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2023-03-05

第一篇: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零星项目修缮工程合同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本项目的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以之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内容: 1:合同名称: 2:项目地址:

3: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承包方式

第四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暂定合同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最终造价以甲方结算为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总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进场后甲方首付合同总价款的 约人民币为:

工程量完一半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约人民币为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结算造价的余款。

甲方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到乙方的收款账户;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甲方在向乙方指定的帐户付款,即完成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付款义务。乙方指定的账

1 户信息若有变更,应在甲方付款前提前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未变更,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 负责与建设单位、各管理部门联系工程有关事宜,协调乙方和施工现场的相关事宜。

2. 负责对乙方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

3. 指派 (联系方式: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不合格进行整改。 4. 负责协助施工人员办理及协调各种现场有关手续。 5. 按本合同的付款方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6. 甲方提供临时仓库一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用于施工期间临时堆放材料及工具。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 乙方指派 (联系方式 )驻施工场地作为履行合同的代表。

8. 严格遵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规定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不遵守建设单位工地的规章制度受到建设的经济处罚。

9. 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并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如发生工程进度达不到建设单位要求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加班或增加人员和工具。 10. 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甲方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11. 接受甲方项目负责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作到落手清,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12. 负责组织施工队伍及自备工具、机械,并将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清册报给甲方,同时应提供施工人员的有效证明。

13. 乙方必须为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安全教育,为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安全负全部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配合甲方做好工程施工范围中所有的内业资料、相关的工程签证文件以及竣工验

2 收的所有资料。

15.负责和配合甲方做好整个工程的中间验收、最终验收及决算的事宜。 第八条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为 3个月,自每个单项维保事项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限内,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维保通知后24小时内根据维修项目向甲方提出维保方案,并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维保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1、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现场签证的以现场签证为准。

2 、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本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的确认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应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10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修缮零星工程合同书

甲方:XXXX 乙方:X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XXXXX修缮零星工程一事,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达成一致,订立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把原办公楼内、外墙涂料、围墙、办公楼前面空地铺8字型水泥地砖、安装楼顶大灯、清理落水管水沟、打掉墙体、地板、补漏防水、楼后面排水沟、室内墙体镶贴陶瓷砖、原门油漆、铺设地板砖、维修大门外面台阶踏步、电脑台、窗帘等,(详见工程预算书)修缮零星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乙方,乙方确保有能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进场施工,工程为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除外。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乙方先垫付以上工程款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工程决算书)的90%,一个月后如没有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付完全部工程款。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2、甲方在乙方工程项目竣工,一星期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验收。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现场水、电。

4、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监督。

5、甲方如有对工程变更,及时通知乙方,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五、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按国家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认真做好现场施工。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保证所有单项工程均达成规范的合格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一旦发现,加倍罚款。

4、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安全规范操作,绝对保证施工安全,如有发生安全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不得乱跑、乱窜,不得酗酒滋事,文明施工,自觉处理好周边关系,否则,由于现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纠纷,一切由乙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第三篇: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

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十万元以下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依据医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院长、分管后勤副院长、纪委、审计、财务、后勤和各部门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零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后勤科是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

第三条

十万元以上的基建、整体工程按照《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配套项目以及道路、房屋、水、电、绿化、设计、勘察、监理、维修、装饰等项目。

第五条

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工程,由后勤科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院外单位承建、承包。

第六条

承担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并具有与之相当的合法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预算合同价不足一万元的,可以由后勤科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直接发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经过医院内部招标。具体按照《医院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水电抢修等工程项目,经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发包完成。

第九条

具有行业垄断特征的水、电、通讯、有线等应急零星工程,经报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委托社会上相关单位完成。工程价格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第十条

所草拟的合同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才能签定;工程结算以完工后的审计价为准。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由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跟踪管理,并负责现场监理签证。工程完工后,后勤科负责组织验收,由项目管理人员及基建领导小组派员参加,核定工程量、质量完成情况。符合要求的,办理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篇: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精选)

**镇修缮、装饰及其他零星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房屋建筑修缮、室内装饰、外墙装饰和其他零星建设工程(下统称为装修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活动的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原建筑物未办理质量监督的按东莞市建设局相关文件要求先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镇中心临街建筑,镇、村主干道两旁建筑外立面整饰效果经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镇规划管理所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分类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房屋建筑完损状况和工程量大小,装修工程可分为不具有装修价值、大修、小修三类。

第八条 不具有装修价值的房屋建筑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应予拆除。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部分或大部分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建筑;

(二)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建筑;

(三)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 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建筑进行修缮的;

(二)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

(三)需挑顶修缮的;

(四)整栋房屋建筑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

(五)房屋建筑需抗震加固的;

(六)房屋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翻新的;

(七)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的;

(八)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建筑;

(九)需整栋房屋建筑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的;

(十)面积200平方米或以上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条 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一)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二)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三)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四)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五)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

(六)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营业性场所室内装饰工程;

(七)私人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八)化粪池、水池开挖工程。

第三章 工程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34第十六条 属于小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15日应到属地村建办公室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由属地村建办公室监督管理,资料要求如下:

(一)业主、施工负责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四)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上述工程属房地产商品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应当遵守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既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监管责任,规划建设办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三)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地段、场所附近施工时,还应做好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派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需要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并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当遇有易燃、可燃物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置在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楼板上超载堆放。楼层内的废弃物,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随意向下抛掷。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 78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办理施工安全备案的装修工程,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并强行施工,镇综合执法分局按要求制止,情节严重的按要求提请市相关部门实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建筑装修施工方不按有关规定施工,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施工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房屋建筑所有人无理施工要求,导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人员发生危险的,由房屋建筑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上述责任事故,由有关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出现纠纷的,由镇规划建设办予以协调,协调无效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依法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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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安全,降低维修成本,保持房屋建筑物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房屋建筑物修缮的管理制度,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定义: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是指费用在 万元(此处需协商,不能超过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修缮和维护。包括房屋建筑物基础加固、旧墙面修补粉刷、门窗更换、地面材料改造、房屋建筑物防水防渗改造等零星修缮工程。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厂房、办公楼、公共设施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零星修缮管理工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的仓库、宿舍、厂房等房屋建筑物的零星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1.4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的管理工作。行政部可根据公司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状况、危旧程度,组织拟定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计划和经费预算。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应该遵循修缮技术措施合理、选用材料可靠、费用节省经济、确保修缮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 申请程序

2.1 行政部定期巡检公司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根据折损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拟进行零星修缮的具体情况填写《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报告单》,具体包括以下信息:

2.1.1 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由行政部根据巡检实际情况填写,并经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证实;

2.1.2 根据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列明需进行修缮的原因;

2.2 申请部门提出修缮申请后,对修缮项目作出初步的实施方案及预算方

案;

2.3 修缮所需材料由采购部统一进行供应商询价;

2.4 财务部对零星修缮项目费用预算进行复核,对资金安排提出意见。

三、 审批流程

3.1 零星修缮项目审批程序:申请部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 3.1.1 申请部门分管副总对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初审; 3.1.2 财务总监对零星修缮项目进行监督确认; 3.1.3 总经理:对价值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审批。

3.2 根据批复意见,指定行政部、采购部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工作。 3.3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完毕后,执行项目部门将项目情况汇总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备案及进行账务处理。

四、零星修缮项目管理

4.1 凡投入实施的修缮项目,应落实专人对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具体检查修缮项目的施工环节和进度,审定修缮材料。承担修缮任务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将选用的修缮材料的产地、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材料检测的技术指标等资料和实物送分管修缮的人员审定认可;

4.2 所有房屋建筑物修缮项目修缮施工结束,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必要时须约请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凡检验评定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验收手续不齐,资料不完善,不能进行结算。

4.3房屋建筑物修缮工程实行修缮项目施工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相关内容和期限,应当在修缮工程合同中载明。

五、其他

5.1 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项目如涉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5.2 项目完毕,由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签批完整的《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报告单》,统一编号,连同其他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存查;

六、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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