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视阈下的城管与摊贩合作困境探析

2022-09-12

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即“囚徒困境”:假设两个小偷被警察抓住, 告知如果都坦白那么各判三年, 如果两人都抵赖那么各判一年, 如果一人坦白一人抵赖那么坦白的人会作为污点证人而被释放, 而抵赖的小偷会被严判五年。如果用X表示一个小偷, Y表示另外的一个小偷这两个小偷的行为结果可以用表1表示:

从表1中我们发现两个均衡即 (3.3) , (1.1) 。似乎两人选择抵赖各自被判一年才是这两个小偷的明智之举, 但是实际的情况又将是什么?小偷XY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想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在这种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 小偷X会这样思考, 当小偷Y选择坦白时如果自己也选择坦白那将各自会被判三年, 如果选择抵赖时会被严判五年。如果小偷Y选择抵赖时, 自己选择抵赖那么会被判一年, 而如果自己选择坦白那么自己将会被无罪释放。当小偷X经过这样的思考后那么他最终会选择坦白。同样的推理也可以运用到小偷Y身上。那么均衡最终只能是 (3.3) 。

很显然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小偷XY都选择抵赖时, 那么他们的刑罚都将会缩短至一年, 这就是博弈论中的著名的囚徒困境。我们可以假设小偷XY在偷盗物品前都签订了一个攻守同盟进行有效的合作, 如果一方违背了这个合作同盟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最后的结果是小偷XY都将会选择抵赖然后各自判一年的刑期。

一、城管与摊贩的博弈分析

(一) 城管与摊贩博弈中的收益分析

我们从囚徒困境中最大的启示就是合作的重要性。某些时候合作博弈比非合作博弈更能增加博弈双方的经济效益。在城管与流动摊贩的博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城管与流动摊贩各有三种博弈的形式, 以摊贩为例第一种是放弃博弈, 流动摊贩放弃经营由于放弃经营所有的商品没有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 因此在这个时候流动摊贩的收益为零个单位。第二种是经营, 选择强制经营时由于有出售商品的机会因此会得到一定的收入, 但是经营时要付出被罚款被没收甚至与执法主体产生语言和肢体的冲突的额外成本, 因此在这个时候流动摊贩的收入只有两个单位。第三种是与城管进行有效的合作, 当然这种合作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避免了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同时可以进行合法的经营, 这时候流动摊贩的收入为四个单位。

博弈中城管的的第一种博弈方式是选择不执法, 不执法也就意味着执法主体在公共事物管理中的缺位, 导致的后果是使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环境卫生遭到破坏, 因此在这个时候城管的收益为零个单位。第二种博弈方式是执法, 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流动摊贩的暴力抗法, 同时城管还会采取暴力执法的手段从而使自身的形象受到负面的影响, 因此在这种博弈方式中收益为两个单位。第三种博弈是合作, 在法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流动摊贩进行有效的合作比如说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从而避免了公共环境的破坏和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城管的收益为四个单位。

(二) 城管与摊贩博弈中的构成要素分析

1.参与人

所谓的参与人就是指在博弈中独立决策, 独自承担博弈结果, 且各自的决策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者, 也称为博弈方或者是局中人。参与人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或者是一个组织。本论文中的参与人是两个群体, 第一个是以流动摊贩为代表的参与人, 第二个是以城管为代表的参与人。本文中提到的城管与流动摊贩的博弈属于双人博弈。由于博弈中的战略具有依存性故博弈中的参与人数的多少对博弈中战略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参与博弈的人数越少博弈中出现的问题就相对地简单。

2.行动

行动是参与人在某个时点的决策变量一般用ai表示第i个参与人的特定行动Ai={ai}表示可供i选择的行动集合, 在本论文中每一个参与人各有三种可供选择的行动。如果把a1看作流动摊贩那么a1={经营, 不经营, 合作}, 如果把a2看做是城管则a2={执法, 不执法, 合作}。那么当摊贩选择经营时则 (经营, 执法) 、 (经营, 不执法) 、 (经营, 合作) 就是在博弈中城管根据流动摊贩选择经营时所做出的行动组合。

3.战略

战略是参与人在给定信息集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它规定了参与人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行动。在城管与摊贩的博弈中如果摊贩先行动, 城管后行动那可供摊贩选择的战略共有三种, 即战略X={经营, 放弃经营, 合作}, 那么城管根据摊贩的战略而采取的应对战略包括{执法, 不执法, 合作}{不执法, 不执法, 合作}{不执法, 不执法, 不执法}{合作, 不执法, 执法}{合作, 不执法, 合作}由于篇幅原因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当摊贩采取的战略X={经营, 放弃经营, 合作}时, 城管采取的应对战略{A, B, C}其中A是针对摊贩经营时所采取的战略, B是针对摊贩放弃经营时所采取的应对战略, C是针对摊贩合作时所采取的应对战略。

4.均衡

均衡就是一个得以维持的结果或者说是所有行为主体不得不接受而又不可能更好的结果。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博弈的均衡以及博弈的结果。第一组均衡是摊贩强制经营 (暴力抗法) 城管强制执法 (暴力执法) 博弈双方的经济效益为 (2, 2) , 另外一组均衡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有效的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博弈双方的收益为 (4, 4) 。当然收益为 (2, 2) 是在非合作博弈下的收益, 而收益为 (4, 4) 是在合作博弈下的收益。

二、城管与摊贩合作博弈困境的表现

(一) 合作博弈的困境之一:猫鼠游戏

城管与摊贩在这场博弈中如果进行有效的合作, 那么博弈的结果将会使博弈双方的收益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这种合作博弈并未真正的发生, 取而代之的是城管对摊贩采取围追堵罚的执法方式, 摊贩为了减轻或者避免额外的经营成本, 所采取的应对战略就是收拾货物逃离现场, “时间差”也是摊贩在博弈中采取的应对策略之一, 当城管队员下班, 流动摊贩立刻恢复经营。

(二) 合作博弈的困境之二: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

城管与流动摊贩的博弈中除了上演你追我跑的猫鼠游戏博弈外另一种博弈方式就是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城管的暴力执法在诸多媒体报道中已经屡见不鲜, 因此大众媒体对城管也大多的持负面的评价。当然在城管与摊贩的博弈中也经常的出现流动摊贩的暴力抗法的一面。暴力执法不仅严重侵犯了执法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也严重戳伤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 但是暴力抗法也严重的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城管摊贩合作博弈困境原因分析

(一) 执法主体素质较低

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首先应该具有道德素质, 也就是在执法的时候应该本着人本主义的原则进行执法, 应该尊重执法的客体。但是现实中某些城管印着执法者的标签对流动摊贩进行谩骂、殴打或者没收摊贩的货物。其次是应该具有专业素质, 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必须要具有专业素质, 这是岗位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以什么样的方式执法, 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执法都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进行, 但是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随意性和暴力性。

(二) 城管工作性质与摊贩现实的冲突

由于城管的工作性质以及网络舆论和一些大众媒体对城管工作缺乏深入的了解, 从而进行了不客观的报道致使城管这一工作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处, 城管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全市市政园林绿化、路灯设施、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同时也要负责全区公园游乐园广场步行街等重点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所以一方面城管需要通过执法维持城市的秩序, 另外一方面执法的对象又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此这种矛盾为合作博弈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三) 城管执法所依据法律不明确

就其存在的法律依据而言城管所在的城市管理局的设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职责和编制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程序执法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城管的存在和执法所依据的法律的不明确, 促使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面临尴尬的法律主体地位。这种现状使得合作博弈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四) 政府在市政管理上的观念落后

就目前而言政府是市政管理中的唯一的主体, 缺乏其他管理主体参与到市政管中。对城市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并不是唯一的, 在市政管理上我们应该逐渐的转化为市政治理。管理观念的偏差以统治取代服务型政府, 城管在日常的市政管理中通常对流动摊贩采取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而这些方式往往伴随着暴力的一面, 缺乏人本性, 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四、城管与摊贩进行合作博弈的对策与建议

(一) 提高博弈双方的素质为合作博弈奠定信任基础

第一, 提高城管的准入机制。提高城管的准入门槛降低或者是减少临时城管的聘用可以在源头上遏制低道德素质的人混入城管队伍中。第二, 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城管的业务素质。培训是提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对于新入职的城管队员必须要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 同时在任职过程中通过在岗培训使其队员强化业务素质, 接受新的与岗位相关的知识。第三, 通过考核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 业务考核不仅可以对城管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通过考核可以发现不称职的城管使其脱离城管的队伍。

(二) 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体系为合作博弈提供法律保障

由于城管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建立和完善城管存在和执法时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从国家层面上对于城管进行科学统一的规划, 避免各个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城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为城管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 从而使流动摊贩认识到合作博弈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执法人员, 强化合作博弈的合法性。

(三) 转变落后的城市管理理念为合作博弈提供新思路

在城市管理中要逐步地由城市管理转变为城市治理, 一种观点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城市的治理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城市管理的唯一主体, 其他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个人也可以参与到城市的治理中, 借鉴韩国的市政治理体系我们可以成立相似的城市流动摊贩协会可以让该协会积极的参与到市政的管理中一方面可以起到流动摊贩自治的作用, 另外一个方面是可以借助该协会成为城管与流动摊贩沟通合作的平台, 避免因信息的不畅或者是扭曲而带来的城管摊贩之间的误会和冲突。

摘要:随着城市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使得城市管理者与流动摊贩的矛盾越加激烈。本论文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出发分析城管与摊贩在合作博弈中比非合作博弈更能增加博弈双方的经济收益。

关键词:城管,流动摊贩,暴力执法,暴力抗法,合作博弈

参考文献

[1] 姚国庆.博弈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 张照贵.经济博弈与应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3]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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