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从本公司以外委派或聘请的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的任何职务,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任何报酬。监事会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权。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各项决议、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生产经营、科技发展、技术改造、投资方案等计划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验收与检查。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与经营。组织制订、审查、评估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财产的购建、扩建、改建更新、报损、转让、出售或出租的计划或方案,并制定分级管理,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四)组织实施公司与集团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提出执行情况的奖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召集并主持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事项,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六)拟订公司职能机构、分公司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及撤销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事先邀请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其建议或意见。

(八)提出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的建议。

(九)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管理或经营人员。

(十)集团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而应行使的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总经理委派或指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董事长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其有关职权。

第七章 分公司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后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远离公司基地、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永续性分公司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又远离公司基地的分公司,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兼任该分公司经理,并由董事长商得监事会同意其提名,委派驻该分公司的审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组织下,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长的授权,以法定代理人资格行使代理委托书中规定的职权,承担代理民事责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办法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在国家规定的每一会计终了时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有关部门。

分公司、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制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管理与审计制度由公司依法制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结算中心,采用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机制集中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帐户。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监控。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在业务工作上受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收益收缴方案或亏损承担、弥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破产法》批准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可以宣告解散: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被兼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解散。

公司解散的清算,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董事会审议确认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3年6月1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本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不符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建筑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德建筑公司于201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变更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承德建筑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浅谈公司章程自治 第3篇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 公司是合同的产物, “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 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 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 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 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 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 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 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 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 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 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 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 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 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

更重要的是, 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 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 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 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 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 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 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 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 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 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 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 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 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 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 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 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 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 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 要依照章程行事, 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 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 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 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

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 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 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 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 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 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 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 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 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 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 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 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 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 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 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体现了资本的本质, 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 除了资本因素之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 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 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 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 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 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 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 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 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 因其持有人 (包括股东和公司) 不同, 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 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 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 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

《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 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 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 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 行使股东诉权, 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 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 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 是以社会为本位, 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 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 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 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 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 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 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 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 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 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 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 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 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 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王文宇.《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公司章程之重 第4篇

离岸结构下融资中经修订、重述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是关键文件之一。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同时,中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比如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

据此,不难得出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公司设立最主要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它确定了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公司对外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成为解决股权纠纷的有力凭据。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个性化和具体化,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是对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犹如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

离岸结构下,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经常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管辖地区。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这些辖区为普通法管辖地区,便于执行购股协议(S P A)和其他交易协议,同时允许企业在多个交易所公开上市。第二,相对于中国公司法而言,普通法对公司设立和运作的限制较少,具有灵活性。第三,在开曼、维京等普通法域,公司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处于比较健全和成熟的阶段。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允许公司发行一种类型的股票,不允许也不承认风险投资交易中常见的某些股东优先权;而在普通法域则承认股权的分类和优先股的创设。因此,多数情况下,涉及境外风险投资者的交易都会尽可能的选择在离岸法域进行;尤其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由于可以在香港上市而备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风险投资者会要求中国公司的创始人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使该公司的投资决策能够从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作出。返程的第一步是要中方股东会与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权置换,以使中国项目公司成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好处是,使离岸投资通过离岸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产权交易,避开中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批。但是,外商投资必须遵守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四类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而要避开相关机构对限制类投资部门的监管是非常复杂的。

当然,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针对“返程”投资的主体资格的诸多限制,对离岸交易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返程”投资作了十分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也包括新浪模式下独资企业和境内公司的合作关系。2007年,外管局发布了106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包括将现有境外投资项目重组而形成的以及收购境内目标企业而设立的)必须有三年的经营期限。而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都设置了非常繁琐的审批程序。其中,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置换需要经过商务部、证监会、工商局、外管局等多家部门的审批。

尽管如此,只要离岸结构是可行的,投资者的偏好仍是在普通法域内设立公司。不同管辖区对公司章程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开曼、维京和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的章程通常采用正式格式,需要在适当的政府机构备案方可生效,其形式也因公司注册成立地点而不同。在本文中,我们就开曼的公司章程进行简单的介绍。该管辖地区的各种组织,均适用《公司法》。

一般情况下,进行融资(包括新证券或条款变动)时需要对之前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的股本由授权股份和发行股份组成。新发行来自授权股份。因此,可用的未发行授权股份,应足以满足新发行的规模以及目前发行后拟进行的所有发行。由于公司股份的面值金额较低(通常为0.01美元或0.0001美元),开曼群岛公司的首期授权股本通常为5万美元。开曼群岛模式下的公司章程由两部分组成: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新发行还要求对公司的股本进行重新分类和资本结构调整。

公司组织大纲需遵守正式格式,就《公司法》要求的与公司有关的基本信息做出决定,包括成交前的公司名称、注册办公室、目标、公司成员责任、股本等。就授权资本而言,公司辖区的法律可能包含与最低面值和“牌照费”有关的要求,该等面值和“牌照费”可能依授权资本额而不同。

新发行时,与新证券优先权有关的规定,是对公司以前章程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变动。这些优先权与《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协议》和《表决权协议》等交易协议中的优先权规定保持一致。修订《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在成交前对各项变动进行批准。股东为此目的批准的决议,需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备案。

公司章程涉及到优先股的复杂结构,并列出了若干关键权利,如分红、清算优先权、表决权、保护性条款、反稀释条款、赎回权条款等,这些都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和必不可少的内容。鉴于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详细阐述过,不再赘述。

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章程 第5篇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㈡ 检查公司财务;

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㈤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㈥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㈦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㈧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㈡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㈢ 列席董事会会议,出席总经理会议;

㈤ 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负责召集。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五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全体监事,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 会议日期和地点;

㈡ 会议期限;

㈢ 事由及议题;

㈣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他文字资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㈠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㈡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㈢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㈣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等提出意见;

㈤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㈥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㈦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㈧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㈨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做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㈡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㈢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㈣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发表意见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报告形式。

第十九条监事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表决。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关联关系的监事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如系有关联关系的监事,不得就该议案或事项授权其他监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与监事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或事项做出的决议,需经非关联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㈠ 监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㈡ 监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㈢ 监事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应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㈠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监事会主席姓名;

㈡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式(代理人)姓名; ㈢ 会议议程;

㈣ 监事发言要点;

㈤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名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若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变更,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并由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讨论,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建筑 第6篇

庆阳晟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笙华、王七六2人设立庆阳晟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庆阳晟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资本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户外广告传媒、园林绿化工程、网络工程、亮化工程设计、施工;电脑、电脑耗材、五金建材、电子产品、劳保用品、服装鞋帽销售。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由王笙华、王七六2人一次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王笙华

身份证号码:***852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占60%

股东姓名:王七六

身份证号码:***814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40万元,实缴:40万元,占4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权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建筑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开江县普安镇新普中旁(城普大道)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谭建川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电脑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培训(涉及到经营范围的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第8篇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现状

我国自身并没有孕育出公司制度, 作为“舶来品”, 我国引进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担富国强民的重任, 而不仅仅是规范公司这一组织体的私法规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方案, 所以, 在我国, 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国家过多的强制性干预下, 公司很难实现自治。作为自治载体的公司章程, 其自治的空间自然有限, 在实践中, 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间, 更是被公司实践为“千人一面”的填空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对新公司法中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表述进行统计, 除去第25条、第82条集中规定章程应规定的内容事项外, 其他涉及允许或指定由章程规定公司事项的条文有24项, (1) 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项, 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现行公司法下,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这个载体拥有了较大的自治空间, 但是, 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二、界定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标准

从公司章程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到, 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在相关因素的合力作用下, 法律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都有不同的界定, 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我们试图找到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相对确定的标准。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证公司获取利益的同时, 还要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这些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国家强制的内容, 在此之外, 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则体系, 国家对于公司自治与强制的态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所以, 自制与强制的立场必将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对于强制性规范, 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章程也不得改变;对于任意性规范, 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 公司章程可以对其选入 (optin) 选出 (optout) , 实现个性化的设计。我们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有以下几点思考。

1. 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在其余的法条中, 用“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进行表述。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些学者认为应尽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两分法———即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两部分[4]。我们认为, 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其中, 必要记载事项体现了国家强制的内容, 必须记载, 否则章程不发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对外关系, 是公司与第三人, 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外部关系会涉及到没有机会参与规则设计的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 必须借助强制性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哪些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比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种类、时间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每股金额、股份种类等) 、公司股东及公司对外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对于上市公司, 要根据需要增加必要记载事项, 比如公告的方式、载体等。落实到现行《公司法》, 必要记载事项应当包括第25条、第82条所规定的事项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比如,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

关于任意记载事项, 当公司选择, 一经记载, 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关系, 是规范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密切关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参与公司事务, 所以, 对于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股东的协商与自治实现的。在任意记载事项中可以规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股东 (大) 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们将其他事项理解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 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进行规定, 以体现公司的自治精神。但应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主要为强制性规范) ;不得与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相抵触。在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购爱使的过程中, 爱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使在爱使董事会中“推选代表的股东必须持有爱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 并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新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2”, 这是爱使采取反收购的一个举措, 但是, 股东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 而董事的提名权是这项权利的重要内容, 爱使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宗旨的, 所以也是无效的。

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划分, 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范围广于公司外部事务的自治范围。

2. 不同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广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能够募集到庞大的资本。但是作为投资者, 大多数人买进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其价位相对较高时抛出, 以获得其中的差价, 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 所以, 他们可能并不努力去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 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 他们通常不仔细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 由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限制及投资的目的, 使他们不能够影响或认为没有必要参与公司规则的制定, 如果他们对公司感到不满意, 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 转而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种情形, 为了兼顾众多的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强制性规范, 不允许公司任意改变, 所以,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应当是最小的。

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 且他们之间通常会存在着特定的关系, 比如亲戚、朋友, 具有人合性的特征, 因而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较容易, 而且股东之间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协商相对方便。所以, 法律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的内容予以尊重, 因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 他们协商一致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要, 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度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大致在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间的位置。所以, 按照公司类型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结语

国家对于公司的态度在自治与管制之间徘徊, 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每个国家都试图在相应的阶段找到二者的黄金分割点。纵观我国《公司法》, 国家还应多给予一些自治, 减少一些管制, 相信投资人和市场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国的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 行政权力干预过多, 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实践中, 很多人通常的思维应该是只有公司法明确授权的内容, 章程才可以规定, 具体到现行《公司法》上, 即为“公司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认为, 应当把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 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只要不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强制性规范与必要记载事项相抵触, 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期盼作为市场主体的每一个公司都能设计出个性化的公司章程, 更好地实现自治。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 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84.

[2]郑玉波.公司法[M].台湾:三民书局, 1981:155.

[3]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5.

[4]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J].当代法学, 200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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