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2024-05-13

长江污染调查报告(精选6篇)

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第1篇

实践主题:对长江水污染的环境保护 调查人:

地点:沿江一带河道

摘要:

近几年,我市经济飞速发展,而在这种发展的背后,由经济发展而导致的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长江一带,而我们要保护好我们的生存环境,大力宣传“金色三峡、银色大坝、绿色宜昌”的口号。这次活动,我们以发放自制宣传卡、在周围工厂宣传、实地调查、自己动手保护等方法,去倡导更多的人保护这条我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河”。

调查目的:

长江的水资源总量约为1万亿立方米,是我国最重要的水资源,它不仅是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同样也担任了“南水北调”的重任。然而,随着上海浦东地区的开发和三峡工程的兴建,流域地区人口的增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在诸多自然和人为的因素的影响下,产生了种种环境污染,所以对长江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过程:

1.实地调查我和几个同学来到航管站,向站长了解河道情况,然后坐船游览些河道。一路上,站长向我们介绍几十年前这些河道水清澈透明,而现在垃圾遍布河道,一股臭味扑鼻而来。了解好后,我们到各个居民家发放宣传卡,增加他们的环保意识。接着我们又和站长到了附近工厂向他们讲述水污染的危害。

1泥河上游工厂的废水排放,城市布下水道2.调查分析原来水污染原因是:○

2泥河附近大量农田,农民使用的化肥、农药安置此处,污水经管道排入河中。○

3居民的环保意识差,经等化学物质流入其中,致使藻类疯长,鱼类大量死亡。○

4用水量加大造成污染性缺水。 常将生活垃圾倒入河中。○

1地下水污染,用水困难,河水污染严重滋生大量蚊虫,河3.存在危害 ○

2生物的多样性面临严峻挑战,水散发刺激性气味,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水体失去原有资源价值,使许多动植物数量大大减少,一些珍稀品种面临灭绝。○

水污染使水的观赏功能减弱,有些有毒物质还影响了渔业和农业。 调查结论:

1.对于改善长江河道环境,应尽快开展河水、河岸等全方面的治理工作。

1对污染源进行处理,杜绝工厂、养猪场把污水、粪渣直接排放到长江中,○

应集中处理,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对河边、河道中的建筑材料(已废弃的)进行清除,并对水道进行整改,○

进一步将河内的垃圾、淤泥清除,可动员沿岸居民及利用大型机器清除。

3在河边种树,植草皮,建立绿化带,避免沙土流失。 ○

2.对于河道环境的保障

1应对附近的工厂、○养猪场等加大管理力度,对污染河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

2对沿岸居民及全体市民进行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河流的环境,主要○

还是在于大家的思想意识,故人们应自觉保护河道,保护环境。

调查感受:

总之,要明确,环境受破坏,受影响的还是人们自己,我们应当充分了解环境与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认识到人们改变环境的利与弊。影响水资源的因素还远远不止这些。虽然我们的调查研究也许还不够成熟,但希望能把环境问题,水污染问题在人们的脑海中的地位提高,这样才会使出现的问题一天天好转,这样才能使长江水变得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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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第2篇

老师你好:

近期长江水污染状况及其原因如下: 1.工业污染:

近几年,长江每年都要发生好几起水污染事故。例如,江苏镇江发生苯酚 污染,造成从长江取水的水厂供水有异味,给下游居民造成很大影响。据调查,长江沿岸中下游每一个县都有化工园区,每一个市都有化工开发区,每一个省都有大型化工项目。据不完全统计,沿江大型、中型化工企业达到17000多家,这些化工企业的污水大部分没有经过严格的污水处理,直接进入长江。其实很多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大多不运行。这些没有经过严格处理的污水排进长江就是导致长江水资源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2.生活污染:

由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卫生条件改善,生活污水总量在日益增加。目前大多数小城镇内排水体系不健全,而且排水体制为雨污合流。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几乎为空白,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较大污染。而长江就是主要污染点之一。3.农业污染:

由于食物需求量越来越大,农药化肥的使用也越来越多。在长江流域降水量较大的时期,雨水的淹积导致农田中的化肥大量流失,流入地下水或湖泊进而流入长江。这些农业废水容易导致长江水体富营养化,藻类及其它浮游生物大量繁殖,加剧了长江水资源污染。

现对长江水污染治理提出解决方案:

一.完善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严格执行;

二.制定包括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内容的综合性的《长江流域管理法》,作为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管理的基本法律;

三.减少耗水量: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都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四.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官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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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第3篇

十字河流经长江师范学院, 形成面积约1500m2小湖泊, 富营养化非常严重。水体沉积物也严重受到重金属的污染, 沉积在水体沉积物中不能被生物所降解[1]。为准确了解十字河污染程度, 对十字河水体中的化学耗氧量及河底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进行测定。在小湖泊入口、中间、出口设三个取样点, 用重铬酸盐法 (GB11914-89) 测定各取样点的COD如表1。

在小湖泊入口、中间、出口设三个污泥取样点, 利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析重金属含量, 如表2所示。

从上两表数据可知十字河污染已严重超标, 治理应迫在眉睫

2 十字河污染来源

为了准确了解水体污染原因, 对十字河长江师范学院段以上进行了实地调研, 经分析产生十字河污染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2.1 农业污染源

十字河上游有大面积的农田, 由于采用传统的灌溉和施肥方式, 大量多余的氮、磷在降雨和灌溉水的作用下流失进入十字河中。同时, 不合理的喷洒农药, 使大量残余农药经雨水的冲刷进入河道, 使水体COD和有机磷的含量升高, 造成农业污染。

2.2 生活污染源

由于十字河上游皆为农村自建房, 防污和治污能力未能跟上, 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 皆为雨污合流制, 除了人粪尿堆肥外, 其他污水则直接排入河道, 使得有机污染物量上升。

十字河长江师范学院段位于涪陵新区核心位置, 在学校附近聚集着大量餐饮、宾馆, 由于没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处理设施等, 大量以有机污染物为主的生活污水不经过处理排入河道。

2.3 重金属污染物

Pb的污染最为严重, 经实地考察分析主要来自汽车尾气和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在汽油燃烧中产生了大量无机铅盐及铅的氧化物随汽车尾气排出随雨水汇集到十字河中。同时在附近工业区中有生产农药、塑料的企业, 也会产生部分含铅污染物。还有农田使用含Cd磷肥, 被雨水带到河内提高河流污泥中Cd的含量。

3 治理对策研究

3.1 从源头控制污水的产生

要减小化肥施用量, 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农业取排水管理, 推广使用有机肥[3]。还有必须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第一, 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 严格控制工业污水排放。第二,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生产工艺改革、技术改造和生产管理等手段, 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 建立节水型工业区。

3.2 建污水处理厂处理

根据水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证明: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水资源再生利用率是解决水污染的必由之路。所以面对十字河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状况, 要尽快完善十字河沿岸污水收集管线到污水处理厂的连接工程, 尽快将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

3.3 已污染水体处理

根据国内外在受损水体污染修复方面的理论和经验, 可以考虑以生态工程的方法恢复水体水质和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根据十字河的特点, 可以采用培育水葫芦促进水体生态系统的恢复, 提高湖水水体的自净能力[4]。

4 结论

在实地调查分析十字河污染来源的基础上, 通过对十字河长江师范学院段水中化学耗氧量、沉积物中重金属含量的调查分析及检测, 了解了十字河污染现状, 弄清了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笔者认为不但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农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 加快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的进度, 还要进行生态修复技术, 为十字河污染的彻底治理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温东辉, 李璐.以有机污染为主的河流治理技术研究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07, 16 (5) :213-219.

[2]颜京松, 李梅姿.论凤眼莲的是非功过[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7, 20 (1) :1-4.

[3]王兴南.山西汾河水环境与污染治理[J].华北地质矿产杂志.1996 (6) :158-161.

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第4篇

关键字:长江 码头 化工品 水域污染

自90年代开始,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优化,产业结构重心向高技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方向发展,将失去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高风险产业逐步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开始承接和引进发达国家转移进来的化工项目,得益于港口物流及产业布局优势,沿海沿江各港口城市纷纷上马化工产业,化工码头如雨后春笋般遍布长江沿江各城市。由于化工产业的上游原料很多来自中东、韩国、日本等,化工产业链所涉及到的航运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满足大宗化工原料和产品的运输需求,长江沿线化工品码头陆续开建并对外开放。以张家港为例,张家港港经审批,于1968年正式立项建港,以作为上海港的战备与分流港。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港口经济的繁荣,张家港港为上海港货物运输分流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1982年,张家港港开始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使张家港成为长江流域第一批正式对外开放的国家一类口岸之一,辖区液体化工码头陆续开工建设并申请开放,截止目前,张家港辖区共有18个正式对外开放的化工品泊位。外国籍化工品船舶的进入有效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化工品船舶的污染风险不容小觑。

长江危化品运输的现状

目前长江化工品码头分布广泛,以笔者所在的沿江港口城市张家港为例,张家港港共有化工品码头11座,化工品泊位29座,除部分内贸分流小泊位,其他均为对外开放码头。张家港化工品吞吐量连续6年突破1000万吨,其中2011年进出国际航行危化品船舶3776艘次,占所有国际航线船舶数量的47%。平均每天就有10多艘化工品船舶进出张家港港区,其中约70%的船舶长度超过100米,而张家港段航道最狭窄处宽度仅为250米,航道狭窄通航密度大,化工品船舶航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些化工品船舶大多单舱单泵,一艘船上可同时装载多个品种的化工品,使得同一航次携带大量过境货物频繁挂靠长江各港口,化工品船舶的事故危害和风险进一步加剧。

目前长江各对外开放港口的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无法有效应对相关化工品的水域污染风险。自1982年长江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以来,先后发生了数起影响较大的涉外水域污染事故:2001年05月14日,马来西亚籍“艾拉木”轮在张家港长江国际码头发生苯乙烯泄漏事件;2012年2月2日至3日,韩国籍“FC GLORIA”轮在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化工码头卸货期间,苯酚通过水下排放管路泄漏,造成长江水体污染并引发沿江居民恐慌性抢水。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长江水域已发生多起化工品重大灾害事故,泄漏量达1000多吨。

危化品运输的负面影响

由于前期我国的口岸开放政策对于水域环境保护考虑较少,导致对污染风险很大的化工品船舶与污染风险相对较小的散杂货船舶无差别开放,造成了我国许多宏观战略布局欠妥,加重了水域环境污染风险,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近年来科学发展意识的增强,政府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淘汰污染风险较大的化工产业,还面临着合同未到期、搬迁成本高昂等很多无奈。长江口岸开放在给地方经济带来迅猛发展的同时,也让长江环境承受着巨大的生态压力和污染风险。

作为全国重要的化工物流基地,长江化工品运输地区的一个缩影,张家港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全部来源于长江,每天都有10多艘次靠离张家港港的外国籍化工品船舶经过取水口,最近的化工品码头离取水口仅6千米左右,一旦发生化工品泄漏事故,短时间内就会对水源产生影响,造成居民饮用水危机。

口岸开放政策与化工品船舶污染风险之间的矛盾

1、口岸开放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口岸开放所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等文件,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港航运输货物主要以散杂货为主,化工品船舶运输还不普遍,因此口岸开放的诸多政策未充分考虑化工品运输,尤其是内河危险化工品运输的特殊性,对风险差异巨大的化工品码头和散杂货码头在对外开放政策要求上一视同仁,远不能适应目前水域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2、口岸的政治军事功能弱化

政治军事功能作为口岸开放的功能之一,应该符合国家政治和国防安全需要,船舶载运化工品的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强、蔓延速度快、破坏性大等诸多特点,若被国家敌对势力或恐怖份子所利用,在长江水域刻意制造化工品船舶的事故性泄漏或故意排放,来达到破坏整个长江沿岸居民饮水安全的目的,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而目前长江港口的口岸开放政策,缺少必要的敌情意识,口岸开放过程中需要充分评估对外国籍化工品船舶开放的敌情风险与经济收益后权衡取舍。

3、口岸开放与港口应急设施的发展不匹配

长江口岸对外国籍化工品船舶开放,水域污染的风险不可避免,化工品码头对外开放必须配备足够的污染应急设备,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污染风险,而目前的口岸开放政策未对港口应急配套设施问题进行充分考虑,使得开放口岸的应急设施的发展远不能满足防污染需求。

对策建议

1、加快相关立法出台,强化口岸开放监管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域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还有相应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范条例。但到目前为止,针对长江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国外水域保护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下科拉多河管理办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等都是针对特定的河流水域制定专门的立法进行统一管理,值得我国在制定长江水域管理立法“长江法”中进行借鉴。建议在“长江法”框架中制定码头口岸开放的准入、维护和关闭的法律性约束条款,并配套相应的条例办法细化具体的审批、监管和吊销程序。一方面限制国外高污染行业继续进驻长江沿岸,另一方面对正在营运码头企业加强监控,危害严重的吊销其对外开放资格,从源头需求上限制危险化学品等重污染货物进入长江。同时,建议国家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方面探索研究“特殊区域”的可行性,从港口配套设施、经营货物品种、安全管理措施等对开放码头加强监管,从船况、货物种类、排放标准等方面对外国籍船舶加以控制。

2、实行对外开放水域分级管理

科学测算化工品码头及运输的饱和程度。建议合理预测化工品码头及运输的饱和程度,分析沿江水域化工品污染源及其风险,结合港口污染物接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强化码头防污染能力,在原有单个危险品码头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区域总体评价,通过科学的分析和专业的论证,将区域总体评价作为水域开放和关闭的一项重要依据,并通过动态的审查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对开放水域实施审查,评估饱和程度,对超饱和、饱和、未饱和三种状态下的开放水域实施分级管理。对超饱和水域的实行关闭开放,经后期整改并通过验收后再按正常程序重新申请开放;对饱和水域实行有条件的开放或迁移部分化工品码头,实现区域产业转移;对未饱和水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正常程序开放。在区域总体评价作为水域开放标准的同时,对单个化工品码头开放实施安全预评价,符合分级管理类别中未饱和状态水域要求的,同意其开放,否则不予开放。

3、推行对外开放口岸分类管理

一是推行流域分级制度,考量水源在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等方面因素,按照自上而下、逐步放宽、注重民生、兼顾发展的思路,将长江水域划分为多个级别,转变化工品船舶进江仅受码头开放限制,而无制度限制的局面。二是推行危化品码头分级和动态开放制度,取消化工品码头开放“终身制”。根据码头管理、职工素质、作业品种、硬件情况、运行历史等因素,考核评定码头级别,并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在政策上给予高级别码头支持,并逐步淘汰不达标的低级别码头,以此提高码头企业的忧患意识。三是推行作业货种分类和区别评估制度,根据不同货物的理化特性和码头的应急处置能力,经过听证程序,科学核准码头作业品种,按照种类多、多评估的原则,增加对码头货种增类的限制,对逐次评估中发现的不适合作业品种予以取消。

4、提高标准,限制外国籍化工品船舶进入长江航行、停泊及作业

一方面,长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加大检查力度、提高保险额度等方式,控制外国籍低标准化工品船舶进江。另一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国内资本进入长江化工品运输市场,增强中国籍化工品船舶运力,培育出一支技术状况好、安全程度高的民族化工品运输船队,提高中国籍化工品船舶参与长江沿线化学品运输的市场占有份额。

加强对进江化工品船舶的过程监管。要求化工品船舶在进江前对船舶上的可能造成污染的阀门和管线进行铅封,并在沿江每一港口装卸作业前接受当地主管机关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要加强化工品船舶进江航行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船舶在进出港口、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之前,强制要求采取备锚、瞭头、更换轻质燃油、护航、拖轮伴航等安全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化工品船舶进江航行的风险。

5、在沿江各对外开放口岸设置应急水源地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水体污染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稳定、乃至国际民生。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水源事故给所有实施集中式供水的地区敲响了警钟,各地区亟需建设相对独立的应急备用水源地(包括地下水源),或者通过区域供水,保证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自然灾害时的应急用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口的增加,现有的饮用水源将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要。为了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保障用水安全,需将应急水源地建设纳入长江水域对外开放的配套设施,可对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量稳定、水质较好的河道、水库、湖泊作为预留应急水源地并加以保护后,方可继续维持对外开放,有效保障沿江居民饮用水安全。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5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41222 实施日期:20050605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江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条 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水质保护工作以及水质变化情况。

第九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长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前,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等事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对咨询予以答复,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未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沿江地区禁止建设各类污染严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执行。

在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应当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

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和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入开发区。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沿江地区水质保护的需要,制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机毒物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沿江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应急、分析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

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沿江地区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沿江地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沿江地区设区的市、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江河道口、重点保护江段、沿江主要排污口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所需的建设、运转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部门预算。

沿江地区设区的市、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作为沿江地区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标准的数据。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对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而发生的环境纠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因水污染事故或者控制不力导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的,或者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江地区实行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第二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长江江苏段干流和近岸水体以及主要入江河流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核定沿江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排放地点、方式以及重点控制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下达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限期削减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沿江地区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沿江地区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长江干流近岸水体污染控制方案,科学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方式,鼓励深度治理污染物,防止近岸水体形成污染带。已经形成近岸水体污染带的,应当限期治理,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城市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控装置,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标准。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因管理不善多次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者管理并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集镇或者农民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沿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第三十四条 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五条 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

第三十六条 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沿江地区水体。

第三十七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 省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沿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利用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

沿江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组织编制沿江造林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珍稀鱼类洄游区、珍稀鸟类栖息区以及自然湿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自然保护区。

第三十九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引长江水资源,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鼓励节约用水,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两岸排污通道的研究,科学规划建设尾水导流工程;根据沿江地区水文特征与水环境实际状况,优化调水方案,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引江济太等重要清水通道水质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各类污染源影响重要清水通道的水质。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取水口,调整取水口布局,减少取水口数量,推进区域供水工程建设。

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第四十二条 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设置的取水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先行调整。

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二千米、下游一千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区域供水水源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一千五百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水法的有关规定。

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四十四条 沿江地区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

第四十五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排污许可证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水体排放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的有机毒物和其他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稀释排放有毒有害工业污水或者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排污单位私设的排污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封堵。

第五十条 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作决定或者作出不予限期治理、停业或者关闭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作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对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的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违F法审批项目、隐瞒未经申报的污染项目、不依法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沿江地区,是指南京、镇江、常州、扬州、泰州、南通6个设区的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和句容、扬中、丹阳、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仪征、江都、泰兴、靖江、如皋、通州、海门、启东15个市的行政区域。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关于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无锡、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污染调查报告 第6篇

长江水污染现状分析、防治策略以及相关建议

【内容摘要】:人类的文明之舟自占依水而行,人类对水的依赖,就像婴儿之于乳汁。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它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可以说,没有长江流域,就没有这一地区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的历史、社会、经济都会是另一种状况;反之,如果中国没有了长江流域水资源或长江流域水资源不再能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如今,我们对长江的期待是巨大的,它在经济发展方面担负着缩小东、中、西部之间差距的重任;同时,它还担负着喃水北调”以解决北方缺水的任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全局性地位。然而,就是这样一条举世无双的黄金水道,如今却成了两岸人们排放废污水的卜水道,倾泻而入的各种废物垃圾,己使长江污染越来越严重。本文旨在通过对长江水污染进行现状分析,呈现长江水污染的防治策略及其成效,提出治理长江流域水污染的相关建议来唤起广大市民以及企事业的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意识,为其保护水资源提供策略及实践借鉴。【关键词】:长江流域 水污染 统一管理 水资源保护意识 建议

近几天,武汉市民纷纷接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关爱生命之水、实现永续发展”的绿色短信。江苏靖江市官方微博“靖江发布”9日11时许发布通报称,因长江水源出现水质异常,全市暂停供水。靖江事故绝非个例,这是长江流域水污染的一个缩影。一个必须正视的痛切事实是,长江全流域水污染事故的概率高企,且短时间内无力改变现状。据统计,在整个长江流域中,有40多万家化工企业,分布着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以及三大石油化工基地。如此众多且凶险的潜在污染源,每天都在虎视眈眈着长江。除此之外,那些根本无法预料的江面事故,比如载有危险品的船舶泄漏或者沉船事故,亦对长江水体的安全构成日常而致命的隐患。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在长江干流21个城市江段中,污染带总长452.3 km,其中南京长122.8 km、武汉77.3 km、上海52.3 km.岳阳29.5 km.重庆27.4 km、镇江21.2 km,六城市累汁污染带长度占长江干流污染带总长的30Ic。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等21个城市被调查的790 km江段中,己形成约560 km的污染带。

固体废弃物是指没有使用价值和用途被人们抛弃的物品,主要是由工业制造、建筑、烹调、文娱、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各种材料之后被抛弃的固体残余物,包括:过期的报纸、玻璃瓶、金属罐、纸杯、塑料瓶、废弃车辆、橡胶、矿渣、动物皮毛、飘尘、污泥与食品剩余物等。长江沿岸堆积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是污染长江水质的另一大原因。1992年,仅三峡库区固体废弃物年产生量就达462万t,堆存量达2170万这些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经洪水冲刷和雨水淋溶,其中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极易进入水体,严重污染水质。重庆以卜沿江城镇淹没线以卜工业和生活垃圾堆存近2 000万t,也没有一座达到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另有淹没线以卜城镇中大量的坟墓、厕所和医院污物堆存以及原来的各类矿场及矿渣等,所有这些有害物质将被大量浸出并扩散到水体中。

经分析,造成长江水污染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如下:

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小组作业-论文

“万科四季花城”、“高尔夫城市花园”、“恋湖家园”、“奥林匹克花园”等数十个楼盘,开发建筑面积达250万平方米,新增居民近10万人。因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这些居民区的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金银湖,造成湖水水体严重污染,目前金银湖水质已从开发前IV类降为劣V类水质,湖水发黑、发臭,失去了景观功能和养殖功能。又如中心城区的墨水湖、龙阳湖、南湖、汤逊湖等周边楼盘开发项目,同样由于污水收集管网未形成系统,不能有效收集居民生活污水,这些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湖,使这些湖泊的水质分别由原来的Ⅲ类降为Ⅳ类,再由Ⅳ类降为V类或劣V类。据武汉市水务局2006年的统计,我市中心城区(不含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和黄陂区)62个湖泊水质营养状况评价结果显示,呈富营养状况水质的湖泊占60%以上,表现出中度和重度富营养,总磷、总氮及COD严重超标,湖

雨、污不能分流,污水处理难度大。湖泊治理和湖泊水体保护、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点源”(是指水体自身的污染来源,如腐败的动植物沉积和底泥污染等)、“面源”(是指地表的污水及雨水)及“内源”的综合治理。“点源”是一个个排污口,治理办法是截污,而截污的前提是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的畅通和广覆盖。但目前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并不完善,没有达到广覆盖。老城区管网改造滞后,存在雨水、污水合流的情况,雨污分流只在部分新建城区和已改造的老城区得以实施,从而加大了污水处理和截污的难度以及污水处理的不完全。“面源”的治理要依靠城市综合管理措施。但实际情况是:在全市范围内,从市民到政府官员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推行生态城市建设的管理理念,缺乏阻断浮尘、制止乱倒垃圾等有效措施,通过土壤——草皮——沟渠净化地面雨水的从源头控制水污染的机制尚未完

此外武汉市世行贷款污水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近日正式投入使用,武汉市污水处理能力由6.4%提高到21.6%,105万市民告别污水。著名东湖风景区水果湖泵站经一年多建设也投入运行,茶港和水果湖等主要排污口的晴天污水和初期雨水已不再排入东湖。目前,东湖截污工程已实现20个排污口的截流,可截住入湖污水的70%,每日可截流污水约20万吨。特别是医疗废水含有大量病毒和细菌,传染性很强。8月初,武汉市环保、卫生等部门对该市71家区级以上医院医疗病人大小便、清洗各种医疗器械的消毒液、手术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排放情况调查发现,这些医院日排放医疗废水2.3万多吨。一些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也存在废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擅自停运的现象。对此武汉市政府要求该市所有医院在今年12月底前建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彻底实现医疗废水无害化处理。

但这只是排废后的未端治理,治理水土流失才是保持水质的源头措施。据介绍,由于丘岗、河网密布,降雨丰沛,近年来,开发建设活动频繁,武汉市轻度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达千余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5.5%,每年有300多万吨表土流失。水土流失将农药、化肥、土壤的营养元素及一些动植物腐殖质带入水体,使水体中悬浮物、总磷浓度、含沙量等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水利、农业、林业生产的发展,加重了旱涝灾害,淤积了湖泊、河道、水库,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区域生态环境。

针对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8月9日,由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和武汉市水务局联合编制的武汉市第一部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武汉市水土保持规划》,从源头治理水土流失,规划分为近期和长期两个阶段,经过20年整治,投资8.19亿,水土流失程度全部控制在微度侵蚀以下,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100%,植被覆盖率达到35%以上。

近年来,武汉港水域水质呈逐年恶化趋势,主要是船舶流动造成的污染,经粗略估算,通过武汉港的船舶将2/3的垃圾和3/4以上的油污排入长江,每年总量在1万吨以上。

据悉,武汉将今年年内开始建设我国首个内河船舶防污工程。一期工程将投资300余万元,工程包括在青山监督站建立一个实验室,在阳逻、二桥、大桥等6个监督站的巡逻艇上配置便携式红外摄录和检测设备,对油污采样分析,提高监测、治理能力。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小组作业-论文

几乎与此同时,国家重大科技“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项目示范区选在武汉三镇之一的汉阳地区,历史上,汉阳湖泊纵横交错,但近年来水系分割、功能萎缩、污染严重。作为全国第一个城市水环境改善重大科技项目,对享有“高山流水觅知音”盛誉的汉阳,对整个武汉市来说是个难得的机遇,该项目的实施,不仅从未端而且从源头治理水环境,尽管项目包括3部分:以月湖、莲花湖为重点的景观水体工程,以墨水湖、龙阳湖、三角湖、南太子湖为重点的水质恢复工程,以生态技术为重点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但一经实施,将提高武汉市治理水体污染的能力。

四、关于长江流域水污染的相关建议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总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且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长江水量大,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往往不重视珍惜、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特别是工业和城市的发展,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保护,污废水任意排放,使得长江流域水环境口趋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制约了经济发展,也 影响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人类正处于新世纪重要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提高保护水资源对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保护长江水资源是一个全民的事业,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强化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使关心水、珍惜水、保护水资源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整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 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流域 监督管理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

2.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应在己有的水质站网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II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2.2、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

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坚决执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2.3、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

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II的同时,要按照冰法》、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II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2.4、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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