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2022-07-26

第一篇: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发票的领购、保管

2.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3 发票的开具

3.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填写《开票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属首次开票客户需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每月25日后填写《开票申请单》延至下月初开具,如特殊情况必须当月开具发票需与财务负责人协商,并承担由于客户拒收、退票等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并配合公司处理完善。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并交由客户,发票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在5天内交回原件或者要求客户传真、扫描于财务部(如未能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取人全权负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4 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采购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3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4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5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日执行。

第二篇: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1 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遗失的发票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发票的开具

4.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经分公司项目经理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

(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5 发票的取得

5.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5.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9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

5.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5.5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5.6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年×月份起执行。

编制单位:××××公司

第三篇: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一、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购买方及销售方信息完整,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原材料:包括钢筋、木材、水泥、五金及水电材料等。税率一般为17%。 2.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税率一般为17%。

3.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4.人工费(劳务费):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税率一般为11%。

5.机械租赁: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税率一般为17%。

6.专业分包: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建筑服务业税率为

11%。

7.差旅费-住宿费: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用税率为6%;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8.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税率一般为17%。为便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用品应该尽量集中采购。

9.通讯费,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10.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进项抵扣税率:17%; (3)过路、过桥、停车费:进项抵扣税率:11%;

可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

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租赁费: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12.书报费: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税税率:13%;应由

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物业费: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 14.水电气暖燃煤费: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15.会议费: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6.修理费: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17.广告宣传费: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18.中介服务费:

(1)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2)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19.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进项抵扣税率:6%。

20.绿化费: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进项税税率:13%;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21.劳动保护费: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进项抵扣税率:17%;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2.检验试验费: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23.研究与开发费: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24.培训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25.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一般税率为17%。

26.取暖费:进项抵扣税率:13%。

27.财产保险费: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6%。 28.物料消耗: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9.安全生产用品: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

30.财务费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收费。进项抵扣税率:6%。

3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含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等情形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可抵扣。

三、不可抵扣的项目: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第四篇: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管理

热度 7已有 80 次阅读2013-8-16 11:55 |个人分类:会计实务| 房地产企业, 成本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8月1日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虽然不是本次应该增试点行业,但与2015年的大限也为时不远,时下因试点行业的营改增已经使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出现较多改变,本文综合营改增试点行业在全国实施后涉及房企发票使用作以下探讨。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一、合法凭据的理解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许多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都必须取得发票,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这里的“合法凭据”,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据、收款收据、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其中,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原则是,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视具体情况分别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都必须开具营业税发票。其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凡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以及个人取得的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收入,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另外,发票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火车票,虽然没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但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特种发票。依据上述原则,下列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支出、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税款、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 、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广告费、佣金、利息、动产租金等) 、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以公司合并或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合法凭据掌握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 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但以下几项预提(应付) 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二)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工程建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开发成本各项支出有关票据的具体说明

1. 土地出让金。国税发[ 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不征营业税。因此不得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应以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

2.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采取支付拆迁补偿费方式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企业仍需按照财税[2004 ]134 号文件规定补交契税。国税发[ 1993 ]149号文件还规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金,不征营业税。因此,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而应当由房地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某某市工商企业非商事收费收据”,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上述收费收据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委托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采用上述方式入账。

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劳务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 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业发票,直接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作为拆迁公司的成本处理,其凭据的取得同上。 3. 土地整理费。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4. 挖土费。支付给农民工( 非雇员) 的挖土费等,不得采用工资表发放,应由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统一发票( 地税) 》。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5. 广告费、规划费、 设计费、鉴证咨询费、检测服务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费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会展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林设计服务等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鉴证服务、咨询服务、检测服务等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建筑业检测服务等)

上述服务应当取得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国税增值税发票。 6.审图费、工程监理费、招标及招标代理费

上述应税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仍收取服务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服务业发票。 7. 建筑工程。

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开发产品的工程作业。

(1) 包工包料。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与承包额相等。 (2) 包工不包料(甲供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甲供材和劳务费的营业税均由发包方承担,施工单位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企业取得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材料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由于施工单位的承包额(应结算价款) 在预算时是不含甲供材的金额,但要包含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 33. 3 万元。若总工程价款中甲供材料1000 万元,不含税劳务费(含管理费)2000 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3000/ ( 11000 = 2103. 34(万元) ,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金额等于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价款2103. 34 万元。 其中: ①拨付材料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成本- 材料成本10000000

贷:库存材料10000000

入账凭据:材料拨付单。

根据财税[ 2006 ]177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异地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这里,应就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履行代扣缴义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施工单位344500

贷:银行存款11500

应交税费- 扣缴营业税及附加333000 入账凭据: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34. 45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交由施工单位作账) 。

②拨付工程款2068. 89 万元,应扣缴营业税及 附加68. 89 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206889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0

应交税费- 扣缴营业税及附加688900 入账凭据: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2068. 89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交由施工单位作账) 。

合计取得建筑业发票2068. 89 + 34. 45 = 2103.34 (万元) 。 ③将预付工程款结转开发成本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成本- 施工费21033400

贷:预付账款21033400 注意事项: ①建筑工程“甲供材”业务,不应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 的建筑业发票,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成本。只有房地产企业将自购材料销售给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给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施工单位才能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全额(含材料价款) 的建筑业发票,这就不是“甲供材”业务,而是“包工包料”了。

②建筑工程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A 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B 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房地产企业只与总承包人A 发生业务关系,不与分包方B 结算价款。总承包人A 支付给分包方B的工程款项,由分包方B 给总承包人A 出具建筑业发票,与房地产企业无关。 8. 装饰工程。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 包工包料。与建筑工程相同。

(2) 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或称甲供材)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财税[ 2006 ]11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确认计税营业额。”据此,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的装饰材料直接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向施工单位支付的清包工装饰费用,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9. 设备安装。

(1) 房地产企业从商家或生产厂家采购设备,再由房地产企业与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的,应当取得商家或厂家的增值税发票,并仅就安装费的部分,由安装公司出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安装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设备。

(2) 商业企业外购设备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商业企业收取的价款中既包括设备

价款,又包括安装费,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因此,商业企业应给房地产公司出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至于是商家自己的员工负责安装,还是商家再聘请其他安装公司安装,就与房地产企业无关了,那是商家的成本。营业执照名称为某某安装公司或某某工程公司,并且取得安装资质的企业,如果是外购设备销售并负责安装,属于商业行为,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设备或者委托安装公司采购设备的,设备生产厂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台头应为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下,安装公司仅就安装费金额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应取得安装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就是安装费金额,不含设备价款。 (3) 工业企业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应分别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10. 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在税法中称之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根据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规定,房屋修缮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也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允许记入开发成本的房屋维修费用是指开发产 品完工前的维修费用。 11. 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国税函[ 1995 ]156 号文件规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将绿化工程承包给园林绿化公司,应取得按承包金额开具的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购花草、树木,聘请园林绿化公司负责施工的,按建筑工程- 包工不包料( 即“甲供材”) 业务处理。

(以上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已取消,需要与税务主管机关单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才能代扣代缴)

第五篇:百度--企业衔头发票

企业衔头发票

“企业衔头发票”即“衔头发票”

衔头发票指的是发票上印有企业名称,。申请条件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发票使用量较大,确需要使用衔头发票的单位,可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

衔头发票申请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如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工商收购发票除外),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一、条件

1.如发票式样能满足申请人(企业)生产需要,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月发票使用量超过50本的,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依据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23号(国税发[2004]73号、粤国税发[2004]132号)

2.《转发〈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310号(省国税局征便函[2004]27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28号(粤国税发[2008]44号、国税发[2008]15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117号(国税发[2008]80号、粤国税发[2008]213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式四份; 3.《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4.发票式样一式五份;

5.计算机开票软件的操作说明四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常识

一、发票的种类 国税发售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又包括:普通商品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出口商品发票、其他收入发票和套印纳税人衔头号普通发票。

二、核定发票的领购资格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1.条件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条件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一般纳税人资证及复印件; (7)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已购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增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2)增购专用发票申请书; (3)最近一次购领发票的《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4)《办税员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1.相关提示 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须经过实地 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2.条件 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 3.附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加盖公章)。 (3)《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 1.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报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开具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2.报送条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发票式样。

三、领购发票 纳税人在取得发票的领购资格后,带下列资料到征收大厅发票发售岗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领购发票申请表; (2)《发票领购手折》 (3)未核销的旧发票 (4)《办税员证》

四、发票的使用期限 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六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尚未确定。

五、发票的核销 根据验旧供新的原则,纳税人应在发票使用期限前,将使用完或未用的发票交发票发售岗办理核销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联次和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l)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 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4)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宇轨号码的 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5)开具时间. (6)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款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帐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联次及用途 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 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宇轨号码、联次及用途、顾客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小写金额(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备注、开票日期、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普通发票基本联次及用途。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共三联,各联次的用途规定如下: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开票方在使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此联, 不得从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使用,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凭证。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 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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