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2024-05-10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精选6篇)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第1篇

预防职务犯罪 从农村干部抓起

预防干部职务犯罪,必须从农村干部抓起,坚持一边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一边调查研究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一边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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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对农民普法教育。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和农村特点,利用农闲、集市、庙会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通过办案进行普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通过组织农民群众旁听庭审接受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教育,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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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要不断拓展预防运作方式,结合办案,突出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同步预防工作。积极推行案前、案中、案后三延伸工作机制。抓案前预防,定期对受理的各类举报线索进行分析,找出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前瞻性预防建议。抓案中预防,把个案预防贯穿查办案件全过程,找准隐患部位,摸准症结所在。抓案后预防,即对易发职务犯罪的案发单位和系统重点做好预防跟踪,实行联防。同时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村(居)、社(组)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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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净化农村政务环境。重点查处贪污、挪用扶贫等政府扶持农业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查处发生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失职渎职导致农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查办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剥夺农民选举权等影响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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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维护农村和谐稳。要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环节的广大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特别对涉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名镇建设中征地拆迁等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热点问题,要正确适用法律手段,慎重、稳妥处理,及时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对确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坚决查处;对因工作中的误会引起群众上访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给予保护,并努力做好对上访群众的解释工作,息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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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必须标本兼治,把加强制度、法制建设同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以促进东溪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有效推动东溪名镇建设工作,创造东溪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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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第2篇

一、犯罪特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共初查农村基层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2件16人,其中立案查处3件6人。主要特点是: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一是犯罪人员多是村支书或村主任。6人中村支部书记2人,村主任3人,这两类人员所占比例高达83%;村文书1人。二是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4人,占67%;二是党员占绝大多数,共计有4人,占67%左右。农村党员干部的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严重践踏了农村基层民主,削弱了农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败坏了党的廉洁形象。

2、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去年查处的XX镇杨XX贪污案涉案总金额高达15万余元。对集体和村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容忽视,对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3、从案件性质看,贪污案件占绝对比重。3起立案查处的经济案件性质全部属于贪污案件。总的看,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主要以“侵财”型为主,这是由其特定职务与现实环境以及犯罪主观心理因素所决定的。

4、从犯罪发生地看,辐射较广。在查处的3起案件,分别发生在我县的3个乡镇。既有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城郊农村,也有经济困难的偏远山区。

5、作案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是虚报、多报、重报支出进行贪污。主要表现在村干部利用经办有关业务或公益活动之机挖空心思,虚开发票或者虚挂往来帐从中贪污。如我县XX镇农利村原主任助理杨XX采用虚开发票、自制白条等手段虚报支出贪污15万余元。

二是收入不入帐或多收少入帐。这是当前农村中贪污挪用案件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作案手段表现在一些农村干部在收取村民公粮、水电费、提留款、计划生育经费,以及村级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土地开发征用费、有关部门的补助款项以及在变卖出售集体财产的过程中,将收人不入帐或少入帐而予以侵吞占为己有,如下长镇益加村原村支书缪XX等人将村民超生的计划生育款截留私分。

三是相互勾结,合伙私分。如双河镇伏头村原村委主任张XX等村干部合伙侵吞本村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12600元,XX镇农利村杨XX与原村支书余XX合伙私分宜长路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等。这类案件是典型的“群蛀一窝黑”型,干群矛盾较尖锐,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一旦查处往往是“一锅端”。

四是截留农户救济救灾款物和各种指标、补助款进行贪污、挪用。

五是在土地开发征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以及建村两委办公室、公路等村级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二、犯罪主要原因

(一)、任用教育不当。近年来,多数乡镇调整选拔了一批新的村社干部,但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考查、考核,没有注意把好思想政治素质关,致使一些政治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社干部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隐患。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根本原因。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相对松散,目前,虽然各村相继建立了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干部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宗旨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封建特权思想严重,私欲膨胀,思想上认为“你给我好处我给你办事”,将手中的权利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故意混淆贪污贿赂和人情往来的界限,行为上变着法往自己腰包里捞钱。

(二)、犯罪个体的不平衡心理。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脑体倒挂”,同工不同酬等收入差距,促成了人们的不平衡心理,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繁重的工作和微薄的收入出现较大反差,容易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心理失调,产生从集体经济中捞一点为自己补偿的念头和行为等等。

(三)、监督制约不力。从查处的涉案单位看,无一例外均在监督管理上存在问题。

一是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村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如民主议事是一个很有效的党内监督阵地,但往往是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个人说了算,其他班子成员不敢提不同意见,因此起不到相互监督作用。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目前推行村务、政务“两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有一些村社,公开的内容有限,或表面的东西多,或有选择的公布,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布,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公布,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有的制度虽然制定得好,但落实得差,墙上挂满各种制度,读起那些制度可谓滴水不漏,可是现实是根本没有认真执行。从查处的涉案单位看,无一例外均在监督管理上存在问题。

二是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发现了问题因种种原因不及时查处,或不愿查处。从而使个别村社干部误认为有人撑腰,进而胆大妄为,走上违纪犯法的道路。

三是农村基层组织中集体资金自收、自管、自支的体制存在许多漏洞,客观上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能。突出表现为几个方面:

1、财务监督形同虚设。“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会计人员既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自身监督,又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是否违犯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但现实情况是村支书或村主任集财权于一身,个人说了算,致使村会计有职无权,形同虚设。村会计如果不听其招呼,就难保自己的职位,就会“穿小鞋”。在这种情况下,村会计人员不得不看他们的眼色行事,让会计人员不顾自身利益而去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

2、重大事项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或找几个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做一下样子,操作制度不透明,使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从而造成权力失衡、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导致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

3、财务管理混乱。突出表现为几个方面:(1)收支无制约。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未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等;有的村社由村委主任、社长兼出纳,一人管钱又管物,自批自报,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2)账目不健全。有的村社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有的村社收入几年不入帐,村社干部乱花钱,开支随意,白条入帐;(3)财务人员成份杂、素质低。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财会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4)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村社,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村社干部有恃无恐,胆大妄为。(5)是财务工作缺少透明度。少数干部家长制作风,认为自己给老百姓办了些实事,有功劳更有苦劳,于是肥吃海喝,收取群众的多,上缴政府的少,中间差额部分装入自己的口袋,群众对应交、实发项目如蒙着一层面纱,不甚明了。

(四)、法律意识不强。从涉嫌犯罪的农村基层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浅薄,更不要说依法办事,对新刑法的规定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了解不够,有的村干部,虽然知法、懂法,但自身素质差,认为即使查出一些问题,走走路子,也会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三、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教育,努力提高村社干部的素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农村干部政治业务法制培训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自律和自控能力,自觉地用纪律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完善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让那些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懂管理、善经营,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号召力的人,作为村社干部的候选人委以重任。

(二)、认真实行村务、社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要求,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村民理事会、村民理财小组;村社重大事项和较大开支必须经过村民理事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安排,真正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并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作为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检查验收的重点

(三)、健全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推行会计委派制,强化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的监督职能,把好财务收支关口,防止出现过去的会计是村社负责人附庸的现象。我县双河镇在全县首先实行了村级财务由农业服务中心建账,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村级资金由镇管村用,对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予支付。对于预防村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目前已在全县推广。建议将社级财务、资金一并纳入管理之中。

(四)、开展农村财务大检查。纪检、检察、审计部门应联合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使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重点是退耕还林,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民政补助等资金的兑现使用。

(五)、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村党支部要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党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六)、严肃查处村社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欺压群众的村社干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依法依纪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监察、监督作用,对村组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介入,依纪从严,从重查处。对问题较严重的要及时组织村民改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对村社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远离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第3篇

一、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分析

(一) 家电下乡补贴

1.利用农业家庭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购买人获取补贴, 自己获利。

2.利用标识卡套取补贴: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中标之后生产的产品有90%以上都是享受补贴的产品, 与大客户的订单中销售的也是补贴产品。由于大客户产品的价格是合同价, 无需用标识卡换取补贴, 因而大客户就会任由销售人员在安装后将每台产品上的标识卡取下拿去卖或者作为奖励给予销售网点, 最终经由经销商利用他人的农业家庭户信息登记, 套取国家的补贴。

由于自2009年以来, 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方式已经由直补改为经销商垫付, 领取补贴的信息基本由经销商代理, 经销商只需要有家电下乡标识卡及农业家庭户信息就可以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补贴, 因而销售人员所送的标识卡就由经销商以虚报销售的方式上报从而骗取国家补贴。

(二) 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领域的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各级林业部门中具体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里两委领导之中,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 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国家的补贴款, 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以无报有, 借他人之名领款, 一种是虚报面积, 对多报之数领款。

2.退耕还林设计、验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即手中设计、验收的权力, 向农户索贿, 收受贿赂, 中饱私囊。借着对设计验收程序中的漏洞和瑕疵的了解, 他们屡次得手, 更自以为不会被发现。

3.此类案件通常具有很强的牵连性, 一人独自很难完成。行为人一般都是合谋共同作案。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的原因

(一) 客观原因

1.近年来, 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 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扶助政策也越发增多, 国家的重视和政策倾斜一方面给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很大一笔流动资金, 同时也给一些思想意识薄弱的干部提供了可趁之机。

2.工作缺少经费保障, 除了工作人员的工资由镇上的财政支付, 村里在实际工作中的经费需要大多都是自己在想办法。工作中的经费开支既包括合理的也包括不合理的, 长期实行这种畸形的收支方式使得涉农惠民领域的各项资金成为了又一个被盯上的“创收对象”。

3.虽然各地已实行“村财乡管”和“村务公开”多年,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级财务只公布数字, 不公开具体事项, 村民无法履行监督权利。有的村干部将一些专项资金或项目工程款单独作帐, 不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从而规避村级财务公开, 有的甚至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另外, 对村一级的财务审查流于形式也是导致虚列支出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很多白条抵库和虚列项目工程套取资金的情况完全是可查的。

(二) 主观原因

1.村里的干部工资收入较低, 一般一个月镇上财政支付的只有七八百元, 相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来说是十分拮据的。再加上村里的事务管理起来比较杂, 费心费力, 村里的干部就会产生心理落差, 想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一些补偿, 殊不知这种看似可以理解的行为已经让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村里的干部大多是“就地取材”培养起来的, 文化程度不高, 平时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较少, 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利欲的诱惑下很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

3.一般农村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案值较小, 取证困难, 交通不便, 办案成本较高, 从而制约了对他们的打击力度, 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结案, 不仅降低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热情, 无形中也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最终导致了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建立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的寻租和滥用

绝对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笔者认为, 要针对村务建立一套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继续推进村务公开,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权力运作程序, 尽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 坚持监督与惩处相结合, 多管齐下, 多策并举,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贯通、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

(二) 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长效机制

总结案件规律特点和发案原因, 针对涉农惠民政策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 向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长效机制, 从源头上减少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发生。

(三)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明确财务人员的分工, 做到管钱不管账, 管账不管钱;二要规范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程序, 禁止白条入账;三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完善现金管理, 禁止收款不入账以及以收坐支。

(四) 惩防结合,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 以起到震慑作用。要及时介入涉农惠民领域, 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 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要结合所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 加强对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法制教育, 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五) 探索预防新方法, 强化预防机制

尝试建立驻镇检察室, 定期安排专门的检察联络员收集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 搭建一个联系群众的新平台, 另外可以定期开展下乡巡防工作, 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 了解他们的根本诉求, 通过这种“以防促检”的方式将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增多之势。本文就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第4篇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引发和诱发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产生特权思想。大多数农村干部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管理制度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有关村民自治法规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不科学、不严谨。一些村干部手中握有一村的财、物等大权,大小事务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村干部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认为自己是“一方诸侯”、“土皇帝”, 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搞特权,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二)盲目攀比,贪图享受,心态失衡。一些农村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自己管事不少,但拿钱不多,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的“权力优势”以权谋私,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有的村支书既是财务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人,随意开支公款;有的村干部既管钱又用钱,会计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的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坚持原则,唯命是从,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会计人员从根本上就失去了监督作用。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虽然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公开的内容不多,存在表面的现象,农民群众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三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使部分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助长了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放松学习,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农村干部常年忙于村务和自家的农事,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制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在平时工作中,上级党委、政府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对农村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村干部的思想发生蜕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逐渐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慢慢膨胀,往往是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导致权力商品化。

(五)选任把关不严。自推行“村官自选”制度以来,一些村镇没有把好选举关,致使一些政治素质低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村干部职位,埋下了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隐患。

二、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超前防范,使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一)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换届选举时,检察机关、纪检、信访、组织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从而使那些思想好、意识好、能力强、想办事、能办事、懂管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选举出来担任村干部。其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村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对那些年轻有为,知识水平高、有魄力、有进取精神的农民甚至大中专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极力创造机会,使他们在工作中早日得到群众认可,及早进入农村干部队伍,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三,在村干部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 “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二)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健康向上的政治心态。当前,少数农村干部在思想意识深处存在封建特权思想,他们无视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逞威风,耍特权,处处为自身牟利。因此,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经济和生产的同时,要结合基层党建活动,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克服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和拜金主义,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不贪不占,以免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给人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自己和家庭留下不应有的遗憾。

(三)建立监督措施,从源头上扼制犯罪。首先,建章立制,对农村干部“一把手”、村级财务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监督模式。其次,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在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之下。第三,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经常加强对村社财务的监督,做到收支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切实规范财务。第四,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坚持实施“阳光”财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农村财务的清理整顿,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给群众以明白,保干部以清白,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打击力度,使村干部不敢犯罪。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震慑和预防职务犯罪,使村干部不敢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发挥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提高查处农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能力,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干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其次,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惩治腐败的第一线。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把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作为当前打击的重点,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加大侦查力度,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打促防。第三,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审判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特别是对危害大、影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决不手软。通过加大查办力度,从严从重惩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干部必然会心生怯意,促使其自觉抑制贪念,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如何预防村级干部职务犯罪 第5篇

——以马山县危房改造中村级干部受贿案为例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村级干部在实施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危房改造、能繁母猪补贴等涉及惠农资金项目之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严重影响了党在农村政权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

马山县就曾经发生过多起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特别是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时有案件发生。作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马山县是中央危房改造政策的受惠县之一,但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却发生了多起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危房改造工程大打折扣,农民得不到真正的实惠,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中比较典型的有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村委主任张应等人受贿案,加方乡龙头村、龙头村、龙岗村、龙开村村级干部在协助政府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发生的受贿案等。这些案件已经不仅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前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就曾经说过:“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性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多发案件必然有其规律性原因,正确分析其原因,掌握其发生的规律,在今后实施涉及惠农资金项目工作时,清晰地理清工作思路,周密部署安排工作,防范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使党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民生,使农村经济发展更加稳定,社会更加和谐,使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加殷实。

二、正文

(一)危房改造:一项惠及民生工程

2008年,中央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决定在全国贫困地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通过中央的财政投入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力度,使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住上安居房,改善居住条件,让生产生活条件艰苦地区的人民群众也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危房改造惠及的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

为做好此项工作,中央规定,按照以满足农户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以优先改造困难、最需要群众的危险房屋为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8-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2013-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危房改造采取“整县推进”、“试点先行”的方式进行,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全国贫困地区进行危房改造才全面铺开。2008年,试点工作在部分贫困地区开展;2009年,中央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增加危房改造任务,共安排117亿元补助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完成约204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中央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标准为户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

的具体要求,即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编制村庄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村屯,优先给予资金安排。三是马山县在《方案》中规定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标准,即改造后建设面积不能低于人均13平方米,五保房建设面积不能超过40平方米等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全县危房改造户的补助标准,即:五保户、低保户1.9-2.2万元,计生户、贫困残疾户1.7-2万元,一般困难家庭户1.5-1.8万元。

3、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程。马山县为了使整个危房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了严密的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力图通过流程的规范去规避危房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挪用风险。一是规范申报流程。即规定由农户提出危房户改造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填写申请表交到村委,村委收到后,进行初审、拍老房旧照等一系列工作,然后上报乡镇。二是公开审批过程。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有关文件确定补助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及核查意见一并上报县危改办。三是严格审核程序。即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联审会议,确定补助方对象和金额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确定农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四是资金划拨流程科学合理。户主在工程主体完工后方能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资金划拨书面申请,填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申请表,递交给村委,由村委上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接到资金申报表后,上报县危改办;危改办实地考察示,确认房屋改造完成后,拍照存档;由危改办向财政提出资金划拨通知;县财政局接到划拨通知后,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把资金划拨入农户户头。

4、严格资金管理。马山县还出台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为了能使资金补助到位,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马山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加强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从中央方面,马山县筹措到补助资金2299.375万元;从自治区方面,马山县筹措到配套资金2303.8万元;从市、县方面,筹措到配套资金809.2万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需配套资金424.5万元。上级考虑到马山县为国定贫困县,县级配套压力较大,将县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由2600元调整为2000元,需配套资金566万元,扣除自治区的倾斜补助资金181.3万元,实际县级需配套资金384.7万元。三项资金合计5412.375万元,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

按理,如此严密的流程规范与制度设计,应该管得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但是,百密终有一疏,在实施的过程中,马山县危房改造项目还是出现了问题,而且不是一起案件,而是多起案件发生,具有普遍性。研究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对策措施,对今后开展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三)始料未及:“硕鼠”依然有机可乘

马山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乡镇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侵吞、挪用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现象,也没有行贿受贿现象,倒是村级干部,出现了大量的侵吞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现象和行贿受贿现象发生,比较典型的两起案件:

案件一: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村级干部侵吞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和行贿受贿案。

2009年9月,时任金钗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张应在接到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危房改造项目通知后,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召集村“两委”全体成员开会商议,决定对危房改造农户每户收取200—300元不等的照相费、材料费。随后,他们在发动困难群众申报危房改造项目时,妄称要收取照相费、材料费等各种费用,在村民领取申报表格的时候,他们收取了各种费用,由村委副主任黄志文负责保管。

案件发展到这个时候,我们看到,村民对中央的危改改造项目根本不了解。中央惠及农村的危改政策没有宣传到位,存在着宣传上的盲区,村级干部和贫困户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使村级干部有机可乘。作为惠农项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而马山县并没有宣传到位,可以说是忽略了宣传工作。在危房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中,竟然没有宣传部门参与。这不能不说在考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时候,没有把宣传工作考虑进去,思想上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按理,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把宣传作为前提工作进行的,必须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这样,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不会有宣传盲区的存在,也才不会让“硕鼠”有机可乘。虽然马山县在农户申报危改项目过程中也有公示,但公示只是做到让农民知晓谁能获得补助,农民并没有知道他们所报的材料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如果马山县在项目启动之初,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横幅、标语等宣传方式,采取地毯轰炸式宣传,让村村户户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知晓实现无逢对接,群众知晓率提高,那么,村级干部就没有下手的机会。可惜,马山县有关领导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忽略了宣传工作。

金钗镇乐江村村级干部一班人马在2009年尝到甜头后,2010年—2011年间,村“两委”成员开始变得更加胆大妄为,变本加厉,除了对危房改造农户收取材料费外,他们还对每个危房改造户吃2000—8000元不等的回扣。张应、黄志文等人分别跟农户说,上级追加的危房改造指标是他们争取得来的,是他们花费钱财请有关部门领导吃饭、送礼得来的指标,需要农户支付相应的费用。很多农户不明就里,他们认为村级干部为他们谋了利益,对村级干部感激不尽。村级干部和他们商定,待到危房改造资金下拨后,每户收取2000—8000元不等的活动经费。此时,危房改造户不仅没有意识到这是村级干部在犯罪,而是认为村级干部在帮助他们;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在送村级干部走上不归路,而是对村级干部感恩戴德,他们给村级干部送钱又送礼,请吃又请喝。此外,张应等人还对受贿方式进行“创新”,因为分配到乐江村的指标有限,他们就通过让两户或三户共用一个指标的方式从中获取私利,在分配资金时,谁给他们钱多他们就分配给谁多一些,这样,造成群众争相给村级干部送钱送礼的局面。2010年—2012年,乐江村委共向危房改造户违规收取款项共计151300元,而这些非法所得,都变成了他们的囊中之物。对这些资金,他们先后瓜分充饱私囊,其中:2010年春节前,经村委一班人马商定,对危房改造项目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分赃,村“两委”5名村级干部每人各分得2000多元;2011年每人各分得3000元;2012年张应、黄志文、黄立明每人各分得7000元,其他3名村干每人各分得6000元;2013年初,村“两委”6人每人各分得2000元,村委其他日常开支24500元,剩余数额由黄志文保管。

2013年初,有部分村民从其它村屯获知农村危改项目不需要交任何费用后,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最终,纸还是包不住火,举报信交到马山县纪委。2013年5月16日,马山县纪委责成金钗镇纪委对张应、黄志文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17日,在充分掌握证据的情况下,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张应、黄志文、黄立明、马瑞光、梁振基等人。2014年3月,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应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黄志文有期徒刑十年,其它村干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实施涉及惠农资金项目时发生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宣传不到位,村民知晓率低是案发的主要原因;二是村干素质差,没有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这是内因起作用;三是监督不力,致使“硕鼠”有机可乘。

案件二:加方乡龙头村、龙岗村、龙开村村级干部在危房改造项目中行贿受贿案。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具有普遍性,还体现在马山县另一个乡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上。

2010年5月,马山县检察院收到了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车荣福批示的一封信件。信件反映,马山县加方乡个别村级干部在协助政府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向农户索要手续费、经办费和好处费等。信是直接寄给时任南宁市委书记的车荣福同志的。车荣福在来信上批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是党中央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决不能让一些村级干部把此项工作变成“离心工程”。车荣福指示,马山县要抓紧时间查处相关责任人,决不能姑息农村-45 学习,提升领导干部分析问题能力,在今后实施涉及惠农资金项目时有效预防村级干部职务犯罪。

(二)问题症结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本案例来看,关键还是在实施涉及惠农资金项目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考虑周全:一是宣传不到位。在2009、2010年的实施方案中,我们没有见到宣传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由于没有宣传,人民群众对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内容知晓率低,致使村级干部有可乘之机。二是村级干部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从思想根源上犯了错误。在调研中发现,村干们大都有谋一份权位、领一份工资、寻找发一点小财的机会的思想。三是机制不健全,流程不规范,使村级干部有空可钻。四是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使村级干部躲过监督,胆敢以身试法。

(三)对策建议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看到,预防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大意不得。建议在今后实施涉及惠农资金项目时,从以下几个方面防犯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一是要加强宣传力度,把涉农资金的申请、审批流程广泛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标语和网络等手段,把项目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村级干部无可乘之机。二是要注重流程的规范,科学合理的流程可以有效防犯村级职务犯罪。三是加强对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党校主体班课堂和廉政教育基地,教育村级干部要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培育高尚的理想信念和道德风尚。只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才是治本之策。四是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提高村级干部待遇,使村级干部不敢犯、不想犯。

(四)管理启示

马山县在危房改造项目中出现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谋事布局一定要周全。老子在《道德经》里说:“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本案发生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关键就是在实施项目之时考虑欠周,没有把宣传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致使村级干部思想认识不足,犯下了错误,教训是十分沉痛的。因此,在今后开展惠农资金项目时,必须谋划好全局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二是要提高警惕性,做到防患于未然。我们不能把村级干部想象成圣人,而应该把他们当成经济人,他们都是为利益而工作的,只有这样,我们在实施惠农项目过程中,在制度设计、流程设计时才会更好地考虑防范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三是领导干部必须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本案中,马山县发生了大量的类似案件。马山县没有停留在案件的处理上,而是通过案件本身,举一反三,查找原因,从而在宣传上、制度上、流程上去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七、附录

《马山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节选)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略)

二、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略)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

(六)最危险、最贫困优先的原则

四、农村危房改造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各乡镇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三是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四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是各乡镇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和实施,确保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

七是各乡镇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除重点补助对象外,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的成年孤儿,以及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将农村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七)时间安排(略)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谈谈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第6篇

新疆股份公司:陈建江

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损国家公务员活动的廉洁性,还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不仅对国家稳定、经济运行造成危害,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个人家庭造成了损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抑制腐败行为,从以下三项内容展开分析。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

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原因

1.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发生蜕变。几乎所有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反思犯罪原因时,均认为是自己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2.面对诱惑心理失衡,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人快速暴富,导致少数官员心理失衡,产生权力寻租、聚敛财富的心理,热衷于与企业老板交往。同时,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利益,刻意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干部,不惜重金行贿,双方各取所需,形成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3.从众心理,随波逐流,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有些人认为时下就是人情社会,礼尚往来在所难免,什么‚过节费‛、‚拜年费‛,你拿我拿大家拿,你拿我不拿,人家以为你不近人情,拿了又不是我一个,因此随波逐流。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二)外部原因

1.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监督制约。拒绝监督或无法监督也是

领导干部敢实施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现行监督体制之下,对于领导干部,同级或本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往往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要想领导干部不腐败,更多的是靠道德自律,而非严格的监督。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偏重于向国家机构授予比较宽泛的权力,但在授权的同时却没有强调对于这些权力的限制。这样的立法实践,不利于促使公共权力成为有限的权力,也不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2.惩罚机制流于形式,未能做到一视同仁。惩治腐败威慑力不够,腐败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腐败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对逃避追究有幻想、对规避法律抱有自信等几种心态。这说明查案工作力度不够,威慑作用发挥不够,打击贪污受贿的一般预防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是领导干部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风气不正,办事权钱交易已被大众心里默认。社会的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了精神追求,私欲膨胀、见利忘义、不择手段捞钱。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笑贫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容易让人忘记守法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三、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

领导干部形象,为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学习榜样;深化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要加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

3.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权力运行的正确认识教育。权力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认清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坚持权为民所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自古而来对为官的要求。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是柄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滥用权力会惹民怒,犯众怒,最终走上不归路。要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二)全方位加强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屡屡查处大案要案,挖出一批高级别的蛀虫,把习总书记所提到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到了实处,充分显示了纪检监察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五要正确引导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具有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论坛、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微博、微信甚至专门的维权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达才的落马都有网友的功劳。

(三)完善惩治腐败法律,加大查处案件力度

1.加强针对职务犯罪的专项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制网络。具体来说,可以出台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法律,在制度上作出系统、详尽

和全面的规定,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同时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依据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法律建立独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

2.完善证据制度。由于职务犯罪行为颇具隐蔽性,依照传统的证据规则,针对职务犯罪,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有限的举证责任倒臵,而其他犯罪则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在贿赂犯罪中,尤其是共同受贿案件中检察机关很难收集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因此,除有针对性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采取完全的举证责任倒臵,还可以采取推定共同受贿和习惯不能成为证据原则,以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3.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明紧暗松。对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对于已被判处监禁刑的,要严格监督减刑假释的适用。同时对于保外就医应修改相关规定,提高保外就医的标准,严格保外就医的审查批准,以免出现判刑却不执行的情况。

(四)严惩行贿人,提高贿赂成本

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使行贿者不敢轻易碰触‚高压线‛,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行贿和受贿本身就是一种对应关系,行贿者明知是在让对方受贿,完全可以按照受贿罪共同犯罪论处,刑法单列行贿罪已经是对行贿行为的最大宽容,不需要对行贿者有更多的从轻减轻对待。但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防止出现‚进退同盟‛,给检察机关举证造成极大困难,对于行贿者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

罚。

(五)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正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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