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2022-09-1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相关检察机关在处理符合起诉要求的诉讼案件时,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管理政策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考虑之后, 建立一个考验周期, 在考研周期内不对其进行诉讼处理, 待期满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种运用也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这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置, 是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一种相对应的制度建立, 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中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为了尽可能让这种未成年人利益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 所以严格意义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非正式、个体化、快速并非公开的方式予以处理。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 其在个性、心理、情绪以及心智等多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发展差异性, 基于此, 要重点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形成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因此, 在具体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 要求通过实体以及程序上的特殊方式来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中的公平、公正处置。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 也是因为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心理心智以及成长环境等多方面与成年人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 才实行这种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同犯罪处置规则的确立和运用。因此这也即是说这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所适用的对象只针对于未成年人有效。

( 二) 刑事法律作为共通的理论基础

刑事法律的特点包括了最后性、严格性、宽容性以及紧缩性, 主张并要求在刑事纠纷发生之后, 必须采取蕴含刑事法律注意的制度和程序来依法解决。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刑事主义制度已经成为形势政策中世界共识和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这不仅仅通过这种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对不用绝对打上犯罪标签的人进行诉讼, 这样就可以消除涉事犯罪人从身份上的标签化, 而是从内部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认识, 逐渐有可能引发犯罪人再次作出犯罪的行为和举动; 而且,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 把一些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判处刑罚, 特别是将其进行监禁刑罚, 就可能导致交叉犯罪心理的发生, 使得犯罪人可能再次重蹈覆辙。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诉讼处理上, 要谨慎对诉讼权的使用, 尽可能做到不起诉, 从刑事法律上来更加宽容性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适用条件的可操作性有待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71 条中有规定, 有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中一方面包括案件类型、刑度要求, 同时其未成年人犯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并具有悔罪的表现。但在这种制度之下有一些问题存在: 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中, 对于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 其法律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解释与说明, 这就造成相关司法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 其次是法律中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 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则产生一定的消极性。

( 二)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而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所适合的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有着以联系: 首先是主体范围, 也即是附条件起诉的确立是否要与特定犯罪的主体相关来设置; 其次是有关案件类型是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要设立; 三是刑度要求, 即附条件不起诉的判处刑期是否需要考虑在内的案件问题。所以一方面, 从案件类型来看, 只要是犯罪, 就存在社会危害性, 且具有危害大小程度之分, 所以在对具体不同类型的犯罪危害性大小的考虑过程中, 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来认定危害性的大小; 而且, 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的角度来说, 有关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相对较少, 让新刑诉法在制度上对未成年人的限制还是相对非常狭窄, 使得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具有一定的难度。

( 三) 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涉及到了考察期限、考察主体以及考察内容等多方面, 通过这些内容来对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制定。其中, 有关考察期限、考察主体方面, 因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一方面让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裁决权的同时, 也给司法权力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性。从司法的具体实践而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所具有的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个是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存在自由裁量风险; 另一个是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后的自由裁量风险。而相反地, 目前我国的立法内容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有了具体的制度规定, 在实践中对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的防止, 也从某种程度上让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得到了巩固和提高。

三、如何有效加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

( 一)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较多的限制性, 从而降低了通过不起诉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进行适当地放宽。首先, 应对犯罪类型的限制予以取消, 对于有关“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进行删除; 同时在法定刑的基础上, 确立案件范围, 规定适用于“刑法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此确保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更加宽广, 从而真正落实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 并与此同时能够撇清检察机关侵蚀法院审判量刑权的牵涉关联; 而且能够让形势政策的要求在范围宽广与法律严格质检形成一致性, 并体现了未成年司法案件中在保护少年的同时, 并达到对和谐社会构建的统一。

( 二) 设置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委员会要有效发挥各部门应具有的职能和执行相关决议的正确意志。在通过一系列规范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程序的同时, 倘若经办检察人员认为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可不起诉制度的, 则必须对附条件不起诉给予论证的理由, 并在检察委员会的商讨过后予以决定。另外要重视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管理的权利, 并可提出建议, 从而让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应得到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落实。

( 三) 切实加强考察执行的制约监督的作用

为了让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其运行的权威性和严格性。首先, 检察机关要做好首要的最具权威性的监督者, 对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司法行政部门的考察执行工作中, 一旦发现有任何懈怠于认真坚守职权范围内的责任或者是对涉及未成年犯罪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则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的纠正, 并根据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参与到考察执行的工作中去。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今后在这方面的制度立法中, 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在涉及到犯罪时的监督管理和执行的规范性, 还要根据考察执行的情况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从而不断增强这种制度的执行力度。

摘要:在新刑诉法的规定中,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已经有了相关规定, 这也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及司法发展的突破和进一步发展, 更有效的确立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中的特殊优先保护。但在新型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制订还在不断完善与改革发展, 这就要求这种制度和规定需要从对适用范围进行扩大的同时, 还需要确立具体的使用条件, 并对附加义务进行更加详尽的完善, 并对具体独立程序的价值进行确立。本文将主要针对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开讨论, 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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