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2023-05-17

第一篇: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方与乙方于XXX年 XXX月XXX日建立劳动关系。

XXXX年XXX月XXXX 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胸部受到伤害导致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除社保报销外的所有医疗、护理、住院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XXXX 年 XXX月XXX日,社会保障局依法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XXX年XXX月XXX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工伤-劳动功能伤残等级:伤残八级。乙方对其鉴定结论无异议,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基于甲乙双方协商结果,乙方继续留职公司原部门工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现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除社保报销外的所有医疗、护理、住院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已足额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第二条: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一次性支付因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差异,而存在的社保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甲方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此金额转入乙方的工资账户。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以本次工伤为由向甲方主张其他赔偿金,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如乙方又以本次工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及责任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篇: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于 年 月 日发生事故,对乙方造成伤害。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岗期间工资待遇甲方已全部结清,不欠乙方任何费用。

二、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甲方已全额负担。

三、 除上述款项外,甲方自愿一次性给付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用(包括继续住院费用、二次治疗费用)、交通费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所有与劳动关系、工伤关系有关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

该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给付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

四、 本协议书签订并履行后,乙方病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因伤情变化所带来的赔偿请求权。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 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自愿放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

六、 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行解除。

七、 本协议书经双方充分阅读并正确理解后签字,双方对该协议书内容无歧义。

八、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自愿放弃对本协议书的撤销权。

九、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并画押):

第三篇: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公积板建成煤场负责人:吕建成、付清河、王军 乙方王明眼,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土右旗明沙淖乡小板申气村032号,农民

乙方王敏娜,女,25岁,汉族,现住土右旗苏卜盖乡德胜营村; 乙方邬凤凰,女75岁,汉族,现住土右旗明沙淖乡苗六营村; 乙方王明眼的妻子田外女是甲方煤场雇用的临时工,乙方王敏娜是田外女的女儿;乙方邬凤凰是田外女的母亲,2009年9月22日下午四时十分左右,田外女与煤场工作过程中,被煤场由贾志强驾驶的装机为煤场工作过程中,倒车时将田外女碾压死亡,就田外女在甲方煤场工作过程中造成死亡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次性了结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就田外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交通、住宿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

2、乙方收到甲方上述赔款后就此事再不能与甲方以及甲方所雇用装载机司机贾志强纠缠,如发生纠缠,视为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甲方已赔偿款陆拾陆万元整。

3、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梅园新村小区黎成明砼施工班组工人:朱远彬 家庭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3组6号 身份证号码:510113197212307151

(一) 、赔偿事由:2010年04月1日上午10.30分左右朱远彬在梅园新村小区1#楼地下车库1段浇筑基础垫层时,在吊运布料杆时,操作失误从4米高空坠落受伤。经任丘市人民医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经过手术复位治疗基本全愈。乙方朱远彬一再要求我公司作工伤一次性赔偿、解决。并同时要求与我公司解除乙方朱远彬的劳动关系。并自愿放弃工伤伤残等级签定。并自愿承担一次性工伤赔偿后的一切后果。

(二)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对此工伤事故组织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由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园新村小区项目部)一次性赔偿乙方朱远彬受伤后的医疗费(15105.25大写壹万伍仟零伍点贰伍圆)元、(注:此医疗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医院)、一次性伤残赔偿费、后期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定所包括的费用。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圆整)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本赔偿费由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园

新村小区项目部)承担,并一次性付清,并同意解除乙方申请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赔偿后乙方朱远彬出现的任何后遗症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黎成明砼施工班组无任何关糸。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确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遭受任何威胁、胁迫、引诱、欺诈等非法情况。且本协议作为本次工伤事故的最终解决方式。

(四) 、以上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园新村小区项目部):

(盖章)或公司代表(签名)

乙方:黎成明砼施工班组工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2010年05月21日

第五篇: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江苏弘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乙方:陈书华身份证号码:321028195501232817

乙方陈书华于2013年 07 月17日在甲方的泰州怡和花园工地不慎受伤,现已治愈。就其医疗费,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元,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协议签字生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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