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2024-05-1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精选8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1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竭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际航线的货物进出口航空运输业务并协助办理报关、报检及其他甲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二、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参加且有效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被双方承认的国际惯例等。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货物托运单,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或

者传真给乙方。由于航空货运单不准确或不完整所引发的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和灭失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额最高限按毁损灭失货物毛重每公斤20 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计算。

3、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4、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甲方应遵守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托运易燃、易爆、易渗漏、毒品等违禁物品。甲方违反此义务致使乙方遭受处罚或造成运输工具损坏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货物交送方式、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由乙方。对于化工品及其他特殊货物,甲方在送交货物以前应向乙方明确说明相应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及运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或材料。

6、甲方应按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报关资料及文件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商检证书、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以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7、甲方若对乙方所传真的提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传真的提单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传真的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进行了确认。

8、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9、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保管费、提存费在内的一切全部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货物托运书的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货物全部或部分交运手续,包括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发运等,并及时将准确的提单号、件数、重量、出运航班信息等情况告知甲方;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将有关证明文件等及时返还给甲方。若因甲方提供的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2、乙方对于其直接控制下的货物应当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在货物交接中,如发现货物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拒收货物,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状况,在运输、仓储过程中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乙方认为有利于甲方的处理方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4、若因特殊原因变更已确认的航班,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妥善的解决办法协助甲方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由于承运人接受预定后发生拖班、延误等情形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5、乙方在办理托运时,若遭遇航班出现延误或大雾、暴雨、台风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乙方应当在当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办法,但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费用结算

1、本协议中费用包括空运费用运杂费,此费用以乙方报价为准,由甲方在货物托运单证上予以书面确认,甲方若未提书面异议也视为接受。

2、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时,可以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支付:

(1)预定航班起飞前支付已确认的费用;

(2)单票结算方式

3、单票结算方式:乙方于货物交运后向甲方提供费用结算账单;甲方必须于收到账单后的单后

4、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有异议,应当在则视同确认乙方提出的费用结算清单。

5、若甲方未能按上述条款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将按拖欠款的千分之五日息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依法有权停止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或留置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款项后才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仓储/保管费由甲方承担。

五、运输事故处理

1、从货物交给乙方到货物交给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期间,如果由于机场相关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应由机场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若因乙方或其指定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货物交给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后,由于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或航空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应由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或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3、甲方的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有损坏、缺少、丢失等情况的或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货物运输迟延的,必须在提货前向航空公司或有关运输部门领取运输事故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协助甲方处理。

4、在货物出现损坏或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运输迟延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并要求索赔,即在收到货物的十四天内向航空公司正式提出索赔并递交所有相关文件;如果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甲方未提出

异议,视为甲方放弃索赔权利。

甲方不得以货物损坏或延误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泄密的一方将对另一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将每年单独续展。

2、协议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受通知方接到终止协议通知书后,本协议终止。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提出解除方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本协议标的在双方间构成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合同、协议、谅解和交流。

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盖章)年月日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2篇

运输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DZC(年

-1-)号日月

国际航空运输进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在甲方的公司总部签订:

上海大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浦东机场海天一路558号

邮编:201202电话:68353699传真:68359368

E-mail:

德国米勒伙伴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称“乙方”)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15楼I座

邮编:200235电话:64400203 传真:64400588

E-mail:

签于:

1)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甲方从事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2)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乙方的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国际航线及地区航线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

2.1所述的委托与代理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个案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甲方就事实上成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

3.乙方对个案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委托书。

第二条 职责范围

1.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去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去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该甲方补记的内

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2.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

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

3.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

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以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4.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

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5.甲方对乙方交送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

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委托书以及补记内容或相应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要求订妥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订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货物出运后,甲方将有关单证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运单视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户填制。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不依照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运杂费,甲方有权利暂扣有关单证及文件。

6.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

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7.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

受理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

8.乙方在货物出去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

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9.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

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双方对货物的收运要求: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

方应做为破损或受潮记录,应及时通知乙方,待乙方确认后再按乙方的要求操作。

11.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应承担由于撤销委托行为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三条 进口货物操作

1.乙方将公司所属发往上海的货物进入甲方所属仓库,收货人为甲方,通知人为乙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仓储设施须安全,可靠,如货物在甲方仓库期间发生的货损,失窃,受潮及其它影响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出具航空公司的破损记录,应有义务协同乙方向有

关承运人赔偿。属甲方收货以后的赔偿由甲方负责。

3.甲方仓库在收到乙方的货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相关随机文件交至乙方。

4.乙方如认为必要经与甲方协商将安排少量工作人员进入甲方仓库工作,负责乙方货物的具体操作,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接受甲方的管理。

5.乙方委托甲方向客户收取货物到付运费及相关仓储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负责向乙方核对帐目。

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利根据航空公司提单和相关凭证,向乙方核对上月实际

发生的仓储成本,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帐目。

第四条 运价及杂费

7.乙方应依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运价:

1.1乙方每年支付甲方30万人民币,作为甲方的利润。可分期支付,但是全年不得超过四期。除此之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航空公司代收代付费用及甲方代报关费用。

1.2.乙方可以享受甲方公司的航空运价底价。在此底价基础上所超出的所有卖价差价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公司底价与甲方进行运费结算。

第五条 财务结算

1.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包括甲方补记的内容)或空运

惯例,开具发票并随付航空公司提单,及时送交乙方。

2.甲方开具发票之前必须经双方对帐确认,然后甲方开具发票。

3.以人民币结算的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要求以美元结算,则以发票开出之日当

月首日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国家外汇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4.乙方收到发票后,最迟不得超过开出发票日期乙方

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暂停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

5.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上述职责而延误清账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6.到付运费操作中,对出运货物产生运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付时,由乙方负责在出运后的30天内结清该票业务的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7.乙方应该项在每月30日与甲方结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海外代理

1.甲方和乙方共享双方在境内、外的所有服务网络。双方互免代理费。

2.双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委托书(可以传真件),24小时内没有异议,可视为接受对方的委

托。

3.双方一旦接受对方的委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承运义务,除非遇到航空条例及法

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4.双方应该向彼此书面提供对方的海外网络联系地址、方法及联系人名录。以方便对方的工作。

5.双方应该每月与各自境外代理对帐一次,已确认核对彼此上月所发生的境外结算费用。

第七条

1.双方帐号一览表

甲方乙方USD

HKD

RMB

2.各自具体操作的业务人员名单、公司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包括E-MAIL地址)

告之对方,便于加强联系。如有变动,及时转告。如乙方已订妥航班,在交接前突然取消,甲方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

3.货物在交接给航空公司后,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或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的行为发生,双方按航空公司有关事项规定办理。

其他

第八条 索赔

1.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具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

2.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

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

定处理。

4.甲、乙双方间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案例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

拒付或拖欠或暂时扣留运、杂费等行为。

5.对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份货物所涉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

失,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对货物损失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法定证据,如目的地权威验货机构出具的查验

证据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索赔。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

等。

2.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

交仲裁外,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生效、修改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如双方无意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壹年。

3.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4.在修改或补充末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5.协议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6.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

义务和权利。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皆用中文书写,以中文文字为准。

甲方(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3篇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

1. 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 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 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 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 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 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 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 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 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 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 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 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 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 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 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 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会大幅降低航运企业成本, 对于促进我国货代业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十分有利。

3. 免征增值税是避免国际贸易结算外迁的有效手段。

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即进出口贸易的双方为了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结算纷纷转向境外, 造成了我国大量出口贸易CIF (离岸价格, 含成本、运费、保险) 结算业务量的迅速滑落, 导致我国税源的大量流失, 出现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航运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 对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也非常有利。

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税务处理操作

1. 清晰政策免税范围。

对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 免税范围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所有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 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免税范围, 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 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必须清楚免税范围, 以确保能够享受应有的税费优惠政策。

2. 提前做好免税备案。

国际货代企业应该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免税备案工作的实施中,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其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该详细具体, 涵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代理业务情况。免税备案的程序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办理备案, 才能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工作。如果国际货代企业不能提前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 也就不能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际货代企业必须及早完成免税备案工作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3. 相关核算管理工作的调整。

首先, 在发票的开具上, 虽然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能够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获得普通发票, 但是如果过未能享受政策优惠或者是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免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其次, 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核算上, 应该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采取分开核算销售额的会计处理措施, 通过按照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 以准确的反映收入构成明细。在进项税额的处理上, 对于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进项税额,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 为了做好上级税务主管机关的检查,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 还应该对代理服务合同、提 (运) 单 (或复印件) 、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准备备查资料, 以备核查。

三、结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对国际货代增值税试点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对于解决国际货代业的行业难题, 提高我国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竞争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货代企业应该全面深刻的解读政策公告, 利用好优惠政策, 做好相关业务的免税处理, 以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 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 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 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

参考文献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4篇

【关键词】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P3联盟;航运竞争法;法律规制

0 引 言

国际海运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了航运市场结构的变化。在成本日益上涨和经济持续疲软的背景下,全球航运企业面临着总体运力过剩、运价长期处于历史低位的困境。为了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盈利水平,航运企业之间不得不抛弃“单打独斗”的传统经营模式,转而寻求“抱团取暖”的方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早期的“四联盟两公司”的航运联盟格局发展至今,联盟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较大发展。由班轮公司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宣布组建的典型形式P3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也因此应运而生。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预示着P3联盟在我国运营计划搁浅。商务部认定P3联盟具有紧密型联营的法律性质,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否决P3联盟运行。随着航运界越来越紧密的战略合作趋势,航运市场的集中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竞争法下对航运领域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以及是否应当赋予联盟协议的垄断豁免特权值得进一步思考。

1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演变

1.1 类型和产生原因

传统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班轮公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运价控制,成立目的在于限制和调节内部竞争以及防止或对付外部竞争,以垄断航线的货载份额。协商协议作为代替班轮公会协议的合作形式,侧重于维护航线运力平衡和运价的稳定性。相异于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的内容对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产生源于航运市场的特殊性。

(1)供给不均衡。作为航运市场主要产品之一,船舶运输服务具有不可储存性和时空差异性,产品需求弹性小,运输成本占贸易价格比例较低,因此,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灵敏度不高,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容易引发恶性竞争,损害航运业的发展。

(2)产业政策。由于航运业具有一定的战略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政策,而非单纯地追求经济利润,具有一定的国家保护色彩。

(3)航运市场竞争的侧重点。相较于其他市场以价格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航运市场更加侧重的是提供多元化、高质量服务,以满足货主的特殊需求。服务水平已经取代价格成为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 发展趋势

传统的以运价控制为核心的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航运企业之间以航线安排、运输服务、辅助服务等服务领域为主的联盟协议。P3联盟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共同的运营调度中心来调配东西向航线的运力配置,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周班航线、更多直接挂靠的港口,以达到彼此之间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能源的优化效应,增强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协议内容不涉及收入摊派和利润共享,各方仍保有市场独立性,与传统联盟排他性的竞争理念相比,更加注重竞合关系,淡化同业排斥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联盟协议若想顺利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必须证明其协议的内容不会导致运价的不合理上涨以及服务质量的不合理下降。同时,各主管机构还须综合考虑港口覆盖面、航线网络、班期密度、运力和送达时间等因素来判断联盟协议是否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2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和管理结构的区别,可以分为松散型协议和紧密型协议。松散型协议主要采用舱位互换、船舶共享、定期联络磋商的协作会议制度维持运营,各成员拥有很大的自由度;紧密型协议通过选择联盟一方或者共同设立第三方作为经营人,由经营人以法律实体身份统一经营,具有公司实体制运作特征。《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中将P3联盟协议认定为紧密型协议,理由在于交易方通过设立网络中心,整合了东西航线的运力并进行日常管理运营,与传统的航运联盟存在本质区别,联盟成员的独立性受限,其实质是一种类实体或准实体,涉及联盟协议的合作形式、运营程序和费用分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P3联盟协议为例,内容包括协议的全称、目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涉航线)、授权、管理、终止取消、承诺等,其中核心部分为授权条款,即协议成员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P3联盟协议的核心相较于以往航运联盟协议旨在通过舱位互租实现舱位互补而言,其实质是搭建联盟成员共享的运营调度平台,按照市场需求及时进行运力调整,以提高联盟整体的协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产生制约和阻碍。

3 航运竞争法视角下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

3.1 法律效力

从实质上看,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目的在于稳定运价水平,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和减少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自然调节机制的有效性,属于横向垄断行为。由于近年来海运业整体运力过剩,激烈的竞争使各班轮公司的边际成本趋于近似,原先的价格竞争转变为运力竞争。寻求运力调控的联盟协议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市场集中度的提升给航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带来了隐忧;鉴于航运业的特殊性,联盟兼并行为是否意味着反竞争行为值得深思。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在竞争法下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简单地否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性,而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就是否适用除外条款作出特别规定。

3.2 适用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反垄断豁免适用的依据在于,垄断行为在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存在合理性,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打破这种垄断反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除了特殊行业或行为不适用以外,各国反垄断法中通常均有反垄断豁免的规定。对具体的国际班轮运输协议而言,从欧美规制路径来看,欧盟第4056/86号条例规定了技术性协议和班轮公会协议不适用或者豁免适用一般竞争法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2000年第823/2000号条例赋予航运联盟反垄断集体豁免权;2006年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但于2009年颁布的第906/2009号条例中依然赋予航运联盟以集体反垄断豁免的特权,只是享受豁免特权必须评估其是否具有垄断效果,是否影响航运市场的自由竞争,而且在相关市场中所占份额不得超过30%,即使不享有集体豁免权这一“推定豁免”,仍然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协议内容满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的4个累积条件①而继续享有。根据美国1916年、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美国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管理主要实行运价备案和运价管理制度。反垄断豁免适用的对象为班轮公会协议、远洋公共承运人协议、班轮公会之间协议、评估协议和海运劳工协议,条件为“减少因竞争而导致的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增加”。

从我国规制路径来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建立完善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19条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比例进行界定;《国际海运条例》第35条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调查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根据《商务部禁止P3联盟公告》的规定,交易方在亚欧航线上的合计运力达46.7%,将显著增强市场控制力。为了削减运力规模,避免越过监管红线,马士基与地中海航运于2014年7月10日宣布将在亚欧、跨大西洋、跨太平洋航线上开展10年船舶共享协议,成立2M航运联盟。与P3联盟不同的是,2M航运联盟不存在共同拥有的具有执行能力的独立实体,在性质上属于松散型联盟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权的可能性较高。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相应航运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实体评估标准(个案审查的弹性化考量和刚性化的市场份额要求),又要考虑程序方面的备案和登记手续等。

3.3 法律适用和国际合作

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成员具有跨国性,加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班轮运输协议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涉及管辖权冲突和域外适用问题。从目前的解决途径来看,通过国家间的协调合作来减少冲突和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是合理的选择,主要做法有2种。

(1)消极礼让。当一国的执法程序影响另一国的重大利益时,应通知另一国,并尽最大努力不损害另一国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行为国(被请求国)的单方行为,受影响的一方(请求国)可能具有被动性。

(2)积极礼让。请求国如果认为被请求国的执法程序对本国重大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可以要求后者开展适当的执法活动,且不排除请求国自己另外采取执法活动的权力。

因此,国际班轮运输协议所涉航线的目的港国家认为本国竞争秩序受到影响,可以要求起运港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启动调查程序。由于这两种做法具有自愿性的政策特征,导致约束力上的“柔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在缺乏国际统一执行机制的情况下,这两种做法不失为平衡竞争法域外效力和国家主权原则的有效手段。如何进一步修正完善引入国际航运竞争法合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5篇

甲方:青岛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2、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8 月 1 日起至 2012年 12月 30

日止。

五、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范本 第6篇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

1.____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方)在_________地区范围内代理____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三条 业务范围和职责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7号令第一章第二款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

1.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

2.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为委托方填开按委托方指定运价销售的货运单,代理方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和运价收清一切款项后,方可填开委托方指定航班的货运单。

3.合理的安排、陈列和分发委托方提供的班期时刻表、货物托运规定以及宣传资料(有关货物运价资料,由代理方自行订购)。

4.正确指导托运人填写货物托运书。

5.正确填制销售报表。

6.办理委托人指定的其它业务。

代理方愿意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办理上述业务。

第四条 代理方企业性质、营业地点及人员

1.代理方必须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取得: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一类空运且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及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2)登记有国际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代理方的营业地点应且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货物运输销售点。

(2)有至少一台直线电话和-台图文传真机。

(3)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和标准的磅秤。

(4)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务和措施。

(5)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道路,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代理方同意在且备以上条件的地点进行营业。

3.委托方认为代理方的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填开货运单,另一个用于收款。

(2)有供托运人休息和填写货物托运书的地方。

(3)有航空货物托运须知、航线图、班期时刻表、运价表、保险须知、意见箱、投诉电话号码、问询服务电话号码、营业时间。各种指示牌要规范、齐全、准确、醒目。

(4)有现行有效的民用航运输规单制度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及业务操作手册。

代理方同意按以上要求实施装修和布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4.委托方要求代理方在对从事货运销售的工作人员管理上应做如下工作:

(1)代理方直接或间接从事货运销售(包括镇开货运单和收款)的人员,必须是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正式职工或合同工,不得使用临时工。

(2)有成文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办法,并且贯彻实施。

(3)至少三人持有中国____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颁发或认可的业务合格证书(简称上岗证)。

代理方同意按委托方的要求管理从事国际货运销售的工作人员。

5.双方一致认为,为保证工作质量,代理方的工作人员不宜频繁更换,应保持稳定。若代理方人员变更,应立即通知委托方。

第五条 规章及运价的遵守

1.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其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朋时刻表和其它必要资料,上述资料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尽早通知代理方。代理方愿意正确执行委托方提供的一切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朋时刻和其它资料。

2.委托方向代理方提供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书面交、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和其它双方同意的方式。

第六条 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1.代理方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运输销售业务,应使用委托方的货物运输凭证。

2.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委托方提供运输凭证给代理方。其后,代理方需要运输凭证时,应在_________天前有计划地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根据其销售及汇款情况向代理提供所需的运输凭证。

3.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有_________位工作人员作为指定领取运输凭证人员,并按委托方的规定办理领票证。代理方指定的人员对所领取的运输凭证,有保证安全和保管的责任。

4.委托方发放运输凭证过程中,当代理方在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发放登记薄上签名之时起,即视为代理方的保管责任开始。在代理方保管责任内,如果发生空白货运单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且必须按每份空白货运单人民币_________元向委托方赔偿。如果遗失或被盗的空白货运单被冒用,代理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代理方不得擅自把委托方的运输凭证转让他人代售,或者在非指定的销售地点填开。

6.代理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运输凭证,于每次结算时向委托方送交运输凭证清单。

7.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按照运输凭证的序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每日把运输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善的登记手续。代理方承诺严格按照要求使向委托方负责。

8.代理方应正确填写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并应对运输凭证所列明的相应价值向委托方负责。

9.委托方发放的运输凭证,届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随时检查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当委托方认为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而向代理方收回发放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的交付

1.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办理销售业务,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货物运输纯委托方承运航段的代理手续费费率是:_________%,计算方法:_________

(2)货物运输非委托方承运航段的代理手续费按实际代收航空运费的_________%支付,计算方法同上。

2.委托方对代理以下业务不付给代理手续费:

(1)被委托方授权填开的代理人因业务需要产生的特殊优惠运输。

(2)不属于委托方的其它收入。

3.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有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货源、货运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因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须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费率,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调整后的费率。

4.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

(1)方式一:代理方在做销售报表和送交销售报表的同时,将所代理的货运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入)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以人民币汇入委托方帐户,或以现金方式送交委托方。

(2)方式二:委托方根据代理方送交的销售收入总额,计算应付代理手续费,凭代理方开具的有效发票,以支票或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在委托方收款后30天内,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委托方向代理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在委托方存放期间,不计算利息。

(3)委托方以上述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八条 财务结算

1.代理方同意在委托方认可的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专门并且只限存放代理委托方业务的代收款项。代理方代收的款项,应在当天全部存入银行帐户中。除以本协议第七条第四款中的“方式一”支付代理手续费外,该帐户中的所有款项从银行支出的唯一目的地,是委托方开户银行的帐户。

2.代理方代收的货运销售款及该款项在银行发生的利息,属于委托方所有,代理方无权占有、处理、使用。

3.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结算期每_________结算一次。代理方应按期根据已销售的货运情况,填写销售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的完整货运单和银行汇款证明于结算期后五日内送交委托方。委托方有权更改与代理方的结算期。

4.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

5.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帐务交接日期,以航班捎带、特快专递、选派专人等方式与委托方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6.由委托方规定的帐务交接手续,以及各项表格的填制方法,代理方愿意遵照办理。

第九条 债务和其它费用

1.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客观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为方便业务的开展,委托方应提供代理方用于营业柜台张贴的班期时刻表;如果代理方所需班期时刻表的数量较大,委托方应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3.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的场地租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电报费、通信专线租赁费、购买或租用民航计算机货运系统及设备的费用、代理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交通费、装修费、设备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代理方负担。

第十条 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帐目,代理方应以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或每张货运单_________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委托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4.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书面要求_________天内改正。如超过期限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如果代理方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本协议立即终止。

6.本协议终止后,由双方财务部门办理结帐清算。对属于委托方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应列单全部交还委托方;对属于代理方印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单据,应予以销毁。

7.协议终止式失效后,双方在结清账目的过程中,委托方有权从代理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方欠委托方的所有款项,并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8.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协议双方均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上述终止不应解除缔约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间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修改和补充

1.双方在执行或解释协议的过程中,遇有不同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要求修改或补充,需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应执行原协议规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7篇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集装箱货物的出口运输代理,代为安排货物出口运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代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相关业务单位安排以下全部或部分事宜:

(1)陆运;(2)海运;(3)报关;(4)报检;(5)装箱;(6)缮制单证;(7)其他委托代办事项。

2.甲方就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办理,无需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甲方有明确指示的情况除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船舶开航前5天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单,在委托单上注明委托办理的事项并签字盖章,委托单还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及联系方式、装船期、装货港、目的港、货名、数量、体积、冷箱温度、通风、湿度、运费、运输条款等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陆运,应在装箱日前3个工作日发给乙方书面委托,注明装箱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并在装箱时间前备好货物,保证拖车到达时能够马上进行装箱;

4.任何委托信息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

5.为保证双方利益,甲方应派指定人员到乙方领取提单、核销单、发票,领取时必须在乙方的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如乙方给甲方邮寄上述单证,甲方收到后应在乙方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回传,以示收到提单等相关单据

6.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单及相关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由于提供信息错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在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7.如果甲方自行安排集装箱货物的陆运,甲方应保证集装箱的安全使用,如发生集装箱损坏或灭失或被扣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负担相关费用。

8.货物到港后,甲方保证目的港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因货物提取不及时/弃货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的委托后,根据要求向承运人安排订舱,及时将船名航次、船期、提单号、集装箱场站等订舱情况给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拖车、报关等事宜,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协商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及时将截单、截港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相关事宜。

4.甲方应该在截港前安排在货物通关入货,对超过截港期需要办理加急的货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尽力协助办理,但相关费用和结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准确缮制单证。在截单前,及时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提单确认。

6.乙方应在开船后,及时将书面的费用明细发给甲方,收到甲方书面费用确认后,应及时安排将提单、核销单等提供给甲方。

7.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船期、运费等货运信息,保证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8.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遭受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甲方与责任方协调解决。

四、运费结算

1.本协议所称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海运费、陆运费、报关费、商检费、装箱费、熏蒸费、场站费、港杂费、制冷费、单证费、电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2.甲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或电汇等类似支付工具向乙方支付运费,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兼有付款通知性质,如果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并未实际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实际付款,此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运费的最终证据。

3.运费结算期限:4.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资金额度):上述第三项第2条约定的结算期内,资金额度最高为:元。结算期内,甲方超出资金额度的部分必须先给予支付,方可继续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5.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在结费期内付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欠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要求甲方付款买单;

(2)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货物的提单、核销单等相关单据;

(3)留置或扣押甲方订舱的货物;

乙方采取以上措施给甲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另一方执行,不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承担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费用的,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相关的损失和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日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延一个周期。

2.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协议终止前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七、其它约定

1.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书面委托单、往来传真等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安排得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如遇节假日,相关操作时间要求可不以本协议为限,双方应互相配合。

3.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第8篇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基础概念的背诵, 这使得学生在参加工作或实习时不能独立完成企业需求的技术性工作。学校缺乏实践基地, 一些学生虽然在毕业前为学生提供了实习机会, 但在实习中不能与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同时由于学生无法满足企业的实践需求, 因此很难实现定岗实习, 使得实习效果较差。在实习和工作中, 学生常表现为无法适应企业实践, 无法进行独立操作, 管理能力低下等。在对高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调查中显示, 认为校内所学知识无法应用于实践的占大多数。这说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与实践脱节,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 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在教学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常被误解为国际物流或者个物流管理专业, 在教材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教学。

其次, 教学组织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依照能力培养的目标, 高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应以职业岗位能力的提高为目标。以工作任务来驱动, 并将工作流程作为线索。但就目前看, 多数院校并未实现这一点, 而是将基础知识的讲授作为教学重点, 导致学生的能力较低, 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

第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材不利于组织教学。教学教材缺乏针对性, 而是采用千篇一律的国际货代基本知识—海运货代—空运代理—铁路代理—国际多式联运—代理报检报关等结构。这一结构使得不同专业在基础知识教学上出现重复, 教学所讲均为基础知识, 很少结合具体的实例分析。使得学生无法体验具体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知识, 无法满足企业岗位的需求, 教学效率低下。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整体设计原则

(一) 专业设计与改革应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调研情况

教师应对企业对专业教学进行调查和了解, 进行基于岗位需求的针对性教学。在本次教学改革中, 分为基础教学改革和专业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原则为弱化教师的主体作用, 弱化基础知识考核和记忆的重要性, 而是根据教师或者相关教育者的调查结果, 总结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的几大领域, 并在教学中以这些教学内容为主。专业教学改革需要教师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学生的能力进行教学内容和方式的调整, 以培养其独特的专业素养。

(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总体设计思路

根据高校在教学改革中的目标, 可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设计分为四个步骤进行。1.新生初始教育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使学生了解企业的需求模式和需求方向;2.课堂学习阶段。这一阶段可与企业联系, 聘请专业的企业员工进入课堂, 传授实战经验;3.定岗实习。即让学生进入企业, 实现校企合作。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在于定岗实习要贯穿始终, 而不是针对于应届毕业生;4.经验交流反馈阶段。该阶段包括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 学生与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以及教师与企业之间的交流, 以获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学生的实习现状, 进一步对课程进行调整与改革。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开发与设计

(一) 项目设计

客户委托事项处理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操作与售后服务。结合高职院校的教学现状, 将其分为七个项目十三个模块。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认识、进出口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销售、国际海运和空运代理业务、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货代事故解决与防范。

(二) 模块内容设计

上文我们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分成企业项目, 以国际货运代理出口为例进行模块内容分析。将这一板块的教学内容、流程以及企业所需分析如下:海运代理出口工作过程包括海运报价、接单和审单、订舱与装箱、通关以及提单校对、最后还要进行付费签单、结算后进行资料保存。在明确教学内容后, 教师可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 基于企业发展模式, 对学生进行角色分配, 要求学生按照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流程。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学生存在的问题, 并且要做到正确了解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专业的企业需求。

四、基于岗位教学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基于岗位需求的国家货物代理课程教学改革具有必然性。根据现代企业的需求和上文的分析, 我们将其具体改革过程分析如下:

(一) 以流程、操作为主线明确教学思路

首先了解企业内部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员工罢职责。教师应对此进行了解, 并且根据工作流程是设计教学思路。基于此的教学基本思路为工作流程讲授、业务操作执行。结合工学结合的教学目标, 应在高职院校内部培养实践能力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人才, 逐步实现学生职业素养的提高。

(二) 以工作流程为主线对学习内容进行重组

教师首先应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 并构建基于工作内容的教学方案。使教学与企业发展需求相一致。在教学改革过程中, 教师应做到与时俱进, 时刻关注企业的变化, 并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学生获得最先进的教学内容, 满足企业需求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实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

(三) 进行一体化的教学设计

基于传统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 岗位教学应采取单“边讲边用”的教学模式。将职业活动作为教学导向, 实施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具体表现为:基础理论同教学实践的一体化;教、学、做的一体化;教学时间、地点、教学主体和教学内容的一体化。从而实现教学模式的企业化, 使教学内容接近教学实践。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积极提出问题, 并通过教师的引导完成教学任务, 解决问题。并在教学结束后, 对学生做出正确的评价, 评价标准应以学生能力的提高、实践部分的表现为主, 以使教学培养目标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企业发展的需求。

(四) 职场情境下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创新

为了强化学习效果, 应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 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在现代教学中, 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情景预设法的应用较为广泛。另外, 还可采用体验教学法或者角色分配法。总之, 在教学中应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的实践需求, 充分激发学生的实践欲望。其中, 任务驱动法是以某个教学任务的完成为教学目标。而案例分析法需要教师掌握即时的国际货代市场信息, 以满足教学需求。总之, 无论是哪种教学模式, 首先要以企业发展为依据, 并且在教学中实现学生主体作用的提高, 通过学生的主动探索和相互合作提高其实践能力。并且在教学中, 应满足多元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需求。

(五) 职业岗位能力的考核评价机制创新

除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外, 教学评价机制也应进行适当的改革。基于企业需求, 应在高校内部实施德、能、勤、绩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模式。建立以行动导向、职业能力为基础的多元化考核标准, 将教师、学生、企业和行业需求作为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总结

企业对人才需求模式的转变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必须进行改革。基于此, 高职院校应建立正确的教学目标, 以企业发展需求为依据设置教学内容, 以提高教学效率。当然, 对于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教学来说, 教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解决, 需要相关教育者进一步努力以满足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摘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分工细化使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基于此,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教学应进行适当的改革。文章提出了基于岗位教学的改革模式, 实践证明, 这种教学模式以岗位的需求为基础, 进行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 在教学中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其专业能力, 并使其适合岗位需求, 满足物流企业的需求, 因此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策略。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岗位教学,工学结合,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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