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2024-05-11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精选16篇)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2011-08-18 下午 03:46:36 来源: 点击数:123

各地市、县(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156号令),确保政令畅通,经研究决定,今年8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省各县(市)城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简称“两禁”)工作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1、各地市、县(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对辖区内“两禁”工作的重视情况。

2、各县(市)城区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法1、2011年8月20~31日,由各县(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情况自查,认真填写《县(市)城区“两禁”工作自查、核查情况表》的各项内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地级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由地级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报省散办。

2、2011年9月份,由省散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检查出违法违规的现象进行取证,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2011年年底前,由省散办将“两禁”检查的情况通报全省。

这次“两禁”检查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核查整改工作,严格监管,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把县(市)城区“两禁”工作执法检查落到实处。

附:《县(市)城区“两禁”工作自查、核查情况表》

二O

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阮菁英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2篇

集中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纠风办、省涉路部门:

中央电视台报道我省部分路段出现公路“三乱”问题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纯清、省长王君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交警的文明执法、依法行驶进行教育和整顿,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省各地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省纪委、监察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对问题发生地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先行免职,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作出严肃处理。目前,吕梁市岚县、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局长等6人已被免职。根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各市、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集中检查时间

2011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

(二)集中检查范围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通行费收费站。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由林业部门主管的木材检查站。

3、在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农业部门主管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植物检疫检查站。

4、煤炭运销系统所有煤焦营业站。

5、城建部门客运稽查队。

6、为加强焦炭管理而设立的焦炭营业站。

7、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临时治超卸载点(包括高速公路设置的检测点)。

8、公安部门设置的民爆物品临时检查站。

9、所有公安交警执法队伍(包括高速交警大队)。

10、所有交通系统执法队伍(包括高速公路执法、道路运输管理)。

11、其他涉路部门的执法队伍。

二、集中检查内容

1、除交通、公安、林业、煤运、焦炭管理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站卡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者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在经营期限已满继续收费检查的行为。

3、治理超限超载不认真履行源头封阻联合执法,只罚款不

卸载或以罚代卸,不依托卸载点随意上路治理超载的行为。

4、涉路执法部门或者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的行为。

5、各类检查、收费站和公路执法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证件不全和私带现金上岗以及罚缴不分离、票款不符、票据填写不规范、罚款不开票、多罚少开、重复罚款、拿执法当交易讨价还价,以及扣住驾驶证、行车本不检查就开罚单的行为。

6、各类检查、收费站和公路执法人员收黑钱、放黑车、敲诈勒索、执法粗暴、谩骂、殴打司乘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

7、各类检查、收费站和公路执法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护送违规车辆逃避检查,进行暗箱操作,谋取私利的行为。

8、涉路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行为。

9、各涉路执法部门违规使用执法标识车辆及执法人员套用执法车辆号牌并私自喷涂执法标志、违规使用警报、警灯等行为。

10、公安交警部门利用电子测速设备进行陷落测速;未按规定设立醒目标识,以治理超速为名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规行为。

11、对涉路部门上路执法罚没的各类罚款、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2、其他公路“三乱”行为。

三、集中检查标准

1、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山西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晋政发[2002]16号)等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

2、有关部门没有越权批准的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点)、收费站。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点)相关收费许可证、项目、标准、制度、承诺和监督电话“六公开”,内容齐全。

4、涉路执法法律文书和票据齐全、填写规范、程序合法、实行罚缴分离,省、市、县治理公路“三乱”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5、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执政、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

6、各类检查、收费站设施齐全完好、整洁卫生、规范执法、文明执勤、形象良好。

7、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群众普遍满意。

四、有关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省政府紧急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公路“三乱”的危害性以及我省治

理公路“三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次集中检查作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各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都要保证检查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认真查找和解决公路“三乱”问题。

(三)要精心部署,严密组织

要精心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及时纠正。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对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不得因检查工作影响交通安全或出现其他问题。

(四)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各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展纪律作风整顿,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强化队伍管理,狠抓队伍建设,从基层抓起,推进依法、文明、和谐执法,注重标本兼

治,建立长效机制,根治公路“三乱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秩序。

各市、各部门务于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送省纠风办。特此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3篇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精神,树立我省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

评选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评选表彰方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

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2009年陕西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条件进行评选推荐,向省财政厅推荐的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原则上各市(区)、各省级有关部门最多不超过1人,于2009年7月17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陕西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各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检查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

在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会计工作者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建设西部强省做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许凯

联系电话:(029) 68936404, 87611740(传真)

电子邮件:xuk@sf.gov.cn

通信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710002

附件:

1、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陕西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略)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略)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信守信、恪尽职守、甘于奉献、敢于创新、勇于进取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我厅决定于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表彰在建设西部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全省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我省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由石计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规划、宣传、评选组织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责、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近年来获得过市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

(一)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参与本企业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 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注重提高管理创新能力, 在加强财会管理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或在市级以上 (含市级) 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 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会计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企业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 实行一票否决, 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企业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 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 或本人所在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 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 违规裁员,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能源消耗超标, 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 以及2006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 也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机构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评审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省内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六、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市(区)、各部门推荐与省财政厅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七、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

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检查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

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市区、各部门最多不超过1人),应组织填写《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7月17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陕西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三)组织评审。

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或杂志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2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对经评选产生的前2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选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厅核准并授予“陕西省优秀总会计师”称号。

(四)表彰形式、时间另行通知。

八、奖励办法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4篇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5篇

来源:余静 11-03-21浏览(356)字体:大中小

苏粮检〔2011〕9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结合2011年各地春季粮油大检查,组织开展本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和地方临时储存粮,下同),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8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18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

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

省级联合复查阶段,我省将对各市的市县储备进行交叉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粮食局将结合我省的省级联合复查,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扦样及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联合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汇总整改阶段。4月底前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其中县级检查工作报告在4月15日前上报至市,市级汇总在4月25日前上报至省(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各地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

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结果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并按现行统计制度和粮权属性分条线上报汇总。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仍由中储粮系统逐级上报汇总;地方储备粮、国有企业商品粮仍由县(市、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江苏分公司进行全省结果的汇总。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二)各市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和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相关表格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

()下载。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

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确保账实相符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四)要认真落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件:

1.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6篇

关于立即在全省开展

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徐顺年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勇副局长担任,检查组由省局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各级农机部门要结合本

-1- 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重点检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农机报废更新企业、长期失修的机耕道、桥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情况。

(二)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包括已落实整改的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原因和落实整改的期限。

(三)重点农机具安全监管情况。一是变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滩涂作业拖拉机安全监管情况。

(四)农机安全执法和违法违章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查处农机超速超载、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脱检脱保、拼装改装等违法违章情况。

(五)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农机事故的预警预报和统计报送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一)检查时间

8月6日—8月20日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8月下旬—9月10日为督查整改阶段; 9月上旬为总结提高阶段。

-2-(二)检查方式

自查自纠,自查为主;明查暗访,掌握实情;随机抽查,集中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严格监管。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打牢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深入检查,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全面开展拉网式、全方位的大检查,坚决防止和克服“大呼隆”、“走过场”式的检查,每个阶段的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要有负责检查的领导签字,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在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于9月6日前报省局管理处。

(三)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对农机事故频发、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对农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工作到位。各地要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3- 执行“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制,对大检查不认真、走过场,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 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绝不迁就。

二○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省、市及省农垦、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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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7篇

发布日期:2012-03-26 查看次数:1578 次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

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

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各级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处理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否把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以及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翻新装修工程)纳入监管范围;是否依法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是否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查记录;是否及时进行群众投诉举报调查;是否依法查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5、通报制度建立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是否定期向本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是否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是否定期向社会曝光。

(二)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情况

1、依法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发包。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中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肢解发包、指定工程分包单位等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与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订立合同并及时备案。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规范。合同双方是否落实合同履约责任;是否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3、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结束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4、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按期拨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情况

1、工程承包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是否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情况;是否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是否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是否如实上报建筑业产值和装饰装修产值。

2、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情况。施工总承包人和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施工总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人;是否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是否存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现象。

3、劳务分包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的,是否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与劳务分包人结算工程量,支付劳务费。

4、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是否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是否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是否属于该施工企业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变更是否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工地现场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施工日记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情况。监理单位是否违法转让监理业务或越级、挂靠承接监理业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履行职责。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健全。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更换监理总监的情况;是否存在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现场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是否符合《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监理日记是否符合要求。

6、劳务人员劳动保障情况。承包人以及劳务分包人聘用劳务人员,是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期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执业注册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1、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依法执业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已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是否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超出其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省级项目经理(三级)。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是否到所属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上岗;执业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超出其执业范围。

3、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是否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是否因未能及时发现、告知(书面)、上报质量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检查: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各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所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自查,并填写《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2)、《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3)、《专业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4)、《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5)、《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6)、《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7)、《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8)、《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9),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2、各县(市)、区检查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1日。各县(市)、区(含昌图县、绥中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4)、《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5)、《专业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6)、《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7)、《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8)、《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检查表》(表9)、《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检查表》(表10)、《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检查表》(表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各市抽查阶段,2012年6月1日-7月1日。各市主管部门要填写《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明细表》(表2),并于2012年7月1日前报省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同时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在建项目的20%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各县(市)不得少于二个项目。检查中,各市主管部门要填写附表4-11;检查后,根据抽查情况和各县(市)、区(含昌图县、绥中县)主管部门填报的附表4-11,填写《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表3)。请各市、昌图县、绥中县于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各地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表》(表1),并收集所属县(市)、区填报的表1,连同表3分别以传真和电子信箱的形式上报省厅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便省里统计汇总。

4、省厅抽查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省厅将按照不低于各市在建项目的5%比例进行抽查,其中昌图县、绥中县按10%比例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责成各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抽查项目后,省厅对当地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的形式进行检查。

5、汇总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省厅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应解决措施。对检查中整改不到位和违法违规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网络或媒体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各地接到《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及时将《检查通知》及相关表格传达到各企业,以便企业按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到省建设厅网站(网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8篇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加强监督指导, 健全管理机制, 研究完善落实国家在投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根据工作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资司) 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指出, 将定于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派员分地区、分领域、分时段、分组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重点包括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电厂及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9篇

云高工〔2008〕3号

(2008年2月1日)

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杨继斌同学生前系云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2006级体育专业学生,中共党员。2008年1月15日晚杨继斌同学在放假乘车回家途中,车上乘客相继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被盗,有3名男子在盗取财物后要求中途下车。听到有人喊抓贼,杨继斌同学来不及穿鞋,迅速下车朝3名男子追去,与歹徒展开顽强搏斗,从歹徒手中夺回笔记本电脑,但被歹徒用刀刺中,因失血过多而英勇牺牲,献出年仅24岁的宝贵生命。

杨继斌同学见义勇为、不怕牺牲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他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危急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為作斗争,为维护社会正义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展示了当代大学生优秀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高尚的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杨继斌同学的英雄事迹,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决定追授杨继斌同学“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

广大青年学生要向杨继斌同学学习,学习他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临危不惧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学习他助人为乐的高尚情操;学习他刻苦学习的优秀品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向杨继斌同学学习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和领导,把学习杨继斌同学英雄事迹的活动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与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要充分发挥典型和榜样力量,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担负起时代重任,自觉以英雄楷模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更加振奋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事业,不断开创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0篇

《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及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驻市及厂矿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及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晋卫办医管【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对照《山西省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及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督导检查表》,迅速开展自查,市直、驻市及厂矿医疗机构将自查结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于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市区卫生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临床合理用药的督导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于11月17日前上 要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工作执行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1篇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0]57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血液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4号)中打击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我厅定于今年9月开展全省血液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现将《2010年度全省血液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检查方案做好迎接检查准备。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度全省血液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证临床用血,提高血液管理整体工作水平,依据省卫生厅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一)督促各地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减少血液安全隐患

(二)掌握年度血液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三)掌握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工作情况

(四)掌握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采供血执业工作

(二)自愿无偿献血现况

(三)贯彻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工作

(四)推进全省血液管理网络化建设工作

三、检查方法

(一)组织领导

组 长: 邢济春

副组长: 谢云龙

成员:各检查组长、联络员、业务技术专家。

(二)检查时间

2010年09月13日---9月30日。具体检查行程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

1、督导检查按《2010年度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督导检查计划,检查人员经统一培训后实施督查,督查以现场查看为主。

2、依据《2010年度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表,重点检查中心血库。抽查中心血站及医疗机构(含储血点)。

3、在哈的省直、厅直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由省卫生厅另行组织检查,检查时间待定。

4、各级受检单位要做好迎检工作,写出书面汇报(含电子版)。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表上签字。

5、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于10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检查表。

(三)督导检查地点和分组

第一组: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

组 长: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副处长)一人

组 员: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员一人

黑龙江省输血协会一人

第二组: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

组 长: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副处长)一人

组 员: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员一人

黑龙江省输血协会一人

第三组:大庆市、牡丹江市、鸡西市、绥化市

组 长: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副处长)一人

组 员: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员一人

黑龙江省输血协会一人

四、工作要求

(一)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威胁血液安全的隐患再度发生。

(二)各地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

(三)检查组在检查的同时,给予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2篇

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根据2014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一)了解各地2014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规定;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

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情况,绿色建筑及

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情况,;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及强制推广政策执行情

况;

(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六)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和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

况;

(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民用建筑

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对2013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织方式

分自查和检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

知要求,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

项目数自行确定。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

所属县及建制镇)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自查报告(包括

所属县及建制镇),连同附表

1、附表3于8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包括县、区及建制镇)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并按《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给予处罚。检

查结果将对全社会进行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

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附件: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3.建筑节能自查项目汇总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安徽省公共、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3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中水协[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决定开展水利施工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备案工作。具体事项请参见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www.cweun.org/show.php?cid=11&id=541)。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4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我区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选择有效载体,用真心、付真情组织开展各类关爱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农民工平平安安回家过年,节后高高兴兴外出务工,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督查工作

春节前,自治区派出四个督查组到全区各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力度,确保农民工欠薪案件在春节前一个星期内解决,让农民工足额领到工资回家过年。

三、认真组织农民工安全返乡过节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温暖农民工回家路”活动,使广大农民工安全回家过春节。各级驻外劳务机构要主动协调,帮助农民工提前买好车票,并教育农民工不乘坐“黑车”、超载车。农民工人数多且输入地集中的地方,可组织包车接回。近年来,每年春节前有超过10万农民工从广东骑摩托车回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广东警方的协调,在返乡摩托车经过我区的主要路段加强交通管理,防止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与广东接壤的梧州等市要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在粤桂交界处开设迎接我区农民工平安回家服务站,引领农民工进站休息,送上热姜水、热粥,提醒注意行车安全,让他们一回到我区境内就感受到家的温暖。服务站要配有医生和常用药品、摩托车维修点,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农民工活动

春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农民工家中走访慰问,与农民工交朋友,深切体察农民工疾苦,细心倾听农民工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要召开一次农民工代表座谈会,了解当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情况,发挥农民工骨干力量的作用,引导更多农民工到优质企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减少劳动权益被侵害案件的发生。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为我区企业用工提供支撑。要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完善并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各级各部门的走访调研活动,还要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2013—2020)〉的通知》(桂办发〔2013〕24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持续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3〕25号)精神,广泛听取农民工对开展“清洁乡村”活动的意见建议,广泛调动农民工建设美好家乡的热情,为深入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五、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

各地要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普遍返乡的有利时机,了解掌握农民工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将更多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预防因平时积累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矛盾问题在春节期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案件。

六、大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5篇

21号

日期: 2011-8-1 17:02:1

5贵州省能源局传真

电文

黔能源电传〔2011〕21号签发人:顾建设

关于开展2011全省煤矿矿长

持证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以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各省属煤炭企业下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

矿长、副矿长持证情况,《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1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进行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自查结束后,各市、州、地煤炭局汇总辖区内《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各省属煤炭企业汇总下属煤矿,并附书面报告和Excel电子文档于2011年9月1日前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

(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0日至10月15日)

省能源局成立检查指导组,根据各地区、各省属煤炭企业自查情况,结合《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复训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抽查部份地区和省属煤炭企业。

(三)通报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检查指导组通报全省持证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煤矿进行处罚;约谈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省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整改复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根据检查指导组通报情况,组织力量监督指导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检查指导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要认识到保证煤矿矿长持有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省委、省政府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充分宣传讲解。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对因

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检查项目或整改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徐州,电话:0851-6891324。

附件: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

贵州省能源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

十二日

主题词:矿长证△ 检查 通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

2011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关于在全省开展“两禁”工作检查的通知 第16篇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已发生9起事故,安全形势异常严峻。这些事故均发生在地方煤矿,且多数发生在安全基础较好的矿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止思想麻痹、工作松劲、监管滑坡,严控各类事故发生,迅速扭转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省局决定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活动主要目的以近期省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煤矿事故教训为警示,自察自省,举一反三,坚决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全面、深入、彻底排查煤矿各系统、各专业、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检查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深入基层和井下一线实施“地毯式”全覆盖的安全执法检查,扎实推进“打非治违”,有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检查活动形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15日:省局对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报省局安全监管处。

8月16至20日:省局对各省属煤炭企业及其煤矿进行检查;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对前期检查查出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于8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局安全监管处。

三、检查分组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省局成立领导小组,由乔乃琛局长任组长,王立亭、任衷平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集中专家力量配合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处。

第一组:组长乔乃琛下设2个检查组

第一检查组:领队:黄传富,淄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兖矿集团、济宁市所属煤矿。

第二检查组:领队:赵富,新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淄矿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菏泽市所属煤矿。

第二组:组长王立亭下设3个检查组

第三检查组:领队:盖文仁,枣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肥矿集团、泰安市所属煤矿。

第四检查组:领队:于海舰,龙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新矿集团、济南市、潍坊市所属煤矿。

第五检查组:领队:刘尊杰,临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龙矿集团、淄博市、龙口市所属煤矿。

第三组:组长任衷平下设2个检查组

第六检查组:领队:陈文根、辛少英,兖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枣矿集团、枣庄市所属煤矿。

第七检查组:领队:郭强,肥矿集团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临矿集团、临沂市、莱芜市所属煤矿。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煤炭企业及煤矿

1.采掘专业:(1)落实优化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管理和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规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情况;(2)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按规定程序履行编制和审批手续情况;(3)“三下”开采按规定报批情况,以及严格按批准的意见开采情况;(4)放顶煤工作面开采按规定进行报批情况;(5)井下杜绝木支护和非阻燃材料支护情况;(6)采掘过程中遇过断层、老空区、煤柱、冒顶区、顶底板松软或破碎等特殊构造时,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与实施情况;(7)冲击地压矿井贯彻落实《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情况。

2.通防专业:(1)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等情况;(2)瓦斯巡检制度执行情况,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报警和断电功能完善情况;(3)整合技改矿井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报批情况;(4)矿井防灭火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5)矿井消防水池、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完备,及定期检查、演习情况;(7)落实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实施煤层超前注水和短壁快速注水情况;(8)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等制度,加强火工品动态管理情况。

3.防治水专业:(1)查清矿井地表水、老空水、承压水等各类水害情况,建立健全水情水害档案;(2)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满足需要情况,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情况;(3)与周边矿井定期交换作业图纸、互通生产情况;(4)“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5)高吊水矿井疏放或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情况;(6)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管理与维护,以及水闸墙设计、施工与竣工验收情况;(7)汛期矿井24小时调度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8)雨季期间加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重点区域巡查,及井下水位、水量等监测工作情况;(9)汛期矿井避开主要行洪河道下开采情况;(10)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矿井,严格控制生产水平,或井下实现有效隔离情况。

4.机电运输专业:(1)空气压缩机一般应设置在地面,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井下安装空气压缩机位置及周边环境符合规定情况,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情况;(2)各类电气设备超温、过流、漏电、短路等保护齐全可靠情况;(3)电气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井下杜绝设备失爆情况;(4)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情况;(5)井下取消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等情况;(6)矿井供电安全可靠情况;(7)把好设备进入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情况;(8)矿井运人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情况,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定期检查检验情况。

5.其它方面:(1)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情况;(2)坚持依法开采,严禁超层越界、私采乱挖等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情况;(3)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健全情况;(4)煤矿领导班子带班下井、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5)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

升级改造完善情况;(6)“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落实情况,撤人距离长、用时长的矿井,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应急处置水平情况;(7)矿井各类图纸资料真实可靠情况;(8)安全出口符合规定情况;(9)按要求落实整改上级检查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情况。

(二)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情况;2.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8]42号文,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情况;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例会,定期对所属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4.明确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5.健全驻矿督查制度,设立驻矿督查站,按规定配备驻矿督查员情况;6.雨季“三防”领导小组、领导轮流值班、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7.按规定对所属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情况;8.按规定上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逐矿排查。此次安全大检查是全省煤炭系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活动要求上来。省局对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的检查,以及各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矿井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要通过 “深、严、细、实”的全面排查,切实达到消除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强化行政执法,深化“打非治违”。本次检查活动要与行政执法相结合,依法检查,违法必究。对生产系统不健全、存在国务院446号令所列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矿井,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问题和隐患突出的,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处罚的实施处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绝不姑息。

(三)集中专业技术优势,注重实效。各省属煤炭企业抽调人员为采掘、机运、通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各1人,从中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准备交通工具,并于7月30日前与所在组领队联系。参加检查人员务必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注重实效,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四)严格检查程序,及时反馈情况。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对查出问题和整改意见,要逐部门、逐矿填写“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表”(附件1、2),并及时反馈通报情况,提出严格整治的具体要求。检查结束后,整理检查表格一套,交省局安全监管处备案。

附件1: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表1

附件2: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表2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表1

第检查组:

附件2:

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情况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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