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2024-05-12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精选11篇)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1篇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 〔2007〕 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

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

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

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2篇

国办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抓好油料生产,对于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油料生产效益偏低,农民种植积极性下降,全国油料种植面积持续下滑,产量徘徊不前,国内食用植物油产需缺口不断扩大。当前,加快恢复发展油料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任务十分紧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油料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油料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油料生产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油料生产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油料生产和供给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同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需求的不断增长。发展油料生产要避免与粮食、棉花争地,把重点放在主攻单产上,同时要调整品质结构和区域布局,着力培育东北及内蒙古高油大豆、长江流域“双低”(低芥酸、低硫苷)油菜、黄淮海榨油花生以及特色油料等优势产业带。力争到2010年,我国油料种植面积比2006年扩大6%左右,总产量增长14%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是适当恢复种植面积。长江流域扩大冬闲田油菜种植面积,东北及内蒙古地区通过合理轮作等适当恢复大豆面积。二是努力提高单产。通过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到“十一五”期末,油料单产比2006年提高6%左右。三是大力改善品质。要加强新品种选育,大力推广高产高油新品种,到“十一五”期末,使油料含油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四是积极开发特种油料。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等作物生产,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单产水平。

二、加大油料生产扶持力度

(一)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继续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种植高油大豆实行良种补贴,补贴规模由目前的1000万亩扩大到4000万亩。同时,要完善操作办法,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种植水平。

(二)设立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从2007年起,在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包括四川、贵州、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江苏、浙江),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各地在实施油菜良种补贴时,要注意避免粮油争地,影响粮食生产。

(三)建立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为调动主产区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综合考虑粮油生产情况,统筹研究对油料生产大县与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四)加快油料生产基地建设。为促进我国油料生产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增加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规模,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区、长江流域油菜产区建设一批生产基地,重点改善良种繁育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高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五)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工作。为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国家逐步将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油料作物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户投保。

(六)促进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油脂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产销订单,开发低芥酸菜籽油、优质豆油、花生油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继续扶持各

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油料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增加油料作物“种子工程”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国家油料作物改良中心建设。加快大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择优支持油料品种培育与产业化,推动优质油料新品种繁育及其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的新品种培育,加强相关配套技术集成创新,加快建设油料作物育种技术平台和新品种产业化基地。

(二)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项目对油料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油料重大技术和优良新品种。重点推广高油大豆、“双低”油菜、高产花生新品种,加快普及大豆密植、油菜轻简栽培、花生地膜覆盖等技术,分品种建立高产示范展示区,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帮助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

(三)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积极支持油料播种、收获机械研究和开发,结合机械作业调整油料品种选育目标,推进油料生产机械化,切实解决油料生产劳动强度大、费工费时问题。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规模,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机械化,抓紧启动重点油菜产区全程机械化工作试点。

四、完善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

(一)健全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大豆及食用植物油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适当扩大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中央储备规模,并择机分步充实储备库存,充分发挥储备吞吐作用,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大豆油料生产能力,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鼓励大型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适当增加商业周转储备,由国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强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信息分析和预警,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及时发布生产、进口、流通等信息,引导生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各地要强化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形势分析,开展定点跟踪调查,准确上报生产、购销、库存等相关数据,搞好信息引导工作。

(三)培育油脂、油料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稳定企业和农民生产收益,促进油料产业健康发展。在已有大豆、豆油、菜籽油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棕榈油期货交易品种,尽快挂牌上市,支持国内油脂和油料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支持有关期货交易所在产区和物流集散地设立期货交割仓库,面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大户和农民开展期货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农民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四)控制油料转化项目。进一步制定扶持国内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相关产业政策,坚持食用优先,严格控制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从紧控制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出口。

五、科学引导社会消费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统一大豆产品标识,要求列入标识目录内的大豆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显著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多种途径,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实现优质优价,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加强宣传引导,合理食油、用油,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浪费。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供销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及早安排今年秋冬种油料生产,抓好受灾地区生产恢复,稳定增加油料播种面积。要加大市场调节和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组织调运工作,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

生的生活。要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地方抓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3篇

2011年11月26日, 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安全发展,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二)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 指导思想。 (五) 基本原则。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七) 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八) 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 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十三)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十四)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 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十七) 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十八)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十九)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二十)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一) 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 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二十三) 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二十四)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二十五) 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二十七)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 (二十八) 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 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三十) 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十二) 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三十三) 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4篇

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海运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海运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结构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加快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海运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建设海运强国为目标,以培育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海洋权益、提升综合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建立保障有力的海运船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深化改革、優化结构。深化海运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海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组织结构、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促进海运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遵循海运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海运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全面推进、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深化海运业与相关产业的合作,营造协同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海运服务不断拓展,船队规模和港口布局规划适度超前,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发挥。

--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海运服务贸易出口额明显增加,进出口平衡发展,海运服务贸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海运企业、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主体,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中心。

--在国际海运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积极发展原油(93.23, 0.35, 0.38%)、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船队,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有序发展干散货运输船队和邮轮经济,巩固干散货运输国际优势地位,培育区域邮轮运输品牌。

(五)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扩大对外贸易合作。加强重要国际海运通道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

(六)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完善海运企业治理结构,转变发展理念,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快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促进就业。

(七)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创新航运保险,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

(八)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

(九)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引导要素和产业集聚,加快建设国际海运交易和定价中心,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深化双边、多边合作,维护我海运和海员权益。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和海运科研教育机构。

(十)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强化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海运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提升海(水)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监测与处置能力,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和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优化用能结构。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运输保障机制。加强海运企业与货主的紧密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签订长期合同,有序发展以资本为纽带的合资经营,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稳定关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

(十二)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整合各种专项资金,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运输效能提升。借鉴海运业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完善涉及国际海运的财税政策。加大现行财税政策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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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加快推动海运业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做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强化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推进口岸通行便利化。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海运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教育水平。构建海运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提高智能化水平。完善海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

四、组织实施

(十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对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国务院五项政策措施促进生猪发展 第5篇

会议指出,近一个时期,猪肉价格涨幅较大,影响了群众生活,带动了物价上涨。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施策、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既要保护生猪饲养积极性、促进生产,又要避免猪肉价格过快上涨、过多增加消费者生活支出;既要加强中短期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又要着眼长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落实长期的扶持和保障措施,尽量减缓周期性波动,防止大起大落。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今年中央支持大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小区建设的投资恢复至25亿元,今后视情况适当增加。对养殖户(场)按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加大生猪冻精补贴力度。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由421个县增加至500个县。

(二)加强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小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至800元。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至800元。将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经费补贴标准由每年1000元提高至1200元。

(三)强化信贷和保险支持。增加对规模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为规模养殖场和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抓紧研究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方式。做好生猪保险工作,提高生猪保险覆盖面。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年底前,各地要全部建立起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通过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方式,确保秋季开学后学生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6篇

建质[2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十一五”期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施工规模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不断完善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统一技术规范》等。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期造价内在规律,制定保障合理工期造价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施工。深入推进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突出检查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行督办约谈制度。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要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及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及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在认真仔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要严肃认真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稳定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并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九)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依法维护和落实建筑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员工监督举报各类建筑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监督。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认真对待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及时对新闻报道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让社会公众及舆论全面地知晓情况。

三、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组织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积极宣传《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基本原则和丰富内涵,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紧密联系实际,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特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统筹安排好建筑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7篇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2007〕53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7-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7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启动母猪政策性保险,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给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防控体系等。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养猪业的积极性,生猪生产正在逐步恢复,生猪存栏上升,母猪补栏增加,规模养猪发展加快,猪肉市场货源充足。

但是,目前生猪生产仍存在生产成本较高、养殖比较效益下降、部分养殖户贷款难、防疫任务艰巨、环保压力大等问题,少数地区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扶持资金使用不透明、不合规,对生猪生产的恢复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近一段时期特别是10月下旬以来,猪肉价格出现反弹回升并持续高位运行,成为影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抓好能繁母猪生产是保持生猪生产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要稳定现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在本对养殖户(场)饲养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0元的基础上,下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

二、继续推进能繁母猪保险

坚持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保险政策和办法。现阶段要保持政策稳定,对母猪保险实行单独核算,保额、保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暂不调整。各有关保险公司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力争能繁母猪“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财政配套保险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继续扶持生猪规模养殖

规模养殖是生猪生产发展的趋势。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资金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基础设施特别是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的安排要考虑发展生猪生产的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倾斜。

四、继续实行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开展人工授精所需的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推进生猪品种改良。农业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继续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2008年,国家继续实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确保把资金管好用好,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六、切实抓好生猪防疫工作

继续抓好生猪强制免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防控工作,安排好疫苗的生产、调拨和供应,满足防疫需要。进一步完善生猪防疫扑杀政策。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与意外死亡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从2008年开始,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各地要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七、严格控制饲料价格上涨

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中央储备玉米对销区的调运和拍卖工作,控制饲料价格上涨,降低生猪生产成本。

八、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对发展生猪生产的金融服务,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要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支农信贷的有效方式。

九、继续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的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需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十、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猪肉等“菜篮子”商品的货源组织、采购和投放工作,完善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尤其要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猪肉供应工作。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继续做好地方储备的充实工作。进一步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工商、质检、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肉等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工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生猪运输成本。

十一、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给予高校学生食堂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当地物价变动情况,再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保证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十二、建立健全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和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抓紧研究建立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加强部门信息沟通,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权威、准确、反应迅速的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准确、全面、客观的生猪生产、市场供应和价格信息。

十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是控制副食品价格上涨、防止通胀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继续狠抓各项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本地区的生猪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到实处,并注意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12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8篇

会议认为, 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实施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 生猪生产正在逐步恢复。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 保证市场供给, 稳定价格总水平, 保障城乡居民生活。会议决定: (一) 增加能繁母猪补贴, 今年政策到期后下一年度继续补贴, 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 (二) 坚持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扩大覆盖面, 力争做到“能报尽保”。 (三) 加大扶持生猪规模养殖力度, 明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 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 (四) 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 补贴生猪良种, 推进品种改良。 (五) 切实做好生猪强制免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 疫苗生产和供应必须满足需要;对因疫病需要扑杀的投保能繁母猪, 财政给予补助, 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六) 做好中央储备玉米的调运和拍卖工作, 切实控制饲料价格上涨。 (七) 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切实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 (八) 做好货源组织、采购和投放, 确保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加强市场监管,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降低生猪运输成本。 (九) 对生猪调出大县继续给予奖励。 (十) 建立健全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和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会议指出, 市县政府承担着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 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 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会议强调,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应当着眼制度和机制建设, 作出必要的规定。一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 大力提高市县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要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重要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四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五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9篇

《意见》明确,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要以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全面推进、协同发展为原则,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海运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国际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海运服务贸易位居世界前列,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

《意见》安排部署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海运船队结构。打造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船舶和原油、液化天然气、滚装、集装箱、特种运输船队,有序发展干散货运输船队和邮轮经济;二是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完善主要货类运输系统。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和江海联运;三是促进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技术和产品。加快兼并重组,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四是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和创新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研究咨询、海事仲裁等现代服务业;五是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稳步扩大开放,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六是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构建国际海运交易和定价中心,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海运科研及教育机构;七是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海上搜救、溢油等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10篇

及价格的工作方案

为促进生猪生产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1〕3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的要求,鼓励发展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场,逐步减少生猪养殖场户总数,稳定生猪生产,“十二五”期间全县生猪年出栏量维持2010年水平,并力争达到8千头,生猪自给率维持在95%左右;鼓励我县生猪养殖大户在周边县市建立供应我市的生猪基地,加强与产地的产销对接;加大冻肉储备,提高生猪市场调控能力,防止生猪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保障市民食肉安全。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继续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1、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大型生猪养殖场的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县财政平均每年安排万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投资。重点扶持年出栏千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的养殖设施、环保设施、防疫条件建设和标准化改造,着力建设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大型现

代化生猪养殖场,推进生猪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化、现代化发展,确保我县生猪生产能力稳定。

2、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和生猪环保处理力度的同时,合理规划生猪养殖区建设,将大型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落实年出栏千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用地(包括生猪栏舍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确保生猪年出栏量。

3、加强生猪产销对接工作,加快对生猪市场的监管工作,扩大供应渠道,适时帮助生猪批发市场等扩展业务,组织外地生猪供应我县,保障我县生猪市场稳定供应,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

4、落实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研究确定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发放标准。

5、积极推进种猪产业发展。落实生猪良种繁育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种猪产业发展,增强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

6、加大生猪养殖综合技术推广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环保、防疫等技术的推广、培训力度,提高生猪安全养殖的综合技术水平。

7、加大对生猪养殖扶持政策。对生猪规模养殖户给予信贷政策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

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1、落实防疫责任。加大畜牧兽医站等防疫机构建设的投入,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瘦肉精”速测等质量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切实加强生猪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落实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做到应免尽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按照中央及省、市要求落实基层防疫员工作经费的地方财政补助。

3、落实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按规定落实好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生猪的补助,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认真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病害生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台账登记,切实做好数据统计、核实、填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要落实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

分担费用。

(三)继续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建立和完善生猪生产担保贷款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生猪生产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县实际,在现有储备规模上,适当增加冻肉储备和相应财政补贴,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指导、支持冻肉经营企业落实采购和销售计划,确保全县猪肉储备量。

2、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管,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及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完善对生猪的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门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我县物价、特别是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形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六)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有关单位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要将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落实《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生猪生产发展长效机制。同时,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我县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及价格的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依据职责,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我县生猪生产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第11篇

【发布文号】国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2012-07-08 【生效日期】201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当前民航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空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础设施发展较慢、专业人才不足、企业竞争力不强、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等制约了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航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率先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立和落实持续安全理念,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航空服务。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民航与军航、民航与其他运输方式、民航业与关联产业,以及各区域间协调发展。

——主动适应、适度超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民航生产力。

——调整结构、扩容增效。合理利用空域等资源,增加飞行容量,推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民航服务领域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化民用航空体系。

——航空运输规模不断扩大,年运输总周转量达到17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12.2%,全国人均乘机次数达到0.5次。

——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安全水平稳居世界前列,运输航空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不超过0.15,航班正常率提高到80%以上。

——通用航空实现规模化发展,飞行总量达200万小时,年均增长19%。

——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显著,航空服务覆盖全国89%的人口。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机场规划和建设。机场特别是运输机场是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要求,抓紧完善布局,加大建设力度。机场规划建设既要适度超前,又要量力而行,同时预留好发展空间,做到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要按照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原则,确保机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着力把北京、上海、广州机场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培育昆明、乌鲁木齐等门户机场,增强沈阳、杭州、郑州、武汉、长沙、成都、重庆、西安等大型机场的区域性枢纽功能。新建支线机场,应统筹考虑国防建设和发展通用航空的需要,同时结合实际加快提升既有机场容量。要整合机场资源,加强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等都市密集地区机场功能互补。注重机场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配套完善旅客服务、航空货运集散、油料供应等基础设施,大型机场应规划建设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

(五)科学规划安排国内航线网络。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重点构建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机场间的空中快线网络。加强干线、支线衔接和支线间的连接,提高中小机场的通达性和利用率。以老少边穷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为重点,采用满足安全要求的经济适用航空器,实施“基本航空服务计划”。优化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航线网络,增加海峡两岸航线航班和通航点。完善货运航线网络,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按照现代物流要求加快航空货运发展,积极开展多式联运。

(六)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巩固农、林航空等传统业务,积极发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海洋维权、私人飞行、公务飞行等新兴通用航空服务,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通用航空企业创立发展,通过树立示范性企业鼓励探索经营模式,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坚持推进通用航空综合改革试点,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通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改进通用航空监管,创造有利于通用航空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努力增强国际航空竞争力。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新趋势,按照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研究国际航空运输开放政策。鼓励国内有实力的客、货运航空企业打牢发展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成为能够提供全球化服务的国际航空公司。完善国际航线设置,重点开辟和发展中远程国际航线,加密欧美地区航线航班,增设连接南美、非洲的国际航线。巩固与周边国家的航空运输联系,推进与东盟国家航空一体化进程。加强国际航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标准的制定。

(八)持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要按照科学调度、保障有力的要求,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建立面向公众的航班延误预报和通报制度,完善大面积航班延误预警和应急机制,规范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推广信息化技术,优化运行流程,提升设备能力,保证行李运输品质。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实施方法,简化乘机手续,创新服务产品,打造特色品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九)着力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持续安全理念,完善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生产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推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问责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航空安保体制机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空防安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严把飞行、空管、维修、签派、安检等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关。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加快建设现代空管系统。调整完善航路网络布局,建设国内大容量空中通道,推进繁忙航路的平行航路划设,优化繁忙地区航路航线结构和机场终端区空域结构,增加繁忙机场进离场航线,在海洋地区增辟飞越国际航路。优化整合空管区划,合理规划建设高空管制区。大力推广新一代空管系统,加强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及气象、情报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完善民航空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十一)切实打造绿色低碳航空。实行航路航线截弯取直,提高临时航线使用效率,优化地面运行组织,减少无效飞行和等待时间。鼓励航空公司引进节能环保机型,淘汰高耗能老旧飞机。推动飞机节油改造,推进生物燃油研究和应用,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航空影响的对策措施。制定实施绿色机场建设标准,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的应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大型机场噪音监测系统,加强航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积极支持国产民机制造。鼓励民航业与航空工业形成科研联动机制,加强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鼓励国内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的研发和应用。引导飞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等国产化,形成与我国民航业发展相适应的国产民航产品制造体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运行支持技术体系。积极拓展中美、中欧等双边适航范围,提高适航审定国际合作水平。

(十三)大力推动航空经济发展。通过民航业科学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研究发展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金融、航空旅游、航空物流和依托航空运输的高附加值产品制造业,打造航空经济产业链。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航空经济示范区试点,加快形成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临空产业集聚区。

三、政策措施

(十四)加强立法和规划。健全空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加强航空安全、空中交通、适航审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民航法规和标准体系。编制全国空域规划和通用航空产业规划,完善《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各地区编制本地民航发展规划,要做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

(十五)加大空域管理改革力度。以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空域资源为宗旨,加快改革步伐,营造适应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和谐发展的空域管理环境,统筹军民航空域需求,加快推进空域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军民航协调,完善空域动态灵活使用机制。科学划分空域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做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配套工作,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基础理论、法规标准、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特点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行方式。

(十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适应民航业发展要求理顺民航业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民航系统各地区管理机构建设。加强民航业主管部门对民航企业的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考核体系,引导企业更加注重航空运输的社会效益。全面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深化机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机场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推进民航运输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民航机场和空管收费政策。加快航油、航材、航信等服务保障领域的市场开放,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

(十七)强化科教和人才支撑。将民航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相应的国家级民航重点实验室。加强空管核心技术、适航审定、航行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北斗卫星系统在民航领域的应用。加快航空运输系统核心信息平台的升级换代,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增强民航装备国产化的实验验证能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大飞行、机务、空管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强化民航院校行业特色,鼓励有条件的非民航直属院校和教育机构培养民航专业人才。对民航行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待遇等实行倾斜政策,稳定民航专业人才队伍。

(十八)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民航建设和发展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重点支持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与运营。加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优化基金支出结构。完善应急救援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行政征用制度。实行燃油附加与航油价格的联动机制。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继续在规定范围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十九)改善金融服务。研究设立主体多元化的民航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国内航空租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飞机购租、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支持民航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完善民航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担保。稳步推进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第三者战争责任险商业化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航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协调解决民航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开创民航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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