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2024-05-12

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精选8篇)

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第1篇

银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借贷项目法律服务

1、对借款户/担保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贷款的风险,出具调查报告,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具体内容包括:

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经过年审)等;

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如涉诉案件情况,资产登记、抵押、查封情况;

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资质情况;

审核抵押物的流通性、合法性、有权性,协助办理有关抵押手续;

审核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与贷款额度相当;

委托有关机构(如行业协会)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主要领导人素质,如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是否熟悉其行业的发展趋势等;

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借款户的项目开发情况,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等。

2、对数额较大的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列席审贷会,就贷款计划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银行要求,对贷款业务(如按揭贷款)提供律师见证,或委托公证处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二)债权实现法律服务

1、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的案件

协助银行代理人处理案件,也可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

2、对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协助或代理银行参加破产清算工作,确保抵押、质押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3、对拟诉讼的案件

协助银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核对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合同、展期协议、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确保诉讼证据有效。

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案件的可执行性,提出法律意见,报银行决定。

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有严重诉讼障碍的案件,积极采取补救、排除措施,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

4、对于暂不准备起诉的案件

协助银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密切监管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必要时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

(三)其他法律服务

1、提供银行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建议,就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2、应邀参与重大项目的策划、运作,进行相关调查,出具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3、规范常用业务合同,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之处的条款。根据银行及客户的要求,制定适用的特殊合同文本。对银行拟签署的其他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规避,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对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律师建议协助银行解决。

4、整理汇编银行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贵行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5、接受银行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等专题讲座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协助银行举办法制宣传等活动。

6、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银行指示,从银行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银行的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银行利益。

7、提供其他项目法律顾问服务。

8、完成银行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通过电话、传真、电邮、msn、QQ、面对面等快速、方便、适当的沟通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期。银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应给顾问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通知顾问律师到银行住所或指定地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也可派人到双方确定的地点洽商研究工作,每月双方应不少于一次的当面交流。

(三)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采用定期上门或到银行坐班的方式提供服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

(四)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进行总结,向银行汇报。

另外,针对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常见法律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第2篇

调研报告

调研目标:

调查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工作中所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 调研时间:

2014年11月12日、11月27日 调研对象:

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分社、X分社 调研陪同人员: 联社合规风险部X经理 报告内容:

分四个部分:调研基础、出现问题、法律意见、其他建议

报告时间: 2014年12月3日

报告人: X律师

第一部分

调研基础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乡镇信用社存在部分逾期未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和如何追讨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经请示社领导,联社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即合规风险部的X经理在特定的时间里陪同律师对部分乡镇信用社进行调研。经商量,我们确定和挑选了X乡方向的X信用社和X信用社,和X镇方向的X信用社,同时对城区X分社和X分社一起进行了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通过事先电话联络告知我们的目的,到达信用社后,由主任亲自介绍情况,并对我们的询问和我们所想要了解的情况做解答。同时,对各个信用社里出现的问题做了口头分析和口头指导意见,并提出了初步相应的解决办法。

调研时,我们不仅仅是关注信用社的逾期借款如何追讨的事情,同时也从信用社的工作状况、人员分配和工作业绩、工作环境等做了了解,除了逾期借款,还了解了信用社业务中其他和法律有关的系列问题。

为便于资料整理,每次调研,我们均做了详细书面笔录。之后,我们及时对上述纸质笔录进行整理成谈话记录,一共五份。(附在调查报告后)。我们在这五份谈话记录的基础上完成并向联社提供我们的调研报告,供联社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做参考意见来源。

特别申明:

1、这次调研,调研对象只包括上述五个网点,不能完全覆盖我们X县信用合作社。

2、这次调研主要是围绕逾期借款所产生的法律事件,不对没有调查出现的问题发表意见。

3、此次调查只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出发,就法律问题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仅对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联社下设网点具有约束力。

第二部分

调研中出现的问题

(一)关于逾期未还借款方面,尚没有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 主要出现在农户贷款,户数多,但每户金额小

1、联系不到借款人;

2、借款人有理由不还钱,如真正的借款人不是本人(有签字是被真正的借款人骗去帮忙签字的)、当时政府承诺有补贴的、有违规借款中经办人收过好处;

3、借款到期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时效有争议;

4、有其他人没还所以本人也不肯还;

5、农村房屋没有房本,担心即便打官司胜诉也执行不了农村房屋;

6、借款人没有钱或者联系不到借款人,担心即便打官司也没用;

7、有居民因婚姻感情出现问题要离婚,不同意还;

8、如何送达系有效送达保证诉讼时效;

9、有少量未逾期,但借款用途发生变更;

10、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借款人其他到期债权;

11、债务人被刑事判决服刑。

(二)关于逾期未还借款,已经法院审结在执行阶段的 主要出现在城市居民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户数少,但每户金额大

1、被执行人联系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没有房产所有权或有效权属证明;

2、被执行财产(办理过抵押)执行过程中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3、被执行人声称如果执行财产,要炸掉信用社;

4、申请执行了,现在法院执行庭没有下文;

5、有少量判决了,但可能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执行。

(三)贷款过程出现的问题

1、签字的抵押人是智障,当时没看出来后来才知道;

2、申请信用贷款时提供的财产证明收到借款后即转移。

(四)其他问题

1、存款人死亡,其亲属如何取钱

2、柜台工作人员办理汇款时钱多汇出,怎么办

3、可否找讨债公司

4、客户在网点工作时间发病昏倒

(五)信用社的违规违纪贷款

信用社领导或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产生的借款,有些现在连手续都找不到了,或者手续不全,或者找不到实际借款人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

(一)关于借款人的法定还款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内容,向信用社提出信用借款或者抵押借款的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款的法定义务。

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借据上约定的时间还款,信用社可依据借款材料,包括进 账单、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和提款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没履行合同义务,债权 人除有权要求履行外,并由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逾期利息损失和债权人主张债务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可以一并提出由债务人承担。

(二)关于法定诉讼时效及时效中断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寄存财务丢失、延付租金等 情形除外。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信用社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到期还款时间或者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开始计算。

对于信用社目前存有的逾期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向债务保证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形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主张债权的情形,有: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或者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如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有:

义务人所作出的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书面承诺或者实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送达权利文书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如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权利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如债务人被刑事判决服刑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信用社可通过债务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查询得知债务人的刑事判决服刑情形。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诉讼程序的其他选择

(1)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179条、180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的一审终审,可以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同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该类特别程序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对信用社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借贷纠纷,信用社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经法院受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信用社可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督促程序。如信用社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且诉讼文书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信用社可申请支付令。

对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简单明确的纠纷,信用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法院受理审查十五日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或者十五日不给付,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类案件每件交100元受理费。

上述两类诉讼程序选择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四)关于存款人死亡,其亲属取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意见(【81】中综字第591号)“一”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五)汇款时工作人员出错汇多了,或者取款业务登记成存款业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条则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六)有客户在营业网点发病昏倒或者死亡、甚至被偷被打劫的情况,银行是 否要担责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其他建议

1、对信用社违规违纪贷款,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根据案件性质和经济损失大小,除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作案人是农信社员工的,一律开除,并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对信用或者抵押借款,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增加约定如到期不归还借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承担的内容;

3、对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比如借款后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借款人找智障人签字抵押物品的,等,如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借款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处理;

4、选择能联系和送达到的债务人,且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进行法院诉讼,确保债务有效执行。

5、建议通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对接,通过地方组织有效督促借款人还款。

6、建议积极和法院沟通,尽量最短时间审结案件和有效执行。

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第3篇

1. 银行卡介绍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提款、消费和转账等功能的交易工具。银行卡为人们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 银行卡被盗刷冒用的案件频发, 其在使用中的风险日益凸显。但盗刷银行卡的规定却面临着法律真空, 导致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 无章可循。

2. 银行卡盗刷冒领原因分析

银行卡交易过程中, 银行卡取款必备是附有持卡人身份磁条信息的银行卡和正确无误的密码。银行卡被盗刷冒用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原因是因银行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不法分子截取。如不法分子安装摄像头等设备盗取持卡人信息及密码。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 不法分子截取真卡后而盗取卡内资金。这时因银行没有尽安全保护注意义务, 所以它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二类原因是因持卡人自己的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比如因持卡人自己遗失银行卡和密码或者是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持卡人因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三类原因他人持伪卡在异地冒领, 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原因无法查明的。对于第三类情况各方责任的分担争议很大。

二、法院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的判决

对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 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在他人持伪卡在异地冒领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处于存款合同关系中相对较强的地位, 在其不能证明储户对其存款被冒领负有较大的过错时, 酌情应对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则处于存款合同关系中相对弱小的地位, 在不能排除其对存款被冒领亦负有一定过错的情形下, 酌情应自负30%的次要责任。然而广东高院针对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纠纷作出的裁判却是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而成都市中院对同类案件经审理认为银行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的原因无法查明时, 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是否要为第三人 (不法分子) 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银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类纠纷中各方的责任如何进行分配?

三、银行主要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伪卡进行盗刷, 而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银行卡的原因无法查明的纠纷中, 银行构成违约, 需承担主要的责任。银行与持卡储户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上, 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行为构成违约, 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在于既然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那么根据债的要求, 银行有义务向债权人即储户履行给付 (合法付款) 。因银行与持卡人形成合同关系, 违反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因此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的发生, 是因侵权人盗取了款项, 使得持卡人账户上资金数额减少, 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侵权人未盗取款项前账面上的资金量, 银行不予支付而引发的纠纷。银行是否应该支付持卡人的请求, 关键在于判断银行向克隆卡持有人的付款行为的效力。不法分子使用克隆卡取款引发的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 其实质是银行在对克隆卡持有人付款后, 是否仍应对真正的债权人即持卡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 即银行对克隆卡给付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认定银行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给付行为是有效的, 那么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因此储户只能追究克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银行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行为无效, 则银行对持卡人的债务依旧存在, 银行必须根据储户的要求支付存款, 并由银行追究克隆卡持有人的侵权责任。在交易中, 只要受领人自外观上给人以有受领权的表象, 且履行人是善意给付, 则履行人所为的履行行为有效。银行卡交易的受领权的表象为前文提到的附有持卡人信息的真实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真实有效的银行卡是银行合法付款时不可或缺的条件和最基础的环节, 银行有义务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辨别。银行作为经营者, 从储蓄和信贷活动中获取了巨额利润, 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 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 这是银行应付的义务, 如果银行没有很好履行这个义务, 则构成违约。因为银行将储户的存款放贷获取高额的利差, 据此要求银行对银行卡的识别承担较大的义务是是适宜的。银行是卡的发行者, 银行掌握了银行卡识别的技术, 伪卡的识别义务在银行身上, 当银行未能识别出假卡而错误付款, 其过错是重大的。因此银行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银行承担主要责任的意义

笔者认为要求银行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对银行卡盗刷风险的降低以及损失的合理分配是十分有利的。如果要求由持卡人承担大部分损失, 负担银行卡使用中风险, 对个人是非常大的成本负担, 对信用卡行业发展也不利。发卡人首先承担责任, 银行在经营中会在客户群体中分散已有的损失, 最终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的目的。因此由发卡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 并且在信用卡用户间进行分散, 无疑是较好的制度选择。同时法律规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亦有利于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银行卡安全技术。金融机构为预防风险会加大技术投资和重视硬件改造, 采取措施防止银行卡制卡和加密技术流失, 同时提高自助机具对克隆卡的识别能力, 从技术上防止克隆卡盗取资金, 并提高ATM机具自身防窃取装置的技术水平。

五、结语

当然我们不能片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为了使银行为追求减轻责任而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主动避免储户进一步的损失, 当银行积极履行义务时应减轻其责任。面对日益凸显的银行卡纠纷, 我们要完善法律的规范, 在各方面建立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 切实保护, 才能够真正保障银行和储户各方的权益, 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大规模发展。

摘要:随着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日益普遍, 银行卡被盗刷冒用的案件频发。本文主要分析了银行卡盗刷冒领的原因, 并对在银行与储户都无过错的情形下, 他人持伪卡盗刷存款时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银行,违约,主要责任

参考文献

[1]方新军《: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银行请来气候顾问 第4篇

银行法律审查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各级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债权的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是指事先由行内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和控制的专门工作。

第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在审批或签署之前必须履行法律审查手续,否则由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法律审查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

-1- 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法律审查范围

第七条 下列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由本行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贷业务事项;

(二)由本行审批或报上级行审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事项;

(三)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办法或章程;

(四)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业务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及相应的授权文件;

(五)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

(六)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七)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项;

(八)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事项;

(九)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

(十)本行和上级行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下列业务事项,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事先提请法律事务部门参与方案论证、业务谈判:

(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业务领域、交易模式、产品结构 -2-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创新性业务;

(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复杂或涉及境外客户的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

(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

(四)涉及我行重大利益的有关业务事项。

第九条 经过行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其他业务事项,如果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条件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约请法律审查人员参加相关合同谈判,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最终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全行统一使用的各类格式合同和其他格式法律文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统一制定。总行未制定格式合同的业务,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需要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的格式合同,由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凡使用行内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办理的业务事项,如果该合同或文件的条款未作修改或未添加新的内容,该合同或文件可以不再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各级行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不使用或者修改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文件,相关的业务合同或文件须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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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业务事项及法律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在审批之前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提交审查应采取书面函件专送的形式,特殊事项可采取文件会签的形式。

第十四条 法律审查应确保被审查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的强制性要求,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在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得到完整准确的表述,各项约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信贷业务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用途的合法性;

(二)借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保函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三)担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抵(质)押财产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五)贷款、担保的操作程序、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

(六)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六条 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业务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是否需要并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 -4-争议;

(三)我行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

(四)相关的文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五)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七条 对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

(三)对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善。第十八条 对业务合同、协议、履约凭证、通知、表格、信函等法律文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文件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

(三)我行的权益在文件中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五)与文件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九条 对涉及劳动人事关系的事项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三)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条 法律审查一般应在收到被审查业务事项和法律文件后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经提交审查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注后,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或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咨询或请示,也可以征询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后,应当发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会签意见或其他形式表达。书面法律意见应由发表意见的法律审查人员署名。

第二十三条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业务事项,经由该承办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审查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如无不同意见,可以使用签章或其他形式确认该意见,不再另行出具书面意见。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认为下级行的法律意见有疑问或失误,可以要求下级行补正或修改法律意见,也可以自行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应归入相关业务档案,留存备查。

第四章 法律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 -6-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考核和批准,暂不具备上述资格的行内人员可以从事法律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本行法律审查人员名录,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当从法律审查人员名录中聘用法律审查人员。聘用名录之外人员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报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本行法律审查人员应当进行工作考评,经考评不适合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当从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执业律师协助或承担有关的法律审查工作。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批量业务涉及的常规性法律审查工作,可由法律事务部门选聘的执业律师承担。

第三十条 适用外国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聘请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聘请执业律师为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7-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尽职履行法律审查职责,对发表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办部门对经办的业务事项和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和审核,确保其符合金融监管规章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办部门应对提交法律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法律审查人员认为相关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业务主办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必要时可直接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基于法律审查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采纳;对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提出的意见,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予以完善。

第三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本行或下级行签订的融资文件、担保合同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检查,以堵塞漏洞,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意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8-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办法》(ⅩⅩ发[]19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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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公金融人出品

目前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没有招聘信息,但是如果想要参加甘肃农信社招聘考试,就需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甘肃中公金融人为考生整理了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帮助考生提升自己。

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3.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哪些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

http://gs.jinrongren.net/ 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7.《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哪些行为?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会计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商业银行的会计自公历1月1如止12月31日止。其他法律法规

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2.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 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http://gs.jinrongren.net/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造成其他损害的。

6.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对有关存款单位或个人执行扣款,必须向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同意后指定所属有关部门执行扣划存款;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向银行提交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可直接向单位存款所在银行营业机构或信用社提交,由其直接协助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只能提交给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经核对同意后由其指定有关储蓄所协助扣划存款手续。

7.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冻结存款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哪些符合法定的事由,才予协助? 有权提出冻结要求的机关,其提出的冻结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银行才予协助。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二是为保证判决或处理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8.农村信用社在接到执法机关提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或公函时,应按照怎样的步骤办理冻结手续? 银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接到本行行长或主任签字指令协助冻结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其他“协助冻结公函”,必须即刻冻结有关存款账户。冻结账户只能冻结原账户,不得转户冻结。冻结原账户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在原账户上作“根据X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字样的记载,并在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冻结公函回执上签章。冻结金额要根据执法

http://gs.jinrongren.net/ 部门所作冻结决定的额度冻结,超过冻结金额的部分,被冻结人可以自行支配;不足冻结金额的,来款可继续入账,只进不出。

9.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办理存款解冻手续?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款项被冻结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解冻:一是法定冻结期限届满,且没有办理续冻手续;二是法定机关在冻结期内,向银行发出了“解除冻结通知书”。解冻通知一般是由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发出,但如果当事人已经上诉或申请复议或申诉,经上一级机关受理后认为应当解冻的,解冻通知也可以由上一级机关发出。上级机关有权发出解冻通知。

银行法律合规审查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外)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 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业务性审查职责

(一)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二)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三)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 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七)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第七条 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

(一)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二)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三)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四)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五)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查流程与时限

第七条 总行各部门认为需要将法律性文件送交风险资产部审查的,应填制《法律审查申请表》(格式附后)。申请表经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法律性文件、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风险资产部。

第八条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业务,有关部门应在业务办理的前期,约请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早期介入,指派人员参与业务谈判及文件准备,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拟定对我行有利的文件草案,提高法律性文件审查效率。

第九条 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版)于每周二前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 送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介绍、解释有关背景情况。有特殊需求和特殊风险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送审部门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果送审部门无法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审查人员仅以已送材料为依据出具法律意见,未经送审部门确认的情况介绍不得作为提出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业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意见,对业务或管理问题有必要的了解以后,方可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资产部接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指定审查人员。

第十四条 审查工作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分别由不同的审查人员审核。

简单的审查工作可由一名审查人员独立完成。

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审查人员可以要求风险资产部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风险资产部可以聘请行外律师发表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原则上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的法律性文件,经通知送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对紧急文件应优先办理。

“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于送到次周周三前以律师意见书形式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送审部门提供的事实情况,以法律为依据,分析法律性文件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由风险资产部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仅作为送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送审部门应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后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交送审查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复印,连同法律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性文件。

因法律审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但因送审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法律审查人员判断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银行卡清算法律关系辨析 第8篇

一、银行卡清算简介

银行卡清算是资金结算和转账的过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规定》:“银行卡清算业务, 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 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 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 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 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银行卡清算与发卡、收单是银行卡产业链上的三个主要环节, 银行卡清算也是实现发卡、收单的重要环节。

二、银行卡清算过程中的主体

银行卡清算的意义在于“跨行联网”, 它使单家银行的网络系统成为其庞大网络中的结点, 并将更多主体联系在一起。主要涉及以下主体。

银行卡清算机构, 即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1) 是银行卡清算的中心枢纽。目前, 我国境内拥有银行卡清算资格的仅有中国银联一家机构。

发卡行 (Issuer) , 泛指发行银行卡并与持卡人签定协议的金融机构。在我国, 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 (包括邮政金融机构) 。 (2)

收单行 (Acquirer) , 负责受理所有来自相关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获得许可的支付机构。 (3)

特约商户 (Merchant) , 即符合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资质认证、得到收单行认可, 同意其使用某一银行卡支付其商品或服务的所有商业单位。 (4)

持卡人 (Cardholder) , 则是拥有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 或有权共同使用该卡的另外一人 (如附属卡) 。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在银行卡清算过程中, 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中心, 其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两类。

(一)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发卡行、收单行的法律关系

根据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 金融机构与其产生直接法律关系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股东。银行卡清算机构也是银行联合组织, 现今具有影响力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大都由银行作为发起人成立;另一种是会员。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职能是提供信息交换以及支付清算网络服务, 要使用这些服务则必须成为该机构的会员。现实中, 有些银行在某一银行卡清算机构中拥有股东和会员的双重身份, 但作为发卡行、收单行则无疑必须是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会员。

成为某一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会员, 就能获得相应授权, 包括发行印有该机构标志的银行卡, 使用该机构的清算服务系统等权利。当然, 作为会员也必须遵守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运营规则。

(二)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特约商户、持卡人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市场是典型的“双边市场”, 分别面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虽然在银行卡清算过程中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并无直接联系, 但二者却是清算的最终作用相对人。

将银行卡用于支付领域, 改变了长久以来的现金支付方式, 对于使用银行卡消费的持卡人, 特约商户需要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网络系统才能受理持卡人的银行卡。与发卡行和收单行不同, 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是接受银行卡清算机构服务的客户, 只是这种服务关系是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会员银行实现的。一方面, 特约商户通过与收单行签定银行卡受理协议, 以确保自己能够通过该网络收取持卡人的付款;另一方面, 持卡人通过发卡行申请领用能够使用其网络系统进行清算的银行卡。这样就使特约商户和持卡人能依靠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网络系统完成交易。

既然银行卡清算机构向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提供服务, 那么就需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在服务于“双边市场”情况下, 收费对象是特约商户, 而当持卡人跨行取汇款时, 则要承担相应费用。

在银行卡清算法律问题的研究中, 银行卡清算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并非其核心问题, 但是理清各主体之间, 特别是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是能够为后续法律问题研究提供基础, 使今后具体制度的制定更加合理, 且符合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赵永林主编.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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